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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1-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1-1

    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

    一、基本概念

    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是社会主义国家物权制度赋予农民阶级应有的基本的民主权利,是集体成员身份权与集体财产知情权、监督权、表决权、分配权和个人财产确认权、保护权、利用权等八权合一的民主权利。正确行使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对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改善群众生活、建设和谐社区、防止贪污腐化分子意义重大,属于农村政治文化建设、法制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事业的重中之重,也是集体财产防火墙的重要项目之一。

    此项专项物权,由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度统一规范与控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这种财产分配制度和民主监管制度。

    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分为常规性和非常规性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前者系指土地分配、土地发包和一般财产分配等民主处分权,后者是指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等民主处分权。

    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凡是事关集体政务、集体财务或者集体产权方面的,必须有法定的对象、法定的程序和法定的决定权考量指标。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物权法第59条特别规定了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的基本范畴:(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这是理顺集体内部物权关系、分配关系的重要保证。

    有专家学者指出,集体干部侵犯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给集体财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赔偿损失以外,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其理由在于,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一样都是公共所有制,都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都同样受宪法专项保护与特别保护,既然全民所有制公职人员违法乱纪不仅仅是民事责任问题,那么,集体所有制公职人员违法乱纪也不仅仅是民事责任问题,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应当是公平公正的。

    此项民主权利是制度物权法确定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随意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不能如普通物权法那样随意权钱交易或者权权交易,也不得随意设立不平等的等级物权制度欺压弱势群体,剥夺群众的民主权利。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与分配办法、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与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的民主决策权利,关系到集体与集体成员的根本利益的基本民主权利,也是宪法等制度物权法确定的基本权利,具有最高的法律确认效力、执行效力、对世效力与追查与勘正效力,是集体财产防火墙制度化、民主化、物权化的另一重要内容之一,与本法第58条、第62条、第63条构成基本的集体财产防火墙法律形态。

    此项民主权利是基于集体的财产优先权与对世权、排他权、集体财产防火墙物权保护与追及权、制度化民主化监管与决策权、集体财产制度信托权、集体成员身份权、集体共有财产和专有财产权、集体企业产权保护权、土地使用权保护与调整权、农用土地专地专用权等等一系列权利而成就,全部是法定的权利,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破坏这种民主权利。

    二、缘由集体成员身份权

    1.定义

    集体成员身份权,是依据农村行政村在籍农民成员的公民户籍身份权为参照对象,财产分配方式以成年人为主体,未成年人次之。该身份权俗称“人头权”,即按每家每户人头数来确认和分配集体名下的财产,是相对公开公平的平均主义的民主监管方式。按照一般规定,成年公民有处分集体财产的表决权,未成年公民则没有这方面的表决权。

    鉴于农村的特殊情况,在土地分配、承包方案、土地补偿费等主项财产处分之时,应当适当扩大农民未成年公民的表决权和物权保护对象。农村分配对象,是以家庭为单位展开的,有的家庭成年人多些,有的家庭成年人少些,如果机械地以成年人身份划分表决权,有的家庭的话语权、表决权就会旁落,弱势者的合法权益容易受损。

    物权法本条款开宗明义地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所有。”抽象性地概括了集体财产的共有权包含集体成员的身份权,具体到每家每户个人的财产分配,就是一种“按份所有”、“按份分配”的物权制度,与“按劳分配”的物权制度形成补充机制。

    这种分配制度,继承了太平天国“有田同耕”、民国初期孙中山政府“耕者有其田”、井冈山红色根据地“平分地权”及五四宪法“保护农民地产权”制度,是相对平均主义的土地分配制度。但是,目前的农村土地分配制度,还是有别于以上制度,因为是在人民公社集体化发展起来的分配制度,农民集体与个人没有自由买卖、典当、抵押等处分土地的权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质上属于土地统辖权。所谓分配土地,也是在国家统一下令、统一政策、统一时间、统一方式主导下的分配。

