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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9

江一统实业有限公司等71人、1个单位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86,515万元。案发前,已归还本金41,188万余元,支付利息6,996万余元。而林卫平吸存的资金并非完全借给吴英,同时还高息向陈镇等人放贷。

    c、突发性,亦称短促性。是指吴英集资案时间不长而事发突然,她向警方报了被绑架案,警方通过绑架人得知吴英“非法集资性质严重”,后来演变为刑事公诉案。

    吴英从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共计集资时间不到两年,但涉及金额高达人民币7.7亿余元,至案发时止尚有3.8亿余元没有还清。吴英铺的摊子很大,投资面很广,融资额度巨大,还款利息倚高,资金链条濒临断裂,必须以高息融资“拆东墙补西墙”。2007年2月7日晚10时,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正在北京筹措资金的吴英被东阳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0日下午,本色集团亦被查封。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吴英案的《判决书》认定,早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公司前,吴英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息,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等人处集资1400余万元。这些人大多系吴英在宁波慈溪认识的朋友,或此后经人介绍1979年出生的义乌人****,然后通过****认识了杨卫江,并借到了首批资金600万元。2008年4月16日庭审时,吴英承认,她向林卫平等人所借资金年回报率至少在50%以上,部分达到100%,到后期资金链出现问题时甚至出现“3个月回报期”—即三个月的利息达100%。即使不算利滚利,年息也在400%以上。

    从高息集资这个角度来看,吴英案确认存在“集资诈骗”的构成要件,警方突然拘留吴英完全是合法、正当、必要的和及时的。本色集团任何一项投资都难以达到100%的利润,要达到400%以上的利润更是异想天开。如果警方不断然采取措施,那么吴英肯定会骗到很多人很多钱、更多人更多钱。同时也说明了这个年纪28岁、仅有小学文化、缺乏法律观念和管理经验而异想天开的奇的女子,事发突然是偶然性,而受到法律制裁是必然性。

    从整个事件来看,吴英只是在融资初期承诺利率过高的情况,而且是时间很短,集资额度只是占总计人民币7.7亿余元的一小部分。事实证明她的借贷本息大部分已经归还,尚有“价值5亿元”的不动产和动产于处分后,完全可以清偿余下的3.8亿元的债务。但法院并没有对于吴英的说明和诉求未予理会,一直以“先入为主”的办法进行有罪推定和重罪宣判。

    d、张扬性,亦称铺张性、飞扬性、桀骜不驯性。是指吴英个性夸张,天马行空,独往独来,根本不知道天高地厚,根本是盲人瞎马,根本是在刀尖上舔血,以饮鸩止渴的方式疯狂地进行非法集资,死到临头也不醒悟。

    吴英为了撑门面,不惜一切代价地进行大肆集资,至于回报率多高、是否能够还清债务则根本不理会。利用各种机会、各种媒体进行自我包装,到处吹嘘“本色飞腾的神话”,在负债累累的情势下到处搞“慈善捐款”,还利用金钱美色等把多名地方官员拉下水。

    吴英入狱后和上诉时向有关部门供出10名官员向该公司索贿的事实,其中有3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官方并没有认定吴英这样的举报“有立功表现”,也没有作为减刑的依据。

    农民家庭背景的养成。吴英1981年5月20日出生,生长在浙江省东阳市一个农民家庭。据说在她只有十多岁的时候,有人欠了她父亲近百万元工程款,打起了官司。吴英因此早早地领略到了社会上的人情世故,磨练了争强好胜的本性。没读完技校,吴英就辍学去姑姑的美容院学美容技术,后结识了丈夫周红波,一起开了家女子美容院(一生美美容美体沙龙)做起了生意。之后因发展需要在西街开设了贵族美容美体中心,当时几年“羊胎素”项目帮她挣到了不少钱。紧接着,她又开出了东阳最大的足浴店千足堂。“嗅”到了汽车租赁业商机,她就利用原先积累的资本一口气买下了十多辆车。“韩流”袭来,她又开出了韩品服饰店。此后,她又接收了喜来登娱乐城,成了娱乐城的老板娘。

    死爱面子活受罪。吴英与杨卫陵等人合伙炒期货,但却不要杨卫陵等人承担风险,而是给予固定的回报。杨卫陵等人投入3300万元,吴英在炒期货实际亏损了近5000万元的情况下,隐瞒其已巨额亏损的事实,宣称有盈利,向杨卫陵等人支付了1400万元的所谓利润。又如购家纺赠送同等价值的家电等。

