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0-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0-2 动产出质的有物权与零物权 动产出质的有物权与零物权,指制度物权法、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是否可以转让的有物权与零物权,担保物权法是否可以出质的有物权与零物权,以及担保物权法是否可以设立、变更、转移、消灭动产质权的有物权与零物权。其是设立动产质权是否合理合法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应当明辨是非,善于掌握办法。 一、动产出质有物权 有物权,是指法无明文禁止的、可以进入商品市场流通与消费的动产,当事人有出质权、转让权和有行使质权、有出质财产受让权的正物权和正法锁类型。与零物权和无物权、负物权相对立,是担保物权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与保护的对象。 有物权,有自然的、法定的、人工的、意定的有物权等诸多种类。在这里,所谓的“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只能是个假设,地球上能够出质的动产标的物有数百万种之多,如果将它们一一规定清楚,任何国家也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然而,建立健全一整套有物权或者零物权的法理学说,却是很有必要的,掌握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推理工具,可以做到举一反三。 动产质权或者动产出质的有物权,为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范与保护,其必要条件是: 第一,以动产质权的外部条件确认有物权。 当事人和出质物不危害国家的、公共的根本利益,对于质权人、出质人和其他的当事人不会产生原质上的妨害,质押物是大众化的消费品,是生产、交换、流通、分配、消费各个领域里的无公害品、无危害品、无禁止品。简言之,依法可以转让的动产均可设定动产质权,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范与保护的动产出质物,可以从“人权”和“物权”的两个方面的外部环境条件上确认有物权。 第二,以动产质权的内部条件确认有物权。 当事人和出质物,得到以上第一项“外部条件有物权”的确认以后,可以说,动产质权有物权的条件已经得到基本满足。但是,“有物权”概念的外延仍然不够周延。因此,需要加固外延,使得“有物权”概念趋于圆满状态。 动产质权指的是债权人对于出质人所出质的“动产”行使的权利。这就完全排除了不动产可以出质的可能性。尽管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生产、交换、流通、消费各个领域里的无公害品、无危害品、无禁止品,许多不动产可以列入抵押权的行列,而法律规定不符合质押的条件。 抵押型不动产是有物权,出质型不动产是无物权。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前者为非占有式抵押,设定担保债务时,对于抵押人或者第三人无妨碍;后者是占有式“抵押”,设定担保债务时,对于出质人的生产、生活有妨碍,故到了质权这一层面上,不动产的担保遂由“有物权”改变为“零物权”。在设立零物权的过程中,是正物权通过负物权来完成减权过程的。 倘若法定条件是不动产不得出质,当事人却以不动产出质了。数字上,当事人自己的物权由0变成1。对照法律规定,这个“1”是越权的,应当由1恢复为0。 其算法是,不动产出质为0物权。已知当事人为1的“无理数”,-1为减物权的“有理数”,计算如下: -1 1=0不动产出质权、质权均等于零。 二、动产出质零物权 零物权,是指法有明文禁止的、不得进入商品市场流通与消费的动产,当事人无出质权、无转让权和无行使质权、对出质的财产无受让权的负物权和负法锁类型。与非零物权和有物权、正物权相对立,是担保物权法禁止或者限制的对象。 零物权,有自然的、法定的、人工的、意定的零物权等诸多种类。零物权的生成机制很复杂,有本来是无物权的,有消灭有物权转变为无物权的,有用减物权、除物权的办法将正物权演变为负物权和无物权的,有用法定的手段或者意定的办法将非零物权剥夺为零物权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所谓的“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只能是个假设,地球上不能出质的动产标的物有数百万种之多,如果将它们一一规定清楚,任何国家也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然而,建立健全一整套零物权或者有物权的法理学说,却是很有必要的,掌握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推理工具,可以做到举一反三。 第一,以动产质权的内部条件确认零物权。 动产质权或者动产出质零物权,对于物权法是个抽象的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要由专门法、行政法规来决定。目前只能是了解个大概的范围。但有一点是完全肯定的,即不动产质权或者不动产出质百分之百是零物权。 以动产质权的内部条件确认零物权,表面上是“法无明文规定”,实际上是“法有明文规定”。担保法、物权法确实没有专门规定过“不动产不得出质”,但从来没有规定过“不动产质权”的一套章法。如果说,当事人硬是要以不动产出质甚至行使质权,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同样地被判定为“零物权”。 质权也有零物权,可以采取“一票否决权”的办法来实行。 第二,以动产质权的综合条件确认零物权。 