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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6-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6-1

    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

    一、基本概念

    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实为农民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是指农村集体行政区域内一种法定的专有地权,由集体的土地统辖权、土地共有权两方面构成。它是由法律的执行效力将“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转化成的实际物权,对于虚拟的地产权起指示作用。此项特殊物权,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和用益物权关系法统一规范与调整,法定的专有物权必须依法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不得随意抵押集体土地、改变这种专有物权的性质。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收回集体的土地,发挥土地的社会效益。

    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是法律赋予农民集体与集体成员共有的农用土地使用权,包括村级、组级、乡镇级三种形式。尽管乡镇行政级别高于村级、组级,但三者之间的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其中组级的基本上以自然村为基础,有着传统的族群土地财产权基础,实际上是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的基本形态。

    由宪法、专门法等制度物权法确定与调整的农用土地特种专有物权,至于他们适用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范围,是适合于普通流通领域的财产关系,不能排除农用土地的专有专用性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是一种在三级集体中可以统一、可以分开,并且在集体与个人之间可以统一、可以分开的“统分结合”的农用土地使用权制度。其优先权、特许权、排他权、对世权、物权请求权和国家与社会救济权等一系列权利,基本上是不论集体组织与经济规模的大小的,也不论其是统是分的什么场合的,可以说是一律平等的。而从发展集体经济、改善村民生活的大物权大方向大原则上考量,由小集体过渡到大集体,由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是一种发展趋势。

    村,是专指行政村,即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而非自然村。在行使财产所有权即共有权时,由行政村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来代表集体行使共有权,这是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和集体财产防火墙的要点之一,也是集体财产信托监管制度的方式之一。

    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是指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组成的村民小组,主要是以自然村为主体。原来属于两个生产队现在合为一个村民小组的,是行政村内的基层组织。如果行政村内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就由此组织行使共有权;如果行政村内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则由村民小组来行使,同样是集体财产信托监管制度的方式之一。

    乡镇农民集体,是指原先的一般为两个以上人民公社改制组成的较大的、也是行政级别最高的农民集体。但就其土地占有量而言,村民小组占有量最多,而乡镇集体占有量最少。乡镇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主要在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上。这是一种政社合一的组织,是直接隶属于乡镇政府的自治性经济组织。其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在某种程度上会受到政权的限制,原则上应当将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作为基本的权利对待。这也是集体财产信托监管制度的方式之一。

    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是农民的主要财产权,由5个部分组成:(1)共同共有部分。如公共水塘、水系和公共场所的共有土地使用权等。(2)按份共有部分。如分产到户的基本农田和自留地等。(3)按户占有部分。如宅基地,也是按份共有的另外一种形式。(4)特殊占有部分。机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也是共同共有的另外一种形式。未分产到户、属于集体组织占有作业的,也是共同共有部分的地产权。(5)存续于集体企业、集体设施等方面的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

    【注意】关于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这是当代物权法理学的一个的新词汇。首先,经过专家反复研究认为,现阶段的三级集体所有制,不再是公有制,而是共有制。政治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集体公有制的几个必备条件是:一是生产资料、劳动工具和劳动力归集体所有;二是统一安排生产,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三是集体公有制由所有制制度决定,不能由所有权制度来决定。对照以上三个要件,农村经过家庭承包化、单干化和股份化改造以后,特别是撤社建乡之后,从组织到实权已经不具备上述条件了。城镇的集体企业经过承包化、单干化和股份化改造以后,也从组织到实权已经不具备上述条件了。其次,对照“一物一所有权主义”原理和财产共有制原则,由于集体的公有制成分已经弱化,实际上已经由集体共有制取代了集体公有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集体财产的个人股份等是按份共有的,集体未分配财产、集体企业的财产是共同共有的。集体基本上是个亦公亦私的共有经济体制,难以承担重大的社会责任,根本不能与全民所有制相提并论,而全民所有制从头到尾要对全社会承担全面的公益事业的重大责任。

    关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有学者在物权法出台前后质疑这种土地所有权是虚权。罗马法系对所有权权能定义错乱,导致土地所有权认识上的偏差。中国在八二宪法颁布时将所有权定义为所有制制度下的占有形式,之后有关法律定义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导致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自动升级。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人可以自主地买卖土地,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人不能自主地买卖土地,简单对比一下就知道了什么叫实权、虚权。