    天价借贷也敢做。她向林卫平等人所借资金年回报率至少在50%以上,部分达到100%,到后期资金链出现问题时甚至出现“3个月回报期”—即三个月的利息达100%。即使不算利滚利,年息也在400%以上。这是找死的节奏,明知是饮鸩止渴也敢闯。

    e、险象环生性,是指吴英根本没有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干实业搞融资犹如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结果是“成也集资,败也集资”。

    吴英依赖集资尝到了甜头,从此一发而不可收拾。

    吴英炒期货实际亏损了近5000万元的情况下,应当树立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慎重投资、融资和分配、消费是必然要求,该开源的得开源,该节流的得节流,该收手的得收手,该避险的得避险。尊重事实,尊重规律,等于是尊重自己。一个年轻人在短期内能够做好一个企业就不错了,一下子做好十几个企业就几乎不可能了。借贷利息能够还清24%就不错了,要还清100%甚至于400%简直是天方夜谭。死爱面子当然活受罪,侥幸的心里当然不能根治狂妄的心病。

    吴英性格上的狂放不羁,注定了她会到处下险棋、走险路。不畏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的人,一定得遭遇经济风险、自由风险、幸福风险甚至于生命风险。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吴英到处并且时刻想吃这样的午餐。一个没有背景的农家子弟想一夜之间登上贵族的宝座,等于是在钢丝上跳舞。吴英不是史玉柱,吴英案不是史玉柱案,史玉柱可以化险为夷,吴英根本没有办法做到这一点。

    吴英的每一次借贷过程充满起伏跌宕的故事情节,一着更比一着险,众多的危险累积在一起犹如一个大火药桶,一遇到火星便即刻引爆燃烧;犹如一个定时炸弹,一到点便自动引爆。

    吴英被绑架事件的突然发作,标志着民间借贷的矛盾开始达到了白热化的地步,必然引爆一系列窝案。她“蚀财免灾”逃过了一劫,暂时保住了性命。然而接踵而来的是第二劫,从死刑到死缓再到无期徒刑,虽然保住了性命,每一个环节却总是险象环生。

    f、孤立无援性,亦称软弱无助性。是指吴英出身卑微,没有显赫的家世与可靠的政治靠山,也没有浙江商会、行会、帮会的支持,完全依靠柔弱的身驱自力更生来融资创业,于发生争议时只能依靠自力救济,根本无法如史玉柱那样获得地方政府的开恩和司法上的赦免,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则束手无策、回天无力。

    吴英正式集资的时间不到两年很快就被严打,多数人集资的时间远远超过两年并没有受到严打。浙江省和东阳市有的人集资额度多于吴英的集资额度,吴英以“集资诈骗罪”论处,被判处的刑罚很重;集资额度多于吴英的非法集资者,仅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被判处的刑罚很轻。尽管多个律师屡次作出了“无罪”辩护,尽管法官队伍中有同情吴英一方的,到头来都感觉太无助、太无助了。

    吴英案发之后,社会上普遍产生了两大反响,疑窦重重,主要有两大诘问。

    第一,为什么吴英被判处死刑之后没有执行并发生两次改判事件?

    说起来,这首先得归功于一些著名学者的强烈呼吁,其次靠吴英几拨律师坚持不懈的辩护以及她本人声嘶力竭的申诉。

    最起作用的是全国著名律师张思之先生,他于2012年1月15日致最高人民法院一级大法官张军的辩护词,声情并茂地陈情:“理性地站在改革开放的高度考量吴英案中反映的矛盾,纵观金融市场呈现的复杂现实,解决之道在于开放市场,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断无依恃死刑维系金融垄断的道理。更何况杀人宜少应慎已成国策!少杀,是政策指向;慎杀,乃法律要求。“两可”(可杀可不杀者不杀)方针正是二者的集中体现,因而是理应逐案遵行的圭臬,至上的标尺。吴案留人刀下,应属入情入理。”[张思之的新浪博客2012-02-01〈就吴英集资诈骗案函致最高〉]

