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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5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7-2-5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五)

    〖第一部分:焦点难点问题〗

    二、事件简述

    (一)前言……

    (二)事件简述……

    第二件:物权法是否违反宪法规定。

    物权立法过程中,当数“物权法是否违反宪法规定”最抢镜头和最具新闻价值了。另外鲜为人知的一面,关于“修改物权法先行修改宪法”的争议却波澜不惊。

    1、“物权法是否违反宪法规定”的严重分歧

    物权法的重大焦点难点问题,不止于“物权法派”和“财产法派”的争议,更大程度上是“是否违宪”的争议。这就把从法理技术上上升到政治高度来认识,可以说“一石激起千层浪”。尽管“不违宪”派得以上锋的肯定,而“违宪”的阴影并没有完全抹除。

    2005年8月12日,正当“物权法草案”交给各层次的人讨论时,北大教授巩献田先生在网上发表了一封******—《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全文约3千字)。另有报道称,2005年8月,巩献田教授发表了一封“致******委员长并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质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违宪。2006年1月,有消息称,《物权法(草案)》立法进程已被“搁置”,原因就是巩教授的这封******。巩教授认为,这个草案严重违反了《宪法》中关于“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具有明显鼓吹私有化倾向。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

    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总结《草案》有四个背离:1。背离苏俄民法典的社会主义传统和概念,迎合资本主义民法原则和概念,有人在“奴隶般地抄袭资产阶级民法”,“照抄陈旧的资产阶级民法概念”;2。背离中国革命根据地和建国后的人民民主法制的优良传统,迎合资产阶级的旧法传统,它同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没有什么根本和原则区别;3。背离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迎合资本主义全球化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谬误;4。背离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立法原则和传统,迎合资产阶级立法原则和传统。

    另有文章披露:

    《物权法》立法开始于1993年(1993年被列入立法规划),正式开始物权法的起草是1998年,这一年的三月全国人大法工委专门委托江平、王家福、王保树、魏振瀛、梁慧星、王利明、费宗袆、肖峋和魏耀荣等9人组成了物权法专家起草小组。物权法历时13年,才得以通过,《物权法》经过八次审议,两项指数均开创了新中国立法之最。物权法于2005年7月8日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短短40余天时间收到11543条意见。新中国立法史上,将法律草案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的这是第12部法律草案,其他如1954年宪法、1999年合同法等。先后展开100多次座谈会和几次论证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专题调研。

    物权法在立法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之多,争论之激烈程度是空前的。比如说关于是叫物权法还是叫财产法或财产权法的争论,发生在梁慧星教授与已故的郑成思教授之间,两人之间争论甚至严重到人身攻击的程度。最能引起立法机关与学者们关注的是北京大学巩献田教授(法理学)至******及全国人大的两封******:第一封信是全国人大第三次审议(2005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第16次会议)物权法草案后的2005年8月发出的,信的标题是《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质疑草案违背宪法,背离社会主义方向,开历史倒车,尖锐地指出有人在2004年修改宪法时没有完全达到的目的妄图在制定物权法时达到,草案在形式上平等保护每个公民的平等物权,核心和重点是保护极少数人的物权,物权法的精神和倾向必将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造成社会的严重分化和尖锐对立。“乞丐的要饭讨食的棍子和碗与少数人的机器、汽车都平等保护!”

    信发出半月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王胜明约见了巩献田(笔者注:最后一次是******委员长亲自接见)。2006年12月,在全国人大第七次审议《物权法》(草案)之前,巩献田再次提交了******《关于第六次审议后的〈物权法(草案)〉仍在五个重大原则问题上违反宪法必须认真修改的意见》,该******除巩献田外,还有各界178人签名。就在今年3月召开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物权法期间,巩献田组织了3千多人签名,反对通过物权法。据说为保证物权法高票通过,在今年3月的人大会议期间,全人人大党组和各个代表团的党组召开会议作工作以保证物权法通过。(物权法的几个问题-湖北省国资委讲课课件。作者:ebaitiancms来源:http://。zyjlawyer。cn/)

