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7-2
合谋通过股份化进行私有化,哄抢、私分、破坏国有企业。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对于某些经济学和居心叵测的人来说,《物权法》的条文越是松懈,物权法理论越是有漏洞,国家财产保护的环节越是薄弱,他们就越是有机会浑水摸鱼。 他们极力反对在《物权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写上国家法人所有权和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更反对全民所有制的制度信托所有权。司马昭之心,人人皆知。 2005年至2007年《物权法草案》讨论过程中,有作者专门提出了增补“国家法人基本物权”一篇,计有103条,26000字,篇幅上相当于现行《物权法》的约75%。但是,一直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回应。这就是当时起草物权法的一个秘而不宣的内幕! 其实,什么物权法,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什么物权法理论,也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历史、时间和事实可以证明一切。 3、概论 相对于其他的物权关系,制度物权关系,往往以规模化、社会化、格式化的方式称雄于各种物权关系的运动场,并有相当出色的业绩表现。并可以直接或者间接、或大或小地影响其他品种的物权关系的走向,引领物权关系的新潮流,迈向物权关系的新征程。 制度物权关系,涵盖一般流通领域和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的各种产权关系,涵盖全社会主要的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经营、流通、交换、分配、消费领域的各种产权关系,社会公共品的建设、供给与保障关系,旨在建立健全以公益权或共益权为主、自益权为辅的统筹兼顾式特种物权关系,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平衡全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关系。在惩治腐败和违法犯罪等不法行为方面,物权关系人双方均有监督义务。 制度物权关系,是高级形态、社会形态、重大物权形态、强制性形态的特种物权关系。权利人、义务人、责任人都有特定的物权关系属相,物权的来龙去脉清晰可见,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过程严谨而充实,广泛推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物权质量控制,使得内部的与外部的物权关系趋向于功德圆满。 制度物权关系部分的融入普通物权关系或者担保物权关系后,能够形成杂交的、改良的和相对开放式物权关系,由此变得更加复杂化、多样化甚至于立体化、网络化。物尽其用、人尽其力的效果更加给力,此时不但不能削弱制度物权法的强制性效能,而且需要增强强制性的效能,需要将纯粹的普通物权关系或者担保物权关系进行整合,化被动为主动,化腐朽为神奇,化干戈为玉帛。 制度物权关系,以限制物权自由的办法重塑物权关系的构造,特别注重物权关系的形象设计与制度建设,力求在不确定性中找到确定性,在不平衡中找到平衡,在等级制度中适当地进行扁平化处理。无论是整个社会的物权关系或者是个别的物权关系,均以制度化、正规化、规范化、扁平化建设为契机,巧妙地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来正确处理各种物权纠纷,利用各种法定的强制性手段来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力求做到稳、准、狠地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切实保护制度物权人的各种合法权益。 制度物权关系,是具有一定优越感、成就感和一定的社会责任感的特别物权关系。 如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依法取得一些特别物权,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生动体现,物权关系人不得随意改变所有制性质和土地所有权性质。一些单位与个人取得免费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珍惜,不得随意荒废与抛弃土地使用权。即使是依法竞争取得的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要依法按照开工建设,在两年时间内不按照开工建设会被当地政府没收土地使用权与开发利用权,没收定金并进行行政处罚。农民免费取得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后,有意无意地搁荒和抛荒地的,不但不能取得政府提供的粮食与农资补助金,而且还要接受地方政府的经济处罚。类似这样的问题很多,执法时以此类推。 物权关系人首先要面对制度物权的现实,面对制度物权法的各种强制性措施,不能降低物权身份和法律标准,不能篡改物权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格式,必须中规中矩地依法办事。处理物权关系矛盾时,既不能简单粗暴,又不能姑息迁就。 物权法有个普遍性原则,就是一般均衡原则,亦即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当物权人依法取得了制度物权这种非常重要的特别物权,享受了制度物权的很大益处后,标志着需要履行更大的义务,承担更加重要的法律责任。 制度物权关系的一大特性,就是动静结合、内练外修、志高存远、恩威兼施。 一则,动静结合。 