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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52-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52-1

    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指国家在本国领土、领海或者领水范围内享有的矿产资源固定所有权、国家的基本资源专属所有权,与国家矿藏专属用益物权(国际公海矿藏利用权)相近,是特别重要的特别所有权、属于国家即全民的第二等级专属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第一类重要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第二类信托专属所有权。主要由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翻版式规定。违反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制度,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有可能产生三种物权关系。

    第一,全民所有制内部的物权关系。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是一项特别优先权,对于各种矿藏,国有企业主要是国有独资公司、独资企业有优先采矿权和优先探矿权。在这个物权圈子里,中央政府是一级信托所有权人,国有探矿、采矿企业是二级信托所有权人。这种物权关系是标准型物权关系,有利于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圆满地行使,并使得物权边际效益最大化。

    第二,国家法人与其他所有制的物权关系。部分小型和价值小的矿山的探矿权、采矿权下放给其他所有制企业以后,国家保留所有权人身份不变,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其他所有制企业为矿产资源用益物权人或者利用权人。这种物权关系是变通型物权关系,对于国家法人行使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有一定的影响,受法律限制甚至于禁止。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下放以后,国家认为不妥,认为当事人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者因安全、技术、生产不达标,或者特许许可证已经过期,国家有权收回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

    第三,国家法人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物权关系。***批准外资企业来中国陆地探矿、采矿的,适用于中国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批准外资企业来中国海域探矿、采矿的,适用于中国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并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当参照中国所有制制度来规范与调整。对于这一类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的信托责任一定要加强,外国公司来中国领土与海域范围内探矿、采矿的,一定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这是有先例的,西方国家的中央政府对此只有签约权和监管权,没有决定权,决定权在于议院,如美国需要经过上、下两个议院一致通过并批准***才能成行。

    矿藏即矿产资源,指存在于地壳内部或者地表的、由多年的地质作用或者积聚能量形成的并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能够被探明和开采利用的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自然资源。是每个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绝大多数矿产资源是工业的食粮,某些矿产品如天然气成为广大居民日常用品。一个国家矿产资源物权的合理配置,有限资源的合理利用,是经济社会物质文明和产业文明的标志,也是国民经济科学、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将大类矿产资源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能源矿产共11种:(包括各种固态、液态、气态能源矿产)煤、煤成气、石煤、油页岩、石油、天然气、油砂、天然沥青、铀、钍、地热。

    第二类,金属矿产共59种:(包括各种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重金属、稀有金属等金属类矿产)铁、锰、铬、钒、钛;铜、铝、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铂、钯、釕、锇、铱、铑;金、银;铌、钽、铍、锂、锆、锶、铷、铯;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銊、镝、钬、铒、铥、镱、镥;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第三类,非金属矿产共176种:(包括各种工业用的石、岩、土、渣)金刚石、石墨、磷、硫铁矿、钾盐、硼、水晶(压电水晶、熔炼水晶、光学水晶、工艺水晶)、刚玉、蓝晶石、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矿盐(湖盐、岩盐、天然卤水)、镁盐、碘、溴、砷。(中间省略了许多种类)

    第四类,水气矿产6类: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中国是个矿产资源相当丰富的国家,世界上各种矿产资源都能从中国找到。有些矿产资源储藏量目前仍然居世界前列。其中,稀土资源储藏量约占世界总储藏量的1/3。“中东有石油,中国有稀土。”形象地说明了中国稀土资源在国际上的地位。

    二、矿产资源为何专属国家所有

    矿藏专属国家所有,指国家享有对对自己领土、领海和可管辖海域范围内矿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严格管制的全套权利。这种权利是由旧中国传承、接管得来并一直成为唯一的所有权人,具有最消极的权能和排他性的一类所有权。

    矿产资源专属所有权行使的主体是***。能源、金属、非金属和水气矿产资源,所有矿产资源由***统一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妨害和破坏国家矿产资源专属所有权。

