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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8-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8-2

    动产质权与交付生效

    一、基本理念

    动产质权与交付生效,指动产质权的正式设立与行使应当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生效。标志着这种生效制度与生效机制,与抵押权的生效不同,与普通物权法的财产所有权交付生效也不同。其目的在于进一步确认动产质权的实际效力,以便于行使和实现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而债权人是质权人。这种定义,已经将动产质权与交付生效勾画了一个轮廓,其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是关键语句,“占有”是关键词。

    质押财产交付生效,简称交付生效,法律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指的是质权的正式生效是从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开始的。质权合同订立而不向质权人转移质物的,质权不能发生效力,或者仅相当于抵押权的效力。此为担保物权法的动产交付生效,非为普通物权法的动产交付生效。前者不以取得财产所有权为目的,后者以取得财产所有权为目的。

    动产质权与交付生效的物权化方针与法锁关系方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质权合同生效与质押财产交付生效

    首先是,质权合同生效与质押财产交付生效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因果关系。前者为后者提供了基础条件,后者为前者努力奋斗的结果。倘若前者无效,后者就无法生效;倘若前者有效,还需要当事人双方的努力配合才能生效。质权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带头毁约,无理地拒绝接受质押财产,出质人可以不承担质押的责任;债务人毁约,无理地拒绝交付质押财产,质权人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其次是,质权合同生效应当视为初步生效,即质权关系已经生效。质押财产交付生效肯定是正式生效,是基于质权关系已经生效上升为质权法锁关系的进一步生效。如果说质权合同生效对于质权关系没有生效,那么质权人就无权要求债务人交付其应当质押的财产。但是,质权合同生效而没有取得质押财产的占有控制权,无法锁定出质人、出质物和债权债务关系,等于是法锁关系没有产生。这种剖析办法是比较合理的。

    2.正确区分其他担保物权和普通物权

    动产抵押权人不能直接占有控制抵押物,肯定不具备动产质权的效力。动产质权人能够直接占有控制质押物,表示已经具备动产质权的效力。同是担保物权,动产质权的法律效力优于动产抵押权的法律效力。

    普通物权中也有动产交付的生效机制,结果是转移了财产所有权。动产质权中也有动产交付的生效机制,结果是转移了财产占有权。表面上动产质权所得的权能低一些,但因为附加了动产质权的物权关系、信托关系与法锁关系,对于所有权人的约束力更大,全程限制了所有权,并有条件依法消灭所有权。其结果表明,动产质权的法律效力优于普通物权人的法律效力。

    二、具体分析

    动产质权与交付生效,即质押财产交付生效,指“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为生效要件,包括了动产质权的法律关系生效和法锁关系生效两个层面。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1.前者指的是动产质权的质押物权关系生效。质权人可以正式占有、管领与控制质押物和可兑现的优先受偿权,而不是直接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出质人对于所出质的财产,于质押期间仍然享有担保范围之内的权利,如限制质物使用、处分的权利,监督质权人妥善保管质押物的权利,决定质权人是否可以转质的权利、于质押期届满时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的权利等等。

    2.后者指的是动产质权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生效。动产质押物的交付,不仅仅区别于普通物权法的财产所有权的交付,而且还区别于其他担保物权法中的交付,同为动产交付生效,意义是不一样的。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仅仅指动产质权的这一个重要环节生效,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并不是直接取得出质人的财产所有权,而只是建立一种比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更加严密与高级一点的担保债的法锁关系。

    依据这种法锁关系,可以更加有效地鞭策债务人按照约定清偿债务,可以于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将质押财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的方法来清偿债务;同时,赋予质权人以特定的优先受偿权,创造清偿债权的便利条件。动产质权的交付生效,交付只是生成质权法锁关系的手段,不是目的。生成质权法锁关系,主要的利用权是质押财产的交换价值,质权人真正于最后实现债权时取得质押财产所有权的并不多见,更不是全体现象。

    动产质权的法律关系生效和法锁关系生效,盖基于动产公示以交付生效主义为准则,正如本法第23条所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同为交付生效主义,本条款并不是囿于法律关系生效一个层面,而是包括法律关系生效和法锁关系生效两个层面。其中,运用法锁关系生效的法理技术来解读,比运用法律关系生效的法理技术来解读更加重要,更能切中肯肇。

