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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1

    物权法立法目的与意义

    物权法的立法作用,一在于定分止争,即依据物权法的规则来规范物的归属与保护,限制滥用物权并制止纷争。二在于物尽其用,即依据物权法来规范物的作用权、利用权,使物有所值、物有所用。三在于将各种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和制度物权及其物权关系、财产关系、法锁关系、法律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等关系统一理顺,使得各种物权主体、客体都能恰如其分地对号入座,从宏观物权法理学和微观物权法理学的各个层面来一揽子解决物权纠纷。

    秦代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在《商君书》中描述:“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这里说的是物权的名分,物的交易,权利如何配给,财物如何让“盗不敢取”,从而建立健全一套有序化的生活秩序和生产秩序。

    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普通物权的设立、确认、保护、限制与变更、转移、消灭等项物权关系,可由《商君书》得到启示,但不限于《商君书》的物权原理与方法。同样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设立、确认、保护、限制与变更、转移、消灭等项物权关系,可由《商君书》得到启示,但不限于《商君书》的物权原理与方法。任何时候也不要忘记制度物权在普通物权和担保物权中的地位与作用,不能忘记物权法中铁定的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

    人类社会从野蛮社会到文明社会、法制社会,从狩猎社会、牧业社会、农业社会进展到工业社会和城市社会、城乡杂交社会,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物权主体与客体呈现多样化,物权权利与义务呈现脸谱化。有些物权类型会随着社会制度的变迁而发生变化、衰亡,有的会稳定在一个水平上,有的会产生新的物权类型。如秦朝商鞅封建时代的狩猎权,跟21世纪的狩猎权肯定是有区别的,那个时候也未颁布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野生植物保护法,是一种低水平的物权制度。如今的物权主体是那个时候的数倍之多,如今的物权客体是那个时候的数十倍之多,如今的物权关系比那个时候复杂得多。

    物权法的立法目的与意义,不仅仅为了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不仅仅为了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更为重要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物权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第一,物权立法的重点。

    坚持和维护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物权立法的一个重点。根本《立法法》的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等级和最具法律效力的“范式法”,任何法律也不能与宪法相抵触。物权法作为一部下位法,必须基于宪法的宗旨、原则而设立,涉及到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层面更是如此。

    宪法第12条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13条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宪法将保护公共财产放在最突出的位置之上。任何时候,任何情势下,坚持原则、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不能动摇。

    宪法修正案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还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节。第一款的基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前提条件是必须与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区分开来,不能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混为一谈,否则就会改变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性质,也是万万不可的!第二款的基调“完善宏观调节”,实际上是肯定了政府干预、计划经济存在的必要性,肯定了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不能抛弃社会主义计划经济。

    事实上,类似于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老牌超级市场经济国家,不可避免地适用一些计划经济的法律规定、政策措施。他们有专门的议会制度、政党相互监督制度和宪法法院,对于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贱卖国家财产的违法行为坚决毫不留情地予以惩处。古巴、朝鲜等社会主义国家的作法,是计划经济成分多于市场经济成分。最近几年里,古巴等国家开始减少了一些计划经济比例,增加了一些市场经济成分。越南这个国家也可能是实行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制度。俄罗斯和东欧前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国家已经沦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其中,俄罗斯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洗劫下,已经由统一的、第一世界的超级大国沦落为分裂的、第三世界的弱势国家。

    全国****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内容》一文中总结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物权的核心和基础。为了制定一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物权法,物权法把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党的******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规定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前言部分第5页)

    第二,物权立法与经济制度。

    宪法第6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第11条规定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将保护公有制经济放在最突出的位置之上。

    系统地解析物权法第一条,有些问题还是值得探讨的。

    首先,对于立法者,以什么样的视角来认识物权立法的作用。历史上,尧、舜、禹、汤四大王君是明君,也许他们制定的规则是比较通人情达天理的,即使他们各自能够将一碗水端平,总是有不周到的地方。因此,在奴隶社会制度条件下,完全定分止争恐怕是不现实的。不过,对于立法者,应当尽量做到将一碗水端平。

    物权法是一部跨学科的财产权法,政治学中的社会主义优越性原理和公平正义原理、经济学中的一般均衡原理、哲学中的系统工程原理、基础法理学中的公平公开公正原理等,都会在物权法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其次,任何时候,任何国家,其物权总会有轻重缓急和主次大小之分的。在大宗物权、专属性物权上就是如此。社会主义国家的物权秩序,公有制物权绝对是优先级的物权。

    全国****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内容》一文中指示,需要说明的是,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是相同的。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是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前言部分第6页)

    第三,物权的规则与债权的规则是有区别的。

    债权是与市场经济规则相联系的,因此,“保护市场交易权利人的平等权利”较易执行;而物权就不同了,物权本身有先天性物权和后天性物权之分,有专属性物权和非专属性物权之分,有优先级物权与非优先级物权之分等等。如果将西方早期的物权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所有权绝对论”统统搬进来,并高喊“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无异于东施效颦,适得其反。

