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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0-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0-2

    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

    一、基本概念

    担保物权,是中国物权法第三大类物权体系,是与所有权、用益物权三足鼎立的重要物权体系之一。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大类担保物权。其具有物债权、债物权、利用权、信托权、反定限物权、特别处分权等类别。所有权、用益物权归于普通物权法系,担保物权本属于担保物权法系。担保物权一般是从普通物权和普通债权中升格而成就的,逆转了所有权中心主义而实施债权中心主义。

    法定的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由担保物权法和法锁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其中某些特殊的担保物权并且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笔者将《中国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部分称之为“担保物权法”,将所有权、用益物权部分称之为“普通物权法”,将各种行政经济法和行政法中的专门财产物权法统称为“制度物权法”,得出结论是:(1)制度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法律效力;(2)担保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3)《中国物权法》中的所有权部分、用益物权部分和担保物权部分的不动产特种物权和部分的动产特种物权,加入了制度物权法的部分内容。

    担保物权之物权化方针,一改由“所有权中心论”转身“债权中心论”,二改由“物权关系中心论”转身“法锁关系中心论”,三改由“物权交易中心论”转身“债权交易中心论”,四改由“常规交易中心论”转身“非常规交易中心论”;不特别注重对特定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是着力于以担保法锁关系对特定财产交换价值的支配权和物上代位性,有计划有步骤地控制与变现债务人的担保财产所有权或者价款所有权,从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上确保债权有效率、有质量等可行性、可靠性的优先受偿实现,同时有利于促进社会特定形式的融资。

    1.狭义担保物权

    狭义担保物权,是指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主要的法定的担保物权,不包括次要的意定的担保物权。其物权调整的方向,是依法确保债权有效率、有质量等可行性、可靠性的实现,同时有利于促进社会特定形式的融资和债务负担与清偿。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的法锁关系,依各方的利益关系而各得其所,各自承担债务风险和物权风险。

    2.广义担保物权

    广义担保物权亦称之为“保险物权”,是指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以及按揭权、典当权、传贳权等类法锁关系中形成的物债权、债物权、利用权、信托权、反定限物权、特别处分权等法锁权利。

    广义担保物权与狭义担保物权相比如下。

    第一,其共同和共同特别之处主要有:广义的担保物权,一是均优于普通债权,担保债权人于担保物权实现时,均有优先受偿权;二是其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由内部的封闭的闭路循环系统,向外部开放的开路循环系统延伸,即从纯债权债务法锁关系演变成附加物权关系的混合债权债务法锁关系。

    第二,其不同和不同特别之处主要有:广义担保物权,一是不仅仅局限于担保物权的结果,更加注重担保物权的发生、生成、发展直到结果的显现;二是不仅仅局限于某种情形,而是将可能发生的另类情形也包括在内,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优先受偿的权利或者顺序就不一样;三是不仅仅局限于担保物权的部分内涵,而是从内涵上扩及外延和主要性质特征(如物债权、债物权、利用权、信托权、反定限物权、特别处分权);四是不仅仅局限于一般的物权现象、债权现象,更着重于解析物权化调整的大方向。

    二、四种外延

    担保物权四种外延如下。

    第一,它是加强型、复合型特种法锁物权。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清偿为目的的加强型、复合型特种法锁物权。这是担保物权与其他物权的最大区别。

    担保物权的成立,取材于债务关系法和物权关系法两大类财产关系法,融合了两大类财产关系法的法锁法内容,方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优先或者完全清偿,由单一形式选择向多种形式选择,由事后监控转变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控,由被动清偿转变为主动清偿、自动清偿,由众多债权人平均清偿转变为担保物权人优先清偿、完全清偿。

    普通法锁关系是不附加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以及按揭权、典当权、传贳权等类法锁关系,其法律效力限于一般性、软弱性、滞后性、难以监控性和清偿不能保证完全到位性的落后层面。在普通的法锁关系上增加了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便形成加强型、复合型特种法锁关系。整个法锁期间,债务人的所有权等可兑现财产一概被锁定,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所谓一改由“所有权中心论”转身“债权中心论”,二改由“物权关系中心论”转身“法锁关系中心论”,由此可见一斑。

    债务人所有权被法定限制、减权以后,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得以发挥、加权,并形成法定的控制权、统治权。如果债务人到期能够及时地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如数归还债务人的原有物权;相反地,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并完全受偿的权利。

