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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2-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2-2

    物上代位权溯及效力机制

    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亦即担保物权之物上代位权溯及效力机制。其依据的是担保物权关系法、担保法锁关系法和优先受偿权法的一般均衡原理,给予担保物权人营造代位的溯及权或追及权、追击权,包括优先权、排他权、对抗权、抗辩权等物上请求权之“保险式物权”,采取价金委付、保险金委付、赔偿金委付或者补偿金委付等办法,将担保物权人的物上代位权落到实处。

    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客观要件已经形成的追及权、代位权机制,重要的问题,在于人们了解他们、熟练地运用他们。否则,就会浪费法律资源,降低以至丧失担保物权溯及效力。二是指客观要件形成以后的主观能动性,夯实基础,建设好担保物权的配套工程,积极拓展担保范围,防患于未然。

    担保物权溯及效力的客观要件,上溯及主债权合同,中溯及担保债权合同,下溯及典型的物上代位权合同或者非典型的物上代位权合同。这是意定的担保物权溯及效力。除此以外,本条款以及相关条款担保物权溯及效力的规定,是最好的法定担保物权溯及效力。从意定和法定两个层面,彰显了担保范围上“双保险”机制:债权债务关系的法锁保险和物权关系的法锁保险,以及本位标的物与代位标的物关系上也形成了法锁“双保险”。

    当然,主债权合同、担保债权合同和代位权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登记,也可以说是债权人主观能动性发挥的结果。但要看具体内容是什么,是否有的放矢等等。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就是要求人们一丝不苟地做好每一件事情,免得功亏一篑。

    根据本条款的题义,债权人在担保期间,应当结合自己的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以及物上代位权、反定限物权、财产保全权、特别处分权(含特别提款权)等担保物权溯及效力的组合权利,作好积极的充分的准备。

    以下几个技术项目,是债权人作好积极的充分的准备应当考虑的因素。

    物上代位权的行使是通过委付的办法实行的。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3)委付不得附有条件。(4)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以上条件,是从普通保险物权的定义中摘取的。担保物权也是保险物权,但其法律效力优于普通保险物权的法律效力。司法考试中曾经提到“物上代位权”、“委付”及其案例,一些题目是否很标准也未可知。百度百科上的《物上代位权》词条,将普通的保险金与担保物的保险金混为一谈,没有区分担保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之间不同的法律效力,也没有说明担保物权人的物上代位权与保险人的物上代位权的不同之处,实为遗憾。

    1.价金委付

    价金,亦称价款,即可以就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来考量的基本经济指标。从主债权合同、担保债权合同到代位权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登记中,应当密切关注这一经济指标,应当设立一些保全或者保值的契约,免得日后发生经济纠纷。

    尽管物权法本条款未提及价金这一项目。明白人都知道,这是所有债权合同中必须有的主角。从那个合同跳到这个合同,从单一法锁关系跳到双重甚至于多重法锁关系中,从本位物权关系跳到扩展物权关系中,很多事情会发生变化,有些变化是始料不及的。债权人应当全盘规划,谨慎行事。否则,担保物权溯及效力会放松警惕性而大打折扣。

    2.保险金委付

    保险金,一般指财产保险金。担保人对担保财产保险的,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发生而致使担保财产毁损、灭失的,担保人可以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此项保险金可以作为代位权标的物用于债权人代位受偿。如果债务人拒绝债权人代位受偿,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担保物权溯及效力的追索权。

    债权人应当注意的是:(1)如果是抵押人保管抵押财产,并且有担保财产毁损、灭失之虞,应当提醒抵押人主动购买商业财产保险。否则,债权人有权不准许该“危险物”作为抵押物。购买商业财产保险的内容,应当在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登记中得以落实。因为财产保险是“四两拨千金”,保险金额并不高,抵押人没有正当理由,是不可以拒绝抵押权人的善意劝告的。(2)如果是债权人保管质押、留置财产,并且有担保财产毁损、灭失之虞,债权人应当主动积极地购买商业财产保险。其保险的作用,也是为了减少损失,同时也是为了减轻代理人的负担。同时也有利于担保物权人的债权实现或者完全清偿。

    应当定一个原则,即担保标的物谁保管,就由谁购买财产保险,否则,后果自负。

    3.补偿金委付

    补偿金,指国家征收所担保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担保人(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信托所有权人或信托土地使用权人)从国家得到的经济补偿金。此项补偿金可以作为代位权标的物用于债权人代位受偿。如果债务人拒绝债权人代位受偿,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担保物权溯及效力的追索权。

