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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0-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0-1

    收益权

    一、基本概念

    收益权,指权利人收取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或者孳息的权能,或者是权利人通过物权交易而增益资本的权能。在人们的经济活动与物权生活中,它是最具积极意义与创造活力的一项权能。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系列中,关于收益权的行使与限制,也是一项重要项目之一。为了丰富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权利人利用自己的智力或者体力劳动的技能,主动而积极地利用货币交换和价值规律等经济杠杆,使得产品与服务得以保值增值,并以处分财产、物权交易或者产品分配等方式实现金钱收益、股权收益或者物权收益的权利,统称为收益权。

    此项规定,由所有权关系法和占有权关系法、使用权关系法、收益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因为收益权一般是在占有权、使用权基础上形成的新权能,故占有权、使用权的保护与限制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收益权的保护与限制。节制资本、禁止放高利贷、消灭剥削制度等是通常的限制措施。

    收益权的本质特征,就是经济性、功利性、趋利性、对价性、交易性、特定排他性和一致性的特征。全部收益权均产生了投资、生产、交换、流通、消费、分配领域中,为着一定的经济目的、功利目的、趋利目的,通过有偿取得、有偿使用其财产而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收益权。非生产、交换、流通、消费、分配领域断然不会产生收益权。生产、交换、流通、消费、分配领域中非经济性、非功利性、非趋利性、非对价性、非交易性、非特定排他性的反条件出现时,亦断然不会产生收益权。因此,收益权亦可命名为经济性收益权、功利性收益权、趋利性收益权、对价性收益权、交易性收益权、特定排他性收益权和一致性的收益权。既然如此,收益权一般需要成文法规范与调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才由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和逻辑法规范与调整。

    收益权,一般指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者担保物权人、反担保物权人的收益权。所有权人、债权人的收益权是主流收益权,其他的是非主流收益权。

    权利人,指收益的所有权人或者准所有权人,包括直接收益人与间接收益人、独立收益人与共同收益人,也包括投资、生产、交换、流通、分配和消费等各个环节的各种收益人。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在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中出现频率较高的次级收益权。

    收益,是物权人通过财物的占有、使用等途径获取经济效益,或者经过处分财产、物权交易或者产品分配等方式实现收益。使用物是拥有物的目的之一,收益是最终目的。收益通常与使用相联系,所有者不下放使用权可以直接收益,下放使用权也可以间接收益,主要看物的利用方式和效用程度。

    收益权,也可以分为自主收益或者他主收益、独立收益或者合同收益、直接收益或者间接收益、有限期的收益或者无限期的收益、近期收益与远期收益、重复收益或者一次性收益、主物的收益或者从物的收益、有法锁的收益与无法锁的收益、经济功能的收益与物权功能的收益等等形式的权利。收益权能是物权价值最生动的反映,在所有权四大权能中处于核心的地位。

    收益权,可以概括为“统”的收益权和“分”的收益权两大门类。“统”的收益权,是指在投资、生产、流通、交换、分配、消费、分配各个领域中产生的收益权为内部的权利人统一安排享受,外部的权利人无权分享。“分”的收益权,是指在投资、生产、流通、交换、分配和消费各个领域中产生的收益权为内部的加上外部的权利人统一安排享受,外部的权利人有权一同分享。

    统一规范与调整各种收益权,是贯穿于普通物权法系、担保物权法系和制度物权法系中的。微观的收益权理论,受微观物权法及其理论问题所累,只关注到收益权积极影响的一面,没有关注到消极影响的一面,没有将“统”的收益权和“分”的收益权区分清楚,就不能理顺各个领域中产生的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终究会导致整个社会的分配不公与两极分化,社会问题就严重起来了。

    与占有权、使用权一样,收益权基于不同的物权法系考量,物权化调整方向也是有所不同的,甚至于法律关系中的差异更加明显。

    二、三大法系的收益权

    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或者利用等方式取得的经济效益。使用或者利用物获益是重要目的之一。收益权全部是趋利性、功利性权能,具有经济价值和物权价值的双重价值,经济价值是根本价值,物权价值是保障经济价值实现的保险价值。

    在普通物权法系中,所有权人的间接收益权与用益物权人的直接收益权分离存续期间,所有权人之收益是租赁收益或者不受无故的限期收益,是不受他人干涉的收益;用益物权人之收益是台前收益或者限期收益,是受他人干涉的收益。所有权人自用自己的财物来收益是容易理解的,一般不作过多的解释。

    在担保物权法系中,主物或者孳息物收益权存续期间,所有权人即债务人之收益是次收益或者限期收益,是受债权人主导的收益;他物权人即债权人之收益,是优先受偿之收益或者受有缘故的限期收益,是受法锁关系干预的收益。

