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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93-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93-1

    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的物权特性

    中国物权法将无线电频谱资源这种无形物、无体物也列为物权法的一项内容,具有特别重要的开创性意义。不仅打破了几百年来某些国家“无形物、无体物不得加入物权法”的天规戒律,而且还将国家的所有权这种所谓“公法上的物权”也堂而皇之地加入了物权法,实现了“双向突破”,并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的物权体系开辟了道路。

    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是一种新型的物权品种,既是无形资产的又是技术性很强的物权;既是刚毅的强制性的又是羼弱的易破坏的物权。譬如,敌对势力或者破坏分子在万里之遥都能够通过黑客技术和其他的破坏性手段破坏掉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及其专属所有权。在保护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和权利人的利用权、使用权等方面,确实面临着许多新的课题与难题。

    一、公物权写进物权法是天经地义的

    类似于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等公物权,被写进物权法之后,竟然引起一些法学家反感。笔者认为,公物权写进物权法是天经地义的。

    中国物权法出台后刚刚一年,有的人对于物权法加进公法内容耿耿于怀。他在一篇论文中写道:“物权法是私法、权利法,它规范的对象是特定的,怎么所有的财产支配问题都交给物权法来规定、所有的财产支配权利都成为民事权利了呢?在我看来,物权法的规定还很不完善,它规定了国家享有所有权的河流、矿藏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等等,其实我觉得物权法还应当重点规定保护国家享有的那几个原子弹。那个东西太重要了。那些东西是不是财产?是。有没有所有权?有。但轮到物权法去规定吗?那些财产权利是怎么取得的?权利是不是要公示?是不是有善意取得的问题?其实,它们和物权法的规则关系不大。……”

    这位先生讲得太对了。物权法确实太保守了些,国家享有的财产支配权、所有权问题确实太少了,至少增加个500条也不多。原子弹是什么所有权?原子弹是国家最高一级的绝密所有权、支配权、管领权、保留权,也是最高一级的绝密统治权、专制权、管制权、威慑权。这种所有权不是可以转移的,打死我们也不能转移,给我们喜马拉雅山那么高的金山、银山也不能转移。

    照此说来,“用于调整民事主体”的物权法也就一百二十个根本不应该出现“国家的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字眼了。那么,对于某些军事专家所言“网络战电子战甚于核战争”,可以无情地击碎某些右倾法学家的一派胡言!到底是谁说物权法只限于规定一些鸡毛蒜皮的物权与物权关系?一些大的和特大的物权与物权关系就打死也不能规定了吗?真是岂有此理!真是咄咄怪事!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嘛,不是私有化国家嘛!难道说社会主义国家的物权法只能规定保护私有财产,而不能规定保护公共财产?

    如果中国的物权法连国家的所有权、集体的所有权都只字不提,那怎么能够确认与保护全体人民的合法权益,怎么规范与调整整个社会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排他关系和法律关系?那样的物权法有什么用处?

    再说,21世纪的中国物权法,为什么要倒退到人家18、19世纪甚至于更早些的物权法“死亡条款”圈套里去呢?即使是中国放弃了社会主义而专搞资本主义,也不至于跟人家的所谓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样规定啊!

    什么叫公法?什么叫私法?我们草根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宪法算不算公法?这种公法为什么要规定保护私人财产?照他说来,宪法应当将“私法”的内容统统去掉才是。

    他们的逻辑是:“民法是私法。物权法是在民法之中的法。所以,物权法是私法。”这种逻辑站得住脚吗?

    看看法国民法典。第一卷的规定是“人”。什么取得法国国籍,国籍登记、户籍登记、住所、失踪等等,这不明明是行政法的内容吗,为什么在民法典中也有,而且一开始就这样“乱来”?第二卷“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其中,就有“国家的权利”一章,有6条。要说违规,是他们带头违规。这就是说,民法与行政法、经济法是不可分离的,国家的所有权、物权也不可能与民法绝然分离。

    将国家所有权加入物权法,不利于保护老百姓的私有权利了吗?恰恰相反。物权法不但要保护有产者利益,而且要保护无产者的利益嘛。无产者利益在哪里?无产者利益就在国家所有权里。国家所有权弄清了,物权秩序井然了,对于有产者也有好处嘛!

    将国家所有权写进物权法,是坑害老百姓、损害私人利益吗?你自己想想吧。俗话说“家无主,屋倒竖”、“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是什么道理呢?

