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27-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27-1 经济学家批判股份制和两权分离理论 【提要】学习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使我们懂得了国家出资人权益是国家即全体人民最核心的权益,懂得了出资的政府和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均为国家出资人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懂得了正确处理好政府权益与企业利益关系的重要性。 那么,股份制甚至股份化对于国家出资人权益、政府信托收益人权益和国家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利益的损害程度到底有多么严重呢?解决了“两权分离”理论,是否要滑向股份制甚至股份化的道路上去呢?实际上,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与股份化是另类形式的“两权分离”理论,即让国家出资人的投资所有权虚位。 一、经济学家批判股份制和两权分离理论 由多名经济学家写作,薛暮桥主编的《大中型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第223~225页)对于企业股进行了批判: 在试点企业中设立“本企业股”的初衷,是想在国有企业改组成“股份制企业”时,把企业的自有资金折成股份,明确界定企业产权。但实际上,这种在企业中设置“本企业股”,由企业全体职工占有或由经理人员代表企业持股的做法,使得产权界定不是更清晰而是更模糊了。这是因为,这样做会使企业财产有了两个主人,一个是大概念的“企业”,即由持股者形成的法人本身,另一个是小概念的“企业”,即公司持股者之外的一部分人(经理人或全体职工)。于是经理人员便有了双重身份:既是小“企业”的主人,又是大“企业”的代理人。这样,经理人员的行为就易于向小概念的“企业”的利益倾斜,扩大自己一方对所谓“剩余收入”的索取,损害全体股东这个大概念的“企业”的利益。股份公司发展的经验也证明,公司法人拥有自己的股票的做法流弊很大,因而各国法律对此有严格限制:日本商法明确规定这是一种违法行为;美国商法则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募股时,可以保留部分股票暂不出售,但这部分股份,一无投票权,二不能分享利润,并不能形成所谓“本企业股”。 …… 需要指出的是,如同搞“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一样,在“股份制试点企业”设置“本企业股”的另一个考虑是试图通过在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与“企业”或它的经营者之间进行分割,以“淡化所有权,强化经营权”,建立起企业职工特别是经营者同企业财产之间的产权联系,改变企业职工不把自己看作是企业主人、不关心企业经营的状况,从而实现企业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这个目的自然是难以达到的。 薛暮桥、刘国光等16位著名经济学家一致否定国有企业“内部股份制”,说明了国有企业中股份制不是可靠的体制,经过试验后证实是弊端多多而行不通的经济体制。特别是所谓的“一股就灵”、“股份万能”和“企业经理人股权激励”、“企业经理人高$薪$养$廉”理论纯属形而上学的谬论,对于国有经济是非常有害的。 一是破坏了法律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首先是对于国家法人和全体公民不公平。国有企业的主人是国家法人和全体公民,他们背着国家资产所有权人搞特权专制,是将企业的制度信托所有权直接篡改为企业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违背了法律公平竞争原则;其次是私下的偷偷摸摸行为,没有走法律程序向全社会公布其内部持股的整个过程,更没有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所作所为都没有法律依据,违背了法律公开公示原则;其三是类似于封建特权制度,将本职工作当作向国家讨价还价、争功邀好的筹码。企业经理人凭白无故地持股甚至于持干股,对于全体普通职工不公平,对于全体公民也不公平。同样地,全体职工持股甚至于持干股,对于全体公民也不公平。新职工持股甚至于持干股,对于已经离退休或者调离的职工也不公平,论贡献还不如老职工的早的大。本来国有企业是国家的全民所有的,结果篡改为企业团体的甚至于企业经理人的,直接导致国有资产和产权大量流失,这是赤裸裸的制度化、团体化腐败,是绝对不能容许的。国企职工的本分就是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努力为国家做贡献,不是做官当老爷来的。 二是结党营私、公权私化、化整为零、化公为私。全部的国企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全部的国企的股权是国企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都是不容分割的国家财产。企业内部股所采取的手法是先化整为零、后化公为私。 化整为零,是指国企的股权、产权分割成碎片到非法的小团体甚至于个人,破坏国家股权、产权的完整性和严密性,一举蚕食国家的财产。 化公为私,是指他们将公权化为私权、将公事化为私事,将公家财产化为私有财产。无论他们采取多么冠冕堂皇的借口来公权私化、公财私分,也无论是他们化到企业自有或者是化到个人所有,反正是非法的私有化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象。 化整为零、化公为私的恶劣现象,在股份制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中屡见不鲜,包括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中都有这种恶劣现象发生。