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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73-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73-1

    用益物权补偿权的法定规则

    用益物权补偿权的法定规则,广泛适用于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共同纲领规则,经济法、专门法和行政法等特别法提供专门的补偿规则,物权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提供概念上的补偿规则。两种规则,实为同一性质的规则,各有各的特色与作用。

    用益物权补偿权的法定规则,除了征收、征用人应当实行的三大原则以外,还有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一、用益物权补偿权与所有权补偿权同等保护的规则

    用益物权形式上具有独立的物格和权利对象,尽管属于他物权、定限物权,同样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同样受政策物权、技术物权所保护,同样受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征收征用补偿法等法律所保护。因此,用益物权补偿权与所有权补偿权同等保护的规则,是财产和财产权同等衡平、同等保护的规则。

    1.用益物权人也有财产所有权

    用益物权并不是完全与所有权完全隔离的,用益物权人可以从收益权对象中取得相应的自己的财产所有权,称之为子物之“子所有权”,与收益租赁出租人本物之“母所有权”均有财产所有权的含义。如商铺所有权人将自己的商铺出租给承租人经营,当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该已经出租的商铺时,商铺所有权人会面临着商铺财产的损失和收租利益上的损失,承租经营者会面临着经营上的损失和未销售商品低价出售的损失或者财产搬走时费用增加之经济损失。上述商铺所有权是“母所有权”,商铺中的商品是“子所有权”,母子所有权都有连带所有权。笼统地说,收益租赁出租人是“所有权人”,收益租赁承租人是“用益物权人”,他们各自享有经济补偿请求权。

    现实情势是有许多地方的经济补偿仅给予所有权人,对于用益物权人则不闻不问。这就破坏了用益物权补偿权与所有权补偿权同等保护的规则,这种现象应当纠正。

    2.法律置于不同权利人平等补偿的机会

    本条款重申“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的规定,即暗示了用益物权补偿权与所有权补偿权同等保护的规则,是财产义务和财产权利同等衡平、同等保护的规则,是公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均适用于物权请求权与法律救济规则。

    当用益物权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在非正常剥夺、消灭时,用益物权人的发展权遭到威胁,这种遭遇与所有权人的遭遇是一样的不测。物权法第38条第1款规定:“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具体到经济补偿方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就单一补偿权而言可谓单独适用,就多项补偿权或共同补偿权而言可谓合并适用。总体上,就是所有权方面的补偿与用益物权方面的补偿合并适用,动产与不动产损失补偿权合并适用。“合并适用”也暗示了用益物权补偿权与所有权补偿权同等保护的规则,是财产和财产权利同等衡平、同等保护的规则。

    二、用益物权补偿对象与所有权补偿对象同等保护的规则

    用益物权补偿对象与所有权补偿对象同等保护的规则,是两者之间“机会均等,一视同仁”的规则。

    并不是说要在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之间一定要搞平均主义,只能在“都要保护”和“一同保护”上作文章。按理说,在自然资源公有制条件下,用益物权补偿对象与所有权补偿对象区别不大,有的物权项目几乎没有多大区别。譬如,中国农用土地使用权基于免费的享用权考量,其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俨然于土地所有权的“三项权能”,只不过是少了一项买卖土地的自由处分权而已;以法律程序公开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名义上是用益物权,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规律在起作用,俨然于土地所有权的“三项权能”,只不过是少了一项买卖土地的自由处分权而已。就是说,用益物权补偿对象之物权地位略低于所有权补偿对象,而经济价值却不一定低于所有权补偿对象。

    补偿对象,指概念性补偿对象与实体性补偿对象的总称。当适用用益物权补偿对象与所有权补偿对象同等保护的规则时,需考虑是否与其他规则相联系,该规则是与本规则平行的还是高级的规则。以公共利益为代表的概念性补偿对象,是优先级的高级规则;以土地不动产为代表的实体性补偿对象,是非优先级的平行规则。关于实体性补偿对象,留作下一个问题讨论。

    1.以“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来确定补偿对象的维度

    概念性补偿对象,指以“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为参考对象,进行合理性、合法性认证,并以此为根据来决定被补偿对象和补偿数额。

    一般而论,权利人取得相应的补偿,属于“公共利益”范围内的可能会少得一些,属于“非公共利益”(商业利益)范围内的可能会多得一些。公共利益的概念,专家定义为“通常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社会整体的利益”。《解析物权法42[不动产征收]》中专门阐述了“公共利益”的概念与适用范围。在这里不再赘述了。而现实情况是“公共利益像个大箩筐,什么东西都往里面装”,真正计较起来,地方政府暴力拆迁、违法征地的现象是屡见不鲜的。如果涉及到地方政府违法拆迁、征地的问题,那不是“补偿”能够了结的问题,肯定是“赔偿”的大问题了。

