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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6-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6-2

    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

    一、基本理念

    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是质权担保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质押合同关系发生效力的显要标志。无论是积极的实现质权还是消极的实现质权,总会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质物在担保债务过程中,在以上五大关系的共同作用下,对于债务人、出质人具有很大的约束力,可以促使债务人、出质人积极主动地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也可以促使质权人很负责地返还质物。

    即使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以及优先受偿权的实现也有办法得到顺利解决,同样归功于以上五大关系的共同作用,归功于质物在担保债务过程中所发挥出的优势互补的作用。无论是前一种或者是后一种情形的出现,质权实现主义的原则得以充分体现,而质物返还则是物保形式主义的原则得到同样的尊重。

    物权法第219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理解以上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思考。

    第一,质权实现的必经程序。

    一是提前实现质权的必经程序。提前实现质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由动产质权变成动产抵押权。至于担保财产的处分权,则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的处分权。但是,债务人作为财产所有权人,可以作主选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方式。

    二是特定实现质权的必经程序。

    特定实现质权的,质权人不必返还质押财产,由动产质权变成动产留置权。至于担保财产的处分权,质权人可以享有主处分权。采取协议的办法选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方式。

    所谓“质物返还”,应当是在一定程序方面返还,在特定程序方面不一定要求质权人返还。“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标志着一个危险或者风险的信号,质权人必须加强对质物的占有控制权,而不是无原则地放弃对质物的占有控制权。如果不这样认识与警觉,就会把辛辛苦苦设立起来的质权毁于一旦。诚然,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必须要返还质物,那是另外一回事了。

    实现质权最后的程序,就是就质物或者就所得价款让质权人优先受偿或者完全受偿。原来所提存的孳息也可以一同清偿。

    第二,质权实现的必然结果。

    质权实现后,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首先是导致质权消灭和质物所有权取消,紧接着导致质权合同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以及法律关系取消,同时导致担保物权关系、担保法锁关系消灭。所有这些,都是质权实现的必然结果。

    对于质权消灭来说,总之是“成也消灭”、“败也消灭”。

    成也消灭,指的是实现质权、优先受偿权以后,因完成任务而光荣地消灭。败也消灭,指的是质权、优先受偿权失败后而归于消灭。失败的原因与行为方式很多,如质权人中途转质权或者放弃质权,质物在中途返还给了出质人而丧失了质权,因质权人保管质物不善良导致质物毁损、灭失,或者发生征收行为、不可抗力因素而不能就该物用于实现质权和清偿债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二、一般理解

    1.质物保管与质权实现制度

    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是两种形式的质物保管信托制度与质权实现信托制度,也是关键性的信托责任制度。总体上他们是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的,个别情形是独立运作的。检验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的法律效力,在于质权法锁关系的扁平化、平整化,在于质押担保物权化的规范化,在于双方信托制度化的合理化。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牵一发而动全钧,是由许多综合因素、综合关系发展到成熟阶段的总集成,因此不可以等闲视之,必须认真对待这两件大事。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标志着清偿债务和质权实现已经发生实质性的效力,以质押财产为手段所努力的目标责任制已经达到目的。为了平衡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理顺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参考以上几种事实要件,质权人应当不延迟地、义不容辞地、保质保量地对出质人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才可以行使特定范围内的质押财产特别处分权、优先受偿权。这种本质上的权利,可以根据不同情势,通过不同的途径或者先后程序来实现:首先是,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次是,在以上途径或者程序不能实现时,质权人可以直接向地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质押财产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上办法的限制条件,是除了拍卖的办法以外,其他办法如折价、变卖的办法需要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来进行。

    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质权核心信托责任制度。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继续占有出质人的质押财产已经失去本来的意义,理所当然地应当返还质物,只有这样做才能使得质权的实现趋于圆满与完成状态。假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是否返还质物,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属于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的,出质人要求返还质物再作清偿债务后续计划与实施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并且有抵赖行为之虞的,质权人不一定返还质物,应当于出质人在场的情形下一同处分质物,一起协商采取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办法来清偿债权。

    2.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发生的深远影响。

    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只是两个主要事件,由此及彼的清算,可能会包括主债权、担保范围、质物保管费用、孽息物代办费用与抵偿费用、拍卖或者变卖费用以及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等等一系列费用的总清算,并且对于质权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质押合同关系的变更与消灭产生深远的影响。

    首先,质权实现是个必要条件,也是质权人与出质人以及第三人一切工作的中心任务。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事实要件发生后,质权人应当不迟延地如数地返还质押财产。由此产生的担保物权关系是积极的担保物权关系和积极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质押合同关系,这是大家都心情舒畅的理想的结果。质权实现是必要的,返还质押财产是次要的,这叫条件交换,是诚实信用的重要标志。

