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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1

    担保物权法

    一、基本概念

    担保物权法,是一种规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债权性物权的民事法律,一般是从普通物权中升华而成的限期实现的优先受偿权,也可以穿插并补充相关的制度物权内容,籍以增强物权法的系统性、强制性、实用性和专业性功能。在担保物权法中添加制度物权法的元素,是系统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尤其是社会主义当代物权法的基本要求。抵押权关系法、质权关系法、留置权关系法和反担保物权关系法是其基本的担保物权法,但不排除所有制关系法;所有制关系法和不动产担保物权关系法、权利质权关系法和留置权关系法是其中最显赫的关系法。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运输、仓储、服务、委托、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专业性物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拍卖或者变卖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就所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优先受偿权,或者还包括完全受偿权。

    担保物权法加入中国物权法,形成了民商合一型的新式物权法,给予中国物权法增添了不少份量,同时利用担保物权法也对中国担保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法律与法锁的针对性与实用性更强。

    二、基本特征

    担保物权法基本特征如下。

    一是担保物权中心论。亦称优先受偿权强制论。担保物权一旦设立,所担保的标的物或者权利就进入债权人监控的视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由财产所有权人变成了担保财产受信托物权人,债权人由他物权人初次变成了担保财产委任信托物权人、最后变成担保财产准处分权人以至担保财产所有权人。

    担保物权中心论是一种反所有权中心论的新型物权法理模式,对于所有权而言是逆时针旋转的物权化方向。其中心任务是要妥善解决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要解决自物权与他物权之间的物权关系。一般而论,留置权强于质权、抵押权,质权强于抵押权。其中,最高额抵押权强于一般抵押权,权利质权强于动产质权。

    二是担保信托关系论。亦称所有权受限制论。担保物权之所以受到债权人青睐,并且为债务人所愿意接受,是因为在担保过程中形成了互为信托的新型财产权关系。原则上,债权人是担保财产的信托物权人、债务人是担保财产的信托义务人。具体情势下,在债权人已经占有担保财产的情势下,债权人要保证所占有控制的担保财产不毁损、灭失。如果没有约定,债权人既不能提前、也不能迟延实现担保物权,因为债务人有权抗辩债权人强迫还债或者无端占有担保财产。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拍卖或者变卖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就所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得积极配合债权人清偿债务。

    担保信托关系论是比合同关系论更具法律强制力的物权杠杆和经济杠杆理论。合同关系论是一种软约束力的方式,主要依赖于债务人自觉遵守合同条约,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财产没有占有控制权和优先受偿权,故合同违约、拖延债务的现象险象环生。担保信托关系论赋予债权人以对于所担保财产的占有控制权、优先受偿权等特种物权,可以责成债务人限期还债,债务人不能随意拖延履行债务的时间,更不敢逃避债务。

    担保信托关系也是围绕财产所有权展开的,而债权人不能以取得担保财产所有权为先决条件。原则上,要么以金钱另外清偿债务,要么就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清偿债务。无论是紧俏商品或者是滞销商品,以取得担保财产所有权为先决条件是不规范的信托关系。

    三是担保财产法锁论。亦称债权锁定所有权论。担保财产法锁,是由债权人主持的债权与债务的法律锁链。这条法锁,可以从普通合同的主债权连接到担保合同的优先债权,可以锁定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以及完全受偿权,直到完全解除法锁关系为止。

    担保物权之所以能够发展成为较高层次的物权关系,首先是担保物权法锁关系起到了关键性的牵制作用,其次是担保物权信托关系起到了助推性的相互监督作用。法锁关系是基于确定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而成立,信托关系是基于防止法锁关系人滥用权利而设立,两者之间的物权化方针是有所区别却是异曲同工的。

    担保物权法锁关系之所以优于普通物权法锁关系,是因为这种法锁关系能够控制人、财、物的三个方面,配套了标的物控制占有权与处置权、优先受偿权以及完全受偿权,所有这些权利是由担保物权法锁关系派生出来的。普通物权法锁关系就是普通合同法锁关系,在这里存在合同关系是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这种普通法锁关系只能控制财的一面,并且是软约束的一面。然而,担保物权法锁关系并非唯合同是举。留置权只认债权债务关系,不认是否有合同关系。如果质权、抵押权是由普通合同和普通法锁关系转化而成,并且在主债权合同中标示得很规范很清楚,或许也不一定需要重新签订质权合同或者抵押权合同。

