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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8-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8-2

    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

    一、基本理念

    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包括了当事人质押合同关系和动产质权法律关系基础上形成的特定的法锁特征。这些特征反映出动产质权的一些规律性与原则性。

    一般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一般是指当事人产生普通债权债务关系后、或者是产生抵押权法锁关系后上升至质权法锁关系。从普通法锁变更为担保法锁,从抵押权的法锁变更为动产质权的法锁,所依靠的是动产质权的功能,标志着这种担保法锁优于抵押权担保法锁,并次于留置权担保法锁。

    最高额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一般是指当事人产生普通债权债务关系后、或者是产生抵押权担保法锁关系后、或者是产生一般动产质权法锁关系上升至最高额质权担保法锁关系。从普通法锁变更为担保法锁,从抵押权法锁变更为动产质权法锁,从一般动产质权法锁上升至最高额质权法锁,所依靠的是最高额动产质权的功能,标志着这种担保法锁关系优于抵押权担保法锁关系和一般动产质权法锁关系,并次于留置权担保法锁关系。

    另外,最高额动产质权是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债权成立法锁关系,分成了两种类型。一种是旧的、一种是新的最高额动产质权的担保法锁。其中新的最高额动产质权的担保法锁是随机性的担保法锁。

    质押合同关系的外在表现,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担保物权选择方式,债权人与债务人原有的法锁关系为基础法锁关系,质权人与出质人现有的法锁关系为实用法锁关系。当然,有很多人并不关心法锁关系,只关心法律关系。实际上,法锁关系代替不了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也代替不了法锁关系,尽管他们的概念是交叉科学的概念。纵然法律关系面面俱到,而当事人自主权以内的法锁关系是俱不到的,也只能是作个大致上的规定。法律条文是零碎片断的,而法锁关系到处是链接的。

    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是隐形的法理特征,由转化的法锁和固定的法锁、信托的法锁和反定限的法锁两大部分组成。

    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见证于本章本节“动产质权”的规定之中,而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经常是深藏不露无人问津。

    二、一般分析

    1.转化的法锁和固定的法锁

    第一,转化型的质权法锁。

    转化的法锁,是指非质权但与质权法锁有关联的法锁。其分为前转化、后转化和平转化三种类型。

    非质权法锁但与质权法锁有关联的法锁,叫做其他债权债务法锁。因为不是固定在一个法锁关系圈子里,又可以称之为转移式、转化式法锁。质权法锁是本位法锁,动产质权以及权利质权的法律关系主要用于规范质权法锁关系的部分。

    (1)前转化法锁

    前转化法锁,指低端法锁向上转化的一类或者几类法锁。转化为质权法锁之前,表现为一般债权法锁或者抵押权法锁。由一般债权法锁转化为一般抵押权法锁、由一般抵押权法锁转化为最高额抵押权法锁、由最高额抵押权法锁转化为动产质权法锁,并由动产质权法锁转化为留置权法锁,每向前转化一次,法锁关系就增加一层,担保物权就提高一级。只要是债权没有实现,其法锁关系就必然存在链接状态。

    不过,由其他法锁关系转化为动产质权法锁关系,并不是一个一个台阶爬坡上来的,一般债权法锁和一般抵押权法锁,也可以直接转化为质权法锁。

    (2)后转化法锁

    后转化法锁,指在中端法锁向上转化或者向下转化的一类法锁,也就是由质权法锁上下浮动的法锁。向上浮动,就转化为留置权法锁;向下浮动,就转化为最高额抵押权法锁、一般抵押权法锁或者一般债权法锁。

    (3)平转化法锁

    平转化法锁,指在中端法锁呈水平线转化的一类法锁,也就是由质权法锁提前实现债权的消灭式法锁、质物毁损式或者灭失式法锁,或者是代充质物的法锁、转质权的法锁。这几类法锁,既不向上浮动,也不向下浮动,有一定的转化程度,而不改变质物的交换价值。

    第二,固定型的质权法锁。

    固定的法锁,也叫固化的法锁。指在质权法锁关系成立以后,一直固定在质权法锁关系圈子里不再转化、转移,保持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所选择的标本,就是针对质权及其他担保物权于固化条件下的法律规范。因为固定的法锁是担保物权的主要规范对象,所有规定就集中在一起,进行定向的规范与调整。

    本条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是从质权法锁的另外一个角度描述的。从质权法锁本位的角度来观察,“担保债务的履行”同时生效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前者是个义务,后者是个权利。所谓固定的法锁,就是将出质人义务与质权人权利链接起来,从质权的设立、变更到消灭,都固定在质权法锁的链条上,以便于有条不紊地担保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质权人权利与出质人义务的法锁关系,是互锁关系。质权人自己的权利与自己的义务产生的法锁关系,以及出质人自己的权利与自己的义务产生的法锁关系,叫做自锁关系。质权担保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首先是通过互锁关系来发生法律关系的,该项法锁关系固定以后,则通过法律关系来调整。质权人和出质人都有各自的权利,也有各自的义务。各自的权利,是保有的权利。为了防止权利的滥用,通过履行义务的形式来加以限制。各自的权利、义务固定以后,就产生自闭式法锁。