    普通物权法里面,当事人的交易行为,或者交易生效机制主要是由法律关系来调整的,与法锁关系的联系不太紧密。如果有法锁关系即是普通债的法锁关系,或者法锁关系不明显,或者法锁关系存续时间短暂,呈不规则的星状图案分布。最大问题在于,没有法锁的普通物权的动产交付生效以后,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关系已经终止,转让人的所有权消灭,受让人的所有权成立,更不存在债的法锁关系。

    担保物权法里面,当事人的交易行为,或者交易生效机制主要是由法锁关系来调整的,而法律关系仅作为规范的标本。可以认为,在这里,法律关系是从属于法锁关系的,法锁关系是主导法律关系的。法锁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物,法律关系必须尊重担保物权的客观事物客观条件、遵从担保物权的客观规律,恰如其分地作出法律规定和法律解释。对于动产质权的交付生效主义而言,所指的质权设立与生效,不是指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占有而生效,而是指质押财产的法锁关系设立与生效。同为动产交付生效主义,与普通物权法里面的动产交付生效根本不是一回事。

    普通物权法里面的与担保物权法里面的交付生效,到底有何异同点呢?

    要说他们之间的相同之处,是少之又少的,但都是很关键的,也可以说是原则性和原理性的。动产交付生效主义,作为一项制度,法律层面上确认交付是前提,生效是结果。仅仅从这个意义上讲,动产质押物的交付与生效,与其他动产交付与生效可视为一样的制度。

    要说他们之间的不同之处,是有很多不同的地方。这是因为以物权至上主义和法锁至上主义的两个流派的本质不同而不同。

    第一,两个主义两种本质效力。

    同为动产交付生效主义,物权至上主义的动产交付生效,认可占有人直接取得财产所有权,受让财产的权利人只要是取得合法财产,就被公认是生效。该动产交付生效之时,也是交付财产的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当场消灭,当事人的物权关系宣告终止。这种动产交付生效,一般是指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交付方式生效,是对于受让人一个方面产生效力。

    法锁至上主义的动产交付生效,认可占有人的受领权、控制权以及优先受偿权等权利,不认可占有人直接取得财产所有权,甚至于限制质权人于质押期间“流质”式的取得质押财产所有权,及至质押期间届满也不能支持质权人将取得质押物所有权作为首选条件与目标。动产质物的交付生效,实指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法锁关系生效,不单单指对于质权人的占有形式生效,也不单单指质权的一个方面生效。因为出质人出质的财产所有权并未转移,双方的物权关系依然存在,双方的新型法锁关系刚刚设立。

    第二,两个主义两种效力范围。

    1.生效方式

    物权至上主义的动产交付生效方式,以经济合同为基点,以交接财产所有权为要件,当事人受普通合同法所约束。

    法锁至上主义的动产交付生效方式,以质押合同和经济合同为基点,以交接财产占有权为要件,当事人受担保合同法和普通合同法所约束。

    另外,物权至上主义的动产交付生效,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比较简便,于日常贸易活动中非常活跃,在所有的动产交付活动中成为最主要的方式。法锁至上主义的动产交付生效,在融资领域相当广泛,特别是在大额度融资、长期连续融资、财团融资、专业信托融资、企业融资等方面比较广泛,相对于物权至上主义的动产交付生效,质押物动产的交付生效是相对保险的生效方式。

    2.生效过程

    物权至上主义的动产交付生效过程,是即时的短暂的,没有回旋的余地。财产所有权交接完毕,生效过程完毕。

    法锁至上主义的动产交付生效过程,应当从质押财产交付时算起,一直到质押财产的返还或者拍卖、变卖、折价处理时为止。财产占有权交接完毕,生效过程延续。如果质押财产被拍卖、变卖、折价处理后,仍然不能完全清偿债务的,其法锁关系可以同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来链接。

    3.生效结果

    物权至上主义的动产交付生效结果,债权人所取得的是财产所有权,与债权额应当是同等的代价,市场价格波动的因素除外。因为是简单的动产交付,债权人于财产本身是不能附加溢价的条件的,故当事人当时交接的财产,应当是与当时的货币等值。

    法锁至上主义的动产交付生效结果,尽管债权人所取得的是质押财产的占有权,因为动产交付生效的方式与过程与物权至上主义的不同,因为存在质押期间、担保范围内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保管质押财产的费用等,有法锁约束力起作用,所对应的质押财产不是与主债权额应当是同等的代价,而是与担保债权对等的代价。

    换言之,出质人所付出质押财产的代价,高于主债权额并等于担保债权额。质权人不一定于实现质权时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所处分的质押财产只是参照市场价格来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处理,而非由债权人自己作价转让。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12条

    相关名词:

    〖质押财产交付生效〗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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