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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37-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37-1

    民主监管国有资产的国际经验与中国出路

    一、基本理念

    监管国有财产出路何在?关键在于民主监督、依法监管、从严执法和官员的权利约束,端正路线,端正作风,端正态度,拨乱反正。同时必须认真吸取国际经验,注重实效。

    宪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7条明确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众所周知,党的一大法宝是群众路线。过去在革命战争时期,我们的党和人民军队在极其复杂、极其困苦的条件下,紧紧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在敌我力量对比十分悬殊的条件下,打败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邪恶势力,取得了革命战争的伟大胜利,迎来了新中国的曙光。

    俗话说,水可载舟,水可覆舟。如今社会世风日下,人心不古,腐败盛行,久治不愈,国家财产监管失范,国有资产流失极为严重。社会背景原因是一方面,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国有资产监管者刚愎自用,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前苏联修正主义政党和腐败无能的政府带头瓜分国家资产,最终导致亡党亡国,再次证明了“水可载舟,水可覆舟”的硬道理。历史教训一再证明,靠一些昏庸无道、脱离群众的统治者来治国安邦持家平天下,百分之百会失败的,百分之百会葬送国家的前程和人民的福祉的。

    在枪决张子善、刘青山之后,毛主席在一次讲话中再次语重心长地说“治国就是治吏。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之不国。如果一个个寡廉鲜耻,贪污无度,胡作非为,而国家还没有办法治他们,那么天下一定大乱,老百姓一定要当李自成。国民党是这样,共/产/党也是这样。”毛主席的讲话如雷贯耳,在毛主席的正确领导下,全国涌现了许多英雄模范人物和廉洁奉公的典型人物,此时的中国遂成为全世界最公平、最廉洁的国家之一。

    二、一般分析

    1.严刑峻法与端正路线

    最重要的一环,是要努力发挥宪法、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协同效力。一定要严刑峻法,一定要巧妙地设置相应的国有资产防火墙和零物权条款,一定要将宪法“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落到实处—监管和保护国有财产应当不受时间限制,一定要用严厉打击的强硬手段,全面地严厉地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的猖狂进攻,一定要让各种腐败分子不敢贪、不能贪、无处贪,肃清各种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毫不留情。

    充分发挥各种监管机构的职能,一定要将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效能充分发挥出来,发挥联合执法的优势。我国法制化进程加快,民主化立法加强,对于各种违法犯罪分子布下了天罗地网。当然,在执法水平上还要狠下功夫。

    我国在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明建设方面,走了许多弯路。广大人民群众寄厚望于执政党。人们普遍希望,中国共产党尽快回归到马克思列宁主义、毛主席思想这一边来,尽快肃清党内外的帮派势力,拨乱反正。只有这样,才能标本兼治,将保护国有财产和反腐败的斗争进行到底。

    1981年4月10日《解放军报》发表黄克诚在中/共/中/央召开的第二次贯彻《关于党内生活的若干准则》座谈会上讲话的第一部分:毛主席在晚年有缺点,有错误。但是,我们应当有一个正确的态度,不要以轻薄的态度来评价毛主席。丑化、歪曲毛主席,只能丑化、歪曲我们的党,丑化、歪曲我们的社会主义祖国。那样做,会危害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他指出:丢掉毛主席思想这面旗帜,是要把中国引上危险的道路,是要吃亏的,是要碰得头破血流的。毛主席思想是我们千百万共产党员和亿万革命群众用血汗凝成的宝贵财富。我们都感到她对于我们更加亲切,更为有效。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的斗争中树立了自己的理想与信仰,并以此团结和教育了广大人民群众,我们不能毁掉自己的信仰。

    所不幸的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见物不见人、为改革而改革、为发展而发展的现象重新抬头。一些无良官员、学者借机大反特反毛主席思想。结果,黄总长的话不幸言中。所幸的是,毛主席思想的根子深深地扎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心中。2009年祖国六十华诞阅兵式上,一幅“毛主席思想万岁”的巨大标语闪亮登场,各个网站支持跟贴者热烈欢呼。

    2.西方国家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监管的民主议决办法

    〖案例〗西方国家对于国营企业严格监管的经验很值得中国借鉴,有关方面学者已经提出一个很好的思路。

    加强对于政府公职人员重要决定的监督,督促各级政府经营好国有企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课题与社会责任。许多先进国家通过宪法规范、程序规范和民主制度化规范的手段来限制政府的权力,严惩、弹劾失职、渎职和贪污腐化的官员。

    下面看看新华网2012年3月1日发表韩强的文章,题目是《建议今年人大增加一个新内容:国资委向人大汇报国营企业经营管理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营企业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产,因此,有义务也有责任向全国代表大会汇报其管理和经营情况,充分体现人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民主应该从这里开始,这才是真正的人民民主。从法理和法律的意义上说,国资委和国营企业的干部和职工都是全国人民的雇员,雇员向雇主雇主汇报,这是天经地义的。

    由于时间紧迫,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报告不要长,5000字,就可以。形成文件后,发到每一位代表手中,国资委可以派出工作人员,以座谈会的形式,广泛听取建议和意见。

    我们的改革和民主进程,就从这里开始!