    在多方斡旋之下终于初见成效,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改判吴英死缓,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院改判吴英无期徒刑。张思之是全国最资深的律师之一,曾经代理全国最有影响的刑事辩护案10多个。1980年被指定为江青辩护律师;其带领的“两案辩护组”为******、李作鹏、吴法宪等5人免去了13件罪行;2005年“聂树斌冤杀案”立了奇功。有关事迹详见360百科《张思之》。

    2008年12月2日晚间,德国绿党的伯尔基金会在柏林举行仪式,将两年一度的佩特拉-凯利奖颁发给81岁高龄的中国知名律师张思之。德国司法部女部长齐布里斯在颁奖仪式上致词。伯尔基金会的这次颁奖,使得这位中国第一代法律专业人士的优秀代表首次走入国际视野。

    张思之是中国顶尖的律师,从他的那封信函中可以看出非同凡响之处。他不直接援引法律条文,而是单刀直入地直陈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金融制度改革的大趋势和实行少杀、慎杀的必要性。他不直接作无罪辩护,而是集中在解决“死刑执行”问题,是一种避重就轻、避难就易和以退为进的斗争策略,等到时机成熟之后再作进一步的动作。

    吴英案之后,全国就进入一个转折点。关于“非法集资”案的死刑立即大幅度减少,或许会看到类似于“史玉柱式”的“东山再起传奇”、“咸鱼翻身传奇”。

    第二,为什么吴英案轻于史玉柱案却始终没有“回归”到民事性质的案件上来?

    对比吴英案与史玉柱案,两个案件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差别,都是可以民事案件来进行淡化处理的。然而,命运对于年轻的吴英是很不公平的,她的无罪上诉和她聘请三任律师进行的无罪辩护,全都无济于事,目前仍然顶着的是“无期徒刑”,属于非常重的徒刑。

    目前,全社会特别同情或者特别关心吴英的社会人士主要有这几类:

    一是法律界的开明人士。如张思之这一类的著名法理学家、律师以及相当一部分法官。他们从法律的人民性、公平性、前瞻性和规范化、精细化、人性化角度,以其真知灼见论证了对于年轻企业家吴英的可悲与可赦之处,呼吁司法机构认真遵守“疑罪从无”推定原则。有的提出免于极刑或者重刑,有的提出免予刑事处罚。

    二是某些倡导金融制度改革的经济学家。这一类经济学家被称之为“主流经济学家”,在每一次经济改革中打头阵,很多著名经济学家是各级政府的智囊团成员或者上市公司的独董。某种意义上说,于特定场合下,这些人比某些法学家还吃香,许多改革型经济法是在主流经济学家的策划下完成的。当吴英案件发生后,全国各地的“主流经济学家”立即开会商量对策,纷纷在各种媒体上发表文章,为吴英鸣不平,为金融制度改革鼓咙呼。

    三是“非法集资”的关系人。所有的出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从心里恨吴英不及时还本付息,但又不情愿她死。一旦她死去了,大家都找不到债务人的主体,很有可能失去了被告,于清偿债务、实现抵押权时就完全没有希望了。这一类关系人的意见是不一致的,有的认为把吴英放出来后,还可以再集资、再经营、再还款,所以巴不得早些释放她,以便于“合作”;有的觉得放她出来会误大事,一旦吴英躲债逃跑了,今后讨债就无门了。

    既然有那么多的热心人士为吴英鸣不平,那为什么吴英案轻于史玉柱案却始终没有“回归”到民事性质的案件上来?

    这主要是地方执法大环境决定的。吴英案的发生背景,是全国范围内的民间借贷难题。30多年来,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渐成时尚,如同高速行驶中的列车一直奔向前。有罪重判和判处死刑的是常态。

    浙江省金融法学会副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姜丛华说,法学专家认为,在《刑法》中,当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时候,一般应该给予被告减轻或者从轻处理。在吴英案中,11名借钱给吴英的被害人实际上职业高利贷放贷者,案发后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司法机关判刑,其中仅林卫平一人,就先后借给吴英4.7亿元。

    “吴英案中,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与其他诈骗案的对象可能是一些社会底层人士不同,吴英案中的被害人员很多是公务人员或者是长期从事民间融资的准专业人士,这些被害人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但仍在求高回报的投机心理下参与集资,他们的过错性得到极大强化。”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高艳东说,“这个案件确实是非理性的经营者和不理智的投资者促成的,但是在这两种不理智之间,刑法应当保持最大的理性和冷静,在选择极刑的时候应当慎之又慎,考虑到吴英的道德谴责性,又考虑到被害人的过错性,更考虑到被害人本身的投机性。”

    以上文章引自新浪新闻中心2012年02月06日《浙江吴英集资案社会舆论与法律裁定背离引关注》。

    C、吴英案与史玉柱案侧面分析

    那么,既然全社会特别同情或者特别关心吴英的社会人士有这么多,为什么吴英案轻于史玉柱案却始终没有“回归”到民事性质的案件上来?

