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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5-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5-2

    三角债担保制

    三角债担保制,是连带担保或者连坐担保制,这是由三角债担保的主体关系、法锁关系等关系形成的担保制度。指的是第三人担保亦即代理担保、三角债的定限担保包括第三人追偿担保的一整套担保制度。其目的在于,基于担保债权保护主义的物权化方针,想方设法最大限度地扩大担保对象,保护担保物权、定限担保物权的安全,较好地平衡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担保三角债主体

    担保人,亦称第三人、代理担保人、信托担保人,本条款专指依合约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不包括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在内。即第三人是债务人的受托人、代理人,债务人是第三人的委托人、被代理人。依物权法第173条规定的担保范围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依该法第171条规定的反担保行使对于债权人、债务人的定限物权,限制他们的担保行为,制止他们的专权、越权、侵权等欺诈行为,维护担保人的合法地位和合法权益。

    三角债,亦称担保物权的三角债,是法定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形式。

    三角债由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三方面组成。其中:(1)债权人,是主债权合同和担保合同中首要的当事人。以上两项合同,是围绕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权和优先清偿权展开的,主要的对象是债务人,其次是第三人(假设存在)。(2)债务人,是主债务合同和担保合同中的当事人,对债权人或者代理担保债权人先后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3)第三人,是三角债的中间人,一方面是债权人的后发债务人、代理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来为债务人清偿债务,为债务人负责,同时也为债权人负责;另一方面是债务人的债权人,即代理担保合同圆满执行完毕以后的债权人;在此之前是担保债务的受托人、代理人。

    三角债由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三方面组成,是一种特定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形式。一般而论,如果没有需要和可能,就不会有第三人插足,那样的话,就不会存在法定的“三角债关系”了。因为有需要和可能,或者说债务人为了缓解自己的债务负担与危机,才不得不使出最后的“撒手锏”,请求第三者排忧解难。

    二、担保三角债关系

    以上讲的三角债主体,当然是三角债主体关系的一部分。那么,还有其他一些三角债关系也要讲一讲。

    1.担保三角形法锁关系

    担保物权之三角债关系,本质上是三角形法锁关系,或者是双重性、多重性法锁关系。一般的担保物权就是双重性法锁关系,就是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主体上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法锁关系外加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有第三者介入的担保物权就是多重性法锁关系,就是新旧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和新旧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主体上是新旧债权人与新旧债务人的法锁关系外加新旧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其中,以上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包括了主债权合同的法锁关系和担保债权合同的法锁关系。

    关于债的定义,早期的罗马法均有精妙的定义。其中,《法学阶梯》认为“债是拘束我们根据国家的法律而为一定给付的法锁。”《学说汇纂》阐释为“债的本质并不是要请求某物或者某役权,而是使他人给与某物、为某事或为某物的给付。”得据此请求他人为一定给付,有此请求权的人是债权人;据此应请求而为一定给付,承担给付义务的是债务人。法锁约束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而不是强制的。这种约束之所以能够实现,是由于国家法律的维护。

    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形式上好像是法定的,内容上好像是意定的。无论是法定的还是意定的,如果当事人不同意担保物权方式或者不同意某些担保方面的项目内容,那么,只能维持主债权合同那种单一性的法锁关系,不发展双重或者多重法锁关系。

    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的物权化、法锁化指针,是采取意定生效主义——须先经第三人、后经债权人和债务人书面同意才能达成“一致性”协议,第三人才能提供有目的、有计划、有范围的担保,形成法定的三角债关系。

    2.第三人担保制

    第三人担保制,是由“人保连坐制”和“物保连坐制”组成的物权化、法锁化物权制度,即意定生效的定限物权制度。

    首先,三个担保书面合同是第三人担保制的载体。

    第三人担保制,实际上是由三个担保书面合同组成的:

    第一个,是债务人请求第三人为担保其债务而成立的委托合同,注明委托理由、事项、期限与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个,是由受托担保人与债务人为订立追偿担保合同,注明担保人的债权和委托人的债务等项内容;

    第三个,才是受托担保人、债务人一方与债权人即担保物权人一方签订担保合同。

    由此可见,担保人和债务人都与以上三个担保类合同都有关联。除此之外,债务人还与主债权合同有关联,这样一来,债务人为了清偿债务,一共与四个合同有关联。债权人与代理的担保合同有关联,另外也与主债权合同有关联,一共与两个合同有关联。

