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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16-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16-1

    全体等额享有

    一、全体等额享有

    全体等额享有,是针对不能确定出资额的共有关系,依据共有关系的普遍性、整体性作出的性质推定。其与单个等额享有的性质非常接近,也有向共同共有关系靠拢或者全体同化的迹象。

    全体等额享有,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原按份共有关系上附加部分共有财产的全体等额享有,形成混杂的或者附加的共同共有关系;另一种是纯净的全体等额享有,即全部的共有人或者全部的共有财产不能确定出资额时,形成全部的共同共有关系。

    此项规定,由所有权关系法、数理物权法、逻辑法、经济法规范与调整。关键在于针对不能确定出资额的参加者或共有物,全部否定其按份共有关系,反推定为共同共有关系。传统物权法和大陆法系中,对于这种推定方法是有很多先例的,完全可以断定为有效推定。

    此项推定不限于个别特殊情形、对个别共有人负责推定,拟对于全体共有人一并负责推定。物权法第104条规定的“不能确定出资额,视为等额享有”,主要指的是全体等额享有。一般而论,这种性质的推定可视之为终局推定。需要重申的是,此处也仅仅从所有权制度进行性质推定,不从所有制制度进行性质推定。

    除了以上需注意事项外,一要注意变更、变态、变种、变异和混合的共有关系,二要注意共有物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的微妙关系,三要注意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信托物权和普通法锁关系,四要注意夫妻共有、家庭共有、业主共有、合伙共有和集体共有、股份共有、公司共有和混合共有的性质特征,五要注意按份共有的主要特点和等额共有的特点,六要注意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长物权与短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零物权与反物权和自益物权与共益物权、积极物权与消极物权等共有的特点,所有这些对于全体等额享有的影响也是有的。

    全体等额享有的主要特征如下所示。

    1.共有关系相对扁平化或者平整化。从按份享有转变过来全体等额享有,以进步的姿态减少了内部矛盾,并向共同共有关系的标准看齐。

    2.实现了利益均沾的物权价值升华。全体等额享有不是个人等额享有,更不是按份享有,可以看作是全体共有人迈进了准共同共有关系的行列,实现角色的转换过程,并对于前期的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给予肯定。由于实现了利益均沾的物权价值升华,使得他们的共有关系更加稳定与扎实。

    3.物权技术的巧妙运用。在不能确定出资额的情势下,推定为全体等额享有,不仅易于cao作,且能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和物权关系、信托关系,符合物权生活中基本的公平正义。

    4.法理更加严明。共有关系的应有份额,是出自经济学范畴,不是出自物权法学范畴,更不是出自政治学范畴。它是把共有所有权的物权价值折算为经济价值,然后将权利和义务进行经济量化的比例关系。

    5.比单个等额享有更加出色。单个等额享有只是部分地解决了物权生活中基本的公平正义问题,而全体等额享有全部地解决了物权生活中基本的公平正义问题。

    按份共有关系中一旦发生变更、变态、变种、变异和混合的共有关系的情形,有可能发生全体等额享有的情形。或者将按份享有与等额享有混杂起来,需要我们作深入细致的性质推定与份额推定。

    按份共有关系异化或者转化为全体等额享有的例子很多,可以说是不胜枚举,而在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或者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信托物权等他项共有权中更是异彩纷呈。

    二、全体等额享有发生的特殊情形

    其一,当各方共有人的按份共有关系都不能够确定时,对于不能够确定的共有人作共同的、普遍的处理,形成“全体等额享有”。性质推定的结果表明,其表面上是共有人按份共有关系,实质上“全体等额享有”是共同共有关系。

    形成“全体等额享有”的原因是有很多说法的,总体上是因人因时因条件而异的。譬如:农村集体以历年的公积金或者以银行贷款来建立起来的企业,出资额是确定的,但等额享有的权属对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条款的性质推定,确认为“全体村民等额享有”;夫妻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财产投资实业的,视为“夫妻全体等额享有”;城镇规划小区相邻业主关系是共同共有关系,物业公司利用闲置的物业搞创收,所得收入,等额享有的权属对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条款的性质推定,确认为“全体业主等额享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其二,如果中途有共有人死亡,自动退出共有关系圈子,并且其应有份额无人认领,那么,此项自动继承的应有份额,可视为全体共有人“全体等额享有”。性质推定的结果表明,其表面上是共有人按份共有关系,实质上“全体等额享有”是共同共有关系。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共有人自动继承离世共有人的应有份额,包括财产继承、权利继承的单项继承或者双项继承。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有共有人死亡,自动退出其共有关系圈子。

    1.如果有其亲属继承权人认领了其财产分割的应有份额的全部,放弃了应有份额的名额份额,其他共有人可以享有死者的“名额份额”,确认为“全体等额享有(名额份额)”。具体办法是,将死者的应有份额的名额份额平均分摊给每个在场的共有人,以平均算术的办法增加每个共有人的名额份额。

