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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84-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84-1

    共有物共同管理人

    一、基本概念

    共有物共同管理人,指以共有物所有权共同管理人为首领的并以共有物使用权共同管理人、共有物作用权共同管理人、共有物利用权共同管理人等管理人参与的几类共有物共同管理人。凡是与共有物发生物权关系、法锁关系、法律关系、信托关系、劳动关系、对世关系或者社会关系的当事人,或多或少地存在这样那样的管理共同财产的权利与义务。

    共有物所有权人全部是主共同管理人。从道义上说,每个共有物所有权人都有一定的共有物共同管理的权限与义务。而从具体来说,共有物共同管理的权限与义务要按照本法本条款的办法来进行:“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共有物共同管理人,分为领导管理人和具体管理人两种类型。(1)领导管理人即主管理人,是指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中的所有权人,可以依照约定、规约、章程等办法,对于自己所掌控的共有物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垂直管理或者间接管理,对于具体管理人进行指导性管理,有权参与或者决定他人初级管理、中级管理和高级管理。(2)具体管理人即从管理人,也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领导管理人自己充当具体管理人。共有关系人对于共有物保存、使用、修缮以及收入、支出等方面的管理,需要自己亲自管理的,或者需要大权独揽的,或者共有物一直为自己所掌控、使用、利用的,或者其他人不能替代本主人管理的,领导管理人自己均可以充当具体管理人。这种垂直管理的方式,在夫妻、家庭共有关系中非常普遍,在合伙、合伙企业或者股份企业中也程度不同地出现。另一种是领导管理人委托具体管理人。领导管理人因事务繁忙、力不从心等原因,或者确实需要借助于其他人替代本主人管理的,或者共有物被其他人占有、使用、保管的,或者需要与劳动关系人、承包关系人划分责任范围和落实具体责任人的,可以放弃自己垂直管理的方式,委托或者布置具体管理人。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来对整个物业小区各种财产、往来人员、来往车辆的代理管理,就是一种最典型的具体责任人。夫妻、家庭聘请保姆、钟点工来家中料理家务、打扫卫生等,也是具体责任人。合伙、合伙企业或者股份企业中涉及到财产类型很多,需要请工人日夜保管、保卫,很多机械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工人所占有、使用、加工、保管、利用,自然需要落实具体责任人。企业做得越大,各种财产的类型越多,流动性越强,需要具体落实的项目和人员就越多。每个企业都是大权独揽、小权分散的,无论是独资企业或者共有制企业。

    共有物共同管理人,存在约定的和未约定的共同管理人两种意定的管理人。约定的管理人是分管人,是相对稳定的、责权利相对明晰的刚性的管理人,由一人或者数人充当的共有物分管人。由一人充当的共有物分管人是单分管人,由数人充当的共有物分管人是多分管人或者共分管人。未约定的管理人是共管人,是相对平滑的、责权利相对平均的弹性的管理人,但应当从中分出直接的和间接的财产支配人。与共有物发生使用权、作用权、利用权关系的是直接的财产支配人,应当是总体上的共管权人之中具体的分管权人。否则,是间接的财产支配人、纯粹的共有物共管权人。

    不过,共有物使用权、共有物作用权、共有物利用权共同管理人的管理权限与义务,应当是经过共有物所有权共同管理人授权或者指派义务才能成就。他物权的三类管理人,原则上对于共有物没有直接的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之所有权的权利,但可以依据共有权人的约定取得代理所有、信托所有的权利。如果欲成为共有物所有权人的从属的、委托的管理人,首要条件是必须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才能充当这种管理人,否则就不能成为这种管理人。申言之,他物权人要充当共有物(代理)共同管理人,一般只能是采取本条款首句“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办法进行,其他的办法就不行。此处的“共有人”,可以解释为“共有物使用权人”或者“共有物作用权人”、“共有物利用权人”,是使用权的共有人、作用权的共有人、利用权的共有人,都是信托式他物权人。

    现实情况是,共有物共同管理和共有物共同管理人是扩展型概念,管理的范围、权力、义务能够扩大,管理人的队伍也能够随之扩大。譬如,规划物业小区共有权人主要是业主,肯定是共有物共同管理人。但业主的家人、住房权人、租赁权人或者租用权人,也有一定的共有物共同管理的权限与义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也有信托管理的权利。对于毁损共有财物的、影响环境卫生的等不良行为,有权进行抵制与举报;对于他物权人参加业主大会对于重要的或者核心的管理事务进行讨论,则需要业主授权并经过业主委员会批准实行。

