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塑料工业网 - 竞技小说 -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在线阅读 -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53-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53-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53-1

    技术性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基本理念

    技术性物权的效力,系指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利用法理技术而产生的效力。

    根据物权关系、法锁关系、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规律性,采取一定的标准来确认与保护或者规范与限制物权,使得当事人的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零物权与派生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均处于正确的位置上,权利与义务均处于圆满状态,从而产生技术性物权的效力。其中,确认与保护或者规范与限制土地所有权及其物权关系,需要根据社会背景、政治制度、法理逻辑、判定标准和基本原则来统一分析研究,剔除其中的不合理成分,实现科学性与合理性、实用性的高度统一。

    普通物权法是弹性因素最多的一种一般物权法,基本技术原理是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很多时候是按照当事人的合同关系来决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等方式。这种物权法依据一定的规则与原理来规范与调整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物权的自由程度较大而技术含量略显不足。

    担保物权法是弹性因素适中的一种一般物权法,基本技术原理是债权保护主义和债权中心论。债权人可以限制债务人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可以限制债权人的占有权等权利。反映出物债权和债物权的一般性,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等方式都有一定的章法。这种物权程序化程度较大而技术含量较强。

    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是强制性程度最高的一般特别物权法,基本技术原理是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利用所有制关系法来统领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和担保物权关系法,通过各种强制性手段来保障所有权人和统治权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种物权程序化程度很大而技术含量适中。

    普通物权法一般是比较抽象地规定一些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之类的物权化大政方针,而具体的细节、办法、措施、程序以及物权的保护与限制性条件等,则由政策性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

    技术性物权是通用性物权,其优先秩序和等级,与物权的排他性秩序与等级旗鼓相当。

    总之,技术性物权就是规范化、标准化、精准化和公平合理化和富有技术含量的物权类型,在整个物权社会中能够独当一面并鹤立鸡群,成为炙手可热的法制工具。

    比如,所有权定义的四项权能、用益物权定义的三项权能、担保物权中的优先受偿权或完全受偿权的规定,就是规范化和公平合理化的物权;又如《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中将全国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划分为15个中类、168个小类,就是标准化、精准化和公平合理化的物权类型。

    技术性物权也是需要逐步完善的一类逻辑性物权,当现行的物权技术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时,就需要依靠政策性物权来加以补充。如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被确定后,就需要依靠一系列的政策性物权来重新调整,从而提高技术含量与展现行使物权的实用性。

    二、基本规律

    1.技术性物权

    技术性物权,系规范化或标准化、可cao作性与实用性强和法律效果显著的一类工具式物权,指按照一定的原则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并有技术含量的物权,因其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精准而协调,符合一般均衡原理与系统工程原理,能够深刻揭示出物权发展的一般规律,解决了许多疑难问题,受到广大法务工作者和物权人的青睐。一般而论,技术密集性高的物权优于技术密集性低的物权,担保过的物权优于非担保过的物权的物权,登记过的物权优于非登记过的物权,刚性的物权优于弹性的物权,清晰的物权优于模糊的物权。

    说到技术性物权,它主要是理顺物权体系、物债权体系、债物权体系一些错综复杂的物权,使其焕发各自的效力。这是因为,在检验物权保障力、执行力时,常常遇到一些技术瓶颈,常常觉得光是了解物权的排他效力、溯及效力还是不够得心应手的,需要借助于一些特殊的技术手段来加以弥补。

    政策性物权具有第一层次优先的物权效力,技术性物权具有第二层次优先的物权效力,后者应当让位于并服务于前者。这种优先权的秩序是不能颠倒错位的,否则会导致对应的物权体系紊乱,酿成严重后果。

    普通物权法将一些物权行为抽象化、条理化,使得人们能够掌握物权的存在与发展的一些规律,从而提纲挈领,举一反三。而担保物权法是在普通物权法法理基础上的升华,向规范化迈进了一大步;制度物权法更注重制度化或标准化建设,政策性物权主要集中于这个方面。在反复地更新或者修补过程中逐渐增加物权的技术含量,逐渐地臻于完善。政策性物权立法与执法时同样地需要透明,需要民主,需要社会公众的合理监督与制衡。技术性物权工具不是专门为权贵利益阶层服务的,不能利用物权工具谋取私利。否则,物权技术再好是无效的,有时候甚至于起反作用。