    个中原因是非常复杂的,分析起来大概有以下一些因素促成的。

    对比这两个案件,吴英没有涉及到卖楼花,集资数额相对小一些,时间相对短促一些,无论从性质上、数量上均不及史玉柱。

    第一,是由大运动式的法治大环境酿成的。

    众所周知,所谓“非法集资案”,这在计划经济时期不会有,在成熟市场经济时期也不会有,只有在特色改开搞时期才会有。民间草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难、融资难、借钱难和自力更生发展难,就得向社会上不确定对象借贷度日。其中有一些能够还清债务才没有受到法律惩罚,有一些不能如期还债就被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

    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运动,是从上至下运动式展开的。因为民间借贷的企业数和人数日益增多,金额日益增大,范围日益扩大,对于金融行业冲击日益增强,行业纠纷、融资纠纷、债务纠纷遂日益成为全社会的焦点难点问题,引起了官方的恐慌不安,于是开展一波波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撒网式的严打运动。

    史玉柱案和吴英案都是在大运动式背景条件下发现的,是成千上万个“非法集资”案件中相当突出的案件。

    对于史玉柱案,官方并没有否认其“非法集资”的劣迹,只是该案发生在经济特区并实行了特殊政策暂时放他一马而已。倘若史玉柱重犯之前的错误,法律也不会对他再容情、再开恩了。

    对于吴英案,官方一律确定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运动的对象,死死抓紧不放松。对于那些索贿的贪官来说,巴不得她早些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便于“灭口”后洗白其脏款脏物。对于那些急于立功受奖的官员来说,积极办理吴英案便可大功告成,但是一旦被推定为民事纠纷案件就无功可立了。况且吴英是一个手无寸铁的农家小女子,分分钟可以搞掂,拿她开刀最合适不可。

    在东阳那个充满诱惑的地方,有的人既非法集资、又放高利贷、又向吴英索取100%的利息,又绑架吴英作人质,也是严打运动的对象,而且非法集资的数额远远比吴英的大,但是仅仅被判处几年的刑罚。如果说当地的法治环境被污染,很多人不相信,而事实却胜于雄辩。

    第二,官方对于非法集资案件的过度解读。

    众所周知,从民间借贷自由的本原上说,不是所有的非法集资案件都构成犯罪要件。现实情势下,死刑多、无期多、判刑多和开恩少、赦免少、自由少,是对于金融制度改革的误读,是对于非法集资案件的过度解读。

    在民间借贷异常活跃的江浙地区,肯定存在大量的非法集资案件。至于哪些是真诈骗、哪些是假诈骗案件,各占比例是多少等,官方没有耐心进行解析,反正30多年来一直是这么搞的。当社会舆论如潮水一般涌来的时候,官方放言“我们不受社会舆论的影响”,似乎这是“独立办案”的正确举措,各界的专家学者和广大有识之士的诤言根本置若罔闻。

    在一些官方媒体中,常常开足宣传机器宣扬非法集资的“严重危害性”,摆出众债权人“上当受骗”的诸多事迹,让大家相信必须搞反集资、反诈骗运动完全是无懈可击的,让大家相信“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于是乎,社会上许多人激情有余而理性不足,迎合了某些人“仇富”的心理,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运动有声有色地顺利开展。据说地方官员几十人联名上书北京,要求判处她死刑立即执行。等到吴英案改判之后,他们又否认有这回事。

    我们应当相信大多数民营企业家是真心实意搞实业和报效社会的,他们以高息为条件吸资以及“拆东补西”等完全是不得已而为之。其还本付息肯定有一个过程,暂时出现资金链条断裂,必然要经过再借贷融资来解决。一般而言,民间借贷经历个三年五载是正常的,而吴英的集资实际才刚刚开始两年不到。就在吴英事业即将大展宏图时期,突然被官方禁止融资,并且定性为“集资诈骗”,纯粹是对于非法集资案件的过度解读。