    古代至近代矿藏国有化的法律规定是传统规定。

    中国至近代矿藏资源国有化的典型法律规定是“盐铁专卖制”。从秦代至清末以及民国时期的绝大部分地区,各种金属矿藏均由中央政府的企业探矿、采矿、冶炼和全部垄断性经营,盐田和宝石等生产经营方式亦不例外。这是从政治、经济两个方面来严格控制的。如钢铁可以制造兵器,倘若中央政府不严加控制就容易让一些地方造反或者发生兵变,钢铁自由流通到国外等于支援外国发动侵略战争。金银铜可以制造货币,宝石比货币更加珍贵,中央一概加以严格控制。盐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从政治上经济上均可以进行严格控制。“盐铁专卖制”是国家税收的重要保证,农业社会的税收来源并不稳定,而垄断经营铁和盐使得国家税收稳定增长。

    在古代,我国商品经济比较发达,货币制度,有金币或金本位制度,有银币或银本位制度,有铜币或铜本位制度。这些古代“贵金属”,是从含金、含银、含铜的金属矿藏中找到并提炼出来的。铁的用途十分广泛,可以用于制造农具、工具,还可以制造枪、刀、剑、矛、箭等各种兵器和盔甲、战车,铁是从含铁的金属矿藏中找到并提炼出来的。另外,食盐是人们日常生活用品,是从含钠盐的非金属矿藏中找到并提炼出来的。宝石、金刚石、大理石、石灰石、石英石、高岭土、陶瓷土等等非金属矿藏,也是宝藏。

    由于金属矿藏和非金属矿藏具有特殊的价值,从国家经济安全、政权安全的利益出发,历代政府重视将矿藏资源列为法定的专属所有权。

    秦代:秦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极为广泛,土地、山脉、河川、荒野、牧场等社会基本生产资料均属国家所有。在此基础上,国家直接经营农庄、牧场、采矿、冶铁、铸钱、制盐、制兵器、制农具等产业。于是,国家所有权就成了填空封建社会的主要所有权形式。(《中国法制史》第65页)

    汉代:汉承秦制。汉朝的郡是地方最高一级政权,以郡守(后改称太守)为长官,拥有处理一批兵、刑、钱、谷事务以及任命郡县属吏之权。

    隋唐:从东汉到隋唐,尚书省(或尚书台)是行政的总负责机构。由于事务繁多,尚书省内分曹办事,每曹设尚书一人,这是后世中央各部的前身。隋以前分曹没有一定的制度,到隋代才定为吏、民、礼、兵、刑、工六部,属于尚书省。唐避太宗讳,改民部为户部。此后历代相承,作为中央行政机构一直沿袭到清代。

    1、吏部:掌官吏的任免、铨叙、考绩、升降等。2、户部:掌土地、户口、赋税、财政等。3、礼部:掌典礼、科举、学校等。4、兵部:掌全国军政。5、刑部:掌刑法、狱讼等。6、工部:掌工程、营造、屯田、水利等。

    以上得知,矿藏资源所有权的行使由工部代替中央政府来执行。

    清代:清朝法律严格保护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矿山的所有权也属于官府,不得私占私采(占固)。

    南京国民政府:平均地权即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所规定的土地改革内容。节制资本是通过限制私人企业的经营范围,征收直接税,由国家经营矿产、交通、通讯等事业,大力发展国家资本等方法节制私人资本。

    1931年6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强调国家应当兴办煤、油、金、铁等矿业及航空业等对国民生计意义重大的产业。

    (《中国法制史》第65页、第262页、第363页)

    三、新中国矿藏国有的法律规定

    1.笼统规定

    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矿产资源法第3条首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勘查大陆架和开发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规定:“矿产资源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2.专门规定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石油资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领域内的石油资源,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盐业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盐资源实行保护,并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国家鼓励发展盐业生产,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

    ***关于重新颁发天然水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2项规定:“水晶矿产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属全民所有。依附于土地的水晶资源,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而改变其全民所有的性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开采。”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6条

    相关名词:【国家的基本资源专属所有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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