    农民身份权派生的“按份所有”、“按份分配”的物权制度,最大焦点问题,还是土地分配制度上面。当分配公正廉明时,这种物权制度是和谐的;当分配不公正不廉明时,这种物权制度是不和谐的。判定物权制度是否和谐,不应当孤立、静止、片面地看问题,而应当系统、动态、全面地看问题。

    2.集体成员身份权人人平等

    农村集体成员身份权应当人人平等。农村集体成员不比城市集体成员,因为:农业产能低、附加值低,村民经济来源短缺;多数集体是困难组织,多数农民是困难群众,集体与个人自救能力不济;特别是农用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而中国农村人均耕地才1亩左右,农村集体新加入的成员没有农用土地就容易失去基本的生产生活来源,最好是打破年龄界限人人平等;特别是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权或者分红权、分配权,这是农村集体成员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最好是打破年龄界限人人平等。

    假设,农村分配土地时,光给18岁以上成年人分配,不给18岁以下村民分配,这肯定是不公平的。现行的土地承包期是30年至50年,甚至于有长达70年的,而未成年人不会永远是未成年人,按照那种逻辑,有的村民可能会一辈子也分配不到农用土地。村里迎娶的姑娘或者上门的女婿,长期不给分配土地也是不妥当的,村集体应当限定时间调整农用土地,让他们有土地恒产、安居乐业。

    假设,村里姑娘出嫁到其他村庄,或者上门女婿到其他村庄,原来所享受的村民股份分红权完全被人为的消灭了,到了新的村庄没有股份或者只有一半的股份,这就不公平了。原则上,他们处于以上情势下,可以获得原村组织一半的股份。如果他们在原先的村庄没有股份,后来原村组织有了股份制和个人分红权,那么,姑娘出嫁或者上门女婿就没有追及权。如果原先的村庄有股份与分红权,但到了新的村庄拥有全额的并且是高于原村庄的分红所得,才可以适当考虑取消原村庄的股份与分红权。

    综上所述,所谓的农村集体成员身份权应当人人平等,指实事求是的村民身份权的大致上平等,带有产权救济、财产分配救济、宏观的困难救济和法律救济的哲学意思在内。可以弥补成文法律规定不够到位或者不够周密的漏洞,用习惯法之公序良俗、衡平法之向弱势者倾斜原则、村民自治监管办法来确定,并不得迟延解决村民内部矛盾问题,特别是对于新村民入股权与分红权及其他各村民拥有的同等权利,应当就地就时解决。

    从所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来看,物权法第126条规定了“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假设,农民们在签订土地承包责任书时,循着农民身份权“按份分配”是公正廉明的。但土地是固定的,土地面积基本是衡定的,而村民是不固定的,是生息不止的。如果将土地固定得太死,就会产生很大的的矛盾:譬如,在第一代繁殖以后新增人口分不到承包地,可能存在的情形,有的甚至连累到第二代甚至第三代、第四代,那样的话,土地分配不公情况就更加严重。如果承包土地是长期固定的,许多人就会出现少地化或者无地化、贫困化,结果从开始时的分配土地相对公正廉明,酿成农村社会两极分化的严重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应当需要有后续的补救措施,以避免以上问题发生。

    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包括本条款规定的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与分配办法、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与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的民主决策权利,共五大内容的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其中一些内容也适用于城镇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主要取决于集体组织内部和民主监管,集体组织内部解决不了的问题可寻求上级政府出面解决,上级政府出面解决不了的应寻求司法途径解决。不过,目前情势下,村民自治与政府协调、司法救济三个方面相互关系的法律不是很完备,还存在一些法律空白点,需要不断加强法制建设、行政制度建设和村民集体民主化建设,化解农民集体以及城市集体内部的各种矛盾,为集体组织的法制文明化和民主文明化建设贡献力量。

    本条款所示的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主要是指农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但第(四)项的规定一般亦可适用于城镇集体企业的专控所有权与民主处分权。问题在于,在中国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法律框架之下,两种地域的集体所有制会产生不相同的物权关系,是要进行区别对待的地方。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59条

    相关名词:【集体财产主要保护对象】【地产权】

    字数:388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