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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40-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40-1

    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

    一、基本理念

    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即正确处理当事人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指关于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一般原则的法律准则,包括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权利人和关系人最基本的社会道德和行为准则。主要特点,是普遍化、扁平化、精细化、日常化的行为准则,一般是由习惯法、道德法和自然法、逻辑法上升到成文法进行统一规范与调整的一般原则。

    依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基本内容概括为“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四项原则。因为比较抽象,实际工作中需要结合民法通则、民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法理来阐释,结合乡规民约和实际情况来进行正确处理。

    “民事主体七项原则”在相邻关系中的应用,也要结合具体情况而定。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所适用范围是相当有限的,结合“民事主体七项原则”来进行对照,要分清财产权和人身权两种类型的相邻关系来认真对待。

    民事主体七项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平等原则、民事活动自愿原则、民事维权公平原则、民事交往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民遵纪守法原则和尊重公序良俗原则等七项通用性原则,是做人与做事的原则、日常工作与生活的原则、道德修养和行为规范的原则,是正确处理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的原则。尊重公序良俗原则是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所谓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本质上是尊重公序良俗原则的外在表现。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基于维护大社会与小社区一般利益与一般道德规范的重要功能,主要规范与调整道德的法律和法律的道德,包括遵纪守法的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和人品道德、行为道德范畴。

    公序,即公共秩序,指政治的公序、经济的公序、财产的公序、物权的公序和道德行为准则的公序。分别由制度物权法、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如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法锁负担、各种土地的用途、地役权的行使、房屋建造与用途等由制度物权法或者说行政经济法规范与调整,否则就会破坏土地管理与建设规划管理的公共秩序。许多时候,大公序包含中小公序、中公序包含小公序。与此同时,大相邻关系包含中小相邻关系、中相邻关系包含小相邻关系。遵守公序的要求,是对于任何单位与个人的,具有广谱性的特点,连幼儿园的小朋友都要遵守作息时间与生活秩序,更何况是大人呢!

    良俗,即善良风俗,一般是指为社会、为国家、为相邻关系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风尚,是特定社会特定物权环境中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与行为规矩。而且,善良风俗既可以精神变物质、又可以物质变精神。中国几千年来,一直重视善良风俗,甚过于重视法律的教授,选拔官员与人才主要通过“德”与“才”两个方面来考察。这是因为法律有强制性固然可佳,而守法的基础在于道德的修养与锤炼。本条款之“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四项原则,为相邻关系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风尚之准则,法定的良俗是有限的,需要意定的良俗来补充。

    二、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处理简单地说,就是在“民事主体七项原则”和“相邻关系四原则”基础上结合具体情况来正确对待相邻关系。

    基于立法目的,总体上看有“适当地向弱势者倾斜”、“适当地限制所有权人的权利”和“所有权人适当地让权让利让方便”、“地役权人适当地合理地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有形物物权和无形物物权同等对待”等等物权化调整方针,是在规范中调整、在调整中规范,重点在于调整不动产所有权人的物权阀值,使得其物权价值和经济价值处于一个相对合理的水平之上,不得随意保值增值与升值,不得如无良商人那样唯利是图斤斤计较,更不得随意随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将不动产权利人简称为甲方,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简称为乙方,那末,在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相邻关系时:甲方在行使权利时,有预先向乙方打招呼、广泛预告、征求意见、密切监视、谨慎行事等注意义务,以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奏、有节制,使行使权利时对于乙方造成的干扰、损失程度达到最小的目的;乙方在放权让利时,有积极应准、努力配合、全程指导、跟踪监管等注意义务,以收到既团结互助,又减少干扰、损失的目的。如果由地方政府主导的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工程,地方政府的注意事项以甲方论处,并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关键在于要在相邻关系关系人中实事求是地找出权利与义务的相对平衡点,包括成文法与习惯法的平衡点。