其中所谓的期权激励与兑现、大小非的放开让股等,使得上市公司老总年薪高达数千万元至上亿元不等的井喷式获取高额收入,令整个社会哗然与垢病不已。所有这些,都是国家出资人资产所有权虚位和法律失范导致的严重后果,在此期间腐败现象和国有资产流失都非常严重。 三是不符合国际惯例。上述提到,日本商法和美国商法是严格禁止和限制企业内部持股甚至于持干股的,这些都是国际惯例。其他的一些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都是有同样的规定的。类似于美国股份有限公司在募股时,可以保留部分股票暂不出售,但这部分股份一无投票权,二不能分享利润,并不能形成所谓“本企业股”的法律规定,日本也是如此,甚至于更加严格。日本、欧洲的国有企业是不允许搞中外合资的,国企负责人并无内部的股份。 上述提到国际惯例,主要是指外国的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国有的股份公司尤其是国有上市公司是非常严格的。现在看来连证监会、银监会这些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都有出腐败分子的,即使是法律明文规定了的,他们也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敢于以身拭法,而且是大有人在。 中国在很短的时间内突然冒出成千上万亿万富豪,主要集中于股市和房市上,因贪污受贿落马的富豪不在少数。国家财产的保护问题,历来是个十分严峻的问题。很多时候,并没有因为许多良心的经济学家和良心的法学家的呼吁而收敛,反而更加嚣张。上述言论是1993年即中国开展市场经济“改革”发出的,至今有20多年了,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已经很多了,一些腐败分子依然故我,有恃无恐。难道说不令人深思吗? 经济学家可以从制度经济学或者比较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等方面来分析问题,但没有物权法学家那么透彻。物权法这种分析工具,能够将各种复杂的等级物权、综合物权或者平等物权区分清楚,籍以理顺他们的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社会关系。某些物权关系,可能存在直接的和间接的、明显的和隐形的、简单的和复杂的、进化的和退化的、动态的和静态的物权关系。所有这些,不是一般的经济学家所能够认识和解释得了的理论问题。 经济学家批判股份制和两权分离理论,是一些有良心的知识分子在极其不利背景条件下发出的共同的声音。薛暮桥主编的《大中型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本书之所以能够出版,是因为之前全国对于胡、赵两个资/产/阶/级/自/由/化带头人进行了批判并把他们拉下马后,学术自由得到了释放。其中有的参与者后来当上了美国的访问学者并加入了美国的某个组织,他反对股份化,但提倡市场化。股份制确实可以区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但前提必须是法制化、规范化、公平化、合理化,一定要防止股份化、私有化、权贵化、厚黑化和抱团腐败化。西方国家国营独资企业多于国营股份制企业,而中国却是相反的。朝鲜对于错误的股份化带头人实行斩立决。 二、前苏联的股份制灾难毁灭公有制的严重后果 前苏联这个政治巨人、经济巨人、军事巨人和闻名世界的超级大国,于1991年分裂解体轰然倒下。国内外政治界、学术界对于苏联剧变的原因说法不一。有说斯大林模式僵化的,有说戈尔巴乔夫改革失败的,有和平演变论、军备竞赛论、********激化论、政党腐败论的等等,各种说法都有。这些经验教训的总结不无道理,但毫无疑问,前苏联的股份制灾难毁灭公有制的严重后果也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滴水穿石非一日之功。我们知道,自从上世纪六十年代初期开始,赫鲁晓夫就开始搞修正主义和官僚主义了,无论今后搞计划经济模式或者市场经济模式,也无论是搞斯大林式中央集权制还是戈尔巴乔夫的分权制,亡党亡国是迟早会发生的事情了。 前苏联在解体之前,仍然是世界第二的超级大国,综合国力排名世界第二。那么,在北大西洋公约集团长期的严密封锁情势下,在历届修正主义集团的休克疗法、橙色革命、经济改革和官僚主义盛行的政治背景下,在军工经济占国民经济70%、农轻重比例关系严重失调的情势下,人民群众的日用品仍然匮乏,经不起西方国家车轮式的贸易战、石油战、黄金战、货币战、产权战和政治冷战,前苏联外强中干是必然的了。 其中,货币战和股份化“改革”,成了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新华网发展论坛2011年12月11日经济评论栏《前苏联人民积累了70年的巨额国家财富到哪里去了》一文披露:自由市场经济——这是一个多么动人的“词汇”。被奉为西方经典的市场经济改革开始实施,毫无计划和标准的国有企业私有化开始逐渐推广。 在看似公平的条件下,苏联原有的国有企业平分给了每个人。根据相关的资料显示,当时每个苏联公民大约分到了10万~15万卢布左右的国有资产,当然是以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和证券化的形式进行了的。10万~15万卢布在当时的条件下是一大笔财富,约合4万美元左右。在进行国有企业和汇率改革的同时,各国著名的各类银行、保险机构蜂拥而入,搞垮了前苏联和后来的俄罗斯国有银行。卢布兑换黄金、兑换美元、兑换实物大幅度贬值,1亿多俄罗斯人手持的股票、有价证券和卢布暴跌贬值不止,以苏联当时的最高汇率比价计算,最后卢布实际贬值程度达到了112000倍这种天文数字。最后的结果,把前苏联人民辛辛苦苦70年积累的国家财富拱手让于外国金融资本家、国内新兴的权贵资本家,包括私有化企业的新兴资本家(原国营企业的经理人)。 前车之鉴,后车之覆。前苏联解体前和俄罗斯成立之初的国有企业股份化改革灾难,肯定是毁灭公有制的严重后果之一。那么,为什么中国人是那么的不长记性呢?难道说中国也要走前苏联和俄罗斯这种私有化、股份化和亡党亡国的道路吗?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55条 相关名词:【国家出资人主体】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