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50-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50-1 发现埋藏物的处理 一、基本理念 发现埋藏物的处理,系指按照埋藏物性质判定法、无主物处理法和所有权归属法统一进行正确处理。如果所发现的埋藏物是文物,则需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来统一处理,并实施奖罚分明的政策措施。 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水下,或者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和个别的不动产物品。埋藏物品的人,称埋藏人。发现埋藏物品的人,称发现人。其自然性质与隐藏物最相近,其法律性质与遗失物或者与文物相近。在遗失物、遗忘物系列中,其是最有可能存在文物的一类重点对象。 广义的埋藏物,指不依它物而埋藏和依它物而埋藏的物品的总称。狭义的埋藏物,仅指不依他物而埋藏的物品。譬如,埋藏在屋脚、夹墙、墙缝或者地窖中的物品,是埋藏物,但实质上是隐藏物。埋藏在坟墓中棺材棺椁中的物品,是埋藏物,但实质上是隐藏物。又如,埋藏人将一罐子银元埋藏在野外,没有隐蔽的它物,这就是埋藏物。又如,一座古代城堡被风沙掩埋在戈壁沙漠,一座古代城堡被海水泥沙掩埋在海床之中,整座古代城堡的动产与不动产物品就是埋藏物。又如,一艘货轮连同船上物品因海难事故被掩埋在海水和海泥潭之中,这也是埋藏物。 埋藏物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埋藏物概念的交叉点最多。埋藏物与遗失物、遗忘物和隐藏物以及掩藏物、掩埋物和埋藏文物以及脏物、准脏物的概念都有交叉。近期的埋藏物是掩藏物或者隐藏物。掩藏物、掩埋物是物的所有权人主观上将物品掩藏起来和掩埋起来,隐藏物是物的所有权人主观上或客观上将物品从土地里或者建筑物里隐藏起来。 近期和无期的埋藏物都有遗失物、遗忘物的存在。物权法上所说遗失物一般是针对动产的,但埋藏在地下的建筑物因脱离所有权人的控制,就成了另类遗失物。物权法第107条、第109条至第113条等条款规定的遗失物、遗忘物的失主是包括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的,一般是指客观上的遗失物;而埋藏、隐藏、掩藏、掩埋的遗失物的失主只是所有权人或者继承权人的,客观上和主观上的遗失物、遗忘物均有。 主观上的遗失物、遗忘物是在应急状态下迫不得已主观主义的遗失物、遗忘物。如古代严刑峻法,一人造反,满门抄斩或者发配充军边疆千里服役,本来那些埋藏物、隐藏物是需要充公的,因为成了准脏物,所有权人也不敢回来支取,主观上造成了遗失物、遗忘物。历次战争年代,因所有权人、继承权人亡故等原因,因埋藏、隐藏的物品的土地、建筑物几易其手,因权利人寻找埋藏物、隐藏物困难,主观上和客观上造成了遗失物、遗忘物。 远期埋藏、隐藏、掩藏、掩埋而遗失、遗忘的埋藏物,才有可能出现动产或者不动产文物,这是一种特殊的埋藏物。一般的埋藏物(遗失物、遗忘物)一般不包括不动产,特殊的埋藏物(遗失物、遗忘物)一般包括不动产。 一般遗失物有涉嫌脏物、准脏物和少量无主物,特殊遗失物更多的涉嫌脏物、准脏物和大量无主物。埋藏、隐藏、掩藏、掩埋金银财宝等脏物、准脏物更加方便,是违法犯罪分子的首选方法。脏物,指以偷盗、抢夺、抢劫、诈取、非法交易或者贪污、受贿、侵占、私分、哄抢等方式非法占有的财物。准脏物,指合法取得之物后被刑法、行政法剥夺所有权之埋藏物或隐藏物、隐匿物。 确切地说,理论界一般是不把埋藏物当作遗失物或者遗忘物看待的,因为这是主观意思,难以代表客观存在。 第二,埋藏物法律关系的交叉点最多。由于埋藏物概念的交叉点最多,故自然而然地埋藏物法律关系的交叉点最多。发现人发现埋藏物并报告公安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门市部后,首先考量的是文物,其次考量的是脏物,然后考量的是无主物或者有主物。疑点很多,法律关系自然很多。 物权法第114条规定,发现埋藏物“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表示了普通物权法之遗失物法、制度物权法之文物保护法的法律关系。那么,埋藏物是脏物、准脏物呢?埋藏物是手稿之类的著作权之物呢?所有这些,又要牵涉到刑法、著作权法之类的法律关系了。 埋藏物的概念交叉点这么多,并且许多证据链条断裂,绝大多数是私密性或者隐私性物品。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方面会遇到很多重点、难点问题。 有的埋藏物,既不能判定是遗失物,又不能判定是文物;既不能判定归国家所有,也不能判定归集体、单位、个人所有。因此,埋藏物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最为复杂。有的时候,埋藏物既不好适用民法、物权法,又不好适用文物保护法,使得法官们左右为难。 第三,埋藏物主要由成文法规范与调整。已知遗失物、漂流物主要由道德法规范与调整,但我们认为埋藏物主要由成文法规范与调整。遗失物、漂流物是失主和所有权相对容易确定的,而埋藏物是失主和所有权不一定的或者相对不容易确定的。因客观条件的限制,只能是主要由成文法规范与调整。 在司法应用中,往往将广义的埋藏物统称为埋藏物。为了便于更好了解,本文拟作狭义的埋藏物分析。 二、处理方法 根据有关权威法学家解读,将发现人发现埋藏物的处理办法归纳为以下四点,可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能够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为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以不挖取埋藏物,并将埋藏物掩埋好,不迟延地将发现情况告知埋藏人。 