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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70-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70-2

    抵押公益事业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

    一、基本理念

    抵押公益事业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指法律禁止抵押、转让、处分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应当属于高级零物权,仅次于禁止抵押、转让、处分土地所有权。主要由所有制制度、信托所有权制度和抵押物权制度规范与控制。

    首先,公共利益高于一切。

    战后各个国家争先恐后地实行福利社会主义,普遍推行“公共利益高于一切”的基本原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设置公益事业财产防火墙、高压线,禁止抵押、转让、处分是既定方针,永远也不能动摇。

    其次,国家提供的社会公共品一样也不能少。

    国家再困难也不能随意抵押、转让、处分公益事业财产,这些财产是国家提供的社会公共品,一样也不能少。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

    其三,公益事业财产自由抵押、转让、处分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隐患。

    公益事业财产是一律禁止流通的特殊财产,自由抵押、转让、处分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隐患。导致很多孩子不能上学,对于国家和个人留下了缺钙病的隐患。病人不能方便就医,会失去健康与生命。总之,对于整个社会是有害无益、遗患无穷的。

    其四,抵押公益事业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是法定的铁律。

    对于每个国家而言,抵押公益事业财产属于高级零物权是法定的铁律。再穷也不能穷教育,再苦也不能苦孩子。破坏公益事业财产,就是破坏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与安全,任何人也不能容允。

    二、一般分析

    立法专家指示,无论是公办的或者是民办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一律禁止抵押。其他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也不得抵押,比如,不得将公共图书馆、科学技术馆、博物馆、国家美术馆、少年宫、工人文化宫、敬老院、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社会公益目的的设施抵押。

    首先,公益事业的不动产,是为了满足社会主义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而建设的,社会公共利益优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经济利益。如果不禁止此类不动产的抵押,就会与福利社会主义的建设目标背道而驰,颠倒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对于公众利益产生直接的损害。

    公益事业的基本职责与社会义务,就是为社会提供合格的公共服务品,满足人们接受教育和医疗卫生保健的需要。

    中国有近14亿人口,文化技术素质相对偏低,基础教育、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的硬件和软件严重不足。加上历年来教育投资资源累积下来的缺口、欠账太多,加剧了教育需求量与供给量的比例失衡。国家在努力发展公办教育事业的同时,也大力鼓励民营企业、民营资本投入到教育上来,并给予了政策上许多优惠条件。稳定教育事业,也是稳定局势、稳定社会、稳定群众、稳定未来的必要措施,也是法定的普及教育的社会制度使然。

    医疗卫生保健事业,也关系到城乡居民的治病救人以至于生老病死的重大公共品供给制度的稳定性。中国底子薄、人口基数大,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投入本来就不大,加上环境污染的加重,老年化时代的来临,医疗卫生保健严重不足。国家在努力发展公办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同时,也大力鼓励民营企业、民营资本投入到医疗卫生保健事业上来,并给予了政策上许多优惠条件。稳定医疗卫生保健事业,也是稳定局势、稳定社会、稳定群众、稳定未来的必要措施,也是法定的大力发展医疗卫生保健的社会制度使然。

    其次,为了大力发展公益事业,国家对于公办的事业单位、民办的社会团体给予了投资政策、税收政策和土地使用权政策和批建政策等给予了大量优惠与扶持。目的在于努力增加学校、幼儿园教育和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公共品投入,增加有效供给量。如果不禁止此类不动产的抵押,就会发生当事人只要权利、不尽义务的非物权化倾向,是违反物权法关于权利与义务相对均衡的原则立场。

    学校、幼儿园和医疗卫生单位,从各个项目的批准立项,到财政拨款、划拨土地使用权、建设医疗卫生设施和各种配套设备,以及人才的培养和税收的优惠等等,国家几乎是有求必应。国家寄予事业、团体单位以厚望,两者之间是信托物权关系。如果违背这种信托物权关系,当然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当然是要财产所有权人、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才行。

    有的地方的官员,以学校、幼儿园和医疗卫生单位“长期亏损、地方财政不堪重负”为由,不遵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也不走法律程序、不经当地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就擅自抵押、转让公有学校、幼儿园和医疗卫生单位给私人资本家或者管理人员。这种破坏公有制和公共事业的行为,是“人治代替法治”和“权大于法”的恶劣的违法行为,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上级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法院均有权制止这种违法乱纪的行为,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对于这种官员而言,本身是属于“零物权”范畴,即使是造成了既成事实,也要采取一票否决权或者定向否决权的办法来制止其违法行政的恶劣行为,追回国有资产和相关设施,恢复正常的教学与医疗工作秩序。

    其三,如果胡乱的抵押、转让学校、幼儿园和医疗卫生单位,是不是又要让3000多万人回家吃老米、喝西北风去呢?

