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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73-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73-1

    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问题

    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已经成为既成事实,既然如此,我们必须面对。我们应当以积极的态度面对,而不是以回避的办法来面对。

    一、城市和农村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未同步,物权失衡问题长期存在

    城市和农村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未同步,必然会导致物权失衡。其中,包括了①农村集体与城市集体的物权失衡;②农村土地使用权集体、个人与城市土地使用权单位、个人的物权失衡。

    第一系列土地物权失衡,是农村集体与城市集体的土地物权明显失衡。

    相比之下,农村集体所获“免费”的土地使用权,是人民公社化时期通过“私权公化”的途径取得的。1961年《人民公社六十条》奠定了土地所有权公有制的地位,实际上是由国家分配各个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的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并由国家统一收取公粮与余粮。城市集体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通过“付费”而取得的,并且有的价格不菲。50年代末,许多集体是通过公私合营或者“一化三改造”而发展起来的,连同土地、房屋及其他生产资料,或者是从资本家、小业主那里花钱购买来的,或者是大家集资建立起来的,其余部分是镇、街政府投资的。如果农村集体能够获得土地所有权,为什么城市集体不能够获得土地所有权?如果说按照商品交换或者商品价值规则来衡量,城市集体则更有资格取得土地所有权。这是第一个物权失衡的问题。

    第二个土地物权失衡的问题,是农村土地使用权集体、个人与城市土地使用权单位、个人的物权失衡,则更广、更复杂。也是不符合商品交换规则和商品价值规律,但涉及到的问题更多,更加不可思议。

    1.虽然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虚权,但是,国家在征收农村土地时,有征地经济补偿和经济补助的项目,农民可以得到实惠。当然,这样做是必要和正确的。

    2.虽然城市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是实权,但是,国家在征用城市土地时,无征地经济补偿和经济补助的项目,城市集体、城市国有企业及其职工,以及被征用的私人宅基地的业主,得不到实惠。当然,这样做是不正确的。城市征收、征用土地,最大的赢家是房地产开发商,其次是地方政府。

    3.虽然农村集体未付出什么代价,却径直取得土地所有权,但是,土地开发商无论花费多少价钱,无论花费多少亿元的代价,仍然取得的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这不符合商品交换规则和物权价值规律。

    4.虽然农村集体未付出什么代价,却径直取得土地所有权,但是,城乡居民购买商品房,一般会付出很高的价钱,其中包括了土地使用费,所获得土地权利也是土地使用权。这不符合商品交换规则和价值价值规律。

    二、城市和农村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未同步,地区物权失衡问题长期存在

    八二宪法出台以后,形势就急转直下了,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口子一开,就象脱缰的野马一般桀骜不驯。再说,实践证明,当时多数人的观点,许多是虚伪的。如解放前农民打土豪闹革命那阵子,是在城中村和城市郊区里打吗?而城中村和城市郊区,从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到解放战争,绝大多数是国统区,不是根据地(当然,这里不是故意分为国统区和根据地。解放后,全国大陆都是解放区)。井冈山、兴国、延安、红安(黄安)、遵义、西北坡等,这些革命老区、山区的农民,你将土地分到每家每户每个人头上都有什么作用?这些农民要的是钱、是社会保障,政府不给钱援助,社会保障不保障,给他们再多的土地也没有用,他们还不是一代又一代的面朝黄土背朝天?说什么“土地还得农民去耕种、使用”,如果他们不耕种这些土地撂荒起来,或者私自出租或私自合伙搞房地产,政府不就照样束手无策了吗?土地国有化会阻碍农民耕种、使用土地吗?人为地制造城市和农村土地二元化、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二元化,不是将中国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制度向前推进,而是止步不前了。

    再说,城市的土地全部收归国有,农村的土地不收归国有,这对于城市集体和城市居民来说,太不公平了吧?要保护公权或者保护私权,大家都是一致的,大家都是生长在一个社会主义大家庭里的嘛!修改宪法和资源配置,不但要为一部分人、一代人着想,而且要为全中国人民、为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着想,才是公正廉明的。

    三、城市和农村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未同步,农村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制如何能够生效的问题

    以上两大问题,是客观存在的问题。如果从感性认识升华到理性认识,也会面临着一些现实性问题。

    1.农村集体实际上已经基本不复存在,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

    什么是集体?什么是集体所有制?什么是集体经济?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集体”一词,认为“许多人合起来的有组织的整体(跟‘个人’相对)”就是集体;认为“集体经济”是“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和共同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形式”;认为“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低级形式,主要的生产资料、产品等归生产者集体所有”。(《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务馆第1版1983年第46次印刷第627页)

    目前我国农村的经济形态不再存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也不共同劳动,也不是产品统一分配,而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私人生产、分配形式,生产资料一般为家庭所有,包括了土地使用权也不是集体所有,而是家庭个人所有。

    人民公社撤销以后,加上生产大队、生产小队这****公有制全部瓦解。而现有的行政村、组只是行政单位,这就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的问题。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虚位,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客体同样虚位

    由农村集体虚位,可以推导出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虚位。假设,农村集体不是虚位又怎么样呢?

