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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89-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89-1

    共有物处分权

    一、基本概念

    共有物处分权,即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共同处分权,全称为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的共同处分和重大修缮的决定权,是共有关系人对于共有物共同管理的特定管理形式之一,关系到每个共有人的切身利益。要求对按份共有物处分上兼顾效益原则和公平原则,实行“多数决”原则;要求对共同共有物的处分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实行实行“一致决”原则。

    此项专项规定,由按份共有关系法或共同共有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共有人之间的有效约定,以及关系到简易处分与简易修缮的决定,可以排除该规则的适用,但共有人事无巨细地滥用习惯法也是不可取的。无论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共有物处分权,均适用于公平合理原则。

    这种处分权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按份共有处分权,一般采取“多数决定”制度。共有物为按份共有时,应当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作出决定,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另一种是共同共有处分权,采取“一致决定”制度。共有物为共同共有时,应当由全体共同共有人作出决定,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共有物的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均适用于这一制度。

    物权法第97条明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将共有物处分权与共有物重大修缮共决权并列在一起,说明了这是共有物共同管理的两件大事,对于正确处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财产关系有着法定的指导作用。其中关于共有物处分权的规定,吸取了大陆法系的传统经验作出的折中主义的指导性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747条规定:“1、任何一名共有人均可以对其应有部分进行处分。2、对于整个共有物,只能由共有人共同处分。”这就将个体处分权与集体处分权、一般共有物处分权与整个共有物处分权区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区别轻重缓急,用折中主义的指导思想来平衡各共有关系人的身份权关系与财产权关系。

    当今社会财产交易非常活跃,一些机会稍纵即逝,很多情况下等到每个共有人首肯,机会早已丧失,使得不能物尽其用、合理处分。因此,中国物权法对于按份共有的共有物处分采取“多数决”的原则,但按份共有人约定对共有物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则可以依照约定行事。

    应当注意的事项是:

    第一,中国物权法关于共有物处分权的规定仍然是从所有权制度方面来简单规定的,没有涉及到对于共有物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的处分,也没有涉及到所有制制度方面的深入规定。

    如今西方一些成熟的市场经济法制国家,对于涉及到关系国计民生大事的国营、民族企业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共有物处分权的最终把关不在于共有人,也不在于政府、企业,而在于议会。如07年美国的房地美、房利美两大私营房屋次级贷款公司陷入巨大的债务危机,美国议会介入决定这两间公司是否应当关闭,政府是否注入资金入股并救市。08年世界金融危机发生后,在澳大利亚的力拓铁矿石巨头也陷入了债务危机,经过长期艰苦的谈判同意中铝集团以150亿美元入股该企业并获得12%的股份。后来澳大利亚议会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由,否决了力拓集团的决议,中铝集团辛辛苦苦几年的努力就此告罄而失败。

    第二,西方国家在对待共有物处分权问题上,无论是共同共有的和按份共有的普遍采取“一致决”原则。

    共有财产可分为一般财产、小额财产、日常交易财产和特殊财产、重要财产、主要财产的,是需要区别对待的。对于一般、小额、日常交易财产的处分,基本上运用民事习惯、交易习惯等习惯法以及乡规民约、企业章程来实行,也用不着成文法对于他们来cao心,也无所谓“物尽其用、合理处分的客观要求”。比如说,家庭中平时出卖一些废旧报纸杂志或废旧日用品之类的东西,多得或者少得几元钱不是什么大事,犯不着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否“一致决”原则、“多数决”原则。合伙企业中一些一般产品的销售,平时也是由主管销售的共有人负责照常进行,绝大多数时候根本无关“一致决”原则或“多数决”原则。

    德国民法典第709条“业务的共同执行”规定:“(1)执行合伙业务的权利为合伙人共同享有,任何事务均需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2)依合伙合同应由多数票决定的,如无其他规定,此多数应按合伙人的人数计算。”第710条“业务执行的委任”规定了内部委托式管理:“在合伙合同中,将业务执行委任一名或数名合伙人的,其他合伙人不得执行业务。将业务执行委任数名合伙人的,准用第709条的规定。”

    处分按份共有物采“多数决”原则,有可能发生“使按份共有人之间易滋生矛盾,阻碍物尽其用”或“丧失交易机会”等弊病,但估计这个概率不是太大。因为对于按份共有人有利的事情,为什么他要“阻碍”呢?最大问题在于,占份额大的关系人独裁专制,会把好事变成坏事,滋生腐败比“滋生矛盾”更加可怕!那么,按份共有关系中采“一致决”原则,不仅仅是要解决处分权双方不平衡之“滋生矛盾”问题,更要解决“滋生腐败”问题。就是说,不仅仅是要解决“丧失合作信心”、“阻碍物尽其用”问题,更要解决“独裁专制”、“滋生腐败”问题。