    据新华网2011年11月26日披露,全国共有事业单位130万个,从业人员约3000万人。在这些事业单位中,人数最多的是教育、卫生、文化、科研系统。教育事业单位48万个,人员1400万,约占事业单位人员总数的50%;卫生事业单位10万个,人员400万,约占事业单位人员总数的15%;文化事业单位8万个,人员150万,约占事业单位人员总数的4%;科研事业单位8000多个,人员69万,约占事业单位人员总数的2。4%。

    以上在职在编制的事业单位人员已经达3019万人,在职而不在编制的事业单位人员未计在内。另有900多万离退休的事业单位人员也未计在内。官方媒体宣布,中国事业单位人员超过4000万人。

    胡乱的抵押、转让学校、幼儿园和医疗卫生单位,是“杀鸡取卵”和“断子绝孙”。一是,那样的抵押、转让行为,必然是贱卖国有资产,性质十分恶劣,后果非常严重。二是,教育事业关系到祖国千秋万代的宏伟目标,为了单位、个人芝麻大一点的眼前利益,不惜牺牲国家的、精英们的伟大事业和长远利益,以及受教育者的根本利益。三是,医疗卫生事业必须要由各级政府来主导,14亿人的医疗卫生是国家大事、各级政府的大事,地方政府再困难也不能将医疗卫生单位抵押掉、出卖掉。否则,本质上就是“杀鸡取卵”和“断子绝孙”。

    其四,即使是资本主义财政赤字严重的国家,也是不能随意抵押、转让学校、幼儿园和医疗卫生单位设施的,对于国家总统同样是属于“零物权”范畴。如果是总统带头违背国家“福利社会主义制度”,就有被人民群众立即赶走下台的遭遇严惩不殆。

    中国确有一些地方的官员,其专权、独裁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严重地步。有的官员上台才几天,立马就将“亏损的公立医院”贱卖给私人资本家和管理层,美其名曰“医疗体制改革”。这种所谓的“医疗体制改革”,甚至于连老牌资本主义国家都找不到,怎么轮到社会主义国家的“医疗体制改革”来了呢?

    美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政府和民间债务最繁重的国家,政府债务高达15万亿美元以上,民间债务高达60万亿美元以上。即使美国穷困潦倒到这种地步,也未见得抵押、转让过一间医院、一所学校。美国的哈佛管理学院,应当是世界上顶级学校,任何国家出个金山、银山的钱,过去不会、现在不会、将来也永远不会抵押、转让给任何资本家或者管理层。来自美国的消息说,美国的穷孩子在哈佛学院读书,照样享受数万美元的救济金,相当于免费式的上大学。在中国一些学校开设的哈佛学院的EMBA和MBA课程班,年学费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甚至于几十万元,并且是节节攀升。

    08世界金融风暴以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如日本、西欧国家,政府的债务很重,为什么他们不搞“医疗体制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将公立医院、学校、幼儿园抵押、转让掉呢?

    地方政府的社会责任是什么?是以社会效益为重,还是以部门、单位利益为重?偌大一个省会级政府,难道说连一所医院也养不起?难道说地方政府穷得揭不开锅、连裤子也没有穿的吗?你们贱卖了国有、集体企业,还要贱卖国有医院和学校吗?你们总是说文革时期如何的坏蛋透顶,说文革是如何的“濒临崩溃”,就算是这样的,文革时期没有出卖过一间医院、一所学校、一寸土地嘛!即使是国民党执政时期,也不是随随便便的抵押、转让医院和学校嘛!你们所说的“医疗体制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到底是什么“改革”?

    多年来社会上流行了许多口头禅。其中之一,就是“再苦也不能苦孩子”、“再穷也不能穷医院”。所谓就学难、就医难和“X座大山”等,根子在政府的投入太少,根子就在官员的执政理念的偏差。医院、学校本质上就是以社会效益为核心的,怎么能与生产经营企业相提并论呢?哪个国家也不能百分之百保证每所学校或幼儿园、每间医院不亏损。如果是亏损一间就抵押、贱卖一间,全部亏损就全部抵押光、贱卖光,那么,还要国家、还要政府做什么呢?

    对于学校的扶持,国家设立了一个税种叫做“教育费附加”,企业也有教育费提成,国家对于教育费的投入也有几个硬指标,中央财政对于地方政府转移财政的教育费的投入也逐年增加。同样地,中央出台城乡医疗保险的多项新政策,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对于各级医院的财政投入也在加大力度,个别医院出现困难也是暂时的。

    关键在于,地方政府要少搞些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办公大楼工程、公款消费工程,少搞些铺张浪费,莫搞那些劳民伤财和杀鸡取卵的糗事,多干些实事好事,多为受教育者等受益者着想,多为公益事业着想。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84条

    相关名词:

    〖法定不得抵押的范围〗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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