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塑料工业网 - 竞技小说 -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在线阅读 -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7-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7-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97-1

    共有物管理费用之合伙人负担

    一、基本理念

    共有物管理费用之合伙人负担,系指合伙人对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共有物改良费用的负担和其他费用的负担。其他费用,如缴纳税款、劳动工资、保险费以及因共有物而支付的赔偿金等费用。

    此项专项规定,由合伙关系法、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关系法、经济管理法规范与调整,共有人不能以不行使权利为由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

    合伙关系之类的共有关系,主要指合伙经济共同体中的共有关系,由于经济共同体的存在,需要明晰产权关系,同时将企业管理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只是其中的一个突出方面。

    共有物管理费用之合伙人负担的主要特征,在于经济性、趋利性、协同性、混合性。合伙人是生产经营的经济共同体,所有的权利与义务均围绕着共有财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的,分工协作是必不可少的,各种管理费用是混合搭配的。而夫妻、家庭、业主共有物管理费用之负担,一般是消费型、简单型、轻量型负担。

    合伙关系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主要由成文法规范与调整。至于习惯法、道德法的内容,会比夫妻共有、家庭共有、业主共有这几种共有关系的成分少一些。合伙关系人之间的关系并不复杂,复杂的是共有物种类和管理费用种类繁多,总的办法是“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很多项目根据企业章程、cao作规程,实行层层落实、层层分解的办法。譬如日常办公费、会务费、招待费和流动资金等,有条件的一般分解到各个车间班组,通过目标管理、承包管理等企业控制办法,可以化繁为简、化整为零、化腐朽为神奇。

    在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中,从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到第八章“共有”,共36个条款的解读,极少提起合伙共有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215页至第216页提出一个例子,即对共有的汽车在一年中支付的保险费、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养费、存放费等,则更加适合“合伙关系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但其中没有专门提到“合伙共有关系”。

    按照通说,或者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法例,合伙共有关系只当是“共同共有关系”或者“公同共有关系”。如果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合伙共有关系中的按份共有形式肯定多于共同共有形式。其实,很多时候很多情势下,当按份共有形式和共同共有形式混杂在一起的条件下,似乎没有绝对的按份共有形式,也没有绝对的共同共有形式。有时候,法律故意不承认合伙共有关系中的共同共有形式。原因有很多。一则,人为的为了合伙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合伙共有关系中,很多是几个私人组成的合作关系,人力物力都比较虚弱,一有风吹草动合伙共有关系就顷刻之间瓦解了。但是,当数共同共有形式在共同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时,能够化解很多矛盾,保持较长和较稳固的共有关系。二则,共同共有形式是权利与义务最清晰的,劳动关系与分配关系是相对平整的或者扁平的。合伙关系包括合伙企业中,由于人数少、生产经营规模小,投资风险也小,占份额大的所得收入也多。由于人数少等缘故,常常不适合“多数决”原则,如两个人之伙怎么能够适用于“多数决”原则呢?占份额大的不一定总是占份额大,随时随地可以将按共有关系调整为共同共有关系。以劳务输出为合伙关系的,无论其能力大小、贡献多少,全部当作共同共有关系。即使是按份共有的合伙关系,平均摊派管理费用也是常见的事情。因此,合伙共有关系这种形式,总是在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之间徘徊。诚然,我们把问题想得多些,以备于不时之需,这也是必要的法理研究工作。

    再者,合伙共有关系中大量存在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之类的另类共有关系。谈到合伙关系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有时候是按照所有权之合伙共有关系来约定的,有时候是按照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之类的另类共有关系来约定的。譬如,几个合伙人共有一辆小汽车,为了加强管理,防止浪费,对共有的汽车在一年中支付的保险费、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养费、修理费、存放费、保管费、停车费、汽油费、机油费等由几个使用者分担,就是利用另类共有关系来约定的。通说中将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称之为“准共有”,但未提利用权、作用权之类的“准共有”,我想这两样东西也是“准共有”吧。

    二、一般分析

    本条款,比较适用于合伙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1.适用主体

    合伙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管理费用的负担,义务主体可参照《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和《合伙企业法》的主体来进行确定。

    合伙关系的组成,可以用合法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合法的劳务出资。可以是单项出资,也可以是多项出资。可以是创始时入伙,也可是半路入伙。反正只要是合伙人达成协议便可形成合伙共有关系,不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只有满足相应的条件即可。