    技术性物权是在特定的物权之内施以技术性手段,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物权,与物权关系法和债权关系法的法律相通。物权的保护与限制,侵权责任法的应用,都有一些细节性的cao作技术。担保物权法中的技术性物权的技术含量比普通物权法的高一些,普通物权法的cao作技术有随机性或者难确定性的一面。我们看到担保物权法的法律效力和物权人的优先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这些效力,不止是债权人的物权地位高于债务人的物权地位,而且包括担保物权法的技术手段高明在内。

    政策性物权和技术性物权是对立统一的物权体系。他们之间的对立性,是前者的效率优先原则和后者的公平优先原则有某种程度上的不均衡性,这是一种法定的不均衡性,并不影响法律的效力;他们之间的统一性,是在确认前者特种物权和后者非特种物权的情形下,统一物权原则、统一技术规范,统一保障机制,统一时间效力和追溯效力。它们之间,对立是相对的、表象的,统一是绝对的、本质的。

    政策性物权表面上是一种不均衡的物权,一些自然资源类物权属于最大宗的物权,一些公共利益类物权属于强制调整类物权,一些国计民生类物权处于领先地位,均纳入政策性物权的第一排序的优先化系列之中,给人的初步印象是有些特殊化,与其他物权相比显得确实不够均衡。但是,不均衡不等于不合法。那些广袤的土地、宝贵的矿产、河流、原始森林如果被官僚地主利益集团霸占,必将国将不国,民不聊生,江山社稷成何体统?相反地,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矿产资源国有化,是大大地利国利民的最公平最合理的物权!一些公共利益类政策物权、国计民生类政策物权,同样如此。一个经济社会,整个国家民族共同提高共同发展,才能促进个人物权的健康提高、持续发展。

    2.技术性物权的优先效力

    技术性物权的优先效力,应当是以一定的技术标准检验立法、普法、用法、执法并排他瘕疵的优先效力。

    技术性物权,就是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物权。一物一权主义效力、物权的排他性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溯及力效力、物权的对世效力、物权的排害除险效力、物权的请求权效力等等,所有这些都是技术性物权的基本层面,或者说是解决物权的基本技术的主要方面。此处,专门讲解物权的优先效力。一般而论,技术密集性高的物权优于技术密集性低的物权,担保过的物权优于非担保过的物权的物权,登记过的物权优于非登记过的物权,刚性的物权优于弹性的物权。

    技术性物权的优先效力,应当承认,是在确认属于国家的专属、专有、专控、公益物权基础上亦即确认政策性物权基础上进行的物权再分配的效力,尽管技术性物权也适用于政策性物权,也可以为政策性物权服务。这是广义上的技术性物权的优先效力。

    狭义上的技术性物权的优先效力,就是教科书和通说上的“物权的优先效力”的那种情况。又称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侧重于物权的强弱程度和有序化理顺,同一标的物上有若干个相互矛盾又相互关联的权利并存时,具有具有较强权利的实现可以排斥或者优先于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技术性物权的优先效力仍根源于一物一权主义效力、物权的排他性效力,并配套运用物权的溯及力效力、物权的对世效力、物权的排害除险效力、物权的请求权效力。

    技术性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包括几种形式:

    一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根据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物权的排他性效力原则,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自主物权),但是在合适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标的物上设立共同存留的物权(他主物权)。

    在多个物权并存的情形下,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优先享受其权利,并且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在这一方面,政策性物权也在此处显露无遗。国家的自然资源类物权、税收类物权往往是最先设定的物权,具有最大的优先权。集体统辖共有权是在国家土地所有权成立、设定后的物权,是较大的优先权。

    二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又称之为物债权的效力,即物权为先、债权为后获得标的物的效力。债权以特定物为给付的标的物,而该标的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论物权成立之先后,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首先是,法律的一般规则是“物权法定”,债权则是“债权意定”,这样说来应当是法定的效力优于债权的效力。就担保物权法范畴而言,实质上是将债权物权化以后才能出现他物权人(债权人)限制自物权人(债务人)的另类现象。在主债权关系中,债权人相当于上级物权人,债务人相当于下级物权人,债权人限制甚至于剥夺债务人的所有权,是因为债权物权化的缘故。

    其次是,物权化的物权优于非物权化的物债权。如确认物权请求权和保护物权请求权方面,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请求返还登记财产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未登记财产受诉讼时效限制。这是因为已登记财产作了物权化处理,可以由债权固定为物权;但未登记财产未作物权化处理,不可以由债权固定为物权。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60条

    相关名词:【政策性物权的优先效力】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