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2-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2-2 出质人处分知识产权的限制 一、基本理念 出质人处分知识产权的限制,系指出质人以其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或者商誉权、商号权出质而成立权利质权关系和担保法锁关系的处分权限制。此类限制,是有条件有限度的限制,不是无条件无限度的限制,即不是一律禁止性限制。因为出质人经过质权人协商同意,出质后的知识产权还是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 对出质人处分知识产权限制的目的意义,在于确定出质人的信托责任,保全知识产权质权,依法对于出质后的知识产权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全天候的过程控制,以便达到平稳、安全地实现知识产权质权的目的。 出质人处分知识产权的限制是法定加约定的限制,正如物权法第227条第2款的规定所示:“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此项特别规定,由特种权利质权关系法与知识产权保护法、担保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政策物权法、制度物权法规范与限制。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处分所出质的知识产权,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等物权交易、产品交易原则,不得损害质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其他人的利益。 出质人处分知识产权,此处是指广义上的处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出质人将入质的知识产权擅自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出卖他人,或者以赠与等方式转让于他人。质权人有权否决赠与以及擅自转让的方式,因为赠与擅自转让不符合客观要求,无异于破坏质权关系和破坏担保法锁关系,是违约质权合同和不履行信托义务的表现。 (2)出质人将入质的知识产权擅自许可他人使用,包括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质权人有权否决无偿使用的方式,因为无偿使用不符合客观要求,无异于破坏质权关系和破坏担保法锁关系。 (3)出质人将入质的知识产权强行摊派,或者强行让质权人受让、使用。这种做法相当于废质、流质,也是法律不允许的。物权法第211条作出了禁止流质的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所谓限制,一般是指质权人对于出质人处分所入质的知识产权、派生性物权的限制。如该知识产权、派生性物权该是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有的,使用权人也是出质人的,或者说该使用权的处分权也列入限制对象的,那么,不仅仅是对所有权人处分所有权的限制,同时还对使用权人处分使用权的限制。 比如说,某企业在出质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前已经许可他人使用了,使用权人所利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派生性他物权,不是自主性自物权。由于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多次处分、多次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可以通过其关联的派生性物权人来辗转处分注册商标专用权,由该使用权人即派生性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甚至通过隐瞒登记的办法来回避登记机构的监督,这种做法是不允许的。 但是,限制并不完全等于禁止。原则上,出质人自己处分或者委托、伙同他人处分知识产权,不得破坏质权关系和破坏担保法锁关系。所有的处分行为,在不违反原则的前提下,经质权人同意还是可以处分的。毕竟法律仍然是指导性的规定,会尊重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和交易习惯,不能将什么事情都限制得过死。质权关系建立后,客观上容易发生随机处分、及时处分的事情,但只要程序合法、措施得当和质权人同意,提前清偿债权或者将所得价款提存以准备以后清偿债权,未必是一件坏事。 质权人之所以能够限制财产所有权人的处分行为,主要是由以下法律关系和法锁关系造成的。 (1)担保物权法优于普通物权法。普通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是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在没有法锁牵累的情势下所有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是相当自由的。但由普通物权法过渡到担保物权法后,由开始实施新的物权化方针,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占上风,质权人的权利地位优于所有权人的权利地位。 (2)知识产权出质后,质权人不能占有控制标的权,实质上形成了权利抵押权。质权人如果不对标的权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控制,就不能保证质权的质量与效益,故必须对于出质人和出质权以及处分权等进行全面的控制与限制。 (3)所出质权利的处分权,是质权人与出质人的共同处分权。某种意义上说,质权人还是主处分权人。因此,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擅自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处分知识产权的限制,亦称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关系法的不同机制,指知识产权出质后受质权合同关系、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的限制,出质人不能擅自处分已经出质后的知识产权。 其前提条件是,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中选择,二者必居其一,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务,也不同意提存。 出质人处分知识产权的限制,如本法本条第2款所指示。客观上,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给予出质人造成损害的,要对出质人负赔偿损失的责任。以此类推,出质人怠于履行出质和清偿债务的义务给予质权人造成损害的,要对质权人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出质人不得随意处分知识产权的限制,主要从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两个方面来衡量的事物。出质人虽然贵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专有人或者专用人,一旦出质以后,必然会受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优先受偿权的约束,一切工作的中心应当为清偿债务、实现质权服务。 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的考量,无论质押合同中是否有限制处分的约定,无论是否提前处分出质的知识产权,都要满足清偿债务、实现质权的先决条件。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不能自主随意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质权设立后,他们的物权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最显著的方面,质权人享有共同处分权、优先受偿权等权利。 