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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9-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89-1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长效保护的基本规则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与长期承包制度应当遵从的基本规则如下。

    一、维持农用土地使用权的长期性稳定性

    土地承包期是土地承包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农民享有较长时间承包期是承包经营权中一项重要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本法规定的承包期是法定期限,非特殊情况下不得随意变更。

    维持农用土地使用权的长期性、稳定性,关系到农民是否可以得到长期保障的法律支持,关系到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和完善,关系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这是国家的物权政策规定的大方针,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

    维持农用土地使用权的长期性、稳定性,准确地说,是指某一轮承包到期以后,承包经营权人可以继续参与下一轮的承包,以保障其承包的延续性即长期性和稳定性。并不是说法定的每轮承包的期限越长越好。承包期过长,有可能产生新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甚至于导致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不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指的是:(1)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性、稳定性;(2)土地共有权的长期性、稳定性;(3)合理利用土地和用益物权原则的长期性、稳定性。

    所谓“维持农用土地使用权的长期性、稳定性”,是专指一级承包农用土地权利人而言。其他的承包土地,如二级、三级及其他跨等级的承包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的承包地等,不在此列之中。

    一级承包农用土地权利人中,依农民的身份权而定,可以分几种类型区别对待:(1)保持农用土地使用权的长期性、稳定性。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不保持农用土地使用权的长期性、稳定性。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对此,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农用土地使用权上男女平等原则

    中国法律规定,已婚、未婚、离婚、丧偶的妇女,在获得农用、家用土地所有权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待遇。因而,妇女获得土地的平均数量、使用期限,也与男子平等对待。

    农用土地使用权,是建立在相对平均主义即均田制和农村土地共有制基础上的享用型用益物权。国家免费为广大农民提供耕地、林地、牧草地、滩涂沼泽地、四荒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农用土地和住宅土地,以保障他们最基本的生产权、生活权和发展权,这是一种普惠制度,应当惠及广大妇女与儿童。

    《农村土地承包法》反复强调男女平等、男女平权的基本原则。第6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男女平等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0条作出了妇女承包土地长期性、稳定性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强调男女平等、男女平权的基本原则,不仅仅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享用型用益物权。男女培训、就业、社会保障机会平等的原则,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拆迁、征地补偿男女平等的原则,保留出嫁女离婚女丧偶女合法股份的原则等,也是其基本原则之一。

    既然男女平等、男女平权是一项基本原则,反映到承包期上,妇女的承包期应当是完整的承包期,不应当是临时的、零碎的承包期。即出嫁女、离婚女、丧偶女以及未婚女,无论是在统一分配土地时或者是在中途分配土地时,应当与国家规定的耕地、草地、林地的标准承包期相吻合,不应当是临时的、零碎的承包期。

    当然,以上论及男女平等、男女平权是一项基本原则,应当贯彻执行。确切地说,土地承包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期,在一个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之中,应当是男女老少人人平等,即分配土地和承包续期应当是人人平等,不得歧视。尽管法律未将此条文列入其中,这是题中应有之义。

    三、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与农民自治共管权结合的原则

    1.坚持原则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已经成为享用型用益物权,但专地专用、保护耕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更加重大。农民集体组织不能成为一盘散沙,对于所有的承包土地均具有共管权。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与农民自治共管权结合的原则必须坚持。

    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期长短,不影响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或者享用型用益物权的性质。同时,法律保护承包权人天然孽息、法定孽息及其他收获物的所有权。这两种孽息权利,与享用型用益物权是紧密结合的一套权利。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期,分别是30年、30年至50年、30年至70年(或以上),意味着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与承包期同步进行,同步保障,或者同步调整到下一轮继续承包。承包期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或者重新调整土地分配方案,进行下一轮的承包。