    附:《他山之石:西方国家国会对国资管理手段不少》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12月24日

    根据李新华、张树中编著的《外国国有资产管理理论与实践》和马海涛等人主编的《国有资产管理概论》,西方主要国家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也是通过政府来执行的,不过西方主要国家的国会,通过设立委员会等各种手段,实现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美国国会通过立法决定国有企业的建立、合并、撤销或内部机构变革,通过掌握财权控制联邦预算间接制约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活动,对于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美国国会还通过常设委员会或者临时特别委员会进行调查,审议国有企业管理的各种议案。

    法国国会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主要通过调查和诉讼方式实现,国会议员拥有对涉及国有企业各个方面的直接和间接调查权,可召集会议直接调查也可组织有关调查组或委托审计院调查,有权在特定期限内设立调查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并就国有企业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口头或书面质询。1982年法国还成立了最具权威的国有企业管理机构——国有经济部门最高委员会。

    在英国,国有企业的建立、改组、废除以及国有企业私有化等重大问题必须由议会通过专门的法令来决定,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具体管理上,议会授权给政府各主管部大臣,主管部大臣在国有企业管理方面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对议会负责并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

    意大利的国会通过对国家控股公司的管理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具体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建立国家参与部,两院建立常设委员会。国家参与部每年必须将国家控股公司的经营状况以报告的形式提交国会,两院常设委员会负责审查工业重组和恢复基金的使用计划和国家控股公司的干预计划,有关负责人员必须向常设委员会报告其在指导国有控股公司进入新产业领域、购买和出售国有企业股票方面所作的决策,提供控股公司和子公司经营状况发展的各种信息资料,常设委员会可以与政府协商任命控股公司高管来影响国家参与部的管理活动。

    同处东方的印度,国会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一是议员每年对国企面临的重大问题进行评议,二是国会每年举行一次围绕一个或一批国有企业的预算和议案等问题的辩论,三是通过与国有企业相关的公共会计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国有企业委员会实施具体的管理和监督,公共会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国有企业的收支账目表和资产负债表、盈亏会计报表以及审计报告,预算委员会提出提高国企效率的备选方案,审查国有企业资金的使用,报告国有企业组织和管理改革等方面的情况。国有企业委员会则履行更多的管理国有企业的职能。

    以上例子,举出美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和印度等几个西方国家对于国有资产主要是国企资产的汇报检查制度,这是一种常规性、过程控制性的监管制度。美国国会不仅仅严格管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而且对于社会或者国民经济影响面很大的私营企业、金融企业同样地要插手严格管理。如08金融危机后,美国房地美、房利美两个房地产次级贷款公司准备关闭破产和准备退出股市,要经过参众两个国会议院批准。因为这两个公司涉及到美国的许多债权人的利益,且涉案金融巨大。

    除了监管机制以外,对于政府与国有企业的纠正机制、严惩机制、弹劾机制、罢免机制、法律制裁机制、官员财产申报公开机制等一整套民主监管机制是不可或缺的。有些国家的领导人在国会的督导下,能够自觉地捍卫国家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日本、韩国的总统弹劾机制是世界闻名的,国家负责人稍有差池就被弹劾下台,甚至于身陷囹圄身败名裂。俄罗斯总统普金首任总统时,就对于私有化的主要责任人和石油天然气寡头进行倒逼清算,将该国主要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和产业重新收归国有;英国1980年代在某些铁路干线私有化后,觉得不符合国情和民众意愿,后来又在1990年代重新回归国有化。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关于民主监管国有资产的国际经验与中国出路,美、法、英、意、印等西方的法制化国家为中国提供了很好的经验,资本主义国家能够做到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定能够做到,而且必须做到、必须做得更好。所谓民主监管国有资产,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把人民的民主权利还给人民,政府和国企的一切违法乱纪行为全部是无效的。早在2005年即笔者参加物权法草案全国讨论修改时,提交了“国家法人的基本物权”一整篇、条款103条共26000字,另有论文18万字,重点在于规定与论述国有资产的确认、保护与利用,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物权法颁布后接着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法》,但这仍然是国家法人的基本物权的一部分,很多内容没有涉及到。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57条

    相关名词:【国有财产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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