    2006年12月9日,巩献田再次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第六次审议后的〈物权法(草案)〉仍在五个重大原则问题上违反宪法必须认真修改的意见》的******,并向176位全国人大的常委寄出。但这次收效不大。

    巩教授接受过很多公众媒体的采访,其中接受广州日报记者的采访,再次声明自己的立场观点与态度方法。他说,草案也与******委员长去年(2005年)9月26日关于进一步修改物权法草案所强调的原则精神相背离。******指出,修改物权法“要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立足于中国实际。法律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与西方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私有制有着根本的区别。制定我国的物权法,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确立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物权法律制度。我们要借鉴国外物权法律制度中对我有益的东西,但绝不能照抄照搬。”

    他说,为了维护的权威与尊严,真正做到“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延长《物权法(草案)》的审议时间很有必要,在延长审议期间,应该继续倾听各方意见,开展广泛的讨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首先公布第六次审议修改后的草案全文,并对其中的重大问题向社会公众作出说明。包括:为什么不把宪法中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写入草案中?为什么把本应该由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使的国家财产所有权,却规定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甚至是事业、企业单位行使,从而使国有资产的流失开启门路?为什么对公民的私有财产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加以模糊化?为什么对于流失的公共财产,在追诉时间、追诉对象和判断应否追讨等问题上,为非法侵占公共财产的人留下那么多的可乘之隙?

    最后说,为了保障最大多数公民的权益,为了防止国有财产继续大量流失和加强廉政建设,为了社会的稳定,我们还强烈呼吁,尽快制定《国有财产法》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和公布法》。(以上五段文字参考广州日报2006年12月21日《物权法七审巩献田再上书》)

    在“物权法大论战”中,“反方”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巩献田,这是一个核心人物;其他的有: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扬帆,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左大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晓青,******旗帜网评论员红木等。“正方”的主要代表人物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草案起草专家小组负责人江平,全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物权法主要起草者之一王利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等。

    两派的主要论点是:“反方”认为物权法草案删除了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重要内容,有人企图赦免私企的“原罪”,许多下岗人员对巩献田提出的“穷人打狗棍不能和富人宝马别墅一样保护”深表赞同,称其敢为穷人说话,不愧为“民族脊梁”。“正方”认为物权法草案体现了国家、集体、私人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宪法也规定了保护私有财产,因此没有违反宪法规定。持续两年的论战,从主流媒体到网络媒体上铺天盖地地涌现,其中不乏人身攻击甚至谩骂。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社科院教授、学部委员并物权法草案第一稿主持人梁慧星先生并没有参与论战,而是心平气和地说:“现在的《物权法》从大的内容结构上已经相对完善了,但是在具体条文上还有太多太多的问题需要解决。至于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立法精神是否补充或者怎么补充,这个问题需要决策层来解决,我们专家所做的只是对相关内容做进一步的修改建议。”(南方都市报2006年3月10日A21版:激辩《物权法》)。

    除了两派法学家激辩《物权法》以外,还有两派经济学家激辩《物权法》,数亿网友被裹挟其中,整个网络界一片沸腾。

    2006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七次审议,官方表态认为“中国物权立法充分体现宪法原则”,并指出: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草案突出保护国有资产;顺应市场经济客观要求,平等保护一切市场主体;合法私产受到保护,绝不保护非法财产;全国人大并非执行机关,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行使。

    其实,上述两派对于保护国有资产问题的立场是基本一致的。如杨立新在“中国《物权法》的出台背景与规定的物权体系及重点规则”一文中,专门论述了“尽快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载《物权法》名家讲座第77~78页;尹田在“中国《物权法》的科学性与制度创新”一文中,总结道:“首先,制定《物权法》在公共财产保护方面就很有必要。物权法规定,它维护公有财产秩序和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文章列举了国有资产流失的大量数据,载《物权法》名家讲座第139~140页。

    那么,既然两派之间都同意保护国有资产,为什么还发生“激辩《物权法》”并唇枪舌剑呢?