    吴英案刚刚开始在基层法院受理的时候,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的,一般是判处十年以下就算了结的。中院见到这样就不同意了,一定要把这个案件揽过来判处吴英死刑。后来重审、再审,变更死缓又变更无期徒刑,足以证明这是对于吴英案的过度解读。

    对比之下,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来解析,吴英案明显轻于史玉柱案。这也充分证明了官方对于吴英非法集资案件的过度解读。申言之,目前尽管改判吴英为无期徒刑,只是减缓了“过度解读”,并没有消除“过度解读”。

    对照金融制度改革的迫切要求,对照一些法理学家、经济学家的见解,再联系“疑罪从无规则”和“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规则”,再次证明了吴英案被“继续过度解读”。

    吴英及其父亲吴永正多次声明,本色集团欠债3.8亿元,而实有资产5亿元,偿还债务绰绰有余。如果不是官方限制其自由,吴英早已还清全部债务,也不至于让全体债权人那样恼火的等待这么多年。那些原以为通过官方主持清偿债务,问题很快就会解决的肠子都悔青了。其实不然。自从2007年2月13日吴英被刑拘时起,整整9年过去了,清偿债务的问题仍然遥遥无期。由于行政干预起牵制作用,原扣押、没收的财产并没有完全拍卖或者变卖、折价处理,而原借贷合同、抵押合同几乎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什么利息、逾期利息、赔偿金之类的核心条款往往成为空文。

    由此可见,所谓“过度解读”,由官方感染到了民间。那些出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过分依赖官方“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运动”,错误地认为只要官方一出面就可以安全地拿回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达到算准最大化的水准。事实上,与多快好省相对的,就是少慢差费。

    关于吴英案,除了刑事公诉案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之外,还有行政诉讼案、民事诉讼案,形成了一组案件。因为案件很棘手,光是刑事公诉案一折腾就是好几年,至今仍然是“似了未了”。一般的自由公民启动“民告官”程序并胜诉是非常艰难的,作为“罪犯”启动“民告官”程序并胜诉更是比登天还难。

    “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运动”会占用许多法律资源和人力物力资源,这样维权的成本会年复一年的扩大。产生焦虑情绪的不只是债务人,还有大量的债权人和连带债权人。

    第三,民间借贷者是否明星级和受地方政府青睐的区别很大。

    本色集团不是巨人集团那样的明星企业,吴英不是史玉柱那样的明星企业家。因故同是“非法集资”案件,竟然发生了天壤之别。

    某些明星企业和明星企业家基于人脉资源形成了“蝴蝶效应”,一朵鲜花引得一众蝴蝶来,而蝴蝶是美丽的护花天使。一个是投怀送抱,一个是采花传粉,两者的交易是双赢的。

    俗谚云“瘦死的骆驼比马大”,明星企业和明星企业家树大根深,抗御风险和起死回生能力较强,至于资金周转困难是暂时的,一旦通过再融资的方式度过困难期,清偿债务是完全容易的。

    关于本色集团和债务人吴英,只是具备了“明星级”的雏形,根基并没有巨人集团和史玉柱那么深厚。前者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破裂了,遂很快成为被严打的对象;后者自始至终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良好,遂一直成为谅解和保护的对象。

    地方是否真心支持明星企业和明星企业家,也是个大问题。有的官员亲身参加企业的奠基、剪彩和各种大会,口若悬河地大讲“坚决支持”、“全力以赴地大力支持”,当个人捞钱的目的没有达到时就背后使绊子甚至捅刀子。很多负责人在“发展民营经济”和“严厉打击非法集资”两极方面左右摇摆,一会儿唱白脸,一会儿唱红脸,都是“墙上一根草,风吹两边倒”。有的地方政府负债累累,出现了财政危机,通过严打来“借点钱用用”,就是“通吃”的劲头,管你是什么明星企业和明星企业家。

    第四,诸多不确定与难确定因素导致案件两极分化。

    全国如潮水般的“非法集资”案件,林林总总起来类型很多,很多时候真的是真假难辨。所以各地有不少老专家、老干部、老职工痴迷其中,以至于上当受骗之后悔之晚矣。不过,忙乱之中,这里面肯定会发生错案,或者轻罪重判、无罪也判现象也是有的。

