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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3-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3-1

    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性质推定的注意事项

    一、基本理念

    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性质推定与注意事项,法律没有什么规定,学术界的论述不多见,本文拟作注意事项的探讨性归纳。倘若用宏观物权法和发散思维来认识,效果或许会更好一些。

    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属于第三板块、第三极的共有关系,其种类繁多、复杂多样,容易产生变更、变异、变种和混合的共有关系。在在三大类共有关系中,其是受其他物权人限制程度最大的弱势物权关系。

    合伙收益租赁承包是其最主要的共有关系形式,里面有一些信托关系和劳动关系、法锁关系。集体之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首先是由所有制制度决定并由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规范与调整的特殊的准共有关系,农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与合伙租赁经营,是最大板块的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

    不动产和动产的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对于所有权共有关系和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同样地至关重要。物权法设置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鼓励物尽其用、物尽其利。

    应当注意的是,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很容易与所有权共有关系、担保物权准共有关系等共有体制发生纠结,在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等权利上更容易引起纠纷。如农民们改变土地用途可以增加收入,这是好事,但将农用土地改变为建设用地,这是需要根据物权政策的规定来执行的,至于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之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性质推定这些物权技术是为其次了。

    目前物权法关于共有关系、准共有关系的规定,主要是从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来简单扼要规定的,没有从所有制制度来规定。就是说,我们不但要从传统物权法、微观物权法上来推定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更加重要的是需要掌握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的一套新式办法来推定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

    二、一般分析

    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的形态和注意事项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平级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性质推定注意事项

    用益物权准共有内部关系性质的推定,可以参照本章关于共有关系性质两层推定的办法和把握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特征进行,故不赘述。在这里,不妨了解一下各种用益物权的权利与地位,以使有个更为清醒的认识。

    平行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亦称用益物权之间准共有内部关系,就是两个单位或者数人处于同一水平物权层次的物权人之间的组合关系,在所有权共有关系和定限物权共有关系中,同级共有关系是最主要的共有关系。

    平行或者平级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除了按照本章的规则推定以外,还要注意以下事项:

    1.不动产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受制于政策物权关系

    不动产用益物权的准共有关系,一般为长期的共有关系,比较复杂的是土地使用权,建立土地使用权的共有关系,受国家政策物权的限制程度最大。土地使用权特定条件下在共有人之间可以分割,土地所有权则不能在共有人之间分割。

    所谓政策物权关系,就是制度物权法律关系,并由此制约其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等,可以统率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及其相关的关系。

    同为土地使用权,城市土地与乡村土地,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以及划拨土地、无偿使用土地与有偿使用土地等地种不同,用途与使用价值不同,可以建立共有关系的难度也不同。因此,建立土地使用权的共有关系,须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对于不合理地利用、圈占、炒卖土地,污染和浪费土地,私自出租和出卖土地等行为,国家法律是一律禁止的。

    国家关于土地使用权方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特别多,而且有时候一个时期一个样子,需要注意法律的适用效力和共有关系的效率。其中大家所熟悉的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的限制条件,以及土地所有权不得在民事主体中担保与转让的严格限制条件,决定了各种共有关系和各种准共有关系的运动范围与法律效力。

    2.动产用益物权的准共有关系受制于所有权之定限关系

    动产用益物权的准共有关系一般为短期的共有关系。比较复杂的是车、船、航空器之类的使用权,其用途、使用期限、使用与保养方法、安全保障等方面,与一般动产有所不同,而且受动产登记法所限制。受所有权人的权利定限,建立共有关系时,视为不可分割的准共有关系,只有所有权人或者共有所有权人都有资格分割该共有物。如果是动产用益物权与动产所有权建立了杂交的跨等级的准共有关系,则视具体情况而定。其他动产用益物权的准共有关系也是如此。

    动产用益物权的准共有关系,其优点有以下几点:一是容易得到动产所有权人恩准,用益物权人之间成立准共有关系相对简单一些。二是大多数动产不受制度物权法或者特别法、专门法的限制,用益物权人之间成立准共有关系受法律限制的条件少一些。三是动产标的物容易管理、容易修缮、容易实物分割,并且容易折价变卖或者拍卖,分割财产和分出共有关系相对容易一些。鉴于以上优点考量,用益物权人之间建立平行的准共有关系,应当将动产标的物出资,应当是优选方案。

    (二)跨级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性质推定注意事项

    客观上,共有关系和准共有关系体系中均存在跨等级的共有关系。如果出现跨等级的共有关系,应当怎样理顺其共有关系、该怎么做和不该怎么做,应当不断总结经验,避免闪失。

    跨级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亦称用益物权准共有外部关系,就是非同一水平物权层次的物权人之间的组合关系,在所有权共有关系和定限物权共有关系中,跨级共有关系是变态的共有关系。

