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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7-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7-2

    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

    一、基本理念

    1.概述

    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是建立在法定占有权、权利占有权和事实占有权基础上的特定的担保物权特征: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大部分包含了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而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更能从内核上表述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

    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最显著特点是由债权人占有、控制质物为生效要件,不是以合同生效为要件,也不是以登记生效为要件。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才能符合动产质权的本质特征。否则,就不能成其为动产质权,或者是动产抵押权,或者是其他的什么普通物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规定,不只是动产质权才有,动产抵押权当然也有。关键在于,动产质权因为由债权人占有、控制质物,就对于出质人构成很大的的压力,迫使债务人就范,使得担保法锁关系更加重要,对于质权人行使法定的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和排他权更加有利。

    动产抵押权也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和排他权,但这些权利是弱势的权利,有时候是会落空的权利。首先是,抵押权人只是精神上控制抵押物,并不实际占有控制抵押物,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一般不很了解,虚构抵押的现象在所难免,有的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处分后并不用于或者并不急于清偿债务,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也难以全程控制,致使有的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处分后卷款逃跑,债权人追债竟成为难题。其次是,法律允许一物多押,不确定因素就更多了,即使是债务人、第三人愿意将全部抵押财产来清偿债务,结果发现他们的优先受偿权有先后、强弱之分,至于他们的完全受偿权和排他权则有更多的变数。

    动产质权和动产抵押权都是需要签订合同的。然而,质权合同只不过是形式主义的合同,最关键的是由债权人占有、控制质物,否则顶多是算个动产抵押权。抵押权合同签订后,还分出个合同生效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动产抵押权形式。然而,动产质权则不提合同生效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形式。从第208条至第222条整个动产质权的规定,从来没有提及“动产登记”的问题。

    从物权法第208条的规定中得知,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4种:(1)动产质权是比抵押权更加重要更加优越的中级担保物权。(2)动产质权是在他人的财产上设立的实际占有控制的质押物权。(3)动产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要件的特种排他性物权。(4)动产质权是就质物价值优先受偿或者完全受偿的法锁权利。其中第三项法律特征最为显著,第一项比较起来才显著,不比较就不显著。其他的三项法律特征不是很明显,只不过是区分普通物权是特征,区分担保物权则属于共同的特征。

    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是动产质权法律关系特点的组合形式,本质上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个类型,与抵押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与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相对,也有抵押人、抵押财产、抵押范围和优先受偿权等同类内容,也是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主要区别在于,一是范围较窄。动产质权仅仅限于动产的“抵押”(质押),而抵押权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大门类;二是有是否占有担保财产为主要区别方向。动产质权可以占有、管领并实际控制质押财产,抵押权则不可以这样做。

    2.从属性问题

    有的教科书将质权的属性讲解为三大特性,一是从属性,二是不可分性,三是物上代位性。

    其中的“从属性”是围绕着债权而展开“成立的从属性”、“内容上的从属性”、“移转(或处分上)上的从属性”和“消灭上的从属性”以及“出质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这种“从属性”难以自圆其说。理论上物权是优先于债权,但质权是根源于债权,质权成立后,质权与债权却是浑然一体的。设立、行使、消灭担保债权与设立、行使、消灭担保物权是平行的,因为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在法律质量上是一致的。

    只能说:质权是根源于、随同于、平行于、粘连于和反作用于债权的,但不能说担保物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毕竟质权是受法律特别保护和物权优于债权的,债权是受法律一般保护的。“质权从属于债权”是个表面现象,实质上两者应当是平行的。债权只是基础性权利,本身不会发挥主观能动性,只有质权才能够占有质物、促使债权的优先受偿。质权还可以生长债权,质权合同之担保债权大于普通合同之普通债权便是。

    比如最高额质权,可以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债权来设立、行使、消灭质权,以“将有的债权”就根本谈不上质权的“从属性”了。反过来,这种将来的债权是从属于最高额质权!