    第三,共有物处分权之“一致决”原则、“多数决”原则,应与按份共有物重大修缮之“一致决”、“多数决”原则区别对待。

    首先,共有人对于共有物重大修缮是对于现有财产包括重大财产的维护与保护,不是处分、消灭这些财产,与“丧失合作信心”、“阻碍物尽其用”和“独裁专制”、“滋生腐败”两方面的问题关系都不大。但是,共有物处分权之“一致决”原则、“多数决”原则,跟这两方面的问题关系都很大。业主共有关系中,无论哪种共有性质与决定原则,公平合理的办法,除了建筑物外墙的重大修缮费用按建筑物面积分摊以外,其他的基本上是按各家各户平均分摊了。合伙共有关系中,无论哪种共有性质与决定原则,公平合理的办法,全部按照共有物重大修缮费用的不平均份额分摊,占份额大的也不吃亏,占份额小的也不占便宜。合伙共有关系中还存在劳动关系、分配关系,占份额大的收入高一些,占份额小的收入小一些,这样就妥当了。

    其次,无论是否有约定,关键在于公平合理。一是成文法与习惯法以及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之间应当有个平衡机制与平衡点。合同法也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也不受法律保护。按份共有人对于共有物重大修缮和共有物处分权之“多数决”原则,有共同之处和不同之处。虽然物权法第97条把这两项重大事情并列在一块儿规定,但不能误解为它们是完全一致性的事物。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共有关系人的大事。不同之处,一是关于共有物的处分,这会导致共有物权的消灭;二是关于共有物的维护与再利用,这会导致共有物权的完善。此条文规定的“多数决”优先考虑原则,比较适合于按份共有人对于共有物重大修缮(简易修缮可除外)。是否完全适合于按份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处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三种类型的共有物

    共有物,指共有人共有的财产、财物以及由此产生的孳息、债权、应收帐款及其相应的权利等,分为一般共有物和特定共有物。一般共有物可以委托1人或者数人支配、处分,或者对于共有物行使一般的处分权。特定共有物必须经一定的决定程序进行支配、处分。本条款规定的共有物处分权,主要指的是特定共有物或者特定事物的支配处分权,而重大修缮的支配与处分权一并加入此条款,似乎有“合并不同类项”的痕迹。

    共有物,可以分为主要共有物、次要共有物和个别共有物三种类型。

    主要共有物,是关系共有关系成败利钝的大宗、值钱的共有物及其物权。如夫妻共有关系、家庭共有关系中的房子、小汽车、珠宝玉器、珍贵文物、大件家用电器、大额存款、有价证券和大额投资股票等及其他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构成夫妻共有关系、家庭共有关系中的主要财产支柱;相邻共有关系中的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及其他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构成相邻关系中的主要财产支柱;合伙关系中,除了包括以上三种共有关系的主要财产以外,还应包括企业商标权、商号权、商誉权、专利使用权、著作权等财产和财产权,还应包括共有人共有的财产、财物以及由此产生的孳息、债权、应收帐款及其相应的权利等,所有的共有物的高级管理对象,亦为主要共有物。物权法本条款规定的“多数决”和“一致决”两个原则和自由约定原则,主要是针对以上主要共有物的处分权的。

    次要共有物,是仅次于主要共有物的共有物。这个级别的划分,是随着共有物主人的客观条件上下浮动的。比如,如果按照件数衡量,单件次要共有物的最高价值,不超过单件主要共有物的最高价值的10%,或者说,全部次要共有物的合计价值,不超过全部主要共有物的合计价值的10%,就可以列为次要共有物。当然,这是一个粗浅的比喻,共有人可以对此进行修正。物权法本条款规定的“多数决”和“一致决”两个原则和自由约定原则,主要是针对以上主要共有物的处分权的,次要共有物的处分权也可以借鉴执行。借鉴方法是:当次要共有物为共同共有时,适用于“一致决”原则;当次要共有物为按份共有时,适用于约定俗成原则为主,“多数决”原则为辅。

    个别共有物,是最低等级的共有物。这个级别的划分,也是随着共有物主人的客观条件上下浮动的。比如,如果按照件数衡量,单件次要共有物的最高价值,不超过单件主要共有物的最高价值的5%,或者说,全部次要共有物的合计价值,不超过全部主要共有物的合计价值的5%,就可以列为次要共有物。当然,这是一个粗浅的比喻,共有人可以对此进行修正。

    既然物权法允许自由约定的存在价值,不论其是否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均适用于习惯法。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97条

    相关名词:〖主要共有物处分权的基本特征〗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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