对于其他的物权关系,只有物权“动”起来才形成物权关系。 然而,制度物权在主观能动性作用下固然形成物权关系,很多时候在静止的状态下也能够形成物权关系。 如公共、公益性制度物权方面,许多不动产、动产及其设施免费提供给广大民众享用,继而构成“所有权—享用权”式的公益制度物权关系,标志着这是纯义务性、保守性的制度物权关系,表现最为消极。 二则,内练外修。 制度物权关系中的所有权人,如国家法人、集体法人均为抽象的所有权人,称之为制度信托所有权人。这种制度物权人,一要练习内功,在保护公共财产方面,需要十八般武艺件件精通;二要修身养性,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与自律性,要比一般物权关系人做得更好,履行更多的社会义务,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三则,志高存远。 制度物权人必须着眼于长远的规划与打算,集中力量办大事,办实事,办好事。不能老是局限于眼前的一时一事,不能杀鸡取卵,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因为追求个人利益而损害大家的利益、因为局部利益而损害全局的利益。 四则,恩威兼施。 制度物权法并不掩饰自己的立场、观点与方法。其给予特定的物权人以很大的利益与权力,获得了很大的便利条件,同时需要设置高压线与防火墙,严格限制权利人的权力,有效地禁止失职、渎职、侵权、越权、专权、霸权等恶劣行为,将全面保护国有、集体财产的责任落到实处,多管齐下地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分子。 (二)几个特点 制度物权关系的外延主要有以下几种特点。 1.制度物权关系,系指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规范与控制的宏观物权关系。 这种物权关系可以是独立自主的特殊物权关系,也可以融合到各种所有制关系、各种所有权关系中,形成不同特色的制度物权关系。制度物权关系可以是独立自主的特殊法律关系,也可以融合到各种普通物权法律关系、各种担保物权法律关系中,形成不同特色的制度物权法律关系。 2.制度物权关系,就是社会化、圈子化、格式化的社会利益关系。 往大处讲是涉及到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关系、公共利益与长远利益关系,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根本利益关系。往小处讲是涉及到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优先权关系、自主权关系和信托所有权关系,以及其他所有制的生存权发展权关系。 实际上,制度物权关系牵涉到一系列的生产关系、劳动关系、分配关系和广泛的社会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甚至牵涉到国际关系。 3.制度物权关系是法定的最重要的关键性物权关系,可以统帅、指导普通物权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但普通物权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不能统帅、指导制度物权关系。 普通物权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可以为制度物权关系提供成功经验和事实依据,但不能从根本上推翻制度物权关系的法制基础和基本原理。 4.制度物权关系是法定的和基本强制性的物权关系,一般不认同意思自治主义的物权关系,即使是信托式的物权关系也不能偏离法制的轨道另搞一套意思自治主义,这跟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按照常理,制度物权关系有宪法、行政法和行政经济法、刑法的保驾护航,就一定很牢靠了。其实不然。如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制度物权关系是最庞大、最复杂的信托式物权关系,尤其是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掌控的资产极其庞大,其中一些腐化堕落的官员故意歪曲、篡改法定的制度物权关系,以各种手法掠夺公共财产,导致国家、集体的资产大量流失。 对比之下,私营企业的财产绝对不会造成这样长期的、大量的和风潮式的大量流失。虽然刑法是制度物权法中最具有威慑力的法律,然而仍然有一些亡命之徒胆大妄为,为了贪污受贿而铤而走险,不怕把牢底坐穿,不怕砍头、吃花生米、打毒针。 5.制度物权关系有数百部法律法规和上万部地方规章规范与控制,理应成为最规范最标准的物权关系。 关键在于,物权关系法制化应当与民主制度化相结合,不能让任何人逍遥法外、为所欲为。在这种意义上说,理顺各种制度物权关系,不能完全排除道德法、逻辑法的参与。中国几千年来非常重视道德教化和道德法的广泛应用。 新中国成立后的******时代并没有发生多少贪污腐化事件,治国、安邦、修身、持家、平天下,主要依靠的是社会主义的道德教化和道德法的广泛应用,在预防犯罪方面有独到的建树。
6.制度物权关系,涵盖一般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的各种特殊性的物权关系。 禁止流通领域的制度物权关系是封闭式或者非趋利性物权关系,物权关系人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的制度信托占有关系人,对外一般不发生物权关系。 限制流通领域是基本封闭式或者基本非趋利性物权关系,物权关系人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以及部分国有企业的制度信托占有关系人,对外一般不发生物权关系,或者有限度地对外发生物权关系。 