根据民法学原理,法无明文规定禁止的都应当是允许的,而法律、行政法规不明确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都可以设定质权的标的。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是个泛指,泛指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消费、交换和转让的动产不得设定质权。比较明确的规定,有禁止毒品走私、管制枪支的走私、禁止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等。 以动产质权的综合条件确认零物权,应当是个可行性的思路。 思路一,是不是“走私物品”?答案是,凡是“走私物品”均可断定为零物权。当然,这里的“走私”不是指进出口的走私,而是指非物权性或者非质权性的出质与转让。 大多数大宗进出口走私物品是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的,进入流通渠道以后是可以出质与质押的,只能从两个层面来解释。某些违禁品,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不可以出质与转让的,对于特定的人来说是可以出质与转让的。如金属矿、非金属矿企业开采矿产品需要炸药,与炸药厂都有转让与被转让的关系,如果炸药厂欠矿山企业的债务,炸药厂以炸药来出质是法律允许的。如果炸药厂对于非炸药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出质炸药,这就叫做“走私物品”或者“走私出质”这是零物权,是无效的。 思路二,是不是“解禁物品”?答案是,凡是“非解禁物品”可以断定为零物权。当然,这里的“非解禁物品”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范围,民法、物权法难以规定。 与“禁止转让”相对的事物是“解禁物品”。解禁物品,有全部解禁物品”和部分解禁物品之分。譬如,金银财宝、珠宝玉石、私人首饰、私人收藏文物、古董字画的转让与出质等等,名义上是解禁了,但是有前提条件的。就是说,大多数情形是解禁了,少数特定情形仍然是不解禁的。如自然人手中持有的黄金、白金、银元和金器、银器和首饰以及大部分文物等,国家根据具体情况解禁了。但也不是无原则的全部解禁呀。所有生产金银等贵重金属的企业,要出售、转让或者出质,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交易,否则,就是“走私”了。当然,有权参加期货交易的除外。那些国家馆藏文物,政府要转让、要出质的,解禁应当是有适度的,应当经过***批准才行。那些私人收藏文物,私人要转让、要出质的,解禁应当顾及国家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的规定。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思路三,是不是“专控物品”?答案是,凡是“专控物品”可以断定为零物权。专控物品可以是长期政策,也可以是临时政策,也可以是对于特定的单位与个人专控。当部分部分处于专控状态下,仅仅对于特定的人或者对于特定的质与量的专控,不得转让与出质。 譬如,稀土资源的出口与交易,已经被***有关文件列为限量生产与出售、限量出口。(1)对于被涤除生产权、销售权的单位,不得出售和出质稀土原矿和半成品、产品。(2)对于有生产权、销售权无出口权的单位,不得出口和出质稀土原矿和半成品、产品。(3)对于有生产权、销售权和有出口权的单位,不得超额出口和超额出质稀土原矿和半成品、产品。以上第一种情形,是完全被专控,属于完全的零物权;第二种情形,是半被专控,属于出口方面的零物权;第三种情形,是部分被专控,属于出口限量方面的零物权。凡是出质“专控物品”的,均可断定为“出质走私物品”。
思路四,是不是“不可转质物品”?答案是,凡是“不可转质物品”可以断定为零物权。但是,物品是否可以转质,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 一般而论,某些出质物已经出质了,说明了符合法律规定和法锁条件,也可以经出质人同意转质和转质权给其他债权人。但不是所有的出质物是可以转质的,尽管法律承认出质和转出质是当事人自己的自主权所决定的。 譬如,甲企业生产特药新药供应给乙医院,乙医院欠丙方医院的债务,将这些特药新药出质给了丙医院。丙医院因欠丁制药厂的债,经乙医院同意,将质物特药新药转质给丁制药厂,而丁制药厂正好是与生产同类产品,但所生产的不是特药新药。丁制药厂在得到新药特药后,包装成自己企业生产的药品出售谋取暴利。这表面上是正常的转质,实际上是不正常的转质。一来,转质物没有回避同业竞争的范围与禁忌;二来,造成受转质人制造假冒新药特药的客观条件。结果导致丁制药厂对于甲制药厂实质上的妨害。 思路五,是不是“失效的可转质物品”?答案是,凡是失效的可转质物品可以断定为零物权。失效的可转质物品,也就是失效的可转让物品。用动态平衡的办法来考量“可转让物品”,可以将失效的一部分剔除,由原来的有物权减除为零物权。 譬如,有的大城市机动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先是不限行,后是限行。这种情形发生以后,于限行之前已经出质了的,当事人之间应当协商改变质押担保财产的对象,变更担保物权;如果是在地方政府发布限行规定以后,出质人仍然以机械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出质,该项出质权于本市范围内无效,在其他不限行的城市有效,在其他限行的城市也无效。如果出质人恶意出质,应当视为“流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09条 相关名词: 〖不得出质的动产〗〖不得出质的法系依据〗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