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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1-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1-1

    遗失物善意取得的注意事项

    一、基本理念

    本条款立法过程中,法学界曾经有过一些争议。主要争议焦点,一是遗失物是否和如何适用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二是追脏过程中如何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前者因为有大陆法系民法的法例,因此将遗失物作为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对待。后者主要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范畴,物权法对此未作规定。

    重申基本立场观点:此项特别规定,主要由普通物权法和道德法规范与调整,辅之以习惯法、自然法、逻辑法规范与调整。目的在于平衡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之间的宗旨关系,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奖励与惩罚之间的利害关系,同时赋予失主返还原物请求权、相应的失物追回权或追偿权。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遗失物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无主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关于遗失物作为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各界人士应当注意达成以下共识。

    首先,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并不排除拾金不昧的优良传统作风。

    拾金不昧的优良传统作风是每个社会的主旋律,因为普遍符合统治阶级和广大群众的普世价值观。中国几千年来一直担保以道德法治理国家,提倡拾金不昧、相互帮助。其中,仁义礼智信是大原则。广大民众懂得“勿为善小而不为,勿为恶小而为之”。盛世时期,许多地方纷纷出现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好景象。新中国全国开展轰轰烈烈的学雷锋、学英雄模范活动,继承发扬了拾金不昧的优良传统作风。

    其次,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只是一种过渡形式和调节作用。

    客观上,遗失物拾得人拾得遗失物,会承担一定的道德风险与经济风险,会为妥善保管遗失物、寻找失主等承担一定的责任与管理费用。再者,作为失主奖励拾得人和给付一定的管理费用,有助于鼓励拾得人拾金不昧。再者,善意取得人受让遗失物是无辜的,他们的权益也应当适当保护。再者,失主权利的事后救济问题,无认领人遗失物归属问题,都需要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来解决。

    所有这些,罗马法、日耳曼法以及近现代的民法,中国的民法通则等法律,都有明文规定。

    二、一般分析

    领会本条款,应当注意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弄清道德法与成文法的法律关系。

    遗失物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首先是由道德法规范与调整的对象。成文法主要规范与调整失主、拾得人、买卖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很少有道德法的内容。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优良传统,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主义制度下,更要弘扬正气,消弥歪风邪气,大力提倡学习雷锋精神和发扬拾金不昧精神。

    道德法是政治法和习惯法二合一的行为法,每个国家每个时期治国安邦、修身持家、平天下的,最终还是要人们自觉地遵循公序良俗的原则,每部成文法的贯彻执行最终还是要落实到道德法的实施。

    整个民事关系都是错综复杂的财产关系与人事关系,遗失物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也不例外。成文法的条文再多再完整,总有遗漏的地方,其效力总有不如意的地方。况且,现行遗失物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专注于财产权,对于财产关系与人事关系、社会关系不太关注。不要以为实行遗失物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就不需要学雷锋做好人好事了,就以为能够一了百了了。

    目前,从整个社会来看,由于市场经济的催化作用,从上到下出现了道德沦丧、人心不古、世风日下、拜金主义、腐化堕落等不良习气。两极分化、三座大山、三大差别等更加速了意识形态上的分崩离析,到处是贪污盗窃成风,特别是偷窃汽车、汽车黑市的作恶多端。假遗失物或非遗失物有时候根本就分不清是怎么回事。偷盗、抢夺、侵占、骗取、坑害、分脏他人之物为非遗失物,以假乱真的所谓遗失物、不合常理的假遗失物随处可见,对于确认与保护遗失物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产生了许多不确定性因素。而路不拾遗、夜不闭户、拾金不昧这些好现象却是难以见到了。

    欲弄清遗失物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首先要弄清道德法与成文法的法律关系。法律规定保护正常的交易安全、交易效率和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更要加强权利人的财产保护。原则上,无权处分人不能处分他人之物,第三者也无权受让不明真相的遗失物。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也不能百分之百保证不经营脏物、类脏物,很多旧汽车交易市场和拍卖行铤而走险地销脏,令司法机关防不胜防。有的司法部门、公安机关怂恿有关单位与人员销售脏物、走私品,令复杂的问题更加复杂。

    目前,法律上对于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的登记制度不如不动产登记制度那么严格。它是属于登记对抗主义的作法,当事人购买得汽车即取得所有权。一些旧车与脏车市场火爆,与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松驰程度有关。登记对抗主义有利于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但对于遗失的、脏物的汽车管理,只能是简易监督与事后补救,不能做到事前预防。

    说来说去,还是说到道德法上去了。公民道德、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法则,有时候是最管用的法则,不能认为它上不了正席而忽视它。成文法是尚方宝剑,而道德法是这把尚方宝剑的刀刃。

