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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3-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3-1

    集体成员土地补偿权与民主处分权

    一、基本概念

    集体成员土地补偿权与民主处分权,是关系到集体成员重大利益调整、分配、补偿或者用途变更的民主监管权。此项特别规定,由所有制关系法、公共利益关系法、财产补偿与分配关系法、民主监督管理法等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规范与控制,重点监控和打击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的违法犯罪者,切实保护农民集体和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集体成员土地补偿权,主要是指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集体成员承包的农用土地、自留地或者宅基地而取得法定的土地补偿权,以及其他的土地补偿权。

    集体成员土地补偿权,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补偿性权利,受制度物权法专门的严格的保护。农民承包的农用土地、自留地或者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一旦被征收而丧失,就失去了世代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对于全家人未来的生产生活的影响是极其严重的。为了保障集体成员土地补偿权安全而有效地行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逐步完善了征地、拆迁和合理用地、合理补偿的法律程序,加大了补偿费与人员安置标准,同时对于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了严格控制与严厉打击。

    确切地说,集体成员土地补偿权既是对内的又是对外的排他权、对抗权、对世权、溯及权、追击权和特别的物权请求权,这种物权保护的请求权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每个集体成员有权对于各种违法征地、违法拆迁行为说“不”,甚至于可以状告地方政府、开发商和集体干部的违法作弊行为;每个集体成员有权对于征地、拆迁的一切不合理补偿或不合理提留与分配说“不”,甚至于可以状告地方政府、开发商和集体干部的违法作弊行为。

    集体成员土地补偿权既是一种特别严峻、特别排他的非常性物权,又是一种很容易被侵犯、被破坏的脆弱性物权,它既是集体组织的权利,又是个人民主性的权利。因为房地产业是个极具暴利的行业,房地产开发商千方百计地以金钱、物质、权利、美女等糖衣炮弹来击垮政府官员的道德底线,使得他们成为金钱与美女的俘虏,鬼使神差地为房地产开发商和拆迁承包寡头卖命,上下其手,沆瀣一气,铤而走险地暴力征地、暴力拆迁,甚至于利用公权力动用防暴警察、刑事警察、治安警察甚至于武装警察等公器全副武装地镇压权利人的反抗与抗议,在全国很多地方发生了许多突发性、群体性恶性事件与血腥事件,给整个社会造成了极坏极严重的影响。

    最近几年来,全国城乡因暴力征地、暴力拆迁而导致多起自/焚、自杀和他杀事件,发生多起开发商竟然利用挖掘机、大型工程车暴力地血腥地碾死村长、村民的严重事件!全国有许多地方在“吃饭靠财政,发展靠土地”的号召下,违法征地、用地、屯地、圈地运动象瘟疫一般的蔓延,有些国土资源监督部门带头违反法律规定怂恿暴力征地、暴力拆迁,并从中行贿受贿。地方政府和集体组织的干部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的现象也经常发生,全国农民的各种上访事件中,每年有六成以上是因为违法征地、用地、屯地、圈地以及暴力征地、暴力拆迁和补偿费不合理、不到位而引起轰动引起争议的。种种迹象一再表明,所谓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最重要、最突出、最严峻、最复杂的,当数行使和保护集体成员土地补偿权之类的民主处分权了!集体成员土地补偿权之类的民主处分权是用血的代价换来的。与此同时,许多民主勇士不惜牺牲自己宝贵的生命来换取这种得来不易的权利,好像是战场上短兵相接的rou搏战!

    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最大焦点问题,在于“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和“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本法第(三)、(四)两款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依据本法第42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农村集体共有的土地。农村集体共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以前的做法是将上述补偿费以给集体组织,再由集体组织讨论分配给村民个人。后来发现这种做法弊端很多,延迟支付、象征性支付甚至于不支付甚至于截留、贪污盗窃村民补偿费的事件时有发生,导致很多村民群体上访与再上访事件连续发生,影响了农村的安定团结,损害了群众的根本利益甚至于损害了整个集体的根本利益。后来中央决定将上述补偿费直接由乡(镇)政府直接发放给农民个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即使是村组织提留部分,这笔款项如何使用或者再分配,也必须经集体成员通过村民会议等方式决定。

    农民集体成员作为土地使用权人,为了公共利益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将宝贵的土地资源贡献给了国家、经济社会,依法获取国家的土地补偿费、拆迁安置费等费用,是合理合法、理所当然的。这些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由农民群众自己当家作主,不能搞专权,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也不能由几个干部说了算。中国在城镇化、工业化建设过程中,每年有大量农用土地被政府征收,有大量集体与私人房屋被拆迁。

    二、问题分析

    集体成员土地补偿权与民主处分权是个十分严峻的问题。其中,反映出来的几个尖锐问题:

    一是征地、拆迁的法律程序不透明,有的政府官员、村干部与房地产开发商、拆迁承包人瞒着村民另搞一套,甚至于出现暴力征地、血腥拆迁等恶性违法事件,被征地拆迁的弱势村民的利益不得保障;

    二是虽然走了法律程序,但地方政府官员、村干部截留、侵占、挪用、私分、哄抢、破坏村民个人的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和拆迁补偿款现象相当严重;

    三是农村上访案件增多,每年群体性上访事件中有7成以上为征地与征地补偿事件,上访暴力拆迁、血腥拆迁等恶性违法事件的情况也有增无减,一些举报违法犯罪分子的积极分子遭到残酷报复打击,有的甚至被报复至伤残与死亡,有的人死亡得非常悲惨;

    四是全国失地农民超过2亿多人,他们种田无田、做工无望,很多人社保与医保无份,给社会就业与社会保障事业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五是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的法律规范不太完善,刚性的条款较少,集体成员对于集体干部的约束力不强,特别是集体组织对于地方政府的错误决定难以抵制,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和强制征地、强制拆迁的非理性冲动,而现行的法律难以约束他们的错误行为,官商勾结鱼rou村民的现象屡见不鲜,并且十分严重。

    农民的根本利益和根本问题在于土地权,引发农民社会极大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就在于政府强制征地、强制拆迁,在于村民个人的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和拆迁补偿款不能足额按时发放。国/务/院针对以上诸种情况,下发了许多相应的政策和配套政策。如要求地方政府将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和拆迁补偿款及时发放到个人,加强土地管理督察与土地财政审计工作,设置全国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和严格征地、用地审批制度,联合多个国家监管机构在全国开展多轮次的房地产宏观调控工作,共同整治与打击国内外资本势力圈地炒地与炒卖房屋行为等等,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物权法第59条第3项重申集体成员土地补偿权与民主处分权,也是对物权法第42条的补充规定。物权法第42条有更加重要、更加详细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这种特别规定,实质上是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规范与控制的范畴,是集体成员法定享有的土地补偿权与民主处分权。现实中,这部分费用一般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其中大部分费用分配给本集体成员、补偿给受影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因为征收集体土地直接影响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这部分费用的使用和分配办法必须经集体成员通过村民会议等方式决定。

    针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容易被单位和个人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等易发现象,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此想出了许多对策。如严格征地程序、先补偿后征地,提高土地补偿费(有的甚至于与拍卖价款挂钩)、安置补助费等费用,把这些费用直接交到受补偿权人手上,为受补偿权人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所有这些上层设计、上层监管,比民主处分权更有号召力、强制力、执行力和法律效力,同时也阻隔了失职渎职、贪污腐化的空间,效果显著,深受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

    中国开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并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是从1987年11月份大规模试验开始的,国家批准在上海、天津、深圳、广州和海南岛进行土地有偿使用试点。随后,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从沿海地带与其他各省市自治区推进。不可否认,在城乡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制度催化下,农村土地的监管水平远远不及城市土地的监管水平,国家、集体、农民个人的土地财产损失屡屡发生,全国每年因违法批地、用地、出租土地、组织内部违章建筑、截留土地补偿款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难以计数,数以万亿计。

    虽然,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集体组织与成员在转让土地时无话语权,是否同意转让、转让给谁、怎样定价、怎样收款收益,他们无权过问,实际上是县市区级政府在主持转让土地,甚至土地补偿款怎样分配都缺乏透明度。与此同时,全国各地权力寻租的腐败活动十分猖獗,各地农民举报、上访、告状的案例,7成以上是因为征地去向不透明、征地补偿不公正酿成的。

    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的行使,是化解矛盾、涤恶扬善、消除腐败、保障农民集体与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保障国家土地税收不受损失的良好途径之一。

    集体成员土地补偿权与民主处分权,既是集体成员地产权特殊变动后的受偿权的特殊需要,又是民主处分权的迫切需要,里面有大量的政策物权法作指导,涉及到政策规定达数十部之多。

    政策物权法是强制性的,民主处分权是确定性的,决定的效力是最终的效力。政府依据政策规定和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民的不动产,理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合理补偿,不能以强盗打劫式的野蛮办法征收财产,也不能以象征性补偿的办法忽悠被征收人。农民所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本来就不多,这部分费用的使用和分配办法必须经集体成员通过村民会议等民主方式作出决定。新政策规定,这些费用应由基层政府直接发放到村民手上,堵塞转手过程中的漏洞。

    针对野蛮征地拆迁和官商勾结欺压百姓等严重的社会问题,许多法学家提出“拆迁入刑”的建议,也有的专家学者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于二十年的诉讼时效。社会各界人士强烈抗议那些土匪资本主义、强盗资本主义的野蛮行径,一些贪官污吏和jian商也陆续地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相信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各地的情况会慢慢了起来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59条

    相关名词:【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不动产征收】【公共利益】【集体财产防火墙】【私人财产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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