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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1-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1-2

    质物孳息归属的法锁关系

    一、基本理念

    质物孳息归属的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是以担保物权法和担保法锁法规范与调整的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法锁关系和对世关系,是按照一般均衡原理设计的质权人与出质人相互尊重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所有这些是质物孳息归属的要点之所在。法律是指导性、建设性的,法锁是固有性、链接性的,两者之间是关系密切的。

    如何理解质物孳息的法锁关系?质物孳息归属的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究竟有什么内在联系?

    1.法律关系是源于并规范于法锁关系的

    物权法、担保法根据法锁关系的规律性,将其他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归纳到动产质权担保的法锁关系,并将这种主法锁关系联系到质物孳息归属的法锁关系即从法锁关系,只是根据经验主义从自然法、道德法、习惯法上升到成文法的位置上,并加以规范与调整的结果。没有法锁关系,法律关系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法锁关系离开了法律关系,就没有规矩也成不了方圆。

    2.法锁关系适用于广义的法律关系

    广义上的法律关系,系指物权法、担保法等成文法与自然法、道德法、习惯法之间的相互关系。因为民事主体的权利,很多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的范畴,成文法不能统得太多、管得太死,一些属于当事人独立自主的权利义务,根据需要和可能,则由自然法、道德法、习惯法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辅助规范与调整。法锁关系则不然,其既可以连通成文法,又可以连通自然法、道德法、习惯法。

    物权法本条款,一方面确定了“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另一方面又承认“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同一条款中出现了两种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前者是成文法通行的规则,肯定了质权人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后者是自然法、道德法、习惯法通行的规则,变更了质权人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无论是否确定、是否变更,但质权的法锁关系依然故我。

    3.法锁关系是隐晦曲折的

    法律关系名气大,人们往往从这个方面来论证质物孳息的归属。法锁关系是隐晦曲折的,人们往往忽略了这种特殊法权的存在。因此,就绝大多数人而言,往往陷于孤证而难以自圆其说。

    谈担保物权不谈担保法锁关系,很多时候是枉然的,或者理论上是相当肤浅的、苍白的。立此存照吧。

    二、法锁关系

    1.质物孳息的法锁关系

    关于质物孳息的法锁关系,是与质权所担保债权之法锁关系挂钩的法锁关系,可以说是个后续的债权链接方式。其与质权人收益质权的长消同步进行,收益质权成立后便跟着成立新一条的法锁,收益质权不成立便跟着不成立新一条的法锁,收益质权消灭它跟着消灭该条的法锁。

    应当明白,整个担保物权法系既有法定的担保物权、也有意定的担保物权,在法定保护和意定保护并存的情势下,不确定性的因素和未知数实在是太多。怎么办呢?担保债权的法锁关系能够帮助法律关系中难以理解的问题。因为担保法律关系是不太稳定的、不太反映事物发展的规律性,而担保债权的法锁关系是相对稳定的、能够较好地反映事物发展的规律性,故理解担保债权的法锁关系是很有必要的。实际上,很多时候就事论事、就法律谈法律,总有力不从心的感觉,故开拓思路、寻找新的法理支点是很有益的。很多时候运用担保债权的法锁关系来解答问题,可以化繁为简、化腐朽为神奇。

    质物孳息的法锁关系,所反映的是整个质押债权法锁关系的一部分,运用的是系统工程的办法来统筹安排。建立法锁关系不是目的,而是为了更加有利地实现债权、清偿债务。这跟质物孳息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只看到一个个的权利与义务,是一个个的片断。我们不否认法律关系的实用性和可cao作性,但是,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一切质权的法律关系,都是围绕着债权的法锁关系转悠的。

    质物孳息的法锁关系,所对应的是质权人的收益质权,不对应使用质权。因为债权是以金钱、货币来衡量的,如果使用质物不产生出息与利益,对于清偿债务和实现债权不起作用,因此上,质物的使用质权一般不能与法锁关系相链接。

    2.质物孳息法锁生效条件

    质物孳息的法锁生效,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认定:

    (1)认定动产交付生效,这是由动产交付生效主义制度支持的项目,首先是要从这个方面的来认定。这里指的质物孳息原来由出质人管有,后来改变为由质权人取得其质物孳息。这是因为,质物孳息的处分权一般为出质人所掌控,于质权人不能自主行使质物孳息处分权的情势下,需要出质人来确认质物动产交付。

    出质人所交付于质权人的,可能是出息金钱,也可能是出息物。为了使得质物孳息的法锁紧密而有效,也防止质权人只拿钱不算账,怠于从账面上清偿债务,保护出质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认可出质人在质权人享有收益质权的情况下,仍然保留一定程度上的质物孳息处分权。

    有的人会觉得奇怪,“既然质权人有了质物孳息的收益权,怎么可能发生动产交付生效呢?”这种质疑不无道理。殊不知,该项收益权是加了法锁的收益权,不是普通物权法那种无拘无束的收益权,因为质物所有权是属于出质人所有的,而处分质物孳息的权利依然主要掌控在出质人一方。正因为如此,认定动产交付生效不是谬论,也不是多此一举,而是最效率的一种法锁关系。