    第二,弄清遗失物类遗失物和脏物类脏物的法律界限。

    遗失物,固名思义,是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即失主非故意遗弃或废弃的有主的、有用的动产财物,被拾得人偶然拾得占有的有主的、有用的动产财物。

    类遗失物,是失主主观过错而发生的准遗失物。如货主、仓储主多发了几件货物,后来领主失踪了。又如物主埋藏或隐藏之物忘记取了,放在江河湖海中漂流之物散失了,也是类遗失物。

    脏物,固名思义,是非所有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偷取、盗窃和抢夺来的动产财物,并非法占有、处分所有权人的财物。

    类脏物,指当事人明明知道所非法占有、非法处分之物是遗失物,单独或者伙同无处分权人以各种名义侵占、哄抢、私分、挪用、破坏,可以构成类脏物,但对于失主仍然是遗失物。

    遗失物和脏物的性质不同,适用法律不同。就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而言,其法律的硬件与软件是不同的。遗失物和脏物的界限是有模糊地带或者有交叉概念的,但有经验的司法人员仍然能够辨别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因此,学习物权法,要与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侵权责任法联系起来,才能悟出其中一些道理出来。

    第三,弄清无处分权人是哪些。

    无处分权人,物权法有一套讲究,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一套讲究。

    物权法关于无处分权人即零处分权人的基本概念,是善意取得制度中无物权和超越物权两大类型的人。其中,超越物权人也是无物权人的一个变种。如拾得人原本是遗失物的善意取得人,超过其享有的权利、不履行相关的义务,就是无处分权人即零处分权人。

    善意取得制度忽略遗失物的交易,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也可以不承担额外的责任。然而,恶意处分人,或者说无处分权人恶意处分共有的、他人的财产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善意取得与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有别。善意取得制度中出让人,与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的出让人,两种出让人一并视为无处分权人。

    由此可见,遗失物的无处分权人,不但包括遗失物的拾得人,而且包括具有经营资格的购销人和从具有经营资格的购销人处受让遗失物的受让人。

    为什么这么说呢?本条款的设置,是在特定条件下,这三种人合乎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客观要件才有他们的权利与义务。当然,遗失物的拾得人自始至终是无处分权人,除非公安机关授权他处分遗失物。其他两种人,包括具有经营资格的购销人在内,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遗失物,需要有关部门授权处分。

    物权法关于无处分权人即零处分权人的基本概念,是普通物权法意义上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折中制度,与制度物权法的控制制度是大不相同的。因为对待脏款脏物的法律适用范围,历史上一贯制的作法,是采取没收的办法,是先没收再作后续处理的“先斩后奏”法。可以这样认为,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无处分权人”和“遗失物”的概念几乎是广谱性和充公性的。

    第四,请求返还原物的例外对象。

    遗失物如果是货币或者是无记名有价证券,失主无权向善意取得人请求返还原物,只能向出让人请求返还同种类型物或者请求其他赔偿。

    遗失物如果是货币,因为货币流通的功能,是不限时间、地点和人物的流通。一经流通,往往不知道其去向。既然货币是通用的,失主得到同等价值的货币就行了,也没有必要一定找回原物或者请求当事人返还原物。但是,如果是追回脏款,最好是找回原物,以便保留证据。

    遗失物如果是无记名有价证券,例外情形与货币的例外基本相当。遗失物为无记名有价证券,占有权、控制权被转移,受让人不知道是遗失物,失主也不能向受让人证实是自己的,只能由捡拾人证实是自己的。因此,不能与追回登记过的汽车等机动车辆那样追回自己的遗失物。

    第五,注意真假遗失物的区别

    认真掌握“遗失物”包括类遗失物的概念,注意真假遗失物的区别,对于拾金不昧事物的规范化,对于失主、拾得人、有关部门及其中介代理人和拍卖人、代理出卖人、无处分权人、政府部门等关系人,都是很有必要的。经济社会中各种弄虚作假、损公肥私、损人利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花招层出不穷,各种关系人需要打醒十二分精神进行打假防骗,需要通力合作把好权利关和义务关。

    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虚假的“遗失物”进行诈骗活动和损公肥私活动,全国各地已经有案例在案了。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虚假的“遗失物”和“邮寄物”进行恐怖活动,造成无辜人员生命财产损失,许多地方也有案例了。所有这些,都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防患于未然。

    关于遗失物善意取得与后期处置的规定,本条款是个引子,后面还有好几个条款作出了补充规定。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是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中最为复杂的一个种类,甚至于物权法的规定也不是完整的规定,确实需要与其他相关的法律一起串联起来解读。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07条

    相关名词:

    〖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权利义务〗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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