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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24-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24-1

    用益物权

    一、基本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普通物权法的二级物权人对所有权人之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普通物权法中,用益物权次于所有权,可以认为是从属性物权,其权利一般需要按照所有权人的意思来正确行使。

    这种财产利用的权利,依合同关系或者法锁关系而设立,是附从于所有权人或者派生性所有权人的非独立自主的权利,它在整个物权关系圈子里是一个很重要的物权角色,也有一定的活动空间,能够为自己和所有权人带来一定的财产利益。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扰乱物权关系、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用益物权主要受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必要时需要利用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是其中的两大法律工具,主要用于不动产用益物权,平整这种错综复杂的物权关系,使得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均处于公平与圆满的状态。

    所谓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派生性不动产、派生性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基于普通物权法的核心理念与实践准则,用益物权人须遵从“一物一用益物权主义”基本规则和“所有权中心论”的指导方针,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得凌驾于所有权之上扰乱物权关系,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同属普通物权,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物权关系是普通物权关系。用于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关系的物权化方针是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他们的共同规则是一物一权主义。在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用益物权,一个用益物权对于指定的物有效。

    从以上定义可知,用益物权是属于他物权、定限物权、由所有权人批准和部分下放权利的物权,并且基本上是属于不动产的物权。

    物权法第40条明确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说明了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和衷共济,提高物的利用率,对于双方当事人是有益无害的。

    所有权人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意义重大。一是对于双方当事人是有益无害的。所有权人的财产可以保值增值,或者可以用于清偿债务、摆脱法锁的牵累。用益物权人可以利用所有权人的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从中谋取利益。债权人可以利用所有权人的财产清偿债权,也可以从中获益。二是对于整个社会是有益的。所有权人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必然激活新的物权关系,激发这三大类物权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充分利用现有的物力资源和财产资源,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就业机会和创造财富的机会。

    用益物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它是由所有权人批准和适当下放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的一类非常重要的普通物权;(2)它是受所有权限制和受法律限制的一类他物权。所有权人可以根据物的功能,限制物的使用时间、用途、权能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3)用益物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他物权。它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属于二级物权,可以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利。这种特征与信托所有权有着明显的区别,其是不独立的物权。(4)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在不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是最常见的办法,不动产相对保险和综合利用系数高,用途很广泛而持久,而在农用地上设立用益物权经过了数千年历史与法律上的考验,证明了是很成功的物权模式。

    中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类型,主要集中于农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自然资源利用权等几个方面。用益物权,也有信托用益物权、制度信托用益物权等变种,也有专属用益物权、专有用益物权、专控用益物权和一般用益物权等基本类型。

    二、一般分析

    1.他物权与定限物权

    他物权,即所有权以外的他项物权,就是用益物权人利用他人的财产来进行物权活动,并以此来谋取某种经济利益的附从性定限物权。用益物权人以一定的代价来换取所有权人标的物是有功利性的。用益物权人以一定的代价来换取所有权人标的物,换取了他人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其中,换取他人的占有权、使用权不是真正的目的,而真正的目的就是以此来谋取某种经济利益。

    定限物权,就是用益物权人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进行物权活动,并以此来谋取某种经济利益的时候,其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是被所有权人和所有权定向限制、定位限制、定量限制、定期限制和定效限制的。

    定向限制,就是所有权人确定的用益物权人是定向的,必须选择具有一定资格和一定能力的对象,用益物权人必须接受所有权人下放“三大权”的交换条件,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定位限制,所有权人下放“三大权”的交换条件之一,就是要让用益物权人在权限范围内行使物权,不得越权,不得专权,不得滥用权力。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用益物权人不能行使标的物的处分权,不能擅自将所有权人的标的物出卖、瓜分、私分、截留、侵吞或者消灭掉。

    定量限制,用益物权人所获得不动产的数量和质量是一定的,用于向所有权人交换的筹码是一定的,其权限、责任和义务也是一定的,这是构成用益物权成立和存续的基础条件。如收益租赁人租用所有权一亩土地、一间铺面,这里面就有数量与质量的度量,并与租金挂钩,包含了经济价值或者物权价值,用益物权人不得越权。

