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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2-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12-1

    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的禁止

    一、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的禁止

    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的禁止,是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限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必要措施。此项特别规定为禁令式规定,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国家机关和公务员限制法、惩治腐败法统一规范与限制。对于违反禁令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无条件地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需承担刑事责任。

    基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优先保护主义基本原则,基于国家机关和公务员廉洁奉公廉洁自律基本原则,基于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和定限物权原则以及零物权原则,基于国家法人的排他权、对世权、追及权、物权请求权和特别法权的一整套保护措施,首先而且必须考量的是要将国家法人经商办企业与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区分开来,将国家机关的权益与国家法人的权益区分开来,将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亲属、利益关系人的利益与国家法人的利益区分开来,这是最起码的法纪与政纪、党纪要求。

    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的职责和本职工作,是全心全意地为国家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廉洁奉公廉洁自律不苟私利,必须清除一切腐朽的封建官僚主义思想和彻底清除一切私心杂念,必须时刻接受政治上的考验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必须执行法律法令和政策禁令,带头不经商办企业,不利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为单位和个人及其亲属谋取私利。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自肥,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违反了党纪国法,败坏了政风政纪,破坏了整个社会的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是一种极其严重的集体犯罪行为,必须一律禁止和进行严厉打击。

    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无论是直接的或者是间接、公开的或者是隐蔽的、独资的或者合资的、控股的或者入股的、长期的或者临时的、有收益或者无收益的,反正一律在禁止之列。

    物权法第54条将国家机关支配的物权定限化、边缘化,排除了“自己管控的财产就是自己的”的可能性,将国家机关设立小金库擅自挪贪国家资财、利用国家资源为机关经商办企业谋取私利的门槛堵塞住了。即使是他们设立了小金库、利用国家资源为机关经商办了企业谋取了私利,他们没有自己单位部门的收益权,所有不当得利一律将悉数被追究责任,一律收缴并上交国库。这就是本条款设置合理而巧妙之所在。

    国家机关掌控着庞大而雄厚的权力资源,如果不严格加以限制,任其随意与无限膨胀,任其经商办企业、设立小金库、走私贩私,倒卖土地使用权、倒卖探矿权采矿权、倒卖工程承包权、倒卖国家特许经营权、倒卖外汇或者人民币、倒卖国有企业股权和其他国家权益、倒卖国家紧俏商品,就会带头破坏法令、政令,带头与国家争利、与人民争利,滋生群体性的严重的腐败现象,破坏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和生产秩序,祸害无穷!那么,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限制是题中应有之义,是每一个人的必修课。

    从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禁止的态势来看,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限制,主要集中于投资权、出资权、财产权、收益权的限制,也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的限制。总之,对于一切公权私化、化公为私、化国家所有为国家机关所有或者利益关联人所有的违法乱纪行为,都可以置于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限制与禁止之列。国家机关原本是国家的管理者,在这里则成了被管理者,甚至于同级可以管理同级、下级可以管理上级,至少在公安、检察、监察、纪检和法院这几个国家要害专门机构中是如此。因为法大于权、法大于官,对于那些违法犯罪的官员,无论他们的官有多大、权有多重或者曾经的功劳有多大,必须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养jian。

    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中后期,随着价格双轨制和经商热的兴起,有的党政军警部门也参与其中,“倒爷”和走私成为两大腐败潮流。著名的厦门“远华走私大案”,有200多名党政军警机关官员和多家中央、地方“机关公司”身涉其中,这场走私大案造成国家经济损失高达数百亿元。走私大案的头目赖昌星逃往加拿大十余年才得以勉强遣返回国,给中国执法部门办案造成了很大的的被动局面。

    二、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的禁止多管齐下

    在新形势下,执政党中央和中央政府下定决心严令禁止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已经经办的一律取缔。其中,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经商和走私活动影响很大。对于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限制,是由一系列制度物权法决定的,采取多管齐下的严厉态势,下猛药治理寄宿在国家机关中的怪胎。

    1984年12月3日****中央、***下达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86年2月4日****中央、***下达了《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73年7月31日公安部《关于禁止公安机关经商办企业和公安干警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1985年8月15日***下达了《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通知》,2001年5月9日****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冲突方面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2004年4月8日****中央办公厅《党政干部辞职暂行规定》,2005年8月3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国家安全总局《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通知》,2007年5月29日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干部和子女亲属“脚踏两只船”或者裙带关系的行为进行隔离,提倡“政企公开”,加强监管,消除以权谋私的各种腐败现象。2009年2月28日11届全国****会第7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刑罚问题。

