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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9-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9-2

    质物保全请求权的行使

    一、基本理念

    质物保全请求权,系由质物保全请求权的主要事由和质物保全请求权的行使两个部分组成。两者之间产生因果关系。质物的保全与质物价值的保全,是质物保全请求权的两个基本点,缺一不可。诚然,关于质物保全请求权,在特定条件下质权人和出质人都有权利行使,而物权法第216条的规定,应当是属于质权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上一条款的规定,应当是属于出质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

    为了稳妥起见,质权人可以在质权合同中约法三章,可以将本条款的全文写进去:“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样约定就会更有把握,以增强质物保全信托责任的警示、预防效果,同时也免得于质权人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时无事生非。

    二、相应的担保与替代担保

    相应的担保与替代担保,是指与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数额相对应的相当的担保。包括替代担保、补充担保等重新担保形式与担保行为。上述担保形式,可以单独实行,也可以一并实行,反正是以修复良好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以达到保证质权顺利实现为目的。

    当质物存在损坏、毁坏或者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或然性、已然的事实发生并危及质权人利益时,质权人为保全其质权不至于落空或者贬值,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所相应的担保是出质人的质押信托责任,而且是法定的信托责任,质权人可以随时提出,不必局限于质押合同的约定。

    1.替代担保

    替代担保,也叫替代担保请求权和替代担保信托责任,是质权人行使物件质权的的一项权利,是出质人应尽的一项义务与信托责任。替代担保,包括质物的替代担保、人的替代担保、其他形式的担保几种类型。

    (1)质物的替代担保

    质物的替代担保,简称物保,是出质人自己将损坏、毁坏或者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质押物撤换下来,换成新的或者其他品种的、可以足额清偿债务的财产重新出质给质权人占有、管领、控制。这种担保,也叫质物价值衡量担保、质物变换重新担保。

    (2)人的替代担保

    人的替代担保,简称人保,是在不改变现有的质权法锁关系、也不撤换质押物的情形下,由出质人负责让其他保证人作保证,出质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由保证人出资清偿债务。这种担保,也叫第三人担保,也是间接的担保。

    (3)其他形式的担保

    其他形式的担保,简称改保,是在改变现有的质权法锁关系、中止质押合同、撤换质押物的情形下,在质权人同意的条件下,改成不动产抵押担保、动产集合抵押担保、最高额抵押担保等担保形式。这种担保,也叫完全替代担保,质权人变成抵押权人,出质人变成抵押人,但清偿债权、债务的目标管理值不变,债权人仍然有优先受偿权。

    2.补充担保

    补充担保,也叫质物补充担保请求权和补充担保信托责任,是质权人行使物件质权的的一项权利,是出质人应尽的一项义务与信托责任。补充,是在不改变质权法锁关系、质押物门类的条件下,补充数量担保、补充质量担保、补充管理担保等办法来充实担保的内容。

    (1)补充数量担保

    补充数量担保,是在同类质押物没有毁损、完好如初的情况下,出质人增加同类质押物的数量,借以弥补因商品价格下降因造成的担保价值的不足。这种担保,叫做充数担保、调节性担保、市场波动性担保。在所有“相应的担保”范围内,是发生频率最高的一类复担保对象。根据需要和可能,此项担保可以反复多次地进行,其不成文的原则是,所担保的数量只能多、不能少。质押届满以后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按照质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或者折价处理的实际情形“多退少补”,多余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用其他办法继续清偿债权。这种补充担保,叫做数量担保、简单担保、累加担保、目标担保,是最典型的担保方式,应用最广泛,效果也显著。

    (2)补充质量担保

    补充质量担保,也是在同类质押物中进行补充担保,出质人对于毁坏、损坏的质物进行修理、维护、翻新,使得其符合质量标准,以利于今后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时能够取得相对理想的收益。至于毁坏、损坏的质物,有国家标准的按照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日常常识判断。总体要求是宜好不宜差、宜精不宜粗、宜严不宜松。退一步讲,某些没有毁坏、损坏的质物,最好进行翻新、包装、装饰、除绣、除旧处理,使得其美观大方,以求得今后卖个好价钱。这种补充担保,叫做质量担保、技术处理担保、表面处理担保、日常处理担保,也是很常见的担保方式,效果也显著。