    第二,它有法定的控制权、统治权和超级物权。

    担保物权形成法定的控制权、统治权,容易确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顺利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的最主要效力源泉,也是一种超级物权,可以债权对抗所有权、用益物权等特定的普通物权。这是担保物权的最大特色。

    担保物权一旦成立,债权人对于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交换方式形成准占有、准处分和优先取得的控制权、统治权,可以于义务人不配合的情况下,自行决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且未经担保物权人、债权人同意,担保人、债务人不能擅自处分担保财产。在担保物权法锁存续期间,打开法锁的只能是由担保物权人决定,不能由担保人决定。

    担保物权人对于担保人、债务人的优先受偿权,基于优先取得的控制权、统治权,基于加强型、复合型特种法锁关系。一般而论,担保物权依附于主债权,由于以上两层权利支配关系和两类法锁关系,又可以独立于主债权而自行安排、自行发挥其效力。这是因为主债权的效力已经信托、转移给了担保物权,增强了自主性。

    优先取得的控制权、统治权,实际上形成了超级物权。物权关系法里面所有权是王牌物权,由于债务关系法的介入,不得不屈从于担保物权。这种所有权的限制,并不是公法意义上的限制,而是私法意义上的限制。这是最有意思的一面,这是担保物权的最大特色。

    优先取得的控制权、统治权,是分阶段进行的。在债务清偿缓冲期限以内,控制担保人不得擅自处分担保财产,规规矩矩地听从担保物权人的安排和监控。在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以后,优先取得的控制权、统治权兑现为优先受偿权,并直接依法剥夺担保人的财产权为已有。所谓三改由“物权交易中心论”转身“债权交易中心论”,四改由“常规交易中心论”转身“非常规交易中心论”,由此可见担保物权别具一格。

    第三,它是自立法锁或者代位法锁的物权。

    担保物权是建立在债务人或第三人财产权上的自立法锁或者代位法锁的权利。设立方面,比其他物权更具有主体、客体的灵活性功能。

    担保物权的设立,可以是定向设立,也可以代位设立。

    定向设立,是债权人直接与债务人设立担保物权,而不需要第三人来帮助,由此自立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由于直接和相互信任,使得这种形式最为流行。

    代位设立,是债权人间接与债务人设立担保物权,即债务人、担保人由第三者来代替,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由自立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演变为代位的法锁关系。

    上述两种法锁关系,不是绝对排斥的,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融合的,如半自立、半代位两种混合的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也是可以同时存在的。

    第四,它是物上代位性、保全性功能的保险物权。

    担保物权,本质上也就是保险物权,可以说是双方保险物权或者多方保险物权。

    如“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实质上是债务人以自己的或者代理人的财产通过抵押、质押、留置等方式,投入了一个按期履行债务的“承诺保险”;与此同时,债权人在行使担保物权的过程中,实行“四改”的物权化方针,通过代位控制法、远程控制法、过程控制法、优先受偿权法、财产保全受偿法等有效办法,投入了一个按期实现债权的“财产保险”。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的法锁关系,各自依照义务范围承担债务风险和物权风险。

    担保物权具备物上价值和清偿的代位性、保全性,法锁的核心作用在于锁定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保全担保财产交换价值免受损失。

    担保物权有两个最主要的目的,一是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完全清偿,一是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为了保障以上目标管理的落实和目的的实现,设置了物上价值和清偿的代位性、保全性功能。

    担保物权的物上价值和清偿的代位性、保全性,指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并不以使用担保财产为目的,而是以取得该财产的交换价值为目的。每当担保财产灭失、毁损或者擅自转移,但替代该财产的交换价值还存在的,担保物权的效力依然能够发挥。但此时担保物权的效力转移到了该替代物上或者该替代责任人上。

    关于担保物权的分类,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著名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和陈华彬教授作出了如下精辟的总结,并已经成为各种教科书的通说:担保物权共分为六大类别:(一)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二)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三)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四)定限性担保物权与权利转移性担保物权;(五)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六)典型担保物权与非典型担保物权。(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第305~第306页)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70条

    相关名词:

    〖担保物权之物债权与债物权〗〖担保物权之土地利用权与信托物权〗〖担保物权之反定限物权〗〖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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