    土地用益物权是定限物权,当形成实质上的享用型土地用益物权时,其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相应地扩大并相对更大地自由行使,所得收益远大于非享用型土地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得种植业、养殖业的产品收入,可归承包人自主支配与分配,从享用型收益租赁权这一点上讲,一级承包经营权人的物权地位仅略低于土地所有权,而高于普通的收益租赁权。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发展之本。农民离开了土地和土地的权利,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末。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建立在土地共有制基础上的用益物权。集体承包时,集体成员是共有权人即集体土地用益物权共有权人之一。家庭承包时,家庭成员是共有权人即家庭土地用益物权共有权人之一。

    农村妇女结婚以后,即同已婚丈夫结成夫妻和家庭关系,形成了承包土地的家庭共有和夫妻共有关系,即共同共有关系。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应当成为离婚妇女及其所育子女分割取得的一部分。当然,村民小组有土地分配给离婚妇女及子女的调配权,也是一种变通的办法。她们作为集体共有制的一名成员,也有从中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2.均田制就是人人平等

    中国历史上发生过多次土地改革,包括由政府推动的和农民起义领袖发动的土地改革,名目繁多。土地改革的法理基础是均田制。以法律的强制性来推行均田制,比较有名的有北魏的《均田令》,享受分配国有土地的是,年满15岁的男男女女,包括奴婢也可以与妻妾一样的分得同等份额的耕田、桑田。但所分土地不得买卖。年老及身死,或奴婢出卖,还田政府。

    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是平均主义的土地分配制度,注重扶贫帮困、人口迁徙、技术措施,对于全世界的土地改革运动有着深刻影响。它庄严宣布:“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此处不足则迁彼处,彼处不足则迁此处。凡天下田丰荒相通,此处荒则转彼丰以赈此荒处,彼处荒则转此丰以赈彼荒处”,借以实现“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处不饱暖”的理想境界。至于分田方法,也是匠心独运。按土地沃瘠分为九等,分田时杂以九等、好丑各一半。分田标准,一按人口,不论男女,人多则多分,人少则少分;二按年龄,16岁以上成年人比15岁以下者多分一倍。

    及至孙中山国民政府的耕者有其田政策、中央苏区的土地法和井冈山土地法、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法大纲等等,都是建立在“均田制”即人人平等基础上的土地改革。

    所谓土地承包制,就是基本上进行土地的再分配。“公平、合理、效率、均衡”八字方针,应当成为承包期设置与调整的重要原则与指标。其实,土地改革、均田制、承包制等土地改制运动,完全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进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全策略的系统、动态管理。

    3.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是农民自治的权利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是农民自治的权利,其表现在按照法定的权限分配与调整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自主选择种植与养殖各业发展途径的权利,自由支配产品的生产、销售与消费的权利,农民兼业化经营的权利等等。

    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以及农村土地统辖权,是农村集体内部自治的权利。既然政策与法律允许农用土地基于他们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自由流转,为什么不可以进行合理调度与调整呢?况且,合理调度与调整是针对土地分配不公平合理来开刀的。外来本村的妇女及子女,他们也要种田、吃饭,也要生存、发展。村、组组织从革命的人道主义出发,进行合理的、必要的调度与调整农村土地,让其他权利人一同享受社会主义土地福利制度的优越性,有什么不好的呢?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执行已经经历了三十多年。承包期由10年期延长到15年期,后来又延长到30年期以上,由农、牧、林三大主业统一承包期到区别承包期,实质上形成了“马太效应”: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分得土地的和分得好土地的,当然心里很高兴。然而,没有分得土地的和没有分得好土地的,当然心里很不高兴。当有的人在花天酒地之时,有的农民兄弟可能会四处流浪,朝不保夕。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和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也不是万应灵丹,当然需要村民的自治权利来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共管共荣并兴利除弊。

    村民的自治权利贯穿于集体成员之间的一切重大事项。基于此自治权利,广大村民需要公平的平均分配与承包期限的良性互动,合理地调度、调整承包土地与承包期,应当不受任何单位与个人的干涉。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26条

    相关名词:

    〖土地承包用益物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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