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塑料工业网 - 竞技小说 -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在线阅读 -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85-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85-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85-1

    地役权合同一般内容

    地役权合同一般内容,等于说一般地役权合同的内容。如本条款所示的六项内容一样,是从内涵上来定义比较常见性的合同内容,大多数是必不可少的制式内容,也是提供给涉法合同当事人应用文的一些写作技巧。对于初学者来说,掌握一些基本技巧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是很实用的。

    本条款六项地役权合同一般内容简要解读如下。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此是明晰合同当事人主体的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几乎包括所有的合同都专门规定这几项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

    当事人的姓名,指当事人自然人的姓名,即私人自然人一人以上的真实姓名。有身份证的,应当加留个人身份证号码及其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行使地役权和让与供役地等民事行为,应当是18岁以上具有独立民事权利的公民、自然人,也包括在中国居住生活的外国人。此类自然人,均有个人的身份证等相应的证件,需要在合同中加以注明。

    2.当事人的名称

    当事人的名称,指当事人为行政法人、企事业单位法人或者其他单位或团体组织。签订合同时,应当由法人代表签订,并附有法人单位的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必要时应将法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身份证号码及其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一并记载在合同条款前面,以示公信。按照现行土地政策规定,地役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是土地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人等权利人。

    但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地役权当事人,应当具备国家土地信托所有权人身份;集体企事业单位作为地役权当事人,应当具备集体土地信托所有权人身份。不过这些特殊身份,目前仍然停留于基础研究阶段,没有形成法律要件。

    3.当事人的住所

    当事人的住所,指自然人当事人的常住住址,或者法人单位的注册地址,以及单位分支机构的的常住住址。是自有产权的住所,应当提供产权证、户口簿等及其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没有产权证的住所,应当提供户口簿或者租赁户主的租赁合同、户主证明及其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姓名、当事人的名称或当事人的住所变更的,需要作合同项目相应的变更,或者拟作地役权变更登记。此三项是非常重要的合同主体项目,需要双方当事人相互监督,自觉遵守合同的变更义务。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此是明晰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利用权人即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客体身份与土地位置的合同内容。是明晰合同当事人客体的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内容。几乎所有的土地权利类合同,均需作出土地位置的明示内容。

    1.供役地位置

    供役地位置,含土地使用权人供役地的实际面积、四至范围、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红线图等项内容,应当说明是地表供役地还是地上供役地、地下供役地,是否包括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在内,是农用土地还是建设用地或者是未利用地,是划拨的建设用地还是出让的建设用地、农村住宅建设用地或者农村工商业建设用地等项内容。

    2.需役地位置

    需役地位置,含土地利用权人需役地的实际面积、四至范围、地上附着物和构建物、红线图、标志性座标、实际用途等项内容,应当说明是地表供役地还是地上供役地、地下供役地,是否包括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在内,是农用土地还是建设用地或者是未利用地,是划拨的建设用地还是出让的建设用地、农村住宅建设用地或者农村工商业建设用地等项内容。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此是明晰土地利用权即地役权设立的目的和当事人确认地役权的一套方法。包括指土地利用的客体要件,单向利用或者双向利用的方法,单一不动产利用或者“房地合一”利用的方法,让利利用或者补偿利用的方法,长期利用或者短期利用的方法,惯用的方法或者新式的方法,积极地役权方法与消极地役权方法,表现地役权方法与不表现地役权方法,继续地役权方法与不继续地役权方法等目的与方法。

    其利用目的,指土地利用的客体要件或者事实要件的目的,即设立地役权是为了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是长期性利用或者临时性利用、有偿性利用或者无偿性利用、单向性利用或者合作性利用、专门的土地利用或者土地加房屋的利用等等。

    其利用的方法,指土地利用的主体要件或者事实要件的目的,包括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地役权设置的各种方法,包括主要方法与具体方法,以及是否运用地表地役权、地上地役权、地下地役权等方法。譬如,城市小区的排水管道,是单独使用还是共用一个排水管道、化粪池;田园地役权设立后,是用挖排水沟的方法,还是铺设排水管道的方法,还是架设地上水槽的方法等等。

    (四)利用期限

    此是明晰地役权设立与延续时间的规定。时间因素,与人物因素、地点因素、事件因素、权利因素等构成地役权的五大因素体系。凡是与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的合同,均应当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利用权的期限。这是因为,土地这一标的物,其使用寿命可达数十亿年,是任何标的物是不能与之比拟的。土地所有权人对于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利用权人的跟踪控制,必须负责任地规定使用期限。