    诚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可以是同一事件,也可以是两个事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有的需要利用质物来履行,有的不需要利用质物来履行,或者利用保证金或者替代担保的办法也可以。这里的债务人,一般是指出质人的代理债务人,或者说是债务人的代理债务人,如保证人之类的第三人便是。这种债务人代替出质人履行了债务,或者说清偿了债务,标志着质权已经消灭,质权人就丧失了继续占有质物的物权地位与存在依据,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不迟延地返还质物,质权人拒不返还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说,仅仅为了以质物来“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质权人不一定非得返还质物,而且是不返还也许是更好的物权模式。如一些大宗货物长途运输的成本相当高,能够在质权人所在地就地解决的能够省一笔费用。本条款所谓“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的规定,是建设性和指导性的规定,但也不是绝对化的规定。况且,已经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和将要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以及人保的和物保的,肯定存在一些差别,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也许更加可靠一些。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标志着由此产生的担保物权关系是消极的担保物权关系和消极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质押合同关系,这是大家都觉得有些别扭的结果。因为债务人消极应对履行清偿债务的责任,质权人有权拒绝如数地返还质押财产,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也有个前提条件,就是质权人有向出质人履行告知和协议的义务,擅自处分质押财产是不合乎规矩的,由此对于他人造成损失要负赔偿的责任的。

    质权人还有更绝的的绝招。当质权人不能与出质人达成协议时,质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直接的强制执行,也可以通过法院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标志着由此产生的担保物权关系是最消极的担保物权关系和最消极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质押合同关系,这是大家都觉得有些“万不得已”的结果。

    其次,质权实现会产生连锁反应与蝴蝶效应。质权实现阶段,一切权利机器高速运转,效率骤然提升,人与人之间、人与事物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剧烈的变化。

    质权是个核心的权利,一旦质权安全地实现,债权和债务得到清偿,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质押合同关系等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全部随之解除,包括质权人享有的对于质押财产的占有控制权、质物的保管权、质物的保全请求权、孳息的收取权、承诺或意定的转质权、特定情势下对质物的特别处分权,以及届时对于就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在未完全清偿债权条件下对于保证人提供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权等等阶段性和综合性的权利,都全部过时或者消灭了。

    这叫“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蝴蝶效应,是个好的结局与好的收官。如果说债权债务仍然没有得到完全清偿,那么,剩下的质押债权法锁关系就变更为一般债权法锁关系或者其他的担保债权法锁关系,直到完全清偿债权债务为止。

    ◎〖本文小结〗

    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是质权担保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质押合同关系发生效力的显要标志。

    一、质物返还

    稳妥的办法应当是这样的:

    1、直接返还。(1)债务人履行了债务,经过拍卖或者变卖、折价处理后多余的质物,债权人应当直接将自己占有控制的这些质物尽快返还给债务人。对于暂时无法交易、转让的质物,质权人可以暂缓返还质物。(2)债务人以自己的金钱或者利用第三人的保证金清偿了债权的,债权人应当直接将自己占有控制的这些质物尽快返还给债务人。

    2、简易交付。经过拍卖或者变卖、折价处理后的质物,债权人应当将质物交付给受让人。简易交付的办法,物权法第25条有明确规定。尽管这是普通物权法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担保物权法的动产交付。

    3、指示交付。质物经过质权人出租了,经过拍卖或者变卖、折价处理后的质物,可经过承租人将质物交付给受让人。指示交付的办法,物权法第26条有明确规定。尽管这是普通物权法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担保物权法的动产交付。

    说明:(1)上述债权人,系指原质权人;上述债务人,系指原出质人。(2)上述第2、第3项,是基于质权人贯彻到底的占有控制权和优先受偿权而变更质物返还方式。倘若质物在拍卖或者变卖、折价处理之前返还给出质人,就会过早地消灭质权,对于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控制权和优先受偿权不利,而采取简易交付或者指示交付的办法,就可以防患于未然。

    二、质权实现

    质权实现,一般的情形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应当明白,质权实现与抵押权实现的情形是不一样的。抵押权实现前,抵押物是由抵押人自己占有控制的,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实施的是软约束;质权实现前,质押物是由质权人占有控制的,质权人对于质押物实施的是硬约束。因此,实现质权的必要措施是:(1)质物应当在质权人占有控制的条件下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权后,债权人就剩余的质物返还给债务人。(2)无论是否提前清偿债权,需要债权人代理动产交付的,可由债权人代理债务人实行简易交付或者实行指示交付。

    质权圆满实现后,质权和担保债权自此自行消灭,称之为“成也消灭”。剩余的价款,债权人应当不延迟地返还债务人。所得价款或者所得标的物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就由担保债权转化为普通债权,直到完全清偿债权时为止。债权法锁关系,先是由普通债权连接到担保债权并粘连着担保物权,当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消灭后,未完全清偿债权时会重新回复到普通债权法锁。否则,完全清偿债权后,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一并消灭,这才是质权实现的最佳效果。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19条

    相关名词:

    〖质权实现形式〗

    字数:500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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