    主要原因在于:一方认为需要重点保护、特别保护,另一方认为只需要平等保护、一体化保护。前者并不是完全否定物权法草案,而是对于这部法律寄予厚望,认为在草案不成熟的时候应当适当延期通过。就主要论战人巩教授来说,认为该草案98%是好的。后者认为这样的草案体现了“平等保护”原则,已经很不错了,应当早些通过。

    客观原因在于:一是物权法本身是一套非常复杂的民法体系,世界上的物权法基本概念是一样的,但具体内容却有很大的差异,统治阶级与广大民众之间的诉求有很多难以磨合的地方,发生争议是常见的事情。中国物权法也概莫能外。二是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公有化模式向公私并进化模式过渡时期,整个社会的物权关系、分配关系、信托关系、人事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和对世关系、对外关系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有些方面的矛盾非常突出甚至非常尖锐,国有资产流失非常严重,腐败现象随处可见,尤其是两极分化、三座大山的存在对人们心理上的落差更是痛心疾首。就是说,在经济社会还不稳定、矛盾加剧、人心惶惶和分歧很大的情势下讨论通过物权法草案,等于是难上加难。

    物权法草案公布之前发生过很多事件,其中著名的有“修宪之争”、“姓资姓社之争”、“郎顾之争”和“网络世界之争”等等,其中还夹杂着“邓力群与皇甫平(周瑞金)之争等等”。以前制定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民法和公法基本上是二至三稿就通过,唯独物权法是“8稿定谳”的。即便如此,连一稿主持起草者梁慧星先生也感到这部颁布实施的法律也差强人意,觉得很多地方需要进行大修,最好推迟表决通过。

    草案主要起草人之一、最大贡献者之一王利明先生,在官方主流媒体广州日报等公开场合也坦言物权法确实有很多不足之处。

    这两位最著名的物权法专家学者,并没有在“违宪之争”风波中发表过激的言论,以免将事态扩大,只是专心致志地为广大群众解释物权法的意义和一些重点概念。

    2、宪法是否需要修改问题之争

    当整个社会卷进“违宪之争”的漩涡中非常火爆的时候,另外鲜有人知并波澜不惊的是“修宪之争”。

    其实,这种焦点难点问题才是最大的老大难问题。“违宪之争”再怎么样,再怎么困难,毕竟还是在两年之内“软着陆”了。至于“修宪之争”从头到尾一直是无声无息的,完全石沉大海了。

    如今,“违宪之争”早已写进国家大事记、中国法制史和物权法制史中,并浓重地记载了一笔;然而,“修宪之争”却整个的成了无名英雄。

    所谓“修宪之争”,是指是否需要修改宪法以及十几部法律中关于“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之争”。

    所谓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就是八二宪法规定的与土地所有权一元化相对的概念。涵盖国家与集体、农村集体与城市集体、城市与乡村地域等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以及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二元化,亦即土地(国家)公有制与土地(农村集体)共有制并存双重土地所有制。其中,国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权是实权,对其支配的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是完全统一的,也只有国家法人可以自由买卖土地;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虚权,对其支配的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是不完整的,不可以自由买卖土地,主要是土地处分权为虚权。

    同为土地所有权,两者之间的性质与权限是有很大差别的。譬如,国家法人所有制是真正的公有制,可以通过征收征用等手段,赎买或者剥夺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但集体没有这样的特权。国家法人需要承担很多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义务与责任,需要利用土地为整个社会提供大量的公共品,为了公共利益不断地利用土地增加公共福利事业,各种土地的用途亦应有尽有,必须保留自己的绝对权利;集体为社会能够承担的义务与责任,永远不能与国家法人相提并论,同样基于“相对均衡原则”,不能拔高其土地的物权,只能保留其相对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一元化,就是通常大家所熟悉的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也称之为“马克思主义的土地国有化”,是一种标准式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在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中普遍实行,实践证明这是世界上最公平合理的“土地公有制”。几百年来的实践证明充分证明,土地公有制最适合土地本身的社会化功能,不但完全适合全部社会主义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制度,甚至于连资本主义现代化、城市化、工业化的文明法制国家。因为国家拥有大量的土地储备,容易进行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可以抵御国家的经济危机和财政危机,避免主权债务危机,平稳、持续而安全地实行福利社会主义,对国家和对公众都是非常有利的。