    利用期限,即地役权人利用供役地的的具体起止时间。其起止时间,应当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期限之内,方为有效。地役权的任何一方,不得越权签订“超期”合同。地役权的土地利用期限,是地役权存续的重要依据,应当有明确的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地役权人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供役地人故意拒绝签订土地利用期限的内容,应当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地役权人可以继续利用供役地,供役地人不得因故阻扰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物权法许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使用期届满可以续期,那么,地役权设立以后也可以同时续期,这是法定的可利用期限,供役地人没有特殊的理由是不能中止地役权合同的。一般而论,建设用地之地役权是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地役权,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不动产利用权,地役权期限长一点是好的,短一点是不好的,大家是可以理解的。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此是明晰有偿使用供役地的一项内容。应当是地役权中的一种形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土地公有制国家中,无偿使用的供役地占主导地位的,有偿使用的供役地居从属地位的,本项目只不过是提供一个参考方式,并不是说地役权人一定要支付土地利用的费用。

    土地私有制国家关于地役权有偿使用方式,也是采取限制的办法进行物权化调整的。土地公有制国家更是倾向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并不一味地支持供役地人的所有主张。各地地役权的主体与客体不同,地役权种类繁多,差异总是存在的,哪些需要地役权人支付费用,哪些不需要支付费用,国家没有统一的明文规定,需要进行理论探索与实践检验。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即地役权人向供役地人如何负担土地占用费、地上附着物毁损赔偿费等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目前,物权法采取折中主义的做法。因为地役权亦可有偿使用,亦可无偿使用。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是有偿使用的,地役权人应当与供役地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费用的数额与支付的方法,是分期支付,还是一次性付清等。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更适合地役权的对应项目,如前面所示的“利用目的”,而不是土地的使用费。如两个村庄或者两个小区之间需要驳接一条公路,由需役地连接到供役地,甲方是地役权人,乙方是供役地人。因为建设公路对双方都有利,然而建设投资较大,乙方允许甲方将公路建设到自己土地统辖区内,不收取土地使用权费,但公路建设的全部费用由甲方即地役权人全部承担。这就是另类的“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于城市的通行、供水、排水、铺设管线的“利用目的”,基本上与支付土地占用费关联度很小,而与以上“利用目的”的自费或者经济补偿费的关联度很大。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此是明晰地役权设立、行使过程中发生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即合同当事人双方通过何种途径与方式来排除争议,如何行使其物权请求权。

    实际上,城市建设用地之地役权虽然很普及,但发生的争议并不多,因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明显优于集体所有制、私人所有制的土地所有权,并且有“第三者”介入供役地和需役地双方的当事人。农村住宅城市建设用地地役权、一家一户单干制的田野地役权,所发生的地役权的争议是最多的,比集体住宅城市建设用地之地役权、集体化的田野之地役权的争议增加了许多倍数。本条款本项目所谓“解决争议的方法”,主要是指农村一家一户单干制的田野地役权之争议与解决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可以成文法和习惯法并用。

    通过双方当事人和解、调解的办法来解决,是叫土方法,解决起来便利、快捷,省时省力,比较顾及当事人的面子,在农村地区适用比较广泛。以行政上的威权力来调解双方的争议,有时候甚至于比洋办法更加凑效,俗话说“县官不如现管”就是这个道理。

    双方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的途径来解决争议,以法律的强制性裁决为准,裁判效力强于土方法,在城市地区比较盛行。但是,城市的土地管理更加系统化、法制化,依靠行政的力量来处理地役权争议,即发布地役权执行决定书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强制执行的效果非常显著。人民法院判决书的效力优于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效力和行政机构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效力,裁决书效力优于基层调解书效力,在司法程序上权限有强弱之分。

    但是,人民法院判决书的效力优于行政机构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效力,只不过是微弱的效力,因为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构的相关行为只有批评建议权,没有指令权。就是说,中国法院的权力比外国法院的权力弱小一些,而且中国行政法庭的权力比民事法庭、刑事法庭的权力小许多。倘若当事人惹上行政案件就有可能遇到“民告官”的麻烦,应当留心一点厉害关系。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57条

    相关名词:

    〖地役权合同概述〗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