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1-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1-1 国家法人与国家机关法人 厘清国家法人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和社会关系至关重要。国家机关掌控着国家海量的公共财产与公共资源,如果不加以甄别,公职人员随意支配、占用、处分国有资产或者借此谋取私利,或者挥霍浪费暴殄天物、贪污盗窃无度、吃空挖空无度,那么,国将不国、民将不民、法将不法、权将不权,社会主义大厦将会轰然倒坍,广大人民群众将会陷入封建官僚主义的痛苦深渊不能自拔! 一、国家法人 国家法人,是笔者在2005年参加修改物权法(草案)全国大讨论时倡导的物权新概念。 所谓国家,《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生活在地球表面的确定部分、在法律上组织起来并具有自己的人的联合体。指持久地占有一处领土的人民,并且由共同的法律或者习惯联结(注:原文为束缚)在一起成为一个政治上的实体,通过组织起来的政府为媒体,行使统治领土范围内所有的人和事务,与地球上的其他团体社会宣战、缔结和约和加入国际组织的独立的主体。”如果不论政治色彩,国家的定义大概是如此。既然国家的职能如此,国家肯定要统一管治国家地域内所有人的人权、事权,并且应当有独自的政权和物权。 笔者所下的基本定义是: 国家法人,是永久性法人地位的国别组织,也是国家最高级别的行政兼法人机关。社会主义国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民主法制国家,社会主义的国家法人代表全民族的利益,并代表人民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及其他主权权益。 国家法人是最大的利益共同体,是最大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集团,是区别于一切集体、个人利益和其他人权益的共同体和权益集团,代表国家公民实现利益管领、利益保护、利益保值、利益增值、利益分配。同时,他又是社会各阶层利益分配、利益均沾、利益管控的总管家。 国家法人的特征,是对应于国家主体特殊的责任、权力、利益和义务及其他使命而存续的,区别于任何组织和个人的特征。 首先,国家法人集庞大的政权、治权、法权、财权、物权、事权、人权于一体,形成巨大而周密的权力网络体系,对外国产生强大的抗衡力、排他力和威慑力,对国内产生强大的凝聚力、向心力与管制力。 其次,国家法人的物权关系可以涵盖一切领域,物权品种最为齐全并且最为突出,物权价值与物权地位首屈一指,其优先权、特许权、排他权、追及权、物权请求权、信托财产权等权利也很特殊,是其他物权人所不能企及的。 其三,国家法人的物权价值观是公共利益至上主义,全部财产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满足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国防建设的同时,尽量为全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 其四,国家法人的全部财产权是制度信托财产权,权利的设立、行使、变更、转移与消灭必须依法进行,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统治权、管领权、支配权、管理权、管制权的行使应当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执行。 其五,国家法人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随时随地接受人民的委托与监督,凡是国家大事不得由机关工作人员擅自作主,所有公职人员应当带头遵纪守法,恪尽职守,克己奉公,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国家服务。 二、国家机关法人 国家机关法人,是国家法人的下属法人,包括政府机关法人、司法机关法人、公安机关法人、军事机关法人、党务机关法人、人大机关法人、政协机关法人和其他同级或者下级机关法人等,所从事的政权、治权、法权、财权、物权、人权、事权等权利,均由国家法人授予并为国家法人服务的综合性权利,可统称为“国家信托式人事权”。在很多场合和很大程度上,国家机关法人代理国家法人行使很多很大的权利,但就其本分的财权和物权方面,两者之间是泾渭分明和赏罚分明的。 国家机关法人的主要特征如下。 1.国家机关法人的物权身份应当是双重性的 国家机关法人的物权身份应当是双重性的。当他们代理国家法人行使公共物权时,其物权势能、权能是神通广大的,其物权价值和经济价值是迅速膨胀的,从各个领域取得的利益是海量的,甚至于体现出至高无上的物权架势和物权地位。当他们依法行使本分的自己物权时,其物权势能、权能和物权价值、经济价值必须大大缩小范围,必须缩小到每一个大小单位与个人。 细分物权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或者社会关系大部分是大不相同的。一个是国家的极大的和极少受限制的权利,一个是自家的极小的和极多受限制的权利。 2.特别容易公权私化 国家机关法人是个庞大的权利网络组织系统,很容易与国家法人的各种权利混淆在一起,各种权利也很大甚至于无人能及,所支配的资产数量大得非常惊人且监管难度大。通常情况下,下级监督上级、群众监督官员的难度也很大,很多时候甚至于小贪官屈从于大贪官,或者近墨者黑、为虎作伥,造成贪污受贿集体化、合作化、抱团化甚至于机制化、制度化。 