    互锁关系和自锁关系同时设立同时生效,才能有效地“担保债务的履行”和“担保债权的实现”。固定的法锁是个完整的法锁体系,是由互锁关系和自锁关系两个体系组成的相辅相成的债权与债务、权利与义务的交叉体系,形成充分而必要的法锁要件,缺一不可。

    2.信托的法锁和反定限的法锁

    信托的法锁和反定限的法锁,是质权法锁关系的本质体现。抵押权、质押权都有一定的信托特征。前者是非占有型担保债权,仅依靠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作保证;后者是占有型担保债权,不仅仅依靠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作保证,而且还要依靠占有、管领、控制质物来作保证,是升级了的信托的法锁。这个占有型担保债权,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反定限的法锁。

    (1)质权信托的法锁

    质权信托的法锁,或者信托的质权法锁,是基于出质人移转质物占有、管领、控制权条件下发生的法锁。标志着债权一方在加权,债务一方在减权。他们之间的法锁关系,就是建立在加权与减权基础上的信任法锁关系。

    质权信托的要素之一,是出质人须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用非常实在的办法担保债务的履行,才能实现起码的信任条件。

    质权信托的要素之二,是债权人取得出质物后,当即附以信任简约,保证债务清偿时返还原物,保证不毁损、灭失原物。

    质权信托的要素之三,是出质人保证在质押期届满未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出现,即以出质物抵偿债务。这个质权信托的要素,实质上是与第一个质权信托的要素的意思是一样的,但前一个是早期承诺,后一个是晚期承诺,后一个信托承诺比前一个更具有针对性和功利性。

    质权信托的法锁关系,不是断章取义的法锁关系,而是有序化的法锁关系,也就是从前往后一步一个脚印走出来的法锁关系。比如说,如果是出质人未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质权信托的法锁关系不能成立,本身的法锁关系和连带的法锁关系都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本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就说明,口头上、字面上的质权信托都是不能算数的,只有“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才能算数。

    (2)质权反定限的法锁

    质权反定限的法锁,或者反定限的质权法锁,是他物权人对于自物权人的限制下的法锁,因此是“反定限”的质权法锁。

    按照常规理论,定限物权,是下级、下位权利人对于上级、上位权利人的限制,或者是他物权人对于自物权人的限制,这是普通物权法的一套理论。到了担保物权法这个层次上,往往是他物权人对于自物权人的限制,而且是个主流式的限制,而且担保债权人对于所有权人等普通物权人都可以进行“反向限制”。而且,这种“反向限制”比普通的法锁关系更加重要,更加严密。

    质权反定限的法锁,最为突出的法锁表现,一是质权人可以占有出质物,对于其质物所有权进行限制、控制、钳制。这种法锁表现,在各种普通物权法是不可思议的。普通物权法中,所有权是最高一级的物权,质权居然凌驾于所有权之上“为所欲为”,说明了质权反定限的法锁是非常厉害的角色。二是质权人可以于特定条件下留置出质物,甚至于可以依法处分其出质物。出质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质权人可以留置甚至于可以依法处分其出质物。也说明了质权反定限的法锁是非常厉害的角色。前一种反定限的法锁,基于质权的占有权、限制权、控制权、钳制权而锁定质押债权与债务;后一种反定限的法锁,基于质权的占有权、限制权、控制权、留置权和处分权而锁定质押债权与债务。后一种反定限的法锁是前一种反定限的法锁的延伸,是在特定情形发生时的延伸。某种意义上或者某种程度上,质权就是“准留置权”。

    质权反定限的法锁,并不是凭空得来的法锁。质权人行使反定限担保物权的时候,也会发生另外一种法锁,即自闭式法锁。自闭式法锁,是质权人得到反定限物权的时候,同时也得到与之相匹配的的义务,从而将其权利与义务锁定在一起,建构内循环的法锁关系。质权人的义务,一是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二是不得擅自使用、收益、处分质押财产的义务。三是返还原物的义务。

    质权反定限的法锁,是质权信托法锁的外在表现。质权信托是因,质权反定限是果。或者说,质权反定限是果,质权信托是因。没有质权信托关系,质权反定限关系就无从下手;没有质权反定限关系,就会使得质权信托关系流于形式,导致质权崩溃、破产,或者导致质权信托法锁关系破裂。

    动产质权物权关系圈子里,“动产债权保护主义”和“动产债权中心论”,始终是动产质权物权化的大方向、大原则,促使质权的反定限的法锁比抵押权的反定限的法锁更具有约束力,更能够达到质权人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或者完全受偿的客观效果。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08条

    相关名词:

    〖动产质权〗〖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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