    土地物权制度,应当包括土地的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以及地上附着物、构建物、房屋制度和地上权、地役权、地下权、地役权制度等,是整个物权法体系中最重要、最复杂、最广泛、最适用的物权制度之一。通常所说的土地制度,主要是指土地所有权制度,至于土地使用权制度是另外一回事。每个国家可以消灭土地所有权私有制,却不能消灭土地使用权私有制。两种不同权能权阶的土地物权制度都是不相同的,国家可以消灭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但不能消灭土地使用权二元化,因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是必须的,土地使用权私有制是不可或缺的。

    上世纪七十年代后期的房地产经济危机,导致日本经济持续停滞了三十年,日本政府债台高筑。08年美国的房地产经济危机引发了世界性的金融危机,美国政府债台高筑,累计高达15万亿美元。极其沉痛的历史教训,对全世界的文明国家再度敲响了红色警钟!无论是大陆法系或者是英美法系,对于土地私有制应当深刻反省,防止人类对于土地的过度利用与污染,防止房地产业的过热与暴利现象,以求真务实的态度保障广大的中产阶级尤其是无产阶级的住房权。

    “违宪之争”是由广州市民陈绪国于2005年8月16日开始提起的,其内容包括几篇文章和一部46万字的建议书。

    提案者于2005年8月5日参加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厅的讨论物权法草案(第三稿)会议,得到了由法工委民法室编著的《物权法草案(参与)》,约35万字。由于刚刚启蒙,对物权法原理、概念等还不太熟悉。尽管如此,凭着50多年的社会生活阅历和直觉,第一印象是该草案中“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焦点难点问题最为突出,而且物权法照抄照搬宪法规定,根子在宪法,宪法还连带的涉及到数十部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讨论的中心任务自然而然地由物权法草案转向现行的宪法规定。

    (1)第一编(论文)

    自己编列为“物权法草案修改讨论特稿之二”,题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寸土地属于全民所有—我国土地所有权法律分歧问题亟待解决》,字数7000多字。开始时是将建议书传真与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后来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文章简明扼要地提出三大问题:一是土地所有权法律分歧问题;二是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危害性;三是希望在于物权法中正确确定。文章指出,农村集体和家庭个人拥有的土地,不是土地所有权,而是土地使用权。笔者对照物权法草案中关于所有权之四项权能的规定,认为所有权四权能是“四合一”的,仅仅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而无处分权,就不是所有权了。

    这篇文章向两级部门寄出之后,一直没有任何回复反应。

    (2)第二编(论文)

    第一编文章寄出之后仍然很不甘心,写作了《修改物权法当从修改宪法起始》,分别于2006年5月8日、8月2日、11月10日,以42000字、49500字、13600字寄于法工委。

    文章第一部分指出了宪法第九条规定的矿藏资源、水流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滩涂资源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倾向,现行宪法第十条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问题最大,客观上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文章主要观点有:

    首先,在全国各个城市之中,城市与城市郊区的界限不是很明显。一些城中村征收土地几十年后仍然为农村,人为地划分为市民与农民。土地所有权所有制、土地使用权所有制,从解放初期经历了多次变动过程,历史上有很多遗留问题会持续存在,需要科学、细致地解决。

    其次,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决定了土地所有权的国家集权制。文章引用了恩格斯《反杜林论》的观点,需要把公有制与个人所有制严格区分开来。指出“土地的化整为零、化大公为小公、直到化公为私的逐级演变过程”的危害性。