    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仍然是个抽象概念,缘于不确定与难确定因素很多。以吴英案为例,警方搜集到证据之后,要准确地推定她是否“非法集资”、是否诈骗、是否主观恶意占有他人财产等,主观判断容易,客观判断困难。发生借贷纠纷、债务纠纷之后,到底是强制性的公诉法好,还是温柔性的民诉法好,执法部门与当事人之间的意见不能调和。在“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的当下,警方出手重些是情有可原的。

    严格地说,对于各种“非法集资”案件的研究判别,必须建立在科学性、标准化、精细化基础之上的。有鉴于此,不能因为不确定与难确定因素很多就干脆不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不能把似是而非的判断强加于嫌疑人。

    回顾改革开放初期的某些过火的“严打运动”,至今让人心有余悸。如一些小商贩贩卖一些小商品卖钱,以投机倒把罪名判处死刑的不在少数;甚至有的小伙子在天安门广场上抢劫一顶军帽,也被判处死刑。同样性质的案件,在严打期和非严打期也不一样。

    “非法集资”的数额确定之后,只是初步完成了定量分析,而定性分析是要下苦功夫的。其实,当下“非法集资”的数额,也是30多年前的老黄历,过去的“万元户”很稀奇,现在每人每月收入几千元、上万元的多了去了。如“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被认为触犯了刑律。如果再仔细想一想,20万元大概顶多能开一间士多店。100万元大概顶多能购买一部低档的小型机器,连厂房租金都不够交。

    殊不知,经济法是为经济社会设计的,而其不能有效地化解矛盾,却在激化矛盾,那么这样的设计肯定是出了问题的。回顾张思之等著名律师、专家学者那么关注经济社会与金融制度改革的矛盾问题,说明了要改革,首先得解放思想,放下包袱,轻装前进。

    最后,有一句话不得不说。某些掌握生杀宰予大权的机构,是最容易发生腐败案件的,“黑吃黑”甚至“黑吃白”屡见不鲜,甚至于最高院也出现了两个大坏蛋。

    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是把双刃剑。用得好,对于防止集资诈骗起到了震慑作用;用得不好,滥杀无辜,广大债权人、抵押权人从此讨债无门,养命钱、棺材本从此血本无归!

    注意!不要老以为每个执法部门真的是为广大债权人、抵押权人作主,有的人向他们举报多年也没有讨回一分钱的本钱,更别谈讨回利息、逾期利息和赔偿金了!

    相关法律:

    《物权法》担保物权编,《担保法》相关内容,《担保法司法解释》相关条文。

    相关词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957-2-27

    〖本文要点〗

    吴英案和史玉柱案已经过去多年,仍然如幽灵一般的萦绕在亿万公民的心中,许许多多的疑团至今无法冰释。从法理学家到经济学家,一直在关注金融制度改革与民间借贷的出路。本文由于篇幅所限不能展开论述,各位朋友可结合其他章节仔细琢磨。

    史玉柱案的样本意义在于,跟史玉柱案相同或者类似法定要件、事实要件的“非法集资”嫌疑人应当依法免予刑事处分,已经被判刑的应当赦免、平反并无罪释放,至于国家赔偿问题则另作考量。行政干预的立足点、出发点和归宿,不是为发展经济而发展经济,也不是为执法而执法。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个大原则、大前提,凡是符合宪法规定、物权法规矩的,各级政府应当义无反顾地予以支持。

    吴英案的样本意义在于,对于“非法集资”的罪与非罪、罪大罪小的推定一定要精准得当,“集资诈骗”应采事件前后左右的全证,关于孤证、证据前置均不足为定罪的完全证据。专家学者和广大群众有许多明白人,法院博采众议益处多多,从死刑到死缓再到无期徒刑之两次改判过程,标志着法治上的进步,但这并不意味着事件已经完全了结,继续改判的空间还是很大的。从吴英案中得到启迪,今后的死刑案将会罕见,无期徒刑案也会逐渐减少,赦免案会大量增加,法治的规范化、精准化、人性化精神将会得以彰显,民间借贷的自由空间相对扩大。

    譬如,全国规模最大、涉案金额最高、受害群众最多的金融犯罪案——“广东邦家公司”案,广东省高院对主犯王民权、张岩作出终审判决。王民权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40万元;张岩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这起涉及全国十六个省、六十余个地市,涉案集资金额高达99.5亿多元,受害人数多达23万余人的集资诈骗大案,暂告段落。

    字数:19937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