    所谓法锁关系、第三人担保制,所利用的载体,就是“三人制”、“三合同制”(委托合同、追偿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外加“主债权制”(原本债权合同,与第三人无关),简称为“三三一制”。

    其次,是“人保连坐制”。

    尽管物权法只承认“物保”制度,如果第三人担保制发生欺诈性侵权事件,“连坐”制度是少不了的:

    (1)如果债务人联合第三人欺诈债权人,那么,债务人与第三人均要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债务人联合债权人欺诈第三人,那么,债务人与债权人均要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债权人联合第三人欺诈债务人,那么,债权人与第三人均要向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4)如果债权人联合债务人欺诈第三人,那么,债权人与债务人均要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是从人保连坐制度上来说明第三人担保制的。

    再次,是物保连坐制。

    如果从合同违约数目上来看,也可能存在合同物保的连坐制度:

    (1)债务人所关联的合同是“1 3”制(1主债务、3担保委托),其中一个合同违约,可能涉及到3~4个合同违约;

    (2)第三人所关联的合同是“1 1 1”制(1受托、1反担保、1代理担保),其中一个合同违约,可能涉及到3个合同违约;

    (3)债权人所关联的合同是“1 1”制(1主债权法锁、1担保债权法锁),其中一个合同违约,可能涉及到1~2个合同违约。

    担保合同更须信守诚实。因为,担保合同的成文法因素高于普通合同的成文法因素,要求更加严格、更加规范。

    三、担保人定限三角债的注意事项

    担保人定限三角债的注意事项,亦即“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转移”的注意事项,也是解读本条款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权威专家的解读,将注意事项总结如下:

    第一,定限担保的对象,只能是适用于第三人。

    本条款所提供的定限担保的对象,只能是适用于第三人。如果没有第三人介入而充当代理担保人,那么,所担保的财产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合同也是经过自己同意而签订的,没有与第三人委托担保或反担保的关系,也就不存在担保义务和担保责任的第三人法锁关系。

    第二,定限担保的免责,只能是债权人同意。

    按照法定程序,第三人提供担保,就是意定的代理债务人,未经债权人书面许可,不得将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转嫁于他人。假若要转嫁于他人,必须有合法的程序和合法的依据。除非债权人明确放弃担保物权(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除外),或者债务的受让人明确表示愿意代为提供新的担保。否则,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债务人担保责任的免除。

    第三,定限担保的同意,只能是书面同意。

    定限担保的一个法定程序,就是要尊重债权人的意愿,并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转移担保债务、让第三人提供担保。否则,就缺乏法律效力和诚信基础。如果不是书面,而是口头等形式,可被视为缺乏法定的事实要件,视为不存在担保人的同意。

    但是,第三人已经成为担保人后,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擅自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仍然视为有效的变更法锁关系,但不包括担保人反担保债权法锁关系在内。一方面,为债权人、债务人清偿债权债务广开门路、财路也是不错的方式,法律亦无禁止之意;另一方面,也会通过其他方式(比如启动反担保的特殊措施)照顾到担保人的权益。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载体有文字或图形符号内容的形式,即广义上的书面形式。狭义的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不在本命题之列。

    第四,定限担保的债务,是广义上的债务。

    定限担保的一个指标,就是债权人书面同意转移担保债务、让第三人提供担保后,要确定的是广义上的债务还是狭义上的债务。狭义上的债务,仅指第三人代理全部债务;广义上的债务,指第三人代理全部债务或者部分债务,两者之间可以任意选择,主要由第三人来选择——采第三人意定生效主义形式。

    第三人为债务人担保债务,完全是依据自身条件和自己的意愿进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能对第三人妄加指令。否则,不利于第三人担保债务活动的正常进行,结果会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不利。

    第五,定限担保的范围,视情况或需要而定。

    定限担保的免责条件,不是法定的,而是意定的——采债权人意定生效主义形式,法律尊重债权人的意愿,不作强制性规定。但是,按照合同法的禁止性原则而论,违反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除外。

    求证:(1)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全部债务的,可以免除担保人全部担保责任;(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部分债务的,可以免除担保人部分的担保责任,此时,担保人不得要求免除全部担保责任——这也是本条款“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的内涵。

    物权法第171条提到了反担保制度,而本条款却未提及这种制度,可能有其他的用意。反担保制度,正确的提法应当是第三人追偿担保制度。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75条

    相关名词:

    〖担保人三角债定限担保〗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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