一般流通领域的制度物权关系是开放式或者趋利性物权关系,物权关系人是特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重点企业的制度信托占有关系人,对外一般发生物权关系,但要正确处理优先权与非优先权的物权关系,正确处理公益权或共益权与自益权、他益权、非益权的物权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物权关系,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物权关系。 国有企事业单位享受了自然资源等方面诸多的优先权,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不能将全民所有的财产全部据为企业所有甚至于个人所有。 7.制度物权关系的消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当事人不能随意消灭制度物权关系。 宪法规定了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说明了特殊的公共财产是永远受宪法和其他特别法保护的。国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权性质是不能篡改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制度、征收征用财产合理补偿制度等,应当是长期的一贯制的。 《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规定了企业中国有资产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宏观控制,违法违规处分和消灭关键性的国有资产是最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这种严重的违法活动。 普通物权关系可以基于民事活动中的意思自治主义原旨而消灭,担保物权关系中基本上也可以这么办。 而制度物权关系的消灭需要有特定的法律依据和特定的法律程序,否则是无效的消灭,物权关系的双方的当事人都需要承担相当的法律责任。 制度物权关系的最大特点,是法定的物权化方针,中心思想是“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中心论”,对担保物权关系“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有一定程度的限制作用,对普通物权关系的“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构成法定的控制。制度物权关系在重大项目问题上,可以干预担保物权关系和普通物权关系,并统帅、指导、协调与纠正其他的物权关系。这种物权关系,亦可称为全部对抗式担保物权关系。 二、物权与物权关系 1、物权 物权,一般是以占有物为原点、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合法权益。权利人依法享有对于不动产、动产和派生性不动产、派生性动产的权利,以及经济性财产权与非经济性权利,均称之为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是典型的标志性物权,容易形成自物权与自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之间的物权关系,各自或者共同达到利用物的目的。 宏观的物权,涵盖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和制度物权三大品种,在整个物权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决定性意义。 普通物权,亦即一般性的物权。主要是指所有权、用益物权这些常见的一般物权。其中大大小小的物权多达数百种之多,具有权源性、广泛性、广谱性、多样性、复杂性、群众性、开放性、流变性、混合性等特征。消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是人们日常生活必须的普通物权。 担保物权,亦即半强制性的物权。主要是指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这些不常见的中级物权。民事主体的物权活动中,担保物权是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半强制性的专门化物权,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呈现粘连性、关联性、同一性、融会性、联通性、限期性等特征。担保物权能够依据自己的权力反债务人的所有权,有能力消灭债务人的所有权,债权人以价金清偿债权为目的,实现担保物权和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和保全受偿权。 制度物权,包含政策物权,实指制度物权法所规范与调整的具有最高效力的强制性物权和最优先的高端特种物权,一般是指附所有制身份的特别优先权、排他权、溯及权、追击权和对世权。广泛分布在一般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扎根于文化领域以及其他的几大重要领域,是门类比较齐全、影响面特别大、强制性程度很高和社会化管理、民主化监督的一类法定的物权。 制度物权,一般是涉及公共性质或者公众利益的特种物权,是社会化、模式化、强制化、大型化、多样化和威权化的高端特种物权。无论其在物权法中占有比重多少,均体现出高端物权的气势与气魄。一般而论,在大的物权关系中,制度物权优于担保物权和普通物权,而担保物权优于普通物权;在大的法律关系中,制度物权法优于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而担保物权法优于普通物权法。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和最通用性规则。 2、物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物权人与物权人之间或者两个以上物权之间发生的利益关系或者法律关系。