    二、地权构造

    1.专有专用的地籍权

    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首先必须立足于专有专用的地籍权。土地四至化的地籍权,须是农村范围内的、非国家所有的、专门用于改善村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土地,并且是可以确定为某个农村集体共有的农用土地。农用土地一旦确定为某个农村集体共有,排除其他所有制享有和共有的可能性。

    2.专有专用的土地统辖权

    专有专用的地籍权成立后,如何规范与调整地产权,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必需的物权统治机制。集体土地共有权三种行政级别式的类型,让地籍权变成土地管理学上的民主权利,必然产生土地的统一辖理权。是以集体的地籍权为先机,以集体成员的身份权为本位,以集体专有专用的优先的土地占用权、享用权、新型永佃权、用益物权或者地产所有权为代价,依法设立、行使、保护、变更、转移、消灭其集体的土地共有权。

    是法律依据统一、地籍权与集体成员的身份权统一、集体的土地共有权及其义务统一、集体专人专用及专地专用统一、集体的土地共有权与优先权、专有权、专用权统一、是集体的土地共有权与集体管理权高度统一的特种地产权。

    统一辖理权,是一种自监理、他监理、共监理、互监理的土地利用与管制权。

    3.专有专用的集体成员身份权

    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必须有赖于专有专用的集体成员身份权。这种村民的身份权才是维系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的主体地位之所在,否则是无效的。

    农村集体成员身份权是获取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的基本条件之一,否则不能获取集体组织统一辖理的土地使用权。集体成员中的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零物权与除物权以及其他的自物权与共物权,一般要求根据农村集体成员身份权而规范与调整。这种身份权是专人专用、专有专用的,是不能由他人来替代的。

    4.专有专用的优先的土地占用权

    村民拥有专有专用的地籍权、集体成员身份权,自然会拥有专有专用的优先的土地占用权。这种土地占用权,依然有重物权与轻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等动态物权关系之分。无论是归属于哪种共有或者专有成分,却都是相对消极的土地占用权,同样要规范与调整其设立、行使、变更、转让、保护与消灭的制度化建设。

    5.专有专用的优先的土地享用权

    国家减免农业税和给予农民以农业补贴的新政策出台,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几乎是加权再加权的土地享用权,而且是专有专用的优先的土地享用权,从事非农的或者没有取得农用土地使用权的,享受不到这种法定的特权。

    6.专有专用的优先的新型永佃权

    农民集体成员专有专用的优先的新型永佃权,虽然也是长期的农用土地使用权,却不需要向任何人交地租、农业税和高利贷,而且国家还给予种田补贴。

    7.专有专用的优先的土地用益物权

    物权法在用益物权部分讲的是集体的土地用益物权。有些专家学者认为用益物权是可靠的,所有权是不可靠的。理由很简单,土地所有权是包括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在内的,然而集体的土地权并不具备处分权这一关键性权能,集体和集体成员没有买卖土地、改变农用土地性质的权利。

    8.专有专用的优先的地产所有权

    本条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的规定,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农民集体的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和生产经营自主权,统称为专有专用的优先的地产所有权。

    9.多重消极式的农民地产权

    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均为多重消极式的农民地产权。

    第一重,因农民地产权是农民专有的定向的固定的地产权,这种权利是专享专用的,因物权关系圈相对封闭而消极。对于非农身份或者没有分到农用土地的人来说,只能是租用或者借用农用土地,不能取得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

    第二重,因农用土地、农村建设用地是专地专用的,制度信托关系圈相对封闭而消极。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主要是农村土地统一辖理,既要保障共有权的顺利行使,又要保障专地专用的政策落实。

    第三重,农民地产权于现阶段是完全消极受益制之享用型地产权。其特征是地产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既不向国家纳税,也不向任何人交付地租,是免费的土地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的主要物权价值和经济价值就在于此。

    第四重,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是全方位网络化的完全消极农用地产权。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就是依托专有专用的地籍权、集体成员身份权,向专有专用的优先的土地占用权、土地享用权、优先的新型永佃权、优先的土地用益物权、优先的地产所有权呈扇形扩展,形成全系列的消极农用地产权。

    所谓消极,系指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及其主体客体相对封闭,不能如产出物那样自由交易,性质上很不活泼。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60条。

    相关名词:【集体土地统辖权的特征】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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