    例如,甲家树木的枝条与树叶越界到了乙家,乙家认为甲家影响到家里采光,以侵犯了采光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裁决,要求甲家砍掉越界的枝蔓。在这种情势下,法官应当是进行调查研究,要做到“两害权衡取其轻”。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也要参考当地以往的习惯做法或者先例。如果没有习惯做法或者先例,法官要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一般原则进行恰当审理。首先是要分清特种林木、经济林木、一般林木的种类,对于特种林木、经济林木要审慎砍伐,对于一般林木可放宽砍伐。如果该树是经济价值较高的果树甚至于是特种树木,证明树木的保护权优于采光权,那么,应当是尽量的不砍伐越界的枝蔓;如果该树是经济价值不高的一般树木,同时也证明确实对于乙家采光权有影响,适当地砍一些越界的枝蔓是可以的。不过,同为砍一些越界的枝蔓,在亚热带的南方与在寒温带的北方也会有所不同。如在亚热带的广州市,人们将全部的树枝砍光,绝大多数情势下大树不会死掉,甚至于移栽到其他地方也不会死掉。如在寒温带的的郑州市,砍树木的枝蔓太多了容易使得大树死掉。所有这些客观条件都会影响到习惯法的灵活运用。

    本条款是关于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一般原则的规定。城乡居民在生产、生活中,或多或少会遇到使用房屋、利用土地上的一些邻里关系问题。

    按照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公民行为准则来规范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权利人和当事人,是解决邻里纠纷、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切实有效的措施。某些邻里的不动产权益纠纷虽然事情很小,甚至于酿成了人命关天的大案件,特别是农村发生的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邻里纠纷与大案见多。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即规定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四项原则,2007年的物权法再次载明了这些一般的原则,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将财产权和人身权两种相邻关系联系在一起并明确了侵权的具体责任。尽管其原则内容是一样的,而物权法则可以缜密的法理来佐证原则的内涵,比民法通则更胜一筹,而结合侵权责任法来理解就会更加开阔眼界。

    三、公私通用性原则

    关于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依据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判定,是对于任何单位与个人的通用性原则。无论涉公、涉私的相邻关系,也无论是涉公、涉私的事情,原则上都应当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相邻关系,以自然法或者传统物权法而言,包括以下两大类相邻关系:第一,土地相邻关系。一是邻地地基的相邻关系。二是水的相邻关系。如相邻水流或引水关系、相邻排水或排污关系。三是邻地利用的相邻关系。如相邻管线安装、相邻可能的通行权、建造的利用关系。四是越界的相邻关系。如越界建筑、竹木树枝的越界、果实越界。第二,建筑物相邻关系。一是建筑物区划内的相邻关系。如住宅单元之间、不同物业小区之间、业主与利用人或其他人之间的相邻关系。二是日照之类的相邻关系。如建筑物之间日照、采光、眺望、通风、通气的相邻关系。三是无形物相邻关系。如不可称量物、无形物产生的相邻关系。以私法与公法而言,上述自然法或者传统物权法相邻关系所指的原本是私法的范畴,但现代以来已经渗透进公法里面去了。从这里来看,基本上是公私通用性的法律了。没有战争动员、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的发生,“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四项一般原则和“民事主体七项原则”,于私、于公需要统一适用了。

    纵观世界的物权立法进程,大约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至今,各国除了以私法的民法对不动产相邻关系加以规范与调整以外,还有大量的公法对不动产相邻关系加以规范与调整。这是因为,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不断深入,相邻关系的内涵与外延不断壮大,污染环境的势头日益强大,仅仅以私法的民法对不动产相邻关系加以规范与调整已经是远远不够、远远力不从心了。

    就拿中国来说,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这些微观的相邻关系早已是小儿科了。光是环境保护之类的专项法律,就有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多部法律、法例,其中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与国际海洋法公约挂钩的法律。至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四项一般原则和“民事主体七项原则”,在这里更能够体现其份量、更广泛的适用性和威权力,于公、于私更能够统一适用了。

    毫无疑问,私法上的相邻关系基本上是微观世界的相邻关系,公法上的相邻关系基本上是宏观世界的相邻关系。不过,最近几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将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和网络系统等新型的宏观的相邻关系也增加进去了。

    当代社会新生事物层出不穷,各种新型相邻关系不断地挑战古典的相邻关系,新型物权法不断地挑战古典物权法,各种新型相邻关系的原则规则不断地挑战古典的相邻关系的原则规则。你在说“相邻关系就是有形物的不动产的相邻关系”,可是无形物的、动产的相邻关系却一古脑儿地跑来凑热闹了;你在说“相邻关系就是调整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关系”,可是调整民事主体和公事主体的财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都一齐跑来了……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84条

    相关名词:【相邻关系】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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