从个体之间的物权关系到整个社会纵横交错的物权关系,周而复始地推动每个物权圈子中的物权运动,自觉地维护物权生态环境,平衡各个利益群体的合法权益。 以普通物权为基础发生的物权关系,或者在普通物权圈子中发生的物权关系,都是普通物权关系。主要是一种自由式、开放性的物权关系,于日常的物权生活中活跃指数相当的高,所产生的物权矛盾纠纷相应的增多。由于物权关系太复杂的缘故,以至于物权法不能全面规定这种物权关系的规范化问题,或者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需要借助于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辅助治疗法”。 以担保物权为基础发生的物权关系,或者在担保物权圈子中发生的物权关系,都是担保物权关系。主要是一种半自由式、半强制性的物权关系,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互有限制,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非常透明,以担保物权人实现担保物权和安全地消灭担保物权为圆满成功的结局。法锁关系是维系担保物权关系的重要保证,即使是整个担保期间未完全清偿债权,仍然可以依据法锁的链接变更为普通债权,直到完全清偿债权债务时为止。 以制度物权为基础发生的物权关系,或者在制度物权圈子中发生的物权关系,都是制度物权关系。主要是一种法定式、强制性的物权关系,内部的制度信托物权关系和外部的制度物权关系协调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统筹兼顾,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科学安排,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更加严厉手段予以强制性制裁,多管齐下地规范和平整制度物权关系,彰显制度物权法的巨大威力。 3、辩证关系 物权与物权关系,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般而论,当某种物权的主体与客体完全呈现封闭式状态或者睡眠式状态时,物权本身是完全独立行使的,不会产生物权关系。 如禁止流通、限制流通的财产所有权,或者不限制流通却没有流通的财产所有权,从头到尾为所有权人所密封,就无法或者不会发生物权关系。又如中国政府或者中国企业从国际公海中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只要不发生物权变更现象,也不会发生国际特许物权的物权关系。 一般而论,当某种物权的主体与客体呈现出开放状态时,物的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或者利用权人、作用权人、担保物权人等,肯定会产生物权关系。而且,所有的物权关系,分别存在对内的与对外的物权关系两种形态。 对内的物权关系,就是同一界别或同一体制、同一利益链条上发生的物权关系。有的是指同一所有制中的物权关系,有的是同一所有权、同一用益物权、同一担保物权之间的物权关系,或者能够实现不同等级物权上构成共有、信托性质的物权关系。鉴于内部管理的现实问题,较多的以内部的规章制度来协调本圈子里的物权关系,故物权法对此鲜有明确规定。 如共有权、普通信托物权、制度信托物权等都可以产生内部的物权关系。这种物权关系,有平和型的、内耗型的、内斗型的和内部破坏型的,处理这样的物权矛盾纠纷并不轻松。某种意义上说,比处理对外的物权关系会遭遇更多、更棘手的法律瓶颈与办法瓶颈。所谓“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说明了内部人员的造反作用起到很大的破坏性作用,尤其是内部的管理人员带头破坏内部的物权关系,往往能够对内部的其他权利人产生最致命的伤害, 对外的物权关系,就是不同界别或者不同体制上的物权关系。这是物权法规定得最多的物权关系品种。当一物权人对另一物权人产生物权关系时,构成的是不同界别的物权关系,即开放式的物权关系。处理这种物权关系时,需要依据另类物权关系法进行规范与调整,消除不同利益群体中的物权隔阂。 对于普通物权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来说,给人们的印象是,往往只有对外的物权关系,没有对内的物权关系。其实不然。倘若是共有人对于个人的、个人对共有人的或者共有人对共有人的,或者附加普通信托物权的或者附加制度信托物权的,既有对内的、又有对外的物权关系。 对于制度物权关系来说,对内的与对外的、普通信托的与制度信托的物权关系;除了明显的、本位的物权关系,还有隐含的、附加的物权关系。 譬如,国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权,这种法定的制度物权是固化的所有权,对内的与对外的、普通信托的与制度信托的物权关系,明显的、本位的和隐含的、附加的物权关系,都有可能产生。由国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权可以分离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就产生了明显的物权关系。即使是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无偿提供给土地使用权人,其中也隐含了物权关系。同理,国家法人从土地使用权人手上回租或者回购土地使用权,也会产生物权关系。 由于制度物权具有社会化功能,全民所有制具有社会化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在动态或者静止的物权关系中自然而然地附加了一层新的物权关系。前一种是趋利性、收益性的物权关系,后一种是公益性、散财性的物权关系,一前一后,一明一暗,一长一消,一进一退,往往体现出双重性的物权关系。 三、一般分析 制度物权关系,是指全社会主要的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经营、流通、交换、分配、消费关系中所产生的宏观性物权关系,以及法锁关系、法律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分配关系和社会关系。