    其三,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按照不同档次、不同土地用途的不同物权属性、原属性与展属性、派生性属性,产生物权利益。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级差地租学说”,可以正确解读并于划拨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的地权问题。

    其四,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法律后果是严重而不可思义的。一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和科学发展观;二是不符合人类最基本的物权置换与传承原则,违背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科学常识—四种悖理(数理逻辑理、“集体”概念悖理、所有权悖理、管辖权悖理)、三种理乱、五大后果。

    第二部分列举了宪法及其一系列相关单行法和物权法草案中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和多重二元化问题。涉及到的法律有宪法与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草原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草案等等。

    文章将八二宪法与五四宪法作了简单的比较,认为最早的宪法是民主化立法最好,出现的争议不多。八二宪法的立法背景更加复杂,焦点难点问题最多,有些老大难问题持续几十年来一直没法解决。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在立法时就有很大的争议,甚至于连土地所有权到底是个什么概念,很多人并不清楚,往往把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公有制与私有制混为一谈。

    第三部分讲了“如何修改宪法”。这一部分推出了土地所有权的人类学、社会学与物权学的基本原理(陈氏定理),土地所有权的三大定律(陈氏定律)。

    文章斩钉截铁地指出,在人类文明社会中,当且唯一当土地所有权的始终掌握在国家机构手里,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除非地球在宇宙中毁灭消亡、国家机构与人类文明社会不复存在……。

    (3)第三编(论文)

    为了配合《修改物权法当从修改宪法起始》的阐述,文章寄出时附带了《关于宪法、物权法等十几部法律一并修改的几点建议》,共7000字。后来扩编为《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新原理在修改宪法物权法等十六部法律中的技术设计与基本对策》,内容上翻了几番。

    2006年12月至次年1月猛增至244000字,分别呈送给省委、省人大常委会。

    (4)第四编(书稿)

    自己编列为“物权法草案修改讨论特稿之九”,题目为《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新原理与物权法律实务》,是在一年多业余时间内总结经验、通宵达旦地研制出来的。

    这部约43万字的书稿,首先是针对物权法草案讨论的,后来是针对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而作为土地改革公开讨论“献礼作品”主干参考作品的。献礼作品的本文是《关于我国土地改革的22项建议与地权法理解构》,计38000字。

    《实务》分为以下几个部分阐述。

    第一部分,宪法第九条涉及多项自然资源,是发展国民经济的命脉。有关规定模棱两可,不能定分止争,会醇成许多不良后果。

    第二部分,宪法第十条土地所有权授权不当,会造成很大的社会矛盾。

    第三部分,宪法及其一系列相关单行法和物权法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条款法理分析与初步修改意见。

    第四部分,物权法土地所有权法律效力初探。

    第五部分,我国物权法理论研究受西方个人主义物权法理影响简析。

    第六部分,落实******委员长“39指示”,认真修改宪法。

    第七部分,如何修改宪法,清除修改物权法的障碍。

    第八部分,关于“违宪风波”之我见。其中提到,这种争议是毫无意义的,因为修改宪法规定是第一要务和关键问题之所在。

    全书在基础理论与应用研究上狠下功夫,分析问题非常透彻,观点非常犀利,直指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法律体系的要害之处,对于当前物权社会中最大的焦点难点问题毫不迟疑。修改建议书中,重点对于宪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业法、渔业法、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以及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煤炭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等主要法律相关条文进行全面清理与修改,工程量特大,涉及到行政法、民法和政策法规等多个立法机构。

    文章列举了《物权法土地权利不同规则简表》、《土地所有权一元化与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对比分析表》、《运用土地所有权一元化简析宪法条款中土地所有权简表》、《五种土地权利属相简表》、《动产物权等级分类简表》、《农村集体主要土地权利简表》、《我国几部主要法律自动取消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法律条款简表》、《土地所有权与其他主要动产、不动产所有权权限异同点》等多个表格。表明这些精华部分对土地所有权的研究已经达到了一个非常高度的思想境界,填补了国内外许多空白。

