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塑料工业网 - 竞技小说 -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在线阅读 -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79-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79-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79-1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马克思主义原理学说

    一、基本理念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马克思主义原理学说,简称或亦称马克思主义的土地国有化学说、土地国有化的国家主义学说、专属土地所有权一元论学说,其立足点是基于土地资源及其权利的自然辩证法、社会辩证法延伸至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学说,高瞻远瞩而系统地揭示出土地国有化的必然性和重要性,以及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无比优越性,深刻批判了土地所有权私有制的非理性和原罪性,激烈反对官僚地主阶级和封建资本家圈占、霸占大量土地,激烈反对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反动统治,指出导致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绝对贫困化和相对贫困化的根源是阶级压迫、土地私有制与地租剥削,提倡由暴力革命形式剥夺剥夺者来救济国家、救济社会与救济广大的无产者,并为国家革命与国际革命指出了明确的方向。

    马克思主义的土地国有化学说,是人类社会的智慧宝库,是各种土地产权学说的一颗璀璨的明珠,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绝对真理与客观真理。自从她诞生150多年来,整个国际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社会主义土地国有化改革运动和资本主义的土地国有化改良运动风起云涌,民族解放、民族独立和民主革命运动改变了世界格局,甚至于反帝国主义、反殖民主义统治写进了联合国公约和共同的行动纲领,成为划时代的国际法。但有些顽固不化的国家根本不相信马克思主义的土地国有化学说,顽固地推行土地私有化和拼命地搞房地产畸形经济,金融寡头与房地产寡头与政府官员联袂掀起金融风暴与房地产风暴,直接导致本国严重的经济危机甚至世界金融危机,导致本国政府债台高筑甚至国家主权债务危机和福利社会主义不能维继或者维系,后果与教训是极其严重的。此系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基本原理之四。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马克思主义原理学说,是特指社会主义的土地国有化排他性学说,与资本主义的土地国有制和国有化学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只有社会主义的土地国有化才能理顺全社会的土地物权关系,才能保证国家的主权之专制权与土地所有权之支配权完美地结合,才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与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信托所有权落到实处,才能保证国家、集体、个人与其他人的权利均处于相对均衡的状态,才能保证国家的公益性与自益性以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达到高度的统一,才能防范房地产泡沫危机及其他经济危机的爆发与危害,才能消除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与生产关系矛盾的邪恶根源。人类社会的土地国有化或者国有制,有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土地国有化或者国有制,总体上,是比土地私有制更加公平合理一些。但是,资本主义社会的重点是保护私人主要是封建资本家和官僚资本家的土地所有权,实施土地国有化困难重重;即使是实现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土地国有化,因为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或者私有制占主导地位,土地国有化的效果也会不尽人意。社会主义的土地国有化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一个基本的组成部分,可以充分发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整体效果,消除资本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上的难解难分的弊端,消除房地产经济危机的新的法治环境与土地所有权新制度,从而创造一个公平正义、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共同富裕、共同发展的理想化新社会。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等土地原理学说的思想家,针对人类社会土地所有权私有制的种种弊端,结合土地所有制的自然原理学说、社会原理学说和国家原理学说,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一元论哲学,深刻揭示了人类社会实施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重要性和历史必然性。在痛定思痛以后,连马列主义的敌人也不得不叹服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原理,不但很适合社会主义国家,而且也很适合资本主义国家和封建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原理越来越显示出其核聚变和核爆炸似的巨大能量,越来越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各国人民的共同赏识,很多土地私有化国家毅然决然地摈弃前嫌,纷纷采取土地权利改良主义甚至改革主义措施,消除土地私有化、买卖自由化、房地产开发白热化带来的巨大隐患。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主席认为,社会制度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的生产力的必然结果;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的重要任务,就是要解放生产力,而解放生产力的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要实施土地改革和国家所有制,组织生产合作社,发挥集体协作的优越性。

    二、一般分析

    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学说博大精深,荟萃了人类社会土地所有权学说的发明成果,本文所披露的是沧海一粟,挂一漏万在所难免。

    1.区别土地经营者与土地所有者

    马克思认为“土地资本的代表不是土地所有者而是土地经营者。作为资本的土地带来的收入不是地租而是利息和经营利润。有些土地产生这种利息和这种利润,但不产生地租。”“总之,土地只要产生利息,就是土地资本,但是,它既是土地资本,也就不能提供地租,就不能形成土地所有权。地租是实行土地经营时那种社会关系的结果。它不可能是土地所具有的多少是经久的持续的本性的结果。地租来自社会,而不是来自土壤。”(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形而上学土地所有权或地租》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53页)。马克思说,出租土地(私有)者,是土地经营者,不能形成土地所有权人。地租是社会的产物,不是土壤本身的产物。将地主—土地出租者称之为“所有者”,那么,国家岂非成了“非所有者”?

