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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9-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9-2

    动产抵押范围概述

    一、动产抵押范围

    动产抵押范围,指以物权法第180条所明示的动产抵押范围,其比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更加宽广的动产抵押范围。其中,第4项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第5项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都是物权法在担保法基础上新增加的担保范围。学术界认为,增加这些规定,可以大大拓宽抵押财产范围,有利于促进融资,发展企业经济,意义非常重大。

    对于动产抵押范围的判别方法,应当有以下几点选择性的余地:(1)所有抵押的动产是否禁止流通、禁止抵押与转让的财产;(2)规范化所有抵押的动产,应当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物权价值、交换价值的财产;(3)只有所有权人或者信托所有权人才能抵押与处分的财产;(4)规范化所有抵押的动产是否能够与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不动产一并抵押;(5)所抵押的动产是否可以抵押,当法无明文规定怎么办?

    物权法第184条列举了6种不得抵押的财产,其中第6项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这种规定,与物权法第180条第7项“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的规定是严重相对的,里面有许多焦点、难点问题,一时半会儿也讲不清楚。立法者的意思是,所有能够抵押的财产一律不予禁止。现实情况是,对于各种不动产基本上有明文规定;对于动产而言,估计有数百万种,根本就无法一一规定。

    动产抵押范围,是与不动产抵押不同性质的抵押范围。其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点:一是有财产所有权的动产客体和主体才能够格动产抵押;二是一般不需要将一种财产连同另外的财产一同抵押,动产财产与动产权利是一致性的权利;三是抵押简单化,但抵押权利人的控制权相对薄弱一些。因为动产是动的,容易流失、消灭、毁损,并且其交换价值容易随着商品市场的变化而波动,故债权人对于动产作为财产抵押多少有些不放心,而“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法可以缓解以上矛盾,遂成为动产抵押权的宠儿与幸运儿。四是动产抵押受制度物权法即行政经济法禁止与限制的对象少很多,亦即动产抵押的自由程度比不动产抵押的自由程度明显提高,但也考验抵押权人智慧与能力,提防某些抵押财产名不副实。

    本条款列举了三项动产抵押范围,它们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以上项目有些是新的规定。

    如担保法第34条第2、第4项规定的动产抵押范围是: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所明示的动产抵押范围相对较窄小,后来的物权法作出了一些补充规定。

    动产抵押范围,是非常容易理解的担保对象,不需要作太多的解释。动产抵押物数量庞大,种类繁多,本条款只限于代表性的品种。按照一般的理解,凡是抵押当事人认为可以抵押而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成为抵押标的物的。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1)生产设备:全称是生产、工作设备。生产设备,包括生产企业的机床、刨床、钻床、电气、物理化学实验、仪器仪表、装卸机械及纺织机、缝纫机等各行业的专业设备,农业用途的拖拉机、收割机、抽水机、脱粒机、渔船等设备。工作设备,包括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扫描机、传真机、影碟机、办公台桌等办公设备。

    (2)原材料:指用于制造产成品的原料和材料。包括用于冶炼加工的矿石,用于发电的原煤、原油和原铀,用于制造焦炭的原煤,用于食品加工或者饲料的粮食等均属于原料;用于建筑房屋的水泥、沙石、砖瓦、钢筋、铝合金,用于制作家俱的木料等均属于材料。

    (3)半成品:指尚未生产加工完毕的粗端产品。如工件铸造出来后未经过车床、铣床、钻床等加工的毛坯产品,尚未缝合纽扣的服装、尚未成熟的农作物等。

    (4)产品:指生产加工出来的成品,一般指合格产品。譬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轮船等交通工具,配电、仪表、仪器、车床、空压机、发电机等生产设备,大米、玉米、面粉、粉条等生活用品。

    笔者将以上抵押形式为“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如果说,将以上诸种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结合在一起,那么就更有意思了。“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可以发生蝴蝶效应,在此之上再加上不动产的权威效应,就可聚合成瓦拉赫效应:让强者更强,让弱者不弱。

    2.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此项可以这样推导,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已经建成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更是可以抵押。

    担保法没有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此项规定,是物权法的新规定。应当注意的是,此项规定的配套工程附加了抵押登记对抗主义,是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成功抵押登记,才能有效地对抗第三人的善意占有行为。