二是能够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易为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以按照前项情形处理,也可以不迟延地将埋藏物挖出,交还埋藏人。 三是不能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被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以不挖取埋藏物,不迟延地将埋藏物掩埋好。发现人可以将发现情况不迟延地告知有关单位或者公安机关。 四是不能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易被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依第三种情形不迟延地处理,也可以挖取埋藏物,按拾得而不知遗失物失主的遗失物的办法不迟延地处理。 以上四种处理方法是能够判定和不能判定埋藏人,以及不易为他人发现和易为他人发现,共有四种类型的推定。 实际情形是,农村本村的建筑物或者坟墓中埋藏的物品,比较容易判定埋藏人,城市地区的建筑物和城乡无主坟墓中埋藏的物品,比较不容易判定埋藏人。 农村本村的埋藏物,除了文物以外,基本推定为本自然村本宗族人所有,并不一定要如法律规定的一律“归国家所有”。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地归国家所有,农村人是不答应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从未变更过的祖遗房下掘获祖辈所埋白银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1987年2月21日[1986]民他字第38号),肯定了在祖遗房屋脚下掘获祖辈所埋白银29公斤4公两,埋藏人不明,判定为归本宗族人共有。 城市地区的建筑物和无主坟墓中埋藏的物品,除了不能寻找失主或者继承人和文物以外,应当归失主或者继承人所有。 〖案例〗地里挖出千万元乌木该归谁所有 据报载,2012年春节前,拾主吴高亮在自家的玉米地旁的河沟里发现了几截被水冲出来的小木头。吴高亮把这几根小木头拿去鉴定,发现确属珍贵的乌木。 乌木,又名阴沉木,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林,在缺氧、高压状态下,历经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乌木,故又称“炭化木”。 拾主吴高亮信心倍增。春节后,吴高亮专门去了趟北京,请来了3人的专业勘探队伍。吴高亮说“勘探费5万多元,加上路费等费用共花了7万多元。为了探测到底有没有乌木,我还欠了债。”2月8日持续了5个多小时的挖掘工作,挖了三分之二,现出了乌木。根的直径约有1。6米,树龄或上千年。第一天吊走一根小的乌木,第二天才将一根最大的乌木吊走。“这根乌木重达61。5吨,长33。8米,听说可以申请吉尼斯纪录。而且这根乌木属于贵重的金丝楠木。有乌木爱好者称,价值远远超过上千万元。”
发现乌木后,原通济镇党委书记杨勇专程来到麻柳村,叫停下挖掘工作。杨勇说,挖走乌木之前,他们也曾咨询过相关部门法律界人士,普遍的说法是这些乌木属于国家所有。吴高亮一再声称是在自己家承包地里发现的乌木,杨勇说这里属于河道里的地。 广州市金鹏律师事务所廖振威律师,引用《民法通则》第79条、《物权法》第112条、第114条等法律规定作出了说明,指出“乌木属国家,政府也应支付必要费用。” 但廖振威律师没有建议“属国家”的对象,因为牵涉到乡镇政府、林业局、水利局、文物局等部门。 (参考广州日报2010年3月15日AⅡ版:地里挖出千万元乌木该归谁。文/图:记者何涛) 笔者认为,其一,既是文物,应当归文物管理部门所有,并且最好是将乌木博物馆建立在通济镇。这样一来,地方的利益和国家文物保护的利益也都兼顾起来了。即使是通济镇没有投资乌木博物馆,也应当分得一些利润留成以让利于地方建设。 其二,吴高亮发现珍贵乌木,属于发现埋藏物有功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地方政府应当给予奖励。并且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给予吴高亮补偿必要的费用。但私自挖掘乌木是无组织纪律的行为,应当给予批评通报。 其三,吴高亮发现和挖掘乌木的地方,拟作承包地看待,并按照政府因公共利益征地的国家政策予以经济补偿。 其四,因为吴高亮所发现的乌木,可以申请吉尼斯世界纪录,并且价值上千万元,国家应当大方一点,不应当在细节问题上和是否承包地问题斤斤计较甚至于纠缠不清。 其五,私自挖掘乌木文物与私自挖掘坟墓文物的具体情况不同,行为定性方法也不相同,应当与拾得漂流物的性质相近。虽然村民吴高亮私自挖掘乌木有不对的地方,但都将乌木上交了国家,基本上算作“善意发现”,不能过于苛求他的缺点。 其六,吴高亮发现乌木有功,地方政府应当特招其为地方公务员,或者可以任命他为当地的乌木博物馆馆长。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14条 相关名词:〖不明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处理〗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