    2.如果其亲属无继承权人认领死者分割的应有份额,放弃了应有份额的名额份额,其他共有人可以享有死者的未分割享受到的应有份额和“名额份额”,此两项应有份额,全部确认为“全体等额享有(名额份额)”。具体办法是,将死者的应有份额的名额份额和全部的应有份额平均分摊给每个在场的共有人,以平均的办法增加每个共有人的名额份额、应有份额。

    共有人名额份额,是身份共有权即共有关系的象征,是进入某个共有圈子的通行证,同时决定了共有人出资的权利和收益的权利等一揽子权利。继承法规定了公民有继承财产的权利,但没有规定继承权利的权利。所以,共有人名额份额的继承,不是一定可以继承的。

    其三,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全体等额享有”。性质推定的结果表明,其表面上是共有人按份共有关系,实质上“全体等额享有”是共同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关系与共同共有关系,本身是交叉科学的共有关系。很多时候,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两面性共有关系。与此同时,两种方法、两种手段同时登台,对于传统的共有关系理论进行修补。

    1.出资额度一致的“全体等额享有”。

    出资额度一致的“全体等额享有”,因为出资额与应有份额能够达成一致,既是均等的按份共有关系,又是融合的共同共有关系,物权关系和法锁关系相对清晰,因此而广受追捧。一般而论,这种共有关系,较少有权益的争议的。

    然而,“全体等额享有”是贯穿于共有关系的整个过程的,每个人的应有份额,不是止于(开始于)共有关系破灭时才享有。尤其是在私有制共有关系中,劳动产品的分配非常自由,非常活跃。这样一来,一次分配是注重效率,二次分配是注重公平。因为,共有关系人的职务不同,收入水平就有差别,只能在限制差别而不能消灭差别的基础上进行“全体等额享有”。但是,二次分配就一定要公平合理,“全体等额享有”就一定要落到实处,再也不能以职务高低来论财产分割的多寡了。

    所谓“出资额度一致”,可能存在三种不同形式:一是高度一致。全体共有人都是一齐用货币来出资,并且是算术平均数的出资,这是最好的出资形式。二是中度一致。大部分共有人用货币来出资,小部分共有人用实物或者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来出资,而实物是折价出资的,仍然有不完全一致的地方。三是低度一致。少部分共有人用货币来出资,大部分共有人用实物或者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来出资。本条款的影响力和执行力,主要限于第二、第三种形式的性质推定,尽量地往“全体等额享有”上靠拢。

    2.出资额度不一致的“全体等额享有”。

    出资额度不一致的“全体等额享有”,确切地说,这是在某种原因的诱惑下,由“出资额度不一致”随机性地达到了一致,打破了原有的平衡状态,使之变得比较另类。

    现实生活中,按份共有关系在运转过程中,会发生各种不同类型的异化现象,促使事物的性质向相反的方向转化。份额大的出资人即共有人,有居高临下的控制权、决策权,当他们觉得把持过高份额没有意义、没有必要时,中途故意减持份额,减持到全体共有人的平均份额水平,从而降低到“全体等额享有”的水平上来。因为,在此之前,份额大的共有人,已经占居合伙企业的要职,职务工资也相当高,而劳动产品的最终分配却遥遥无期,权衡轻重利弊以后,自己就从“个人高额享有”降格到“全体等额享有”。对于这一点,本条款拟作“约定不明确”的事实行为对待,不再支持“高额享有”,转而支持“全体等额享有”。

    以上是按份共有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异化现象,现实生活中,还有非故意行为甚至于被动行为造成的异化现象。例如,两人合伙成立一间合伙企业,甲方出资金和机器设备,乙方出厂房车间,开始时,甲方享有的份额高于乙方。但是几年以后,经济不景气,产品销路也不是很好,甲方的资产在缩水;乙方却相反,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供不应求,资产价值一直在升值。乙方单方面提出要调整双方的共有关系,甚至于提出自己的份额要高于甲方的份额,但是,乙方的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也要折旧,具体价值也难以确定。如果该合伙人起诉到法院处理,法院最好是依据本条款及其他条款作出妥当审理:拟作“约定不明确”的事实行为对待,不再支持任何一方的“高额享有”,转而支持“全体等额享有”。

    现实生活中,肯定还有主观故意行为和客观原因共同起作用的,这种情形最多,大家也想像得到。在主观与客观两种因素共同作用下,按份共有关系异化或者转化为“全体等额享有”更加普遍。这种情形的发生,有些是不会产生争议的,有些是会产生争议的,本条款默认了前者而专门针对后者。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04条

    相关名词:〖等额享有与单个等额享有〗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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