    2.区别土地私有制与土地公有制

    恩格斯认为“在土地私有制本身所导致的较高的农业发展阶段上,私有制又反过来成为桎梏—目前小土地占有制和大土地占有制方面的情况就是这样。因此,就必须地产生出把私有制同样地加以否定并把它重新变为公有制的要求。但是,这一要求并不是要恢复原始的公有制,而是要建立高级得多、发达得多的公共占有形式,它远不会成为生产的障碍,相反地将第一次使生产摆脱桎梏……”(恩格斯《反杜林论》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78页)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束缚农业生产力。历史客观要求地产的所有权需由“大地产公有制”来扭转乾坤,以清除生产的障碍,理顺整个社会的土地物权关系和劳动关系。同样地,“大地产公有制”对于城市社会与工业社会也是有益无害的,而土地私有制一定是有害无益的,这就是一种天壤之别。

    列宁、斯大林也认为,生产关系的基础是所有制,社会主义必须实施土地国有制;现在展现在胜利了的无产阶级面前的,是已经变成全民财产的国土,无产阶级一定能够根据社会主义原则组织新的生产和消费。

    有比较就有鉴别,结论是:共产主义的土地国有化肯定优于社会主义的土地国有化,社会主义的土地国有化肯定优于资本主义的土地国有制。

    3.混淆土地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等概念的危害性

    列宁认为,在设计和实施土地所有制时,要注意了解和纠正几种不同土地权的概念,防止某些居心不良的组织和个人的无政府主义行为:“如果关于这一切还可能发生什么误会,那或者是由于不了解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等概念的区别,或者是由于蛊惑人心地玩弄省区自治和联省自治。”(列宁《社会民主党在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列宁全集》第13卷第314页)

    混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公物权与私物权的界限,这是封建资产阶级惯用的伎俩,是大陆法系的一个通病。他们口口声声谈论所有权,但所有权到底是什么东西,到底有几项权能,至今连他们自己都搞不清楚。

    4.区别国家的专属土地所有权与集体的永久性土地制度信托所有权

    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告诫人们一个道理,在社会主义土地国有化条件下,尽管集体、个人不拥有土地所有权,但拥有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地上产品所有权,完全可以抑制资本扩张、平均地权和均贫富、等贵贱。

    5.区别土地国有化与土地私有制

    马克思《论土地国有化》的理论建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解决土地所有权问题。

    第二,解决土地的天然权利问题。

    第三,解决土地国有化的途径问题。

    第四,解决土地所有权伪国有化问题。

    第五,解决小农经济式的土地私有制问题。

    第六,解决土地所有权二元化问题。

    第七,解决土地私有制的根源问题。

    所有权只有按照其设立的目的实施时才被认为是合法的。如果滥用授权,即降低生产或不努力追求土地的合理收入,就是不正义不合法,就应该剥夺地权分配给其他人。

    6.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集体化

    依据马克思的土地国有化原理,各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实行了土地改革,并走上了集体化道路。如果不土地改革,不剥夺剥夺者,不剥夺地主阶级的特权,社会就不能改良,就不能进步。如果土地改革以后不走集体化道路,就会重新走上不公平不合理的相反道路,走回头路,恶性循环,不可救药。

    毛主席在《组织起来》中也说到:“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毛主席选集》合订本第885页)

    1952年中国土地改革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全国约有3亿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及其家属分得了约7亿亩原来属于地主的耕地和大批生产资料,免除了大约每年3000万吨粮食的地租负担,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

    作为唯物主义者,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世界观和方法论,无论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怎么变化,都要做到“万变不离其宗”:万变不离土地国有化,万变不离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这才是科学的、老实的态度。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8条

    相关名词:【中国城市之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