二、一般分析 质权法锁关系、担保物权信托关系的主要内容,是质权人的权利不可剥夺、不可侵犯。 商标质权人、专利质权人、著作质权人的主要权利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收取入质知识产权许可费用用于清偿债权的权利。 知识产权在出质前同他人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其出质后仍然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使用人可以继续使用,其效力可以不受知识产权出质的影响。 假如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建立之前,就已经存在其他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先成立的优于后成立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 担保物权的优先于普通物权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是因为担保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所致。 就是说,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是优先的排他性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质权人优先受偿权可以排斥一般的受偿权,甚至于可以排斥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之优先受偿权。 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在出质时还未收取的,质权人有权收取该许可费。无论质押合同中有无此项约定,质权人可以径直收取此项费用。因为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建立之后,质权的效力及于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及法定孳息。 如果出质人随意处分出质后的知识产权,质权人收取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权利与希望统统落空,会损害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质权人的利益。因此,必须对此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 第二,同意出质人转让知识产权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知识产权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也就是质权人有权限制或者允许出质人在特定条件下处分质押标的的权利。 质权人是主担保物权关系人,出质人是从担保物权关系人,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主要是锁定出质人。即使是质押期间届满出质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权人的处分质押权权重大于出质人的权重,即处分知识产权的权重在意思自治主义条件下,仍然赋予质权人以表决权。
如果出质人随意处分出质后的知识产权,属于权利滥用行为,对于质权人行使质权和权益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现实的和未来的权益都有可能受到损害。因此,必须对此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 第三,实现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 实现知识产权质权的权利,是质权人最基本、最关键的权利。这也是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权利配置形态。其核心权利是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届满,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时,质权人有权行使特别的处分权,处分入质的知识产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处分的办法,根据法学家考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与出质人协商使入质知识产权归质权人所有;二是将入质知识产权转让于他人;三是许可他人使用。(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第四版第365页) 立法机关权威解读文本中,关于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的实现,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 1.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提前处分出质标的的,让质权人优先提前清偿债权,或者将所得价款提存以便今后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到期时按时清偿。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消灭,质权信托关系也可就此中止。提存的,质权继续存在于提存的价款上,质权信托关系仍然保留。质权法锁关系在完全清偿债权以后消灭;未完全清偿所担保债权的,保留其他形式的法锁关系。 2.出质人到期不履行清偿债务的,质权人有权处分所出质的知识产权。主要是将入质知识产权转让于他人、许可他人使用—这形成一种完全的、特别的处分权,质权人可不经出质人同意便可单独行使此项处分权;其次是与出质人协商使入质知识产权归质权人所有—这形成一种协商的、特别的处分权,质权人应经出质人同意再行使此项处分权。届时清偿债权的,质权消灭,质权信托关系也可就此中止。质权法锁关系在完全清偿债权以后消灭;未完全清偿所担保债权的,保留其他形式的法锁关系,直到完全清偿债权时为止。 本条款仍然属于省略式条款,实际上是一箭双雕式的法律规定。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与行使,对出质人擅自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的限制与约定情势下的允许,都是双重性规定的。 出质人处分知识产权的限制,也是质权信托关系、法锁关系项目中实现质权的限制。无论是提前实现质权或者届时实现质权,处分权或者说特别处分权的主导地位在于质权人,必须以清偿债权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为中心,只不过是方法与手段不同而已。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7条 相关名词: 〖商标权及商标质权〗〖专利权及专利质权〗〖著作权及著作质权〗 字数:3888字 物权法、担保法将限制出质人转让或者认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置于高等级限制程度上,比其他权利处分的限制更加关注更加严格。基于质权保全权考量,根据知识产权转让、出租容易出岔子的特点,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全天候的过程控制。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性质十分活泼,可以在保留所有权的情势下反复多次地转让使用权,很多时候是在非常隐蔽的情况下进行的。当知识产权出质并作为债权的担保以后,出质人必须信守质权合同的诚实,履行保全质权的义务,承担全部的信托责任。倘若出质人擅自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已经出质了的知识产权,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