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塑料工业网 - 竞技小说 -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在线阅读 -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97-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97-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97-1

    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是一种专制化或法制化的特种所有权,是法定的专门管制化一类资源所有权和第二等级的所有权,它是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的本质所有权。

    其中,国家的文物管制权、专制权、统治权、统收权和复制权是其主要的权利,文物管领权、支配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是从属性的权利。国家行使所有权时,首先要保证能够行使其管制权、专制权、统治权、统收权等权利,其次是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毕竟,国家设立和行使所有权有强制性和力度大的一面,国家文物所有权公益性社会责任更大更多的一面,与其他人设立和行使所有权是不一样的。国家可以对于古代人特定的国家的和私人的文物统统收归国家所有,也不论其是否价值连城,也不论其是否有后代人存世,甚至于可以对于现代人私人的文物进行“合理的侵占”,可以对流落海外的国家文物进行追缴,所有这些统收权与排他权是可以适当地扩大的。就是说,国家的文物专制化权利,是可以跨越时空、跨越所有制、跨越国界与地界的,远远超出了其所有权本身的物权界限与物权价值。其他的文物所有权人是根本不能与国家的文物所有权人相提并论的。

    所谓专制,就是指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人在公共利益、社会效益优先保护主义前提下,享有对自己的文物一种高度的专门化的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管制权,在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之上附加的行政法权、执行法权和准许复制各种文物的特权,不是简单化、市侩化的物质财产所有权,也不是唯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至上的模式化所有权。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是法定的强制性所有权,已经发现、发掘的和将要发现、发掘的国家文物,全部确定为国家所有;国家根据法律规定,根据需要和可能,还可以修缮、复制重要的不动产和动产文物,使得文物复原、复活并持久性支配、管领与控制。

    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几乎是专制化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管制权,优先占有专制化、优先利用专制化、优先保护专制化、优先展览专制化、优先复制专制化,成为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不是简单的所有权,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人不是简单的所有权人,而是一个整体性的文化统治权和一整套统治机器,前台是文物保护单位,幕后有政府、公检法等强大的政权机构。

    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是至尊级的文物所有权,并且是重文化效益、社会效益与不注重经济效益的另类所有权即文化遗产所有权(非物质财产所有权)。文物是文化物、稀缺物、易毁损物、限制流通或者禁止流通物,故其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和物权请求权不同于其他人的文物所有权,故在专有所有权之上附加了专制权、独裁权和临募权、复制权。现实情势是,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人不一定要按部就班地行使文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却一定要对于国家文物坚持不懈加强专门化的控制权、管制权,这就是本质的国家文物所有权与形而上学的国家文物所有权的本质上的区别。国家所现拥有与将拥有的文物往往是全国最大宗、最重要或者最昂贵的文物,这自然决定了在文物的控制权和支配权、管领权上始终处于最突出、最优先的特别物权地位。对国内与对国外、对政府与对保管单位各种物权关系上,所谓的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其本质是专门的、专业的文物控制权。行使专制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保障和保护国家的文物的专有所有权,至于是否能够取得经济效益则无关紧要。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存在优先占有权、优先保护权、优先处分权、优先收益权、优先使用权、优先利用权、优先支配权等优先照顾权、优先发展权,比集体、私人的文物所有权、支配权更加自由。所谓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就是关于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几种文物所有制各自所有权、支配权的比较中得出“专有制所有权”的定义。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4条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2)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3)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以上第1类是完全专有制国家文物所有权;以上第2类是按照文物级别范围确定的专有制国家文物所有权;以上第3类是行使国家文物所有权的信托单位,信托单位代理国家行使文物支配权、保护权。

    以上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包括已经出土的和未出土的、已经持有的和将持有的国家文物在内。

    明确已经出土文物所有权的行政法规定,如1980年5月***批转国家文物管理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规定:“凡是由政府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都不得据为己有。”

    明确未出土文物所有权的行政法规定的,如1989年10月***《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的人类文化遗产:(一)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二)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前款规定内容不包括1911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

    明确文物所有权和打击走私、盗窃的,如1987年5月***《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规定:“我国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统属国家所有,非经国家文化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掘取。”

    明确国家保护文物,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全国分为三级管理模式。依据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主管全国文物工作的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对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法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纪念物、工艺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

    文物资源,是宝贵的历史文化资源,而且是容易毁损、不可再生的资源。保护文物,人人有责。国家行使文物专有所有权,是为了更好地依托国家政权的管制力,将应当管制好的文物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地进行管理、保护、利用。国家行使文物专有所有权、支配权,对于专有文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同时履行对于专有文物的管制权、发掘权、馆藏权、保护权和对于其他文物所有权人的协调权、文物鉴定权等一系列的权利。

    2.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与国际公约

    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也是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授予中国国家法人的一项特殊的权利。它不仅仅受本国的制度物权法即文物保护法规范与调整,而且受国际的制度物权法即国际文物保护法规范与调整。因此上,将国家法人的文物所有权混同于一般权利人的文物所有权是完全荒谬的。

    中国是联合国5个常任理事国之一,负有不同寻常的国际责任与国家责任。在这个意义上说,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的责任盖大于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的权利。根据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和“权利与义务对应原则”确定,国家法人的责任与义务远远大于其他法人、自然人的责任与义务,故国家法人的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应当远远大于一般人及其一般的所有权。

    据了解,中国政府已经参加了4个文物保护的国际公约,它们是:(1)1985年11月22日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2)1989年9月25日加入《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3)1997年3月7日加入《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4)1999年10月31日加入《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中国民族报网2003年7月22日《中国政府已参加的4个文物保护国际公约》)

    中国政府参加4个文物保护的国际公约,可以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中国法人的国际地位决定了中国法人文物所有权的国际地位与文物专制管理责任;

    第二,国际制度物权法决定了中国法人文物所有权及其中国公民文物所有权的统一管制地位,国家制度物权法与国际制度物权法一脉相承;

    第三,文物保护是国际潮流与特殊现象,在全世界是共同行动、团结互助的;

    第四,文物保护既有全民所有制的突出保护,也有分所有制的国家一体化保护甚至于国际化的保护;

    第五,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相结合,国际法公约并不反对各国政府的垄断经营与垄断管制,却是提供重要文物实施国有化运作模式;

    第六,避免文物被偷盗、秘密发掘和非法出口,禁止侵占文化财产作为战争赔偿等规定,不受国别和追诉时间的限制;

    第七,国家法人为保护国家文物、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与世界自然遗产所投入的人力物力是巨大的,而且是持久性甚至于永久性的。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和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应当包括国家文物投资所有权、管理所有权在内,具有绝对的优先的地位。

    中国有些物权法教科书和物权法解读文本中,将国家的文物所有权仅仅解释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是很片面性的,容易将集体、私人或者其他人的文物所有权与国家的文物所有权混淆起来,也没有区别文物的专有所有权、专制所有权与一般所有权,降低了国家文物所有权的格调与物权地位,这是引起注意和应当予以纠正的错误倾向。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51条

    相关名词:【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