    四是优先受偿权论。亦称优先处置权论。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指担保物权法专门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等担保物权人度德量力的一种特殊化的物权。其立法目的,在于依托担保物权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建立健全巩固的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的物权化与债权化模式,打破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的普通物权格局,授予担保物权人对于担保标的物或者权利以一定的控制占有权与优先处分权,和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而确保担保物权之法律效力与法锁效力,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优先受偿权,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类:(1)内外有别的优先受偿权。内指有担保物权关系的优先受偿权人,外指无担保物权关系的优先受偿权人。优先受偿权主要是针对“外”的,对于非担保物权人自然有铁定的排斥性。如果针对“内”的,首先要确定留置权的优于质权的和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权利质权的也可以优先于动产质权的优先受偿权,最高额抵押权也可以优先于一般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另外,同是抵押权、质权或者留置权的,依法分别按照登记优先或者按照债权比例受偿。(2)可立可消的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法是建设性的财产权法,所规定的优先受偿权是个基本的套路,立消自由是其中的方法之一。债权人的目的无非是为了达到清偿债权的目的。

    其实很多时候以所担保的财产来清偿债权债务是很麻烦和不经济的,光是拍卖中介费就是一笔不该付出的很大的费用。一些债务人咬紧牙关向别人借债来还债,并赎回自己的财产并撤销担保物权关系,以免于发生更大的损失。只要债务人提出合理的清偿债务的要求,债权人应当答应,法律是同情和支持的。实际上担保物权并不完全依赖于成文法,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平公正原则,适用一些习惯法也是可行的。

    五是中级物权法。从法律效力层面上讲,普通物权法属于中级物权法品种,这主要是指其强制性手段和技术性措施不及制度物权法而优于普通物权法。每当在普通物权法中变更为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之后,普通物权法就自动地让位于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

    如果普通物权法中的项目变更为抵押权,标的物所有权就由债权人和所有权人共同控制,原有的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基本或者全面改观。如果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中的项目变更为质权,标的物所有权就由主要债权人占有控制,原有的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就全面改观。如果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中的项目变更为留置权,标的物所有权就由主要债权人直接占有控制,原有的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就全面改观。普通物权法中的物权由高到低可能有5个档次,担保物权法中的物权由高到低可能有3个档次,但每个档次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或者约束力均优于每个档次普通物权的法律效力或者约束力。

    如果担保物权法中的项目变更为制度物权法后,就由债物权中心论变成了公共利益物权中心论,原有的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全面改观。公共利益物权是比担保物权更加优先的一类特种物权,其主要是依行政手段来行使的权利,经济手段是次要手段。最通行的是依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单位、个人的财产,国家征税、行政性收费与罚款自不待说。通常情势下,公共利益物权人是以减弱、消灭或者没收普通物权人的财产,来达到行使公共利益权利的目的。因此上,制度物权法的强制性效力比担保物权法的强制性效力更强。由此可见,担保物权法仍然是一种中级物权法。

    六是交易领域的专业物权法。亦称小众化技术性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是指规范在借贷、买卖、运输、仓储、服务、委托加工等经济行为的专业物权法。此处的专业,包括担保法专业、物权法专业和当事人所从事的专业在内。这就要求当事人对于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担保物权需要慎之又慎,需要科学、严谨和公平公正、恰如其分。

    担保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还有一个很大的差别就是:担保物权法是小众化的专为有产者、交易领域的当事人度身定作的专业物权法,使得债权人不至于吃亏,使得债务人不至于占便宜。毫无疑问,如果没有事前的交易和事后的财产或者财产权担保,就不能成立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则不然,这是大众化的物权法,除了向有产者、交易领域的当事人度身定作的常规物权法以外,还尽可能地向无产者、非交易领域的当事人度身定作非常规物权法。如普通物权法规定了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公共物权,这就兼顾了有产者和无产者的平等的权利。一些社会贫困人口、灾民、被征收财产者等弱势人员等,这些无产者和准无产者也能依照普通物权法享受一定的物权。

    担保物权法是当代物权法中配套的内容,没有此类物权法介入就不能成其真正的当代物权法。中国物权法是最具代表性的当代物权法,形成了当代普通物权法和当代担保物权法并驾齐驱的特色,并融合了部分制度物权法的条款,使得当代物权法的整体法律效力得以加强,可以说是锦上添花。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相关名词:【物权关系】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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