    王利明教授主张的,将物权法加入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权,是完全正确的。官方采纳王教授的主张并加以补充,也是完全正确的。

    世界上本来没有绝对的公和绝对的私。笔者看过几个国家的民法典,从没见过“民法典是私法”的明文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89条第(1)款将“公法人”定义为“对于国库,以及对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财团和公法机构,准用第31条的规定。”将企业法人、财团也算作是“公法人”。所谓的企业法人、财团,基本上是民营企业。

    至于物的规定,西方的民法典或者物权法,确实是将物定为“有体的物”(德国民法典第90条)、“谓有体物”(日本民法典第85条)。法国民法典就没有这种规定。但是,德国民法典第906条却规定“(禁止)不可称量的物质的侵入”。在此,不可称量的物质中,“噪声、振动”和“煤气、气味”就是无体物、无形物。尽管他们小心翼翼,仍然与这种东西脱不了干系。

    我国物权法将无线电频谱资源这种“无形物”、“无体物”也列为物权法的一项内容,并且将其作为国家所有权而确定下来,毫无疑问,是一个伟大的创举。

    二、物权特性简述

    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的物权特性,可以由以下几点来简单地加以说明:

    1.它是最有价值的无体物的特种所有权

    无体物,又称无形物。就是指那些“看不见,摸不着,来无影,去无踪的”、但可以感知的自然气态、磁态、声态物;以及可以看得见,但摸不着的光态物;以及可以感知频率的,但来无影的无形物等等。

    无线电频谱资源,就是“可以感知频率的,但来无影的无形物”。那么,为什么说它是“它是最有价值的无体物的特种所有权”?

    这当然要从无线电频谱资源的身价说起。

    使用价值。中国是个手机大国。2009年中国手机用户高达6。8亿户,2010年手机用户破8亿,平均每2个(或不到2个)中国人有一部手机。其中截至2010年6月,WAP上网用户已破2。77亿户。

    手机的大普及,改变了中国人的生活,手机上网、手机通信、手机游戏、手机摄像、手机电视、手机录音、手机小说、手机股票、手机刷卡、手机付账、手机监控、手机广告、手机签约等等,这些都很了不得,除了电脑,没有什么玩意儿有这么多功能。在通信方面,远比电脑方便。现在有很多电脑是无线上网的,手提电脑就更不用说了。所有这些,都是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功劳。这种无体物、无形物,简直是神奇到极点。

    经济价值。全国生产的手机,已经累计达十几亿部,这个产值有几万亿元,不说那么准,说个大概就行了。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这三大巨头,每年的产值与利润非常可观。中国移动2010年营业收入4852亿元,增长7。3%,实现利润1196亿元,同比增长3。9%;中国电信2010年营业收入2193。67亿元,增长5。4%,实现净利润157亿元,同比增长15%;中国联通2010年营业收入1713亿元,增长11。3%,实现净利润38。5亿元,同比下降59。7%(新浪财经2011年03月30日《中移动利润31倍于中联通电信业单寡头格局逼迫垄断》)。

    2009年仅手机广告费一项,就达300亿元,预计2012年可达600亿元。手机的话费、信息费比这更高了。如果平均每人每年的话费1000元,全国的话费收入高达6800亿元/年。资料显示,中国移动通信公司2010年上半年净赚553亿元,每天利润3。056亿元。

    福布斯网2005年5月10日发表《手机行业利润知多少?》的文章,指每部手机的平均利润可达1500元。目前,中国全国国内约7亿部手机用户的利润,总计超过10000亿元。

    新时代网2008年12月31日转贴的《我国行业利润排行榜》称,通讯设备制造业的年利润高达497。88亿元,利润总额排在石化、钢铁、化工、电力之后,居第五名;而累计增长率为379。38%,排在石化、钢铁、化工、电力、有色金属之后居第6名。

    再说军事价值。目前,中国三军、二炮、武警部队装备了电子对抗设备,大规模的信息化建设刚刚开始。未来社会,谁掌握最高信息技术,谁占领信息化最高点,谁就是赢家。

    谈到军事用途的“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我们应该知道,这可以定义为“国家机密所有权”,这不是一般的国家专属所有权。

    2.它是最有价值的派生物的特种所有权

    派生,是指事物从一方面向另一方面转化,使事物属性发生一定程度或方向上的变化。

    派生性物权,是特指人类对于自然界某种文化资源、人文资源加以利用而获得的天然的财物权和人类通过一定的智力开发投资而获得的财产权。前者属于先天性的物权,主要包括文物古迹和其他有高附加值文化用品等;后者属于后天性的物权,主要包括俗称的“知识产权”和亚知识产权,而亚知识产权包括了现行法律法规未曾列入相关单行法的近似知识产权的财产权。

    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制度,不是单一的所有权制度。在这个制度作用下,可以派生出:(1)国家的信息产业专控所有权制度;(2)国防电子信息的专属所有权制度;(3)专控所有权制度;(4)以及废旧电子设备回收利用的专业所有权制度;(5)科学技术的派生性所有权。在这里仅说明无线电科学技术的派生性所有权。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50条

    相关名词:【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特性】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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