    在制度物权法系中,不怎么讲究合同收益或者收益分离,只是从专属收益权、专有收益权、专控收益权与一般收益权等四个方面来规范与调整收益权,重点在于打击非法的收益行为。全民所有制的任何一种收益权,最终会转化为一次分配权、二次分配权等权利。这种情势下,正确处理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并将国有企业的自益权与公益权、共益权以及他益权进行综合平衡至关重要。《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6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标志着国有企业不但担负资产保值增值的重任,而且负有均衡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仅仅关注普通物权法之收益权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不同法系的收益权价值观和物权规律性是不相同的,需要我们量体裁衣、对症下药。特别是在制度物权法系中,限制与禁止政府和军警法司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和公职人员的子女亲属不得经商办企业,禁止管理层及其子女亲属内部收购本企业,禁止同业吃里爬外收益,禁止商业贿赂和贪污盗窃、贪污腐化,以及禁止其他各种非法收益的行为等等,不是从保护收益权的角度来规范与调整的,而是从限制收益权特别是禁止非法收益的角度来规范与调整的。

    与占有权、使用权不同之处,是收益权并无明显的等级差别,难以分清一至五级收益权,只能区分专属、专有、专控和一般收益权,或者只能区分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之收益权。因为占有权、使用权有经济功能和非经济功能之分,收益权只有经济功能一种表现形式,故收益权难以如占有权、使用权那样区分为一至五个等级。

    所有权人或者他物权人关于动产、不动产的收益途径有所不同。

    动产的收益,往往是以货币换动产,或者以动产换货币。所有权人的机器设备是固定物(固基物,下同),而生产的产品不是固定物(固基物,下同)。动产的收益,就是指生产要素所产生的收益。生产要素指生产资料、劳动力和生产工具三大类。人作用于机器设备,机器设备作用于原材料,产生生产消费、生产交换和生产流通。其中,机器设备作用于原材料,产生了生产消费,改变了原材料或者半成品的性状,使原材料或者半成品的所有权发生了变态,从而使合格的产品变成市场流通的商品,最后通过出售商品收益。即是在转让商品所有权之时,换取货币或者有价证券,从而获取收益。动产的收益,主要指机器设备所产生的利益。

    货币是万能的动产,它是物的价值的体现,能够购买各种各样的产品与服务。货币的收益,可以将它作为固定物来坐地收益,如储蓄生利息、购买债券图利息、购买股票生利益、投资或入股谋利益、炒作期货谋利益及通过其他金融衍生品来谋利益等等;货币的收益,也可以将它作为非固定物来收益,如通过购买商品现出售商品来谋利益,通过购买原材料、半成品加工来谋利益等等,结果是在消失货币所有权的前提下达到收益的目的。

    不动产的收益,往往是以出租土地、房屋、商店及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来收益。其标的物,一般是固定物(固基物,下同),可以在不变更、不转让和不消灭不动产所有权的条件下,而通过转让不动产占有权、使用权甚至转让收益权来收益。由于不动产的功能、价值与动产有很大的不同,并且不动产是大件、固定件,不容易移走、偷窃、遗失、灭失和毁损,出租收益和承包收益就比较普遍。

    所有权人的收益权,是自主的收益权,包括对于各种不动产和动产的收益权,常态物的收益权和非常态物的收益权,固定物(固基物,下同)的收益权和非固定物的收益权,包括近期收益权和远期收益权,甚至包括处分物的收益权。收益权的外在体现,是货币的价值或者货物、商品的价值。物权法赋予所有权人的收益权,是形式上的确定。而内容上的确定、收益的多寡、收益的限制等,不是物权法所能够解决的问题。

    所有权人以外的收益权人,包括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和财产信托物权人等,是旁系收益权人。他们以功利为目的,从所有权人方面取得物的下放的占有权、使用权,并获得下放的收益权。当所有权人收益的同时,其他权利人因该标的物而收益,遂成为双重收益或者多重收益。同样地,物权法赋予所有权人的收益权,以及其他下级权利人的收益权,是形式上的确定。而内容上的确定、收益的多寡、收益的限制等,也不是物权法所能够解决的问题。其他层次的收益权人的收益,有时候甚至大于所有权人的收益,这种情况并不奇怪,这是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律或者主观因素所决定的。

    总之,所有权人的收益与其他权利人的收益,是物权法认可的收益,其收益权同样受物权法保护。至于各种权利人收益的多寡、收益内容的确定、收益的限制等问题,一般要依靠合同法、债权法等经济法和民法,并且要依靠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来确定。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9条

    相关名词:【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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