    合伙关系的组成方式,法律承认有两种:一种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合伙企业,这是正规的合伙关系;另一种是未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合伙企业,但具备其他的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合伙人从入伙的第一天开始,便形成事实上的共有关系,成为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包括共有人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的主体。

    再者,合伙共有关系中大量存在信托共有关系主体。如合伙企业聘请的管理人员,他们依照劳动合同或者合伙企业负责人的吩咐,对于企业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或者公寓进行信托式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根据具体情况,他们这些信托共有人也有可能承担或者分担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这在承包制的合伙企业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形。如合伙企业中一个车工承包一台车床,车床的维护、简易修缮等,可以一并转由该承包者负担这项共有物管理费用。

    2.适用客体

    共有人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的客体,就是不动产或者动产共有物的保存、保管、保养、维护、维修、修理、修缮,以及: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费;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其他管理费用,如办公费、差旅费、劳保费、土地使用费等。笔者认为,依据物权法理“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考量,收入高的或者分红多的管理人员,无论是否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多承担一些管理费用是应当的,因为多一份权利就得多负担一份义务;否则,应当少承担一些管理费用是应当的,因为少一份权利就得少负担一份义务。

    如果按照“谁出资,谁负责”的思路来推理如下:用机械设备、建筑物等实物来投资的共有人应当对此管理费用负主责;用知识产权投资的共有人,对于相关的机械设备及其产品的管理费用负主责;用土地使用权来投资的,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缮等管理费用负主责;与提供相关不动产、动产技术劳务有关的共有人,对此技术服务和相关管理费用的使用负主责;能够保证货币连贯性投资的共有人,可以划定范围负主责。

    根据“负主责”项目要求,按份共有人或者共同共有人可以约定如何负担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保管、保存、管理、使用等其他善后事项。

    3.合伙关系之间“要我出”和“我要出”的权利与义务

    合伙共有人作为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的主体,解决矛盾是有一套土原则、土办法的。如:“入伙自愿,退伙自由;机会均等,利益均沾;平等协商,信守承诺;共同担责,共担风险;整体利益,合伙至尚;相互监督,共同发展”等等。所有这些,都是他们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土原则、土办法。

    合伙共有人对于负担共有物的管理费用是“各尽其责”,对于管理共有物的管理费用是“专款专用”,对于权利与义务的制衡是“赏罚分明”。

    依据“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通用法则之一,当“要我出”发生矛盾纠纷时,合伙共有人必要时采取以下办法进行处理,可以在权利与义务之间进行平衡:(1)共有人按时按约负担了管理费用,可以保留既有收益的权利;(2)共有人按时按约负担了管理费用并且超额负担了管理费用,可以对原有收益的权利进行加权;(3)共有人没有按时按约负担管理费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是否进行内部责任的追究,是否保留、或者略为扣减既有收益的权利;(4)共有人没有按时按约负担管理费用并且或者根本没出管理费用,可以对原有收益的权利进行减权。

    依据通用法则之二,当“我要出”发生矛盾纠纷时,合伙共有人必要时采取以下办法进行处理,可以在权利与义务之间进行平衡:(1)期限未到的另类“我要出”。共有物的保存、保管、保养、维护、维修、修理、修缮的期限未到,也没有必要过早提前筹集管理费,某共有人为了个人额外的利益,如不当承包的利益、挪用管理费的利益等,故意提出提前执行出资管理费的义务,提前对共有物的保存、保管、保养、维护、维修、修理、修缮的进行,或者加大原有的管理费用筹集与支出。(2)期限已到的另类“我要出”。共有物的保存、保管、保养、维护、维修、修理、修缮的期限已到,而且规定了每个共有人都应当马上出管理费。问题在于,有的共有人却提出的“我要出”,是“我要出多点,大家也要同样出多点”,超出客观条件的需要,做出了过分积极的姿态。这种另类“我要出”,也是主要发生在共有人兼承包人头上,同样是为了共有人个人额外的利益,而出的怪招、洋招。共有人遇到以上两种情形,如有异议,应当在第一时间提出,并对此提出修正和处理的意见。

    针对以上两种另类“我要出”的情形,按照物权法“善意占有”的原则,占有人超出占有的权限、能量,对于他人造成实质性侵害的,应当承担返还原物及孳息、恢复原状等责任。具体到共有物管理费的超额出资、超额支出、损失浪费、恶意占有等情形,共有人应当作出明智的选择、及时的制止、有效的抵制。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98条

    相关名词:〖共有物管理费用之业主负担〗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