    跨级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除了按照本章的规则推定以外,还要注意以下事项:

    1.与所有权跨级准共有关系性质推定注意事项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构成跨等级共有关系,一般条件下是由所有权人主导的,这是主要形式。特定条件下是由用益物权权人主导的,这是辅助形式。

    所有权人主导与用益物权人建立共有关系,主要表现为动产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的联盟,建立这种共有关系要格外小心。

    例如,城市的有钱人出资与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合资建楼房,由于受现行土地政策的影响,出资人的专有部分仍然为双方的共有部分,产权和共有关系与商品房的有所不同。该集资合建房屋一旦被政府征收拆迁,损失肯定不小,并且没有物上请求权可言。如果该集资合建房屋是违章建筑,城管和房管部门勒令拆除,出资人可能会血本无归。

    用益物权人主导与所有权人建立共有关系,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人、特殊管理技术人才与共有权人(合伙关系人)的联盟,建立这种共有关系也要小心谨慎。

    知识产权人、特殊管理技术人才与共有权人的共有关系,既可以建立跨级的共有关系,也可以建立平级的共有关系。无论是跨级的或者是平级的共有关系,双方都要权衡轻重、权衡利弊。

    对于共有权人,约定知识产权人、特殊管理技术人才为低一级的即用益物权的共有关系比较稳妥,约定知识产权人、特殊管理技术人才为高一级的即所有权的共有关系比较冒险。尤其是,对于与有前科、有污点的官员建立共有关系,也比较冒险,一旦查出他们官商勾结以权谋私、洗黑钱、走私贩私、偷税漏税等证据,原共有权人也可能遭受连带的遭殃。

    对于用益物权人而言,约定长期的共有关系比较合算,约定短期的共有关系比较吃亏。主要情形就是这样的。

    2.与其他物权跨级准共有关系性质推定注意事项

    用益物权与其他物权跨级建立准共有关系,有的会受所有权定限的,有些是自己可以作主的。用益物权人不越权,是应尽的职责。用益物权人不专权,可以利用有限的物发挥更大的效用。在这里,可以忽略高级物权、平级物权或者低级物权,关键在于认识各种物权及其物权关系、共有关系的性质特征,掌握准共有关系的规律性,从而做到举一反三,各个击破。

    其他物权,指收益债权、地役权、劳动劳力权、知识产权,以及所有权的、用益物权的以外的利用权、作用权等另类权利。其中,地役权在本物权法中归类为“用益物权”,实际上并不是用益物权,应当是个独立的物权类型,某种程度上优于用益物权甚至于优于所有权。如农用土地使用权人存在引水、蓄水、用水、排水、通行之类的地役权,建立共有关系比不建立共有关系更好一些。收益债权,实际上是用益物权人劳动果实的所有权,可以是实物,可以是金钱,可以是权利。劳动劳力权,西方国家称之为“人役权”或者“劳役权”,为了避讳,东方国家不使用这种词汇,实际上,市场经济国家避免不了这种特种物权。如某些有特长的人加入共有关系(如合伙企业)以后,以自己的智力与劳动力为出资条件,并享有共有关系的份额,这种情况越来越普遍了。以知识产权加入共有关系具有更大的优势,这个不用赘述。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利用权、作用权,指包括信托式所有权、信托式用益物权等,是中介式物权,包括中介人、中介权在内,能够解决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不能解决的物权关系,在物资流通领域特别是金融业里建立共有关系的情形也不少。

    用益物权与其他物权跨级建立准共有关系,有几个突出的普遍性问题:一是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以后,许多农民认为种田收益不大,长期荒废农田,与其他同样处境的农民建立共有关系也比较困难。二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权利放开以后,农村农用土地转包、出租、反包倒租、抵押、作价入股、互换等合作即共有形态出现了。但有一些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流转中往往是“吃大亏占小便宜”,有的得不偿失。

    农民们均为弱势群体,农村土地政策的贯彻落实一直是老大难问题。应当注意的是:农民们也不能光是等政策、要政策,应当多多关注土地政策与流转信息;尽量以公开招标、招商、拍卖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尽量少签订、不签订转包时间太长的合同;土地合伙开发利用和抵押贷款要量力而行;尽量采取合作化互助化的形式开展合作;尽量采取集体共管、民主自治与共决的形式来解决土地流转的各种难题等等。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05条

    相关名词:〖用益物权准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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