由于近水楼台先得月的缘故,许多有实权的国家机关特别容易公权私化。譬如,工程承包或者政府采购得好处费、征收土地与房屋拆迁官商勾结坑民利已、利用工作之便搞矿产资源私有化并从中渔利、假借招商引资来中饱私囊、国有企业改制通同作弊并索贿受贿、破费国家资财超标准修建高档楼堂馆所或者购置高档汽车并捞钱与豪华享受、设立小金库私分国家财产谋私利、滥发奖金津贴实物、贪污挪用公款为本单位与个人谋取私利、以出国考察访问培训等名义挥霍国家财产等等,都是公权私化或者以权谋私的恶劣表现。甚至于有的中央国家机关多年来带头私立小金库、挪用公款为职工谋私利,几乎是年年审计年年屡教不改,形势非常严峻。 3.角色的转换与自律须严格 国家机关法人行使国家信托式人事权的时候,就有很多的物权包围着他们:国家第一类制度信托专属所有权、国家第一类制度信托专有所有权、国家第一类制度信托专控所有权、国家第一类制度信托一般所有权、国际专属用益物权及其他的各种物权,就是通过国家机关来设立、行使、转移、变更与消灭的,比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权利要高一档次。 国家机关的权利是包罗万象的,有着得天独厚的权势。正因为如此,严格界定物权范围,倡导机关单位自律、群体与个体自律、职业与职务自律、公事与私事自律、任内与任外自律、修养与行为自律以及公正廉明程度等等,决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全体人员的物权价值观和物权方向、质量、公信力。 三、两者之间的区别 国家法人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法人是两个概念。 国家法人是国家财产的委托人,国家机关是国家法人国家财产的受托人,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财产信托关系。国家法人是国家财产的主物权人即国家财产所有权人,国家机关是国家法人国家财产的从物权人即国家财产定限占用权人。这种财产关系不能混淆,更不能颠倒秩序。这个问题十分重要,一旦物权关系混乱或者颠倒秩序,国家财产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而且追究责任起来也是十分棘手的。 国家法人是区别于国家机关法人的物权新概念。 1.两者之间的物权有性质、权势、权能和物权质量、数量、等级和轻重大小等区别 国家法人是代表全体国民来行使财产权,其手段是通过行政和强制性手段一致对外地来保障国家各种财产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侵害,同时根据国力来调整国内各个阶层部分庞杂的物权、产权关系,物权形态主要是动态平衡的所有权物权体系;国家机关法人的物权,仅限于本机关单位部门的财产支配权,基本上定限于国家的财产占用权,而财产所有权则专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法人主要是静态保持的定限占用物权体制。
国家法人的物权具有最大宗、最广泛、最活跃的特征,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阶层、各个领域、各个产业之中,并且始终担负着国家物权体系中最重要的角色。由于国家机关法人的物权既是定限的,又是静态的,比较国家法人的物权又是权轻和“量小”的,性质上、权能上、权势上、质量上、批量上和物权类别上,远远不能与之匹比。 2.两者之间的物权有主体、客体、信托、定限、范围等方面的巨大差别 国家法人和国家机关法人均采取制度信托物权模式,但前者是一个极大的网络模式,庞大无比,可以对全国的每一个人发生正面或者侧面的物权关系,后者是一个极小的单纯模式,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内部发生物权关系。前者很多是高级和特级的物权,很少是定限物权类型,后者基本上不涉及到高级和特级的物权,基本是定限物权类型。国家法人可涉及到生产生活甚至于国外的各种物权领域,物权品种网络化、多样化而活跃化,而国家机关法人的物权领域是小之又小的,物权圈子狭窄而相对呆滞,甚至不如小型私营企业的物权品种和活跃程度。 结论只有一个:国家机关的财产不能等同于国家的即全民的财产。国家的财产不能孤立地认定为国家机关自己的财产。虽然国家的财产是由国家机关来掌控,毕竟国家机关是为国家、为人民服务的托管单位。 在这里,需要说明一下。即:1、本文所指国家,实指“国家法人”;国家财产,实指“国家法人财产”;国家物权,实指“国家法人物权”;2、本文所指国家机关,实指“国家机关法人”;国家机关财产,实指“国家法人财产”;国家机关物权,实指“国家机关定限物权”。法人是行政管理法的术语,用在物权法中有点累赘,故不是常用术语。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有时候不得不使用“法人”这个术语。 目前有了企业国有资产法,但没有国家机关国有资产法,应当尽快出台此类法律。物权法第53条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思路:保护国家机关中的国有资产从确认物权开始。 保护国家机关中的国有资产必然是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无论国家选择什么道路、制订什么制度,将是万变不离其宗的:保护国家机关中的国有资产永远不会止步,永远不会停留在一个水平上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53条 相关名词:【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