    (3)补充管理担保

    补充管理担保,是出质人对于质物过程性、系统性管理的担保。理论上,补充数量、补充质量的担保,也属于补充管理范围之内。但管理的视角、触角可以延伸到很多地方。如质物妥善保管的信托责任,总体上不完全是质权人的信托责任,有些是出质人的信托责任。如出质人质押的货运汽车,交与质权人占有后,出质人又与质权人商定出租谋利,汽车修理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出质人可以将修理费用交由承租人承担。不过,无论是出质人直接承担或者是间接承担,汽车的按时维护保养与修理是必不可少的。当出质人怠于管理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改进管理工作,加大管理力度,如禁止承租人超载、过度使用、在路况不好的地方使用,并要求及时维护、修理等,都可以列入出质人信托管理责任范围之内。这种补充担保,叫做跟进管理担保、软处理担保、过程担保、制度担保、原则担保,是比较重要而容易忽视的一种形式,应当引起注意。

    三、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

    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是法律赋予质权人一项特别处分权,也是一项特别处分质权。

    其前提条件是,当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出现时,质权人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不落实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提前优先清偿债权。另外一种办法,是质权人也可将处分质物的价款提存,等待到质押期届满,再来清偿债权。价款提存比质物提存简单易行,一般不需要第三人来帮助,只需要在商业银行开质权人与出质人双方的账户,将款项存进银行,等到质押期限届满由双方取出,并正式交付于质权人即可。质权人主持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的费用,应当由出质人支付,或者先由质权人垫付并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支付并优先受偿。

    本条款之所以未将“折价”处分质押物计入其中,是为了防止质权人自卖自买、贱卖贱买自己所占有掌控的质押物,那样容易造成不公平交易和损害出质人权益的不良后果。质权人擅自“折价”处分质押物损害出质人权益的,应当负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就是说,在适格条件的情势下,质权人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的特别处分权是有物权范畴,质权人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提存,以及即时的或者提存后的优先受偿权也是有物权范畴,唯“折价”处分质押物则为零物权范畴。质权人的有物权与零物权界限是不能混淆和错乱的,否则会破坏正常的担保物权秩序和质权法锁秩序,造成不良的法律后果。

    之所以说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是法律赋予质权人一项特别处分权,是指质权人拍卖、变卖质物无须出质人同意便可以cao作,出质人对此没有追及权和溯及力。这种特别处分权,叫做“先斩后奏”,是他物权人对于所有权人财产所有权的“合理侵犯”,而且这种特别处分权在整个民法体系中是十分罕见的权利。

    之所以说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是法律赋予质权人一项特别处分质权或者提前兑现质权,不光是指质权人可以对质物“先斩后奏”,而且有权可以提前实现债权,解开其质押法锁关系和已方的信托关系。这种特别质权,叫做先取质权,可以不受质押期限约束,也无需经出质人同意,对于出质人有强制性的一面,在担保物权法中属于比较普遍的权利,在普通物权法中是罕见的权利。

    质权人在行使特别处分权或者特别质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尽管质权人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先取特权,但不得擅自直接取得质物的所有权。除非出质人同意质权人直接取得该质物的所有权,即使如此,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折价处理,并充抵债务。

    2.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性质上属于质物的替代物,质权人不当然可以无偿地取得价款的所有权,出质人可以就该价款提前向质权人清偿债权,并实现质权法锁关系的良性链接与良性解除。

    3.如果以该价款提存的,需等到担保债权期间届满,以提存的价款按照清偿债务,并实现法锁关系的良性链接与适时的解除。

    4.质权人拍卖、变卖质押财产这种特别处分权,虽然是法定的特别处分权,却容易引起出质人争议。

    5.质权人拍卖、变卖质押财产这种特别处分法不是最佳的方法,最佳的方法是质权人将自己的所占有控制的质押财产送交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或者由法院主持将所得价款提前、优先偿付于质权人,或者将所得价款提存。

    人民法院是执法机构,公信力、公证力和执行力均优于质权人,由他们拍卖、变卖质押财产会让出质人放心得下。不过,由人民法院主持的质押财产拍卖、变卖,所需的费用可能会比质权人主持的更大一些,立案费、代办费、执行费之类等费用也会增加出质人一些额外的负担。

    质权关系和所有权关系消灭以后,并不必然地导致法锁关系消灭。质权法锁关系消灭后可以变更为其他的法锁关系。

    无论是提前还是提存后届时清偿,仍然采取“多退少补”的办法。其价款超出所担保债权部分的应当及时地直接归还出质人;如果其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债权部分的,应当允许债权人以其他方式追偿,可以改为其他担保法锁或者一般法锁链接,直至完全清偿债权债务时为止。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16条

    相关名词:

    〖质物保全请求权的主要事由〗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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