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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5-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5-1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主要特征之一

    中国农民专有的享用型政策物权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的主要特征,概括起来有五种:第一,是中国农民专有的政策物权;第二,是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第三,是集体共有或个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第四,是以登记生效与合同生效为要件;第五,主要产权是产品收获所有权。

    以下拟作重点分析。

    第一,是中国农民专有甚至于特保的政策物权

    依据政策规定,此项权利仅授予“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自耕农民、林民、牧民、渔民和其他的农民,所分配的土地使用权是专业的专有使用权,其他人不得授予或者取得此专项土地权利。对于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民的政策优惠条件与幅度,均由制度物权法规作出规定,这种优惠政策也是专有的,可以对抗不法第三人的侵害。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定权利,不得随意变更。而合同权利依双方当事人约定,难以避免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等行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侵害。国家以强制性措施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

    由于土地使用权的时间较长,类似于西方国家的永佃权和日本的永小作,但不需要交地租,属于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俄罗斯的农用土地使用权为永久性使用权,这一点跟中国农村的基本相同;俄民法规定,如果农民二年以上荒废土地,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一点比中国的的严格。

    1.向“三农”倾斜的“特保”政策物权

    现实情势是,中国的“三农”问题随着单干化、自由化的深入开展而衍生出许许多多老大难的纠结问题,很多问题已经如哥德巴赫猜想一样的难解难分。譬如当化肥、农药、农机、农电、灌溉的价格涨价几倍的时候,粮食价格却是涨价几分钱,谷贱伤农、弃农经商、弃农打工及其他不务正业的现象普遍存在并蔓延到农林牧副渔各业,人为地荒废土地愈来愈严重。许多国家与地区的一个共同现象,是务农不如务工,对于人多地少的中国更是如此。倘若中国如俄罗斯民法的规定一样“如果农民二年以上荒废土地,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那么,全中国被“新政策”酝酿成的更大规模的“荒废土地”,并且积重难返,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将会激化到什么程度?

    2.法律让步的“特保”政策物权

    本条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规定,有中心词“依法”二字。

    所谓“依法”,就是依普通民法(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等民商法)和依行政法、经济行政法(制度物权法)。(1)行政法、经济行政法的侵权责任法主要集中于《行政处罚法》,主要处罚形式有6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所有这些,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如果农民二年以上荒废土地”的行为,至少在现阶段不适用于行政处罚法的各种形式。(2)普通民法的侵权责任法主要集中于《侵权责任法》,民事权益的内容是:“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于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属于“中国农民专有的或者特保的政策物权”,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如果农民二年以上荒废土地”的行为,至少在现阶段不适用于行政处罚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各种形式。民事侵权责任的8大内容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属于“中国农民专有的或者特保的政策物权”,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如果农民二年以上荒废土地”的行为,至少在现阶段不适用于行政处罚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各种形式与各项内容。

    第二,是现阶段的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

    现阶段的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这是由历史上上土地改革演变而来。

    1.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是中国历史上最为优惠的政策物权之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于全国取消农业税之前为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之后为免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上属于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这是一种特殊的物权政策,相当于“均田免赋”政策,也是中国历史上最为优惠的物权政策之一。

    新中国经过了五六十年的建设历程以后,国家财力物力有所增强,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水平仍然普遍低下。长期以来亿万农民为国家提供了大量丰富、廉价的农产品,由于国家实施了一贯制的农产品收购价格之管制制度,农民阶级所得实际收益并不大。建立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一方面是国家对于广大农民长期默默奉献精神的物质回馈与鼓励,另一方面体现了国家惠民政策的伟大创意与坚强决心。

    按照工业化国家的经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以及国家补贴农业等特殊措施,很有必要促进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2.现阶段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是具有比较优势的物权

    现阶段的土地使用权是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是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一种比较性说法,即国家取消农业税收和给予相应的农业、农资补贴等基本条件,农民也不向集体或者其他人交地租,占有、使用土地和土地收益均为无偿性质。

    但是不排除在某些高附加值生产项目中,由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取一定比例的“利润提成”。如承包人承包村小组村委会公有的鱼塘、藕塘及其他水域从事养殖、捕捞和种植业,可依据承包合同的约定支付经营承包的利润留成或者比例留成、合同预定留成等。

    3.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是长期稳定的复合型物权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是长期性、稳定性和排他性、定限性的一类土地使用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复合性的权利。

    譬如,有较长的承包期及承包期满以后可以继续承包的权利,有自主经营自给自足的权利,有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和收回承包地的排他性权利,有依法享受征地补偿的权利等一整套物权权利。所有这些,都是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人成套的复合权利。

    4.享用型土地承包用益物权设立的下级物权是有偿使用的农地收益租赁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赋予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人设立的下级物权,如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后的物权变更,可变更为有偿使用的农地收益租赁权。

    如德国民法典“债务关系法”第581条至第584b条规定了“收益租赁”,第585条至第597条规定了“农地收益租赁”。如第581条规定:“(1)根据收益租赁合同,收益出租人有义务向收益承租人担保在收益租赁期间使用收益出租物,并享受按通常的经营规则应视作收益的果实。收益承租人有义务向收益出租人支付约定的收益租金。(2)对于收益租赁,农地收益租赁以外,以第582条至第584b无其他规定为限,准用使用租赁的规定。”

    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人与农地收益承租权人的异同点在于:

    (1)都是土地使用权人,使用权等级不同。对于中国法律而言,都是土地使用权人,但前者是一级使用权人、农地出租人,后者是二级使用权人、农地承租人;前者是无偿使用土地的自耕农,后者是有偿使用土地的佃农,属于两个不同的阶级成分。

    (2)都是土地使用权人,物权等级不同。一级使用权人、农地出租人是用益物权人,对于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具有长期占有、使用与收益的权利;二级使用权人、农地承租人是用益权人,对于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具有短期使用与收益的权利。

    (3)都是土地使用权人,物权的取得与变更、转移与消灭方式全然不同。前者依国家的特别政策、登记生效和合同生效而取得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具有普适性和广谱性的特征,其物权效力是长效效力,物权的变更、转移有一定的自主权,物权的消灭为自然减员和国家征收土地而自然消灭;后者依一级使用权人批准与二级使用权人的合约而成立农地收益租赁权,适用对象与范围相当有限,其物权效力是临时的或者短期的效力,物权的变更、转移包括变更登记受一级使用权人控制,物权的消灭首先是合同履行条件、期限的消灭而消灭,其次是国家征收土地被动一起消灭和自然减员而自然消灭。

    (4)都是土地使用权人,权利结构不同。虽然都有自负盈亏的自我约束机制,前者的权利结构包括了身份权、优先权、享用权、自主权、流转权、出租权、债权、收益质权、多重收益权、独立抵抗第三人不法侵害等自主自立性复合型权利,这些复合权利可以单独行使,也可以共同行使;后者一般不具有以上复合型权利,主要权利为承租权、限制收益权,且受出租权人诸多条件上的限制,许多重大事情需经出租人同意才能付诸行动。

    (5)都是土地使用权人,权利搭载的义务也不同。物权法的一个普遍原则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正比规则,权利项目越多,义务项目也就越多,反之越少。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人(收益租赁出租人)的义务肯定会多于土地承包用益权人(收益租赁承租人)。前者与后者形成合约时,可以将部分义务转嫁于后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的“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维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在承包人转包以后,便会形成两者之间的共同义务。

    中国现行的整个法律体系之中,没有“收益租赁权”和“收益租赁出租人”、“收益租赁承租人”等概念,也没有“用益权”的概念,有待于以后加以改进与充实。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25条

    相关名词: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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