    (2)认定金钱或者价款交付生效,这个要求就更高一些。因为有些质物孳息是出息物,不能直接用于清偿债务,因而不能直接与法锁关系链接。所有金钱或者价款都可以直接与法锁关系链接。如根据质押合同产生的租金、利息等,可以而且是必须与法锁关系链接。

    由此可见,上述第一种生效,可称之为略式生效或者说不大包含的生效,因为动产交付存在出息物的交付和出息钱财的交付两种形式,是暂时忽略出息物的“生效”。第二种生效才是要式生效或者说完全式、大包含式生效。只要是运用金钱、价款来清偿债务,便可以立即与质物孳息的法锁挂钩。

    除了以上两种基本形式以外,也有可能发生其他的情形。譬如说,质押合同中约定了质物孳息的法锁条件,允许质权行使收益质权,收取孳息。但质权人所收取的是出息物,不是金钱或者价款。出质人对于是否以何种形式来兑现债务,对于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形式不予以表态。遇到这种情形,质权人应当可以向地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等到质押期届满才申请强制执行。就是说,质物孳息的法锁关系与质押担保债权法锁关系虽然有联系,但法锁的功能作用与实现的期间是有长短不一的。因为长法锁、短法锁都有一套不同的解锁的办法。

    有些质物易腐烂变质,有些质物易燃易爆,有些质物易毁损、灭失,这些特殊的质物的危险程度等于是质物孳息的危险程度,以及直接影响到主物与从物的交换价值,影响到长法锁或者短法锁的可靠性。对于以上诸类危险性的主物与从物,质权人无需经过出质人同意便可行使先斩后奏的处分权。当然,质权人处分之前应当告知出质人,因为出质人有知情权。

    3.质物孳息法锁生效形式

    质物孳息法锁生效形式,仅指要式生效的形式,可以从时间上、次数上、频率上来考量其生效过程。

    当质权人的收益质权一定时,收取质物孳息是质权人作主、几乎是单方面的行为,而法锁的链接是与清偿债务关联的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事情。假若质权人仅仅行使收益质权、收取质物孳息据为己有,而不用于清偿债务,这是只要权利不履行义务的非法行为,属于虚假法锁关系的一种,也是法律禁止的对象。虚假法锁关系,也就是零法锁关系,表面上有法锁关系,实际上是虚法锁关系。

    质物孳息的法锁关系,除了分为略式生效和要式生效形式以外。在要式生效里面,还可以分为一次性生效和连续性生效形式。

    一次性生效,指其法锁关系一次性链接、一次性生效和一次性消灭。锁前、锁中、锁后的顺序是连贯性的,是不能颠倒次序来进行的。

    连续性生效,也可以间断性生效。指其法锁关系一次性链接、连续性生效和一次性消灭。同样地,锁前、锁中、锁后的顺序是连贯性的,是不能颠倒次序来进行的。

    质权人行使收益质权、收取质物孳息,可以分期分批地进行与清偿债务,使得其法锁连续性地链接,直到全部质物孳息收取完毕,法锁关系才告终止。

    连续性生效,应当有个效率考核制度。客观要求是间隔时间越短、频率越高,法锁关系的优良率和工作效率就越高。反之,生效时间拖延得越长、频率越低,法锁关系的优良率和工作效率就越低。

    3.质物孳息法锁无效形式与虚法锁关系

    质物孳息法锁无效形式与虚法锁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要以为质权人行使了收益质权、收取了质物孽息就一了百了了。法锁关系是一张法网,可以网罗到法律关系的法力无法企及的地方。

    本条款在于确认与保护质权人的收益质权,这是无可厚非的。在高兴之余,我们还要为出质人想一想。如果质权人收到了质物孳息不入账、不认账、不承认清偿了债务怎么办?或者说,出现了虚假的法锁关系、法锁关系的效率低下怎么办?

    当质权人的收益质权一定时,如果说收取质物孳息是由质权人作主、几乎是单方面的行为,而法锁的链接是与清偿债务关联的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事情。假若质权人仅仅行使收益质权、收取质物孳息据为己有,而不用于清偿债务,这是只要权利不履行义务的非法行为,属于虚假法锁关系的一种,也是法律禁止的对象。虚假法锁关系,也就是零法锁关系,表面上有法锁关系,实际上是虚法锁关系。

    如果出现了质物孳息法锁无效形式与虚法锁关系,出质人往往不见得能够很圆满地得到赔偿。许多时候,是出质人吃了哑巴亏也不知情,连吃亏的证据也难以找到,何谈物权请求权?

    对于出质人而言,也应当学得精明强干一点。关键在于,一是在允许质权人收取质物孳息的主意一定时,于质押合同载明处分质物孳息应当由出质人在场并主持处分;二是在将动产质物孳息交付于质权人时,立即与清偿债务联系起来,当天交付当天记载债务履行数额,并让质权人给出确认的字据。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13条

    相关名词:

    〖质物孳息收取权限〗〖质物孳息归属的法律关系〗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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