    我们假设农村确实是集体,他们行使的权能也只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三大权益,没有自主、自由买卖土地的自物权,也只能由政府主导统一买卖土地。就凭这一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也不存在。

    3.“一物一权主义”土地所有权主体与客体的推定结果

    第1、第2题是经过简单类比推理来说明问题的。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通过物权确定法则来解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问题。

    “一物一权主义”是法学家们总结人类社会几千来物权法制理论与实践经验的结晶,并使之成为人们确认物权的一个基本原则。

    “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的要义,在于两个方面:第一,在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第二,一个所有权客体只能是一个物。其理由是:一来,为了确定物权人支配的标的物的范围,以及使物权人支配的标的物的外部范围得以明确化,需要实行物权法定主义(一物一权主义);二来,避免物权关系的复杂化;三来,避免公示方法上的困难及保护交易安全。

    从“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的第一步来看,要看将所有权的主体辨认出来,然后加以确定。而其主体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主体,而不是虚构的其他什么“主体”。既然农村集体已经不复存在,农村个人也只能行使土地使用权,理所当然地由国家成为事实上的土地所有权主体;

    从“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的第二步来看,由于集体与集体土地所有权这个主体权利不存在,自然而然地其客体也不属于集体。既然农村集体已经不复存在,农村个人也只能行使土地使用权,理所当然地由国家成为事实上的土地所有权主体。

    四、城市和农村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未同步,旧政策与后现代社会发生了很大的矛盾

    许多迹象表明,由于城市和农村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未同步,土地物权十分紊乱,制订和执行土地新政遇到了很大阻力。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未使农民得到多少实惠,许多地方许多事情却适得其反。

    1.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与后现代社会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形势不怎么合拍

    我们知道,农业社会、农村社会的土地物权与工业化社会、城市化社会的土地物权方针有很大区别。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前者私益性土地物权占主流,后者公益性土地物权占主流,而统领土地所有权最合适的唯一权利人选只能是国家;二是前者的土地集约化利用率、节约率、收益率、增长率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指标远远不及后者,农村集体往往承担不起土地所有权人的责任,而统领土地所有权最合适的唯一权利人选只能是国家;三是农村闲置、搁荒的土地很多,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利用价值,实行家庭承包制以来,给定了农业生产自由化,农业产值徘徊不前,谷贱伤农,农民们纷纷进城打工,农村闲置、搁荒的土地越来越多。农村集体权力有限,管不住农村闲置、搁荒的土地问题。但是,城市经济建设和房地产建设、公益事业建设高速发展,土地缺口却越来越大,形成剧烈的反差。

    2.老土地所有权概念与新土地所有权概念如何衔接

    全世界的所有权概念不是统一的,有一项权能制、二项权能制、三项权能制、四项权能制等几个品种。品种不一样,所有权的内涵和外延也不一样。我国建国60多年来,多数时间是默认“一项权能制”,即单纯的占有权被确定为所有权。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第一次正式亮出“所有权”的定义:“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才开始了“四项权能制”。

    但是,八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比民法通则早几年通过。当时关于所有权是“一项权能制”。

    中国社科院语言所1978年编写、商务印务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所有权的解释是这样的:“国家、集体或个人对于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占有权。所有权是由所有制形式决定的,它是生产关系上的所有制在立法上的表现。”(《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务馆第1版1983年第46次印刷第1104页)

    之所以要将城市土地与农村土地同样对待,其直接目的,就是防止单位和个人擅自买卖土地,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其间接目的,就是利用土地这种最紧缺的资源,作出最有利的选择,发挥最有效的使用效果,并为经济社会全体公民分享使用权、收益权,分享土地制度改革的成果,受益最大的是农村每个家庭与个人。

    3、不必言必称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问题,牵涉到全国土地制度的系统性问题,归结为法律规定与实际应用问题。中国古代没有土地所有权这样的概念,民间的田、宅等不动产称之为业主权,直到清末民初才引进了这样的概念,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实际的土地制是王有即国有制。大陆法系对于所有权的定义是不统一的,有一项、二项、三项、四项权能规定的,有支配权说、管领权说的等,说明了其科学性很欠缺。

    英美法系国实行的信托土地所有权制度,似乎比土地所有权私有制的更加科学一些。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统一实行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并没有某些人想象的那么差。八二宪法实施很多年了,很多农村人总认为土地是国家的。

    实际上,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所有权是可以分离的,不必言必称法德,言必称土地所有权。某些特定的情势下,土地利用权、作用权甚至于比土地所有权更加重要,因为最好的物权和最佳组合的物权关系才是最具效果的权利。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8条

    相关名词:【国家原野自然资源专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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