理论上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生产式、经营式、流通式、交换式、分配式、消费式等社会活动中以及信托管理式制度物权关系。 1.制度物权关系的物权化方针 (1)实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中心论,优先保护公共财产和公益财产。 (2)制度物权的基础制度是所有制制度和所有权制度,重点延伸至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文化制度、公共财产和公共利益重点保护制度,重点规范公共所有制的优先权制度和信托所有权制度。 (3)宪法是制度物权的根本保障,行政法是制度物权的基本保障,行政经济法和刑法是制度物权的技术保障或者专门保障。 (4)制度物权优于担保物权和普通物权,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的效力。 2.制度物权关系的重点项目 (1)最大最重要项目是以最广泛的强制性手段来保护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物权关系。 (2)重要项目是以广泛的强制性手段来保护集体所有的物权关系。 (3)次重要项目是以较广泛的专业性手段来保护集合所有的物权关系。 (4)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特殊的物权关系亦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5)全民所有的专属、专有和专控物权关系优先。 (6)集体所有的专有和专控物权关系优先。 (7)公共利益物权关系优先。 (8)发展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重点经济、科技经济、海洋经济物权关系优先。 (9)社会关系物权法是重点制度物权法。 (10)其他的制度物权法物权关系的重点项目。 3.制度物权关系的主要功能 (1)以社会宏观物权关系带动社会微观物权关系。 (2)以制度化物权关系启动民主化物权关系。 (3)以强制性威慑性物权关系为主线和以协调性物权关系为干线发挥合力作用。 (4)同时规范与调整各种对外物权关系和各种对内物权关系。 (5)同时明确规定有物权与无物权、零物权与除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恶意物权与善意物权、现实物权与未来物权、专制物权与下放物权、固化物权与流转物权、公益物权与自益物权、静态物权与动态物权等物权关系。 (6)同时明确规定国家与集体一级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与二级制度信托物权关系。 (7)在调节非流通财产物权关系基础上再调节流通财产物权关系。 (8)在调节重点物权关系基础上再调节一般物权关系。 (9)实现整个社会物权关系的良性循环。 (10)采取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严厉惩处破坏物权关系的违法犯罪分子。 4.制度物权关系的牵连关联 (1)由物权关系牵连到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法律关系。 (2)由物权关系牵连到上下集团与本外集团的物权关系。 (3)由物权关系牵连到各种公益物权、共益物权、自益物权、他益物权与私益物权的物权关系。 (4)由物权关系牵连到上级与下级的制度信托关系。 (5)由物权关系牵连到各种各样的普通信托关系或担保信托关系。 (6)由物权关系牵连到各种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与义务关系。 (7)由物权关系牵连到点线面及至全社会物质文化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8)由物权关系牵连到各种各样的大法锁关系与小法锁关系。 (9)由物权关系牵连到各种各样的制度法锁关系与普通法锁关系。 (10)由物权关系牵连到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对世关系与人事关系。 5.制度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 (1)由宪法规定的物权关系优于各种下位法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 (2)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物权法优于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物权法。 (3)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物权法优于中央政府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或政府机关制定的物权法。 (4)刑事物权法效力优于行政物权法效力。 (5)制度物权法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 (6)社会关系制度物权法整体效力优于单一制度物权法整体效力。 (7)担保物权法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物权法实施日期简述〗〖物权法立法意义概述〗〖物权法之执行效力〗〖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的主要内容〗〖物权法之溯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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