    实质上,物权法中有很多物权是计划经济的对象。矿藏、水流、海域、城市土地和部分农村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也属于国家所有,无线电频谱资源也属于国家所有,这些专属的或者专有的所有权是不转移的,向其他所有制单位与个人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用水权、采水权、渔业权和土地开发利用权等,不能生搬硬套市场经济的方法,只能采取计划经济和政府干预即“宏观调控”的办法来执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农用地、自留地、自留山、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和宅基地,同样地不能生搬硬套市场经济的方法,只能采取计划经济和政府干预即“宏观调控”的办法来执行。

    物权法还有一些物权对象,既不是计划经济的对象,也不是市场经济的对象,有的连商品经济的对象都不是。物权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不是抵押的对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出租、转让和买卖土地,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转让。就是说,土地所有权,既不是计划经济的对象,也不是市场经济的对象,连商品经济的对象都不是。同理,海域所有权也是土地所有权的一个品种,海域也是广义上的土地。一些起核心作用的国防资产,既不是计划经济的对象,也不是市场经济的对象,连商品经济的对象都不是。

    第四,光提市场经济,不提计划经济,有失偏颇。

    社会主义的经济,不仅仅是市场经济。准确地说,社会主义的经济,应当是社会主义国民经济下的商品经济。这在物权法的许多条款中铁定的计划经济内容中看得更加清楚。这在上述第三点上已经列举了一部分。

    关键在于:政治上一定要分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界限,政策上一定要分清哪些是可以自由流通的,哪些是半自由流通的商品,哪些是不能流通的物品。可以自由流通的比较适合于市场经济,但在行业经济过挤、过热情势下需要宏观调控;半自由流通的比较适合于计划经济,但在行业经济充分竞争、政府放权让利情势下需要加一些市场经济成分;不能流通的物品包括产权,既不是计划经济的对象,也不是市场经济的对象,连商品经济的对象都不是。

    所谓计划经济,是政府管束型、干预型经济形式。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是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要求,从国民经济的具体情况出发,由政府对企业或者整个社会制定计划来管理的国民经济。计划经济,又可以划分为中央政府主导下的计划经济模式与地方政府主导下的计划经济模式,两者之间既有独立运作的一面,也有相辅相成的一面,两者不能偏废,同时对于市场、商品应有一定的放权对象。

    计划经济有着明显的优势:能够在整个国民经济范围内整合利用人力、物力、财力、劳动要素和自然资源;能够充分利用现有物质技术条件,有步骤地采用的推广当代科学技术的先进成果;能够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使生产力布局协调平衡,保证社会生产力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避免一哄而起的重复建设重复投资铺张浪费,避免经济上大起大落生产过剩危机和经济危机;能够保证公有制经济优先发展和稳步协调发展,巩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公平分配,降低失业率;能够有效地防御经济殖民主义入侵者的经济侵略与经济破坏。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计划经济,并不是将一切经济活动全都纳入国家计划,并不是否定市场调节,并不是否定商品经济,而是要根据市场变化灵活地组织生产和销售,注重经济质量与效率,避免欲速则不达;在组织社会主义生产、交换、分配与消费大循环过程中,与商品经济性质相适应,把充分运用计划调节作用与商品价值规律巧妙地结合起来,防止经济自由主义对于国民经济的破坏活动。当然,计划经济要把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放在第一位。否则也会产生诸如压制非公有财产者投资积极性、不能物尽其用、人尽其才和物流、商品流、资金流不通畅等方面的种种弊端。

    所谓商品经济,是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包括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形式。商品经济是存在于各个社会与各个阶段的基本经济形式。马克思指出:“商品交换是在共同体的尽头,在他们与别的共同体成员接触的地方开始的。但是物一旦对外成为商品,由于反作用,它们在共同体内部也成为商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06页)。

    人类社会三次社会大分工,创造各个阶段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商品经济。因为公有制商品经济是主导地位的经济联合体,发展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处于优先照顾优先发展的地位,换言之,是公有制经济的优先地位决定了财产权的优等地位。

    所谓市场经济,MBA智库百科和百度百科的解释是:市场经济(又称为自由市场经济或自由企业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在这种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而不是像计划经济一般由国家所引导。市场经济也被用作资本主义的同义词。在市场经济里并没有一个中央协调的体制来指引其运作,但是在理论上,市场将会透过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和需求产生复杂的相互作用,进而达成自我组织的效果。市场经济的支持者通常主张,人们所追求的私利其实是一个社会最好的利益。亚当斯密说

    综上所述,计划经济是以公有制经济、政府干预主义为主导的社会化大生产的经济模式,市场经济则是以私有制经济、经济自由主义为主导的经济模式。介于二者之间,是商品经济。商品经济包括各种形态的经济组合,包括计划经济型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型商品经济。

    如果作个主次优劣名次的排列,按照优先权排名是:

    计划经济>市场经济

    计划经济型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型商品经济

    1979年3月陈云写了《计划与市场问题》的提纲,指出:整个社会主义时期的经济必须有两个部分:1、计划经济部分(有计划按比例部分),这部分是基本的主要的;2、市场调节部分(即不作计划,让它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生产,即带有“盲目”性调节部分),这一部分是从属的、次要的,但又是必须的。问题的关键是要有意识地认识到这两部分经济同时并存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弄清这两部分经济在不同部门应占有不同的比例。(摘自《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理论问题的部分论述》新华出版社1984年3月第1版第146页)

    陈云在解放后一直在***担任主管经济和计划对口部门,他的这段话具有真知灼见,他比邓小平讲的话更加准确。在这里,“市场调节”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市场经济”。市场调节是计划经济的一个辅助手段,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范畴。

    有的意见认为,“市场经济”这个概念,是主流经济学家从西方国家贩回国的私货,主导了理论阵线,误导了中央决策,甚至误导到经济法和物权法的层上来了。有的意见还认为,产业市场化、资源市场化、教育市场化、人才市场化、住房市场化、医疗市场化和养老市场化等市场化行为,不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而是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而且是最坏的市场经济。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尽管在市场管理方面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但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方面却是福利社会主义的。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已经成为全世界的“老二”了,为什么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反而不如计划经济时期了呢?为什么其他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福利社会主义事业如火如荼地推进,而如今中国这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福利社会主义事业做得这么差呢?

    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和毛主席等伟大领袖人物的著作中,是找不到“市场经济”这个概念,只有“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这两个概念。

    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是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商品经济体制,必须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治国安邦发展方针。无论国内国际政治风云如何变幻,中国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势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破坏这种基本的经济制度与法律制度!

    实行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商品经济体制,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治国安邦发展方针,符合宏观经济学的帕雷特最优化选择模式。这种科学发展的经济模式,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是必须的,对于资本主义国家和其他社会制度的国家也是有益无害的。

    第五,诺贝尔经济学家教导我们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都不要走极端。

    首届(196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扬丁伯根所倡导著名的“最优体制理论”中明确指出:“福利经济对最优体制的选择仅仅是提供一些主要标准,也就是为一国建立一个特别的社会福利函数,最优体制的选择决定于各行业和社会团体的性质,每个国家或多或少需要集权,因此,最优体制应该是多方位的。”丁伯根的结论是:“最优体制存在于完全的自由市场化与彻底的计划经济两个极端之间。”(王振中、李仁贵主编《诺贝尔经济学家学术传略》,广东经济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第19页)其含义在于,每个国家,无论是东方国家或者是西方国家,也无论是北方国家或者是南方国家,都不要盲目地专门搞计划经济,也都不要盲目地专门搞市场经济。

    回顾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自从启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过分强调市场经济的刺激作用、忽视了计划经济的主导作用,已经产生许多弊端,包括教育、医疗、住房、劳动力、交通、金融、自由化投资、不分青红皂白的或者过度的招商引资、国内外自由化贸易、国企产权转让和土地转让、矿产资源自由转让等等各个领域,泛滥成灾的市场化运作,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遭到严重的削弱甚至洗劫,占总人口90%以上的中下层公民群众背负了沉重的负担,地区差别、城乡差别、人际差别等两极分化现象日趋严重,滋生了形形色色的腐化变质的物权现象,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流失非常严重。

    总之,物权法本条的中心词“市场经济”似有不妥,容当修正。建议将本条款“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修改成“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或者修改成“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更好一些。

    理由很简单。其一,就整部物权法而言,可以清楚地看到,虽然有一些物权对象是市场经济类型,而且其中有一些会随着形势的变化会成为计划经济(宏观调节、宏观调控)的类型。如近几年来的屡次经济结构调整、房地产市场的多次宏观调控、多次关闭中小煤矿等就属于这一类;物权法中一些物权对象大量存在计划经济类型,而且其中有一些计划经济类型不容易更改为市场经济类型。如公益性的学校、医院、图书馆、文化馆等资产不能随意处分,必须经过政府严格依法审批;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房地产权利的取得与行使、变更、登记和任何土地用途的变更等,只能以政府干预、计划经济的方法进行。其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词语是个新词汇,容易引起歧义,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不会产生什么歧义。“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包括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两个基本点在内;“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包括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秩序两个基本点在内。实践中,已经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词语产生了一些误解甚至于显现了弊端,有的甚至是严重弊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理论到实践各个方面均不够成熟,并且与物权法的很多具体内容不相符,给人一种生搬硬套的感觉。其三,整个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物权制度,不止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个方面,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单单提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提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也不提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很令人费解。其四,类似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重要的民商法,条款中未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字样,并不影响到该法律的效力。那么,物权法中除了自由流通物或权利适用于市场经济以外,存在半自由流通物或权利和非自由流通物或权利,很大程度上是与《民法通则》相同的。《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的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样更中肯一些。同理,1999年的《合同法》第1条规定的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也没有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帽子。《合同法》颁布时,已经是在****中央倡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7年多了,而且《合同法》中的市场经济对象成分比物权法的高得多。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条及各条款

    相关名词:【物】【物权】【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当代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不动产】【动产】

    字数:7827字(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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