    3.交通运输工具

    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船舶、火车和货车、小轿车、交通车等机动车辆等。

    以上动产有几个共同的特点:一是财产相当昂贵或者十分昂贵,或者很有实用价值与经济价值,一般可以归入高档商品之列。二是确认与保护以上动产的权利,有专门的或者特别的规定。如要求财产所有权人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以上财产的抵押需要登记,就是财产抵押登记。不登记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取得与占有。西方国家对于以上动产的各种登记,均采取统一的登记生效主义,没有任何价钱可讲的。

    中国目前没有这么严格要求,有的是采登记生效主义的制度,有的是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制度。无论如何,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都不应当掉以轻心,必须认真对待,自觉地登记才是上策。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1.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是一项兜底性规定。其意义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给予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以更大程度上的自由空间,以适应经济社会放开搞活和居民日常工作生活的需要。这项规定,正好与物权法第184条第6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的兜底性规定相对,实际上是个两难选择题。我们把物权法、担保法背诵个滚瓜烂熟也恐怕是不行的,肯定需要旁征博引。

    商品经济活动中将会有更多的民事主体参与抵押活动,特别是融资活动、购买商品房或者汽车的活动等等,甚至于为了子女上学、留学,为了治病救人等应急活动用自己的财产或者利用第三人的财产用于抵押。

    此项兜底性规定,一般而论,主要是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动产标的物抵押。不动产标的物抵押,因涉及到地产权问题,本身的门槛较高而被拒之门外。这一点应当注意。

    立法专家在解释本项问题时,都相当谨慎保守,没有举出具体的例子。依愚之见,在私有财产中,许多东西都是可以抵押的。如金银首饰、玉器首饰、私人古董文物瓷器、私人字画、私人藏书、金币银币等等值钱的宝贝东西,都可以作为抵押物使用,用于融资抵押,或者用于还债抵押,应当说都是可以的。不过,以上贵重物品多数抵押人是向典当行抵押融资,较少向商业银行抵押融资。

    某些城市的典当行非常红火,观察其主要抵押物,就是那些值钱的宝贝东西。这就说明了以上物品列入抵押范围,早已成就了事实,并被担保法等法律认可了。

    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是指抵押范围相对的从宽处理,不要求也不允许法律部门和行政单位干涉民众自由抵押的事务,主要是顺应市场机制、市场调节作用。只要同时符合以下两个要件即可:

    (1)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抵押的财产;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该财产有处分权。

    有关立法专家作出了“企业打包担保”的指示,也可能超出抵押的方式之外,增加质押或者留置的方式。

    企业可以将企业的动产、不动产及其某些权利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担保。比如,将厂房、机器设备、库存产成品、工业产权等财产作为总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企业将财产一并抵押时,各项财产的数量、质量、状况和价值都应当是明确的。

    以上专家没有提到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尽管本条款的前三项不动产抵押范围的意义中包含了“房地合一”、“主从合一”的精神,但不见得每个人都懂得这些大道理的。

    2.关注国有企业等违法抵押行为

    国有企业大改制以来,确有许多企业抵押厂房而不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发生企业关闭、停业、合并、合资、转产等大事不妙清偿债务或者产权时,其土地使用权白白送给了抵押权人,国有资产流失十分惊人。因此,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问题,我们应当时时讲,天天讲——这是关键性、纲领性词组,应当时刻重视它。

    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制度物权法,已经对于企业国有资产的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国有企业的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以及他们一起和一并监管国有资产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项内容有了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包括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实际上在扮演着两种角色:(1)在前台,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扮演着普通民事主体的角色,似乎与一般民事主体没有什么区别;(2)在幕后,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扮演着为国家财产保值增值的角色,一般民事主体有显著的区别。

    企业国有资产法没有专门点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及其担保财产问题,而从77个条款中远远超出以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和对世关系的范围,并且法律责任也很明确,均具有特别重要的立法意义。

    如第30条的规定是:“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这些内容需要我们去认真领会,既有微观的担保物权法,也有宏观的担保物权法,而且制度物权法的色彩十分浓厚。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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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财产范围概述〗〖不动产抵押范围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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