    定期限制,用益物权人使用的所有物,是有一定期限的,不是永久性的,其“三大权”享用的时间,以年、月、日计算。如土地的收益租赁活动,可达数十年之久,是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最长久的权利。中国农村农户或者集体不同类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达30年至70年相当于西方国家的永佃权,当然是享用权式的永佃权,比西方国家的永佃权有更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并且享有免费使用土地的权利。

    定效限制,用益物权人不仅遵守所有权的规则,遵守所有权人的约定,还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尊重所有权人的物权请求权,在用益物权存续期间发生物损、物毁、物灭现象,发生用益物权不对称、不和谐、不稳定现象,以及其他损害所有权权益现象,都有可能使得用益物权的效力减弱甚至失效。

    用益物权的定限物权,不仅仅是受所有权所定限,也不仅仅受法律定限。用益物权人也给自己定限。用益物权是一种投资性物权、功利性物权,是由投资达到收益的目的,达到投资额得到回收成本并获得利润的目的。如果用益物权人光投资,不回收投资,不求回报与利润,是自己放弃了用益物权,放弃了用益物权人的身份。是用益物权的投资性、功利性决定了用益物权人的逐利性,决定了自己给自己设定身份、设定身价、设定目标、设定任务。

    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人下放的物权,下放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共三大权。同样是三大权,用益物权人的三大权与所有权人的三大权,不是等量齐观的。虽然名称是一样的,所有权人的三大权,是完全自主、自立、自强的自物权,有着自由裁量权、自由经营权、自由发展权,因而是全能的三大权;用益物权人的三大权,是非自主、非自立、非自强的自物权,没有自由裁量权,没有自由经营权,没有自由发展权,因而不是全能的三大权,是受所有权人干预的他物权、定限物权。

    由用益物权的三大权能推定,用益物权是仅次于所有权的一类物权。在分担了所有权一部分责任和义务的同时,也分取了一部分所有权的权力与利益。所有权是个纲,纲举目张。所有权是个杠杆,在撬动了用益物权的同时,也可以撬动其他的下级物权,如用益物、单一使用权、享用权等等。

    2.专家意见

    有的专家学者认为,用益物权不太适合动产上设立,最适合于不动产上设立。因为,动产的特点是可移动之物,所有权人下放占有权给用益物权人后,所有权人不容易控制所出租动产的占有权,容易造成动产的损耗、毁损、灭失,也容易与转移动产所有权的“动产交付生效”相混淆,故将功利性的动产他物权定义为“用益权”(含使用权和收益权两种权能)比较合适一些。而不动产的特点是不可移动之物,所有权人下放占有权给用益物权人后,所有权人容易控制占有权,且不动产是耐用品,不容易损耗、毁损、灭失,经过自物权人与他物权人的登记生效,使得双方的物权关系清晰,不动产所有权人下放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给用益物权是可靠的办法。中国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种规定,将动产也作为用益物权的对象之一。不过,在《物权法(草案)参考》(物权法第三稿)所列举的第123条中,是不包括动产在内的。百度百科“用益物权人”的概念是:“用益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笔者认为,虽然动产上不太适合设立用益物权,而派生性动产上却容易设立用益物权。如著作权是经过版权局登记在案的,专利权是经过专利管理部门登记了的,商标权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了的,这些派生性动产(知识产权)就比较适合设立用益物权。比较流行的办法是,商标所有权人将自己的商标借给他人使用,使得双方都受益。

    物权的生态环境,所有权好比人的心脏,心脏跳动,血液循环运动进行,人的生命在于心脏运动;心脏停止跳动,血液循环运动不能进行,人的生命不再运动。用益物权好比人的肝脏,肝脏是造血的,为心脏源源不断地提供新鲜血液;肝脏为心脏提供充足的血液,心脏运转正常,否则就不正常。肝脏还是储藏血液的,如果肝脏光储血,不输血,心脏运转也不正常。如果肝脏得了疾病,就要诊疗,以恢复其正常功能。如果肝脏不行了,可能要通过撤换肝脏的办法来处理。其他的物权,好比人的肠啊、胃啊、脾啊什么的,功能都不一样。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0条。

    相关名词:【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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