    二、一般分析

    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除了担保物权的共性特征以外,已然存在动产质权的个性特征。

    1。是占有型担保物权

    本条开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就暗示了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出质,质权人受质等,目的在于“为担保债务的履行…”,换句话说,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质权人占有质物是个关键环节,主要目的或者一般目的,实际上是利用这一受领权、控制权来实时地保全质物的交换价值和绝对的、方便的优先受偿权。

    一般而论,质权人只能占有质物,而不能使用与收益,更不能擅自处分。这种占有,实质上是管领,以交换价值为质押,用途上是为了保证特定债权的实现而设定,质权附随于债权而存在与长消。

    2.是利用型他物权

    动产质权是利用他人的财产出质后设立的物权,因此属于利用型他物权。质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但因为是占有型担保物权,不同于一般的占有型普通他物权。因为普通他物权中的占有,可以使用、收益,动产质权的占有是不允许的。这种定限物权严于一般的定限物权,关键在于不是财产价值上的利用,而是财产交换价值上的利用。

    之所以说动产质权是一种物权,是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得来的结论。传统民法通说,确认抵押权、质权均为物权,对世权上,一般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是保证型先占权

    动产质权人占有他人的财产,是一种特定的保证型的先占权。在取得该项财产之前,质权人已经得到出质物的交付。这在普通物权法中是不可思义的,而在质押物权中是非常正常的。法律认定,动产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动产质权是拟定的占有生效主义行为。

    动产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必要条件的,尽管这种占有权只不过是个受领权、实际控制权。质权人只有占有质物才享有质权,转移质物的占有是质权与抵押权的根本区别。动产质权之基本的排他性优先权、对外的排他性优先权和特定的排他性优先权等“对世的优先权”,也是建立在占有质物基础上才有所作为的。

    4.是多重排他型优先权

    动产质权是利用法锁来排除他人干扰的权利,这种优先权是多重性的。

    第一重,是基本的排他性优先权。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与债权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出现时,质权人有权就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重,是对外的排他性优先权。他不仅仅对于一般债权人有排他性功能,对于其他的担保物权人也有排他性功能。因为质权人已经占有质物,质权人的优先权变成为加权式优先权,高于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的优先权,甚至于可以排除其他留置权人的优先权。

    第三重,是特定的排他性优先权。出质人破产时,或者作为质物的动产被查封、扣押时,也不能影响到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以上三重排他性优先权,统称为“对世的优先权”,不论任何人侵害质物,均可请求法律加保护。

    5.是扩展型对世权

    因为动产质权有多重优先权和多重排他权的缘故,就使得质权呈现出扇面形向外扩展,于对世权方面相当宽泛。

    某些教科书对于质权有了非常全面的论述,笔者将他们概括为“扩展型对世权”。以上四项,是关于动产质权法律特征的内涵,“扩展型对世权”是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外延,可以分为两个组成部分来加深理解。

    一是质权的留置权。质权的留置权,是指质权人在其债权没有获得全部清偿之前,有权留置质物。如《担保法解释》中有类似规定。这是一种升级的排他性对世权。

    二是优先受偿权。这个我们在前面反复学习过,不难理解。优先受偿权是每一种担保物权中应有的素质式物权,一定程度上,其比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更有权威、更有实效。这是一种平级的排他性对世权。

    三是孽息收取权。除非质押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这个在一般抵押权章节中有类似规定,属于通用性对世权。

    四是转质权。所谓转质,是指质权人为了担保自己的或者他人的债务,将质物向第三人再度设定的质权。正如笔者前面所列举的债权质、质权质两种形式。这是一种延伸性的对世权。

    五是因质权受侵害的请求权。这是一种狭义的对世的效力,任何物权人都可以法定的范围内行使这种权利,质权人更不例外。

    六是代充质物的权利。代充质物,是指质权存在于该项价金之上,而非指以该项价金直接满足债权。这个应当相当于抵押权之“抵押财产价值保全”的权利类型。这是一种内向性的对世权。

    除了以上列举的6种“对世权”以外,还应当关注以下几种“对世权”:

    一是追及的对世权。指在主债务未受清偿时,可向任何人追索质物,并讨回质物,以保全质押财产或者财产的价值。

    二是卖却的对世权。指于债权到期清偿时,可主持将质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取得质物的所有权。

    三是完整的对世权。即无论是何人侵害质物,均可请求法律加以保护。

    质权人的对世权,首先是由法律的担保关系来加以规范和调整的,其次是由法锁的链接关系来确认与调整的。质权的生效与实现,与其他担保物权一样,既有法定生效与实现的,也有意定生效与实现的。有鉴于此,除了要关注质权的法律关系以外,还要关注质权的法锁关系。特别是在质权的对世权方面,关注其法锁关系至关重要。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08条

    相关名词:

    〖动产质权〗〖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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