    1998年7月25日,****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通知》,也是一个亮点。党中央作出了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吃皇粮”、一律停止经商活动的重大决策,指出其弊端主要有三大影响:一是容易分散军队干部和机关的精力,影响军队的建设;二是容易与民争利、与地方争利,造成军队和地方的矛盾,影响军政、军民关系;三是容易使商品交换原则渗入到军队的政治生活中来,影响和腐蚀干部战士的思想作风,滋生腐败现象。总之,会造成很多很不好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军队的形象和战斗力。此后,各军区企业局被全部撤销,全部资产交由地方政府接管,并对于原企业局人员作出了妥善安置。地方政府接管军队资产以后,按照“政企分开——收支两条线”的办法来管领国家资产。

    随着军队八十年代以来三次百万裁军运动的展开,军队的铁道兵、基建工程兵等兵种被撤销,部分部队医院和医学院则移交地方政府,部队官兵集体转业或者复员、退伍。一方面减轻中央财政开支和军费开支的压力,惠及地方居民和地方政府,另一方面消除了军民之间的“三大影响”。

    以上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限制,是涵盖全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也包括他们的子女、亲属和利益关系人在内,也包括国家机关离退休工作人员在内。就是说,这是一个大的扩展了的物权关系圈子,不止是一个本位性的物权关系圈子。对于他们公开的和隐蔽的经商办企业的活动,适用于同一法律与纪律标准。

    三、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的禁止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全国经过几轮清理整顿以后,国家机关的作风明显好转。但是,仍然有不少人在顶风作案。他们由公开转入地下,由自己抛头露面转为自己的子女、亲属和利益关系人代替他们谋取私利,甚至于由他们的情妇或者情夫代替他们谋取私利。其中,以由他们的情妇或者情夫代替他们谋取私利,甚至于“裸官”和违法犯罪行为多样化隐蔽化,已经成为违法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包括一些高级干部在内是财色双丰收。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限制面临着一系列严峻的新问题与新考验。

    其中,经过2005年清理掉数千名国家机关干部入股煤矿的整顿秩序以后,仍然有很多漏网之鱼,仍然逍遥法外为非作歹。一些地方官商勾结和官官相护非常厉害,有些举报的案件十几年来也没有个下落,甚至于有的举报人被打击报复,或者被迫害致残致死。稀土、贵重金属矿藏和其他金属与非金属矿藏的此类违法乱纪现象更加隐蔽更加嚣张。

    有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当上矿老板以后,竟然花费1000多万元贿赂官员当个全国人大代表,以期利用其合法身份掩盖非法所得,逃避法律的追究,并扩大自己的战果,谋取更大更黑的私利。总之是各种花样翻新,无所不用其极。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高级干部及其子女亲属和利益关系人包括情妇与情夫,他们的关系盘根错节,有强大的黑保护伞,有厚实的财力物力与人脉资源,给予举报人和执法人以巨大的精神压力,有些正气者为此牺牲了自己宝贵的生命。

    一些无良的所谓的主流经济学家打着为民请命或者改革开放的幌子,一而再再而三地鼓吹“国退民进”,公开为权贵贪污腐化分子和外国资本家扬幡招魂与极力辩护,影响很坏。所谓的“民”,无非是中国的一些权贵资产阶级和外国的经济殖民主义者!一些无良的官方报刊杂志和网络媒体,也公然支持他们鼓吹的“国退民进”,连篇累牍地刊登这些违法乱纪的文章。甚至于他们受美国的某些无良的基金会豢养或者本国私人资本家的指使,有步骤有计划有目标地攻击中国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企图破坏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的限制制度。

    国家机关经商办企业的禁止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应当通过制定“国家财产保护法”或者修改刑法来加固法律堤坝,提高法制化管理水平。在总结历年来经验教训基础上,针对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新的应对措施,建立健全新型的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制度,防止流于形式,更要防止官官相护,充分发挥法律的物权化、威权化和威慑化效力,创造一个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53条

    相关名词:【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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