    请注意“征收”与“征用”两者之间补偿方法上的差异。

    (1)征收,是以国家公权力来强制消灭所有权或者消灭用益物权的剥夺行为,使原有的权利主体与客体由有物权归为零物权,同时使新的权利主体与客体由零物权归为有物权。也就是说,国家强制性地将新的物权人代替旧的物权人,或者将新的标的物代替旧的标的物,实施的是整个物权主体与客体的变换。

    (2)征用,是国家在应急状态下强制性使用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的财产,包括单位、个人的财产,用完以后要求原样返还。征用,是财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暂时性转移,但不包括收益权和处分权的转移。战争状态、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特殊情况发生时,征用也可转为征收。原物主人自愿捐献的情况下,征用也可转为征收。一旦征用转为征收,原物主人的财产权将被消灭。征用过程中,如果是非消费品,使用结束后,原物还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对于物的价值减损的部分要给予补偿;如果是消耗品,通常要给予对价的金钱补偿。

    (3)因不动产或者动产及其权利的剥夺、消灭而获得价金或者实物的补偿权,决定补偿程序、方式、数额的,应当是被补偿的权利人。特别是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一定要防止拆迁人权利的滥用,一定要给予被拆迁人以讨价还价和回旋的余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暴力拆迁,给予权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应当担负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征用对象的补偿权,不是每种征用对象都有补偿的权利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对待。

    2.依法补偿并确保补偿权人利益

    通常应当补偿的价金应当大于征收标的物的现实价值,被拆迁的应当给予同等居住面积的保障,被征耕地的应当给予相应耕作土地补偿、经济补偿或者生活保障。其中以同样的物补偿的,叫做物质补偿;以价金补偿的,叫做经济补偿。法律和解读中将“经济补偿”与“物质补偿”混同在一起。这里是有很大区别的,房地产市场火爆时与房屋价格高企时,特别是被拆迁的业主,“经济补偿”(价金补偿)对于他们意义不大,或者说是很吃亏的,“物质补偿”(实物补偿)对于他们的财产保值甚至增值的作用。因此,法律上有“依法补偿”的原则,主要是保护补偿权利人的利益的。

    征用对象的补偿权,因不动产或者动产及其权利受到影响,这类对象可适当补偿,主要针对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的进行补偿。

    三、用益物权补偿与所有权补偿同等到位的规则

    征收征用不动产的补偿对象,准用用益物权补偿与所有权补偿同等到位和“应补尽补”的规则。

    实体性补偿对象,单独考察时并不考虑概念性补偿对象,仅考虑补偿客体的项目以及与此有关征收征用和实证性补偿的可行性、公正性。基本规则是“缺什么,补什么”,在这个规则行不通时,才使用货币补偿的变通方法。

    1.以实体性补偿对象来确定补偿权

    实体性补偿对象有三大类别。(1)征收征用动产物时,一般针对所有权人补偿,针对用益物权人补偿属于另案处理。(2)征收征用一般不动产时,一般针对所有权人补偿,针对用益物权人补偿也属于另案处理。(3)征收征用自然资源类不动产物时,对于各种所有制的单位、个人用益物权人,准用用益物权补偿与所有权补偿、信托所有权补偿同等到位的规则。

    现行的行政法规关于补偿权的对象是笼统的。一个关键问题没有挑明,即是否存在用益物权补偿与所有权补偿同等到位的规则?如果有这种规则,所针对的对象是哪些权利人?该权利人对应哪些实体对象?

    当征收已经构成事实时,所有权人与其关联的用益物权人的财产权一同受损害或者受影响。于情于理之中,所有权人与其有物权关联的用益物权人理应一同受到补偿。然而目前的法律架构,基本上仅认可对于所有权人的补偿,对于用益物权人的补偿规定不够全面。

    2.补偿权利人对象应当扩大

    收益租赁权人也就是用益物权人。以下用益物权人的补偿权容易被忽视:一是租赁或者承包汽车从事营利活动的一类用益物权人,由于他们不是动产所有权人,又由于国家征收此类动产的几率较小,已经被忽视。二是租赁或者承包厂房、商铺、写字楼从事营利活动的一类用益物权人,由于他们不是不动产所有权人,尽管国家征收此类不动产的几率较大,但已经被忽视。三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城市屋基使用权之类的用益权人(大致上物权比用益物权矮小一级),这些不动产权利人的补偿权也已经被忽视。

    目前国家政策比较重视的是农村经营承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其基本规则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原来是耕地的、林地的、草地的、渔场的,按各业的标准补偿。

    所谓“用益物权补偿与所有权补偿同等到位的规则”,从补偿实体上认定,目前还只是止于这一步。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21条

    相关名词:

    〖用益物权人补偿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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