    物权法第42条第3款明确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国家征收是不定时的,而担保物权是有期限的。如城市居民将自己的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不料,房屋被国家征收,其所得的补偿金应当作为抵押物的代位物对待,用于债权人代位受偿。

    4.赔偿金委付

    赔偿金,也是担保物权损害赔偿金。对于担保物权人而言,类似于本条款之损害赔偿金,多发生于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的事实要件上。

    如果价金、保险金、补偿金对于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那么,赔偿金也同样地具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本法第173条“担保范围”的规定,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同属于惩罚性质的“罚金”,可以单独执行,也可以合并执行。不过“赔偿金”比“违约金”的惩罚程度更高一些。

    应当说,这一物权请求权,不为债权人所独有,债务人于适格的条件下也有这种权利。如本法第215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34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种赔偿金是反义的赔偿金,倒是债权人、担保人的物上请求权,不是债权人的物上(代位)请求权。

    应当注意的是:(1)毁损、灭失担保财产的是非本物权关系内部的第三人,支付赔偿金的也是第三人;(2)赔偿金得偿的是抵押、质押、被留置的债务人或担保人,担保债权人通过自己加权和让债权人或担保人除权的办法来行使后发制人的“优先受偿权”,或者物上代位权;(3)如果是债权人毁损、灭失担保财产的,不但不能取得赔偿金,而且还需要负向债务人或担保人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第58条规定的“抵押物灭失的法律后果”是: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第73条规定的“质物灭失的法律后果”是:质押权因质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这些简要的原则性规定,也可以看出抵押权、质押权法锁关系可拓展的脉络,物上代位性和担保物权溯及效力之所在据点。

    5.实时执行与提早执行

    实时执行与提早执行,是“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的关键性一环。指担保物权溯及效力之追索权的执行,于非应急情势与应急情势下,生成两种执行方法。无论是哪种方法,只要符合客观要件,都会受法律保护。

    (1)实时执行

    追索权或者代位权的实时执行,指担保物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抓紧时机实时执行。在这种情形下,无论是否发生如本条款列举的“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急迫情形,担保物权人当然可以义无反顾地可以实现自己的优先受偿权。当然,如果是发生了“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急迫情形,担保物权人当然可以立即在代位物上行使特别处分权(代位权),实现自己的优先受偿权,甚至于可以提早执行。

    (2)提早执行

    追索权或者代位权的提早执行,指担保物权人的债权未到期,或者并未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抓紧时机提早执行。在这种情形下,发生如本条款列举的“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急迫情形,担保物权人追索权或者代位权可以提早执行,以应对突然的变故,防止实现债权落空。最直截了当的办法,是采取货币化兑现的一揽子办法,如主债权与担保债权一并清偿的办法,加上价金、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或者违约金一并清偿的办法,统筹解决,快刀斩乱麻。

    (3)提早执行是优化“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的一项特权

    实时执行与提早执行,所面对的是“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急迫情形,可能进一步面临着债务人回避债务、转移钱款、账目等急迫情形,甚至于面临着债务人远走高飞、不知所踪等急迫情形。为了保护债权人优先受偿、完全受偿等合法权益,法律认同担保物权人的担保物权溯及效力、代位效力,可算得上是尚方宝剑,可以“先斩后奏”。

    实质上,“提早执行”也是“实时执行”。就是说,担保物权人可以“实时”地应对“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急迫情形,“提早执行”也不算“提早”。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叫“时空上的代位权力”和“时空上的代位效力”。

    “提早执行”担保物权溯及效力和追索权优于、大于“实时执行”,是一种拟定特权、特别处分权的效力,可以不依“担保合同期限届满执行”的条件而提前行使,这也是任何其他经济合同或民事合同所不具备的绝对优势的法律要件。譬如,抵押人将抵押物擅自让与第三人,已经构成担保违约的客观事实,有逃避债务之嫌。依担保物权溯及效力和追索权效力,抵押权人于抵押期限届满之前,便可申请法院拍卖该抵押物,并从卖得价金中优先受偿。法院应当支持债权人“提早执行”的诉讼请求,以便于节约诉讼资源,优化“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74条

    相关名词:

    〖物上代位权溯及效力〗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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