    二、共有物管理的层次

    共有物管理,可分为初级管理、中级管理和高级管理三个层次。管理层次的升级,意味着共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升级。与此同时,共有人对于物权、财权、事权、管理权的变数加大,要求加大共同管理的份量,减少散漫管理的份量。

    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管理,抽象地看是属于人事权,但不是一般的人事权。一般的人事权,是负责人对被负责人进行行为指导、行为规范、行为约束。对于物或共有物的管理,是信托式、中间化管理。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管理,当然也包括一般人事权的特征在内,当然也包括信托式、中间化管理在内。除此之外,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管理,有几个显著的特征:一是人事权的主体非一般负责人可比。其主体盖由共有权人担当,即使委托他人来进行信托式、中间化管理,背后的总负责人依然是共有权人。二是人事权的主体即共有权人,非一般权利人。其主体集合了人员管理权、事情管理权、财产管理权、共有物管理权于一身,进行立体化管理,不是单一式管理。三是管理模式为共同管理,管理权是共同的、民主的、自治的管理,既不同于国有企业的层层分解式管理,也不同于个体企业的独立自主式管理。本条款规定,共有人管理共有的不动产与动产,可以按照约定的办法来进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这为共有物的管理主体、管理方式、管理规则都给予了定位。

    所谓人事权,就是共有人对于共有物进行事前规划、事中动静、事后完善的一整套人事处理的权利,以管物为中心,进行管物又管人、管事、管财、管权,并且一体化地管理到底。其系统工程控制模式,就是“四全管理”:共有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管理。这并不是说,只有现代化管理模式才是这样的,传统的管理模式也是这样的。全员、全面管理机制,赋予共有人的不仅仅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和职责之所在。

    有专家学者认为:本条规定的对共有物的“管理”是一个外延宽泛的大概念,包括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保存、使用方法和简易修缮。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则不属于对共有物管理的内容,在本章中另行规定。

    诚然,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管理,确实存在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保存、使用方法和简易修缮以至包括重大修缮。但是,这种解释是不全面的。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该定义与本条款的一般原则相悖。本条款的中心思想,给出了一个一般原则:在一定条件下,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特定条件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通观全文,是总括性规定,不是分述性规定

    首先,管理是针对多个门类、多个项目宏观管理的内容,不是专门针对某一门类或者某两三个项目微观管理的内容。

    其次,该定义与实际情况不符。实际情形是,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管理,远远不限于“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保存、使用方法和简易修缮”三大块内容,如果说是概括性描述,同样地概括不了其他诸多的内容。

    其三,该定义仅限于低级层次的管理。按照该定义理解,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管理,只能是局限于低级层次的管理,不包括中高级层次的管理;只能是单方位的管理,不包括全方位的管理。我们已知,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合伙共有等共有关系中有大量出资、投资、财产变现等生财、理财之类的管理,不动产相邻关系中也有少量生财、理财之类的管理。这些管理内容,才是主要的并且是涉及中高级管理的内容。舍弃主要内容而单列次要内容,概念的外延就不周延,定义就不准确。

    其四,该定义“管理”纯粹从物的使用寿命来衡量。本来“使用方法”一项中应当包括这些投资理财内容的部分含义,该定义却不包括共有物投资利用的内容。该文所说的“管理”就是维持共有物的完好状态,就是纯粹从物的使用寿命来衡量“使用方法”,物的保存、简易修缮也是纯粹从物的使用寿命来衡量。这些说明了该“管理”的定义过于狭窄,也不利于大家统一认识。

    其五,该定义的论据轻重倒置。比如,甲乙二人共购一辆出租汽车并获得运营权的例子,汽车的保存、保养是技术管理,而汽车的购买使用并赚钱是投资管理,虽说两者之间存在管理上的联系,但投资管理是主要方面。共有物的保存、保养、保管以及使用方法、简易修缮等行为不是目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有物的价值、使用价值或者为了物的增值。而管理不仅仅为了履行一般权利义务而管理,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管理。如果存在两个以上目的时,是有计划按步骤地管理,一步步地为完成终极目标而管理。

    其六,如果物权法第96条规定的“共有物管理”是单指“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保存、使用方法和简易修缮”,那么就应当在条款中明确规定。既然没有明确规定,则肯定容易产生歧义。如果我们没有看到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就根本不知道此条款关于“共有物管理”到底是什么意思。

    如果大家私下将“共有物管理”扩大到共有物处分和重大修缮及其他管理内容,结合第97条等条款的规定来一并理解,应该是不会错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96条

    相关名词:〖共有物共同管理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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