    另外,附件2中列举了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土地所有权三大定理、土地所有权三大定律、土地所有权三大定理与土地所有权三大定律的相互关系、土地统辖权、地产权、地产所有权、土地利用权、土地作用权、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共11个专用名词。

    附件3列举了土地所有权与地产权(用益物权)(小资料)。

    附件4列举了新中国宪法立法、修改情况简历(共14次)。

    建议人之所以能够洋洋洒洒地写出这么多的文章,而且是长篇大论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中国的集体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疑点、焦点、难点问题极多,且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概念、物权关系非常复杂的缘故。

    之所以没有接受这样的方案,主要原因是政治集团更多考虑的是政治因素,至于物权法理因素则不怎么考虑,至于集体获得的是实权还是虚权则不必过问。他们认为土地所有权是农村集体主要的生产资料,倘若土地归国家所有,“集体”在现阶段不复存在了。诚然,也有一些开明的决策人心里也想修改宪法和物权法等方面的规定,因为难度极大,所以最后也不得不放弃了原先的立场。

    建议人只不过是最普通的公民,社交圈子非常狭窄。人大会议上每年的提案达数千个,程序上要求人大代表中达到数十名以上才能形成提案。通过提案要经过许多法律程序,最后还需要人大会议占六成以上的人同意才行。对此,“违宪风波”中的巩献田教授做得很到位,由于是法律专家和人大代表,所提出的问题又关系到全体公民最关心的问题,而且与社会上长期存在的弊端有关,故能够一人登高一呼就有众人响应。

    《物权法名家讲座》一书中,除了介绍“违宪风波”中的一些事件之外,也有专家学者介绍了“集体”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争议问题。有些问题实际上在经济学界早已热烈争议了30多年。他们从物权法理上分析,得出结论是:“集体”这样的物权主体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这样的物权客体都是虚的。讨论来讨论去始终没有结果,因为这种讨论最后是个“死胡同”。

    他们也感到很无奈。物权****倒逼专家学者们“较真”,然而政治经济界另有意图。一提起宪法规定的东西,大家感到非常的敏感,无论是对于“违宪之争”或者“修宪之争”,民法界又觉得这是宪法界的事情,我们只有建议权,没有决策权。再者,表决通过和颁布物权法才是他们的头等大事,想尽量避免“夜长梦多”。

    物权法学界绝不是一片净土。因为人大会议、政协会议上混进了贪官污吏和大量的富豪以及其他的违法犯罪分子,他们会利用各种机会干扰立法的正确的政治方向,把好事变成坏事。

    其中有个贪官身份很特殊,是省部高级法官叫黄某有,他是抱着将非法财产洗白为“合法财产”的心态参加整个物权立法和“争议”过程中的。物权法颁布实施不久,他也出版了一部物权法“解读”的著作,不久因为贪污受贿问题东窗事发,这部著作就没有人爱看了。

    〖本文要点〗

    物权法从立项、起草、讨论、通过、实施的整个过程中,焦点难点问题的事件集中地爆发出来,体现了各派政治力量之统治格调与利益集团之民主意向、权利与义务认识以及现实与愿景等方面的取向、对比、交锋。作为新中国首部《物权法》,涉及范围是如此的广泛,物权关系是那样的错综复杂,法学理论是那样的深邃迥然,产生争议并不奇怪,不产生争议才是奇怪。

    对于“违宪风波”和“修宪风波”,无论是哪一方哪一派,以理性的态度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参与其中至关重要。那种以立法上的争议进而变成人身攻击的办法,不能解决问题,只能将事态扩大,最后有可能是两败俱伤。

    现行的中国物权法,有许多值得称道的方面,也有很多的遗憾。有人说这部法律出的太早了,也有的人说这部法律出得太晚了。客观情势是,一部法律历经十几年不能落研也不是个事,这要耽误很多事情。再者,物权立法的基本功还不是很到位,当然也有一些是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立法人确实也有“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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