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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0-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0-2

    质物保全请求权

    一、基本概念

    质物保全请求权,亦称质押财产保全请求权,是质权关系法中一种非常突出的目标责任制和物上请求权,系指质权人、出质人各自依法享有的物上请求权。其包含保全质物和保全质物价值两项重要内容,当事人双方均有不同形式的保全质物和保全质物价值信托义务与责任,各自对于对方有监督权、指正权和物上请求权。

    此项权利与义务由质权关系法、质权信托关系法、质权合同法、质权法锁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与控制,统一形成了质物保全请求权制度,统一贯穿于整个质物担保过程,直至质物所有权消灭和质权消灭时为止。

    质物保全请求权的主要意义与主要特点如下所示。

    第一,质物保全请求权是当事人互有的各自的信托责任与物上请求权,但物权保护的目标责任制与侧重点有所区别。

    基于物权保护、债权保护的目标责任制,物权法、担保法布置了质权人、出质人互有的各自的信托责任,布置了互有的各自的质物保全请求权。

    当事人各方行使质物保全请求权的前提条件是,首先要自己圆满完成质物保全的任务,然后才有可能行使质物保全请求权。如质权人对质物不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其所占有管理的质物毁损或者灭失,就会被取消质物保全请求权。出质人因自然原因导致质物可能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而不提供相应的担保,就会被取消质物保全请求权。

    质权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立足于质物的占有控制请求权,拓展至质物孳息收取与管领请求权、质物保全及其价值保全请求权或者要求出质人提供新担保与替代担保请求权,或者依法处分质物与提前实现质权请求权等物上请求权,甚至于消灭出质人的质物所有权等请求权。其目标责任制,是以质物保全请求权、质物价值保全请求权和债权法锁为手段,并对于出质人全程产生约束力甚至于强制力,以便于保质保量地、稳妥安全地实现质权和优先受偿债权。

    出质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立足于质物的所有权,拓展至质物保全及其价值保全请求权,要求质权人妥善保管质物请求权,限制使用质权请求权和限制处分质权请求权,限制转质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返还质物等物上请求权,甚至于消灭质权等特别请求权。其目标责任制,是以质物保全请求权、质物价值保全请求权和所有权为手段,以便于保质保量地、稳妥安全地以质物的变价款清偿债务。

    第二,质物保全请求权的中心内容和本质体现是保全质物和保全质物价值。

    质物保全请求权,不是以赔偿请求权或者返还原物请求权为中心的,而是以实现质权、优先受偿权或者完全受权为中心的,或者是以质物所有权软着陆为中心的。保质保量地保全质物,稳妥安全地保全质物价值,就是质物保全请求权的中心内容和本质体现。

    第三,质物保全请求权的中心任务是保证质权关系的胜利结束。

    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都有质物保全请求权、都有信托责任、都有债权债务法锁牵累。一切工作、一切权利义务的的中心任务,就在于保证质权关系的胜利结束。

    债权人为清偿债务心有千千结,债务人为清偿债务心有千千结。因此双方应当是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为早日解除法锁关系、保证质权关系的胜利结束而共同努力。其中,各自行使质物保全请求权是个中心环节。

    第四,质物保全请求权制度立足于互有的各自的信托责任制度。

    物权法将质物保全请求权作为一条红线贯穿于动产质权的整个过程。“动产质权”一节中共有15个条款,其中大部分与质物保全请求权有关。

    质物保全请求权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信托责任制度和目标管理制度。它既是一项物权制度,又是一项经济制度和债权制度。它从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各个环节中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这种特殊的“双栖”的请求权制度,因而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全关系的信托责任制度和目标管理制度。

    因为质物保全请求权制度对于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是有益无害的,故它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和强劲的原动力,从而促使质权关系日臻完善。

    二、质权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

    质权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是以保全质物、保全质物价值为手段,以保全质权、保全优先受偿权或者完全受偿权为目的的物上请求权。这种质物保全请求权可以独立运作,还可以与出质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协同运作,形成更加完善的质物保全请求权制度,以及信托责任制度和目标管理制度。

    1.事前的请求权

    质权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在质权设定之前就可以作好计划。

    譬如物权法第210条质权合同的规定中,关于“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等方面的规定,就将质物保全划定了势力范围和时间表,事前为自己同时为他人行使质物保全请求权奠定了基础。

    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如出质人(债务人)不交付,质权人(债权人)可请求交付,从根本上保全质物和保全质权。

    2.事中的请求权

    质权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在质权设定之后就全面展开,进入到实质阶段。

    (1)从物或者附加请求权

    物权法第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此处的质物保全请求权,及于从物即孳息之质物保全请求权。此外,孳息先抵收取孳息费用请求权,是附加请求权。

    (2)主要的、替代担保的与处分质物的请求权

    物权法第216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主要的请求权:请求质物保全和价值保全。

    替代担保的请求权: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提前处分质物的请求权:等于取消出质人资格并消灭出质人之质物所有权的请求权。涉及到圆满的质物保全请求权。

    特别处分权的请求权: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里还包括提前清偿债务请求权或者提存价款请求权。

    物权法第219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合约请求权: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的请求权。与质权保全、债权保全有关,隐约中与质物的价值保全有关。

    正常或者提前处分质物的请求权:等于取消出质人资格并消灭出质人之质物所有权的请求权。涉及到圆满的质物保全请求权。

    优先受偿请求权:与质权保全、债权保全有关,隐约中与质物的价值保全有关,涉及到圆满的质物保全请求权。

    3.事后的请求权

    (1)清算后的请求权

    物权法第221条规定:“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涉及到不圆满的质物保全请求权。

    (2)可升级的请求权

    物权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当事人协议,可以在终止一般动产质权基础上升级为最高额质权之质物保全请求权,也可利用其他条件与方式升级为最高额质权之质物保全请求权。

    三、出质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

    出质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是以保全质物、保全质物价值为手段,以保全所有权的潜在价值和圆满清偿债务为目的的物上请求权。这种质物保全请求权可以独立运作,还可以与出质人的质物保全请求权协同运作,形成更加完善的质物保全请求权制度,以及信托责任制度和目标管理制度。

    1.对滥用权利与赔偿损失的请求权

    物权法第21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不同意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请求权;

    (2)赔偿损失的请求权。

    2.对妥善保管质物与赔偿损失的请求权

    物权法第215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1)对妥善保管质物的请求权;

    (2)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包括消灭质权资格的请求权;

    (3)质押财产提存的请求权,包括消灭质权资格的请求权;

    (4)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权,包括消灭质权资格和解除法锁关系等方面的请求权;

    (5)返还质押财产的请求权,包括消灭质权资格和解除法锁关系等方面的请求权。

    3.不同意转质的请求权

    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1)不同意转质的请求权,包括不同意破坏质物保全的请求权;

    (2)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包括消灭质权资格的请求权。

    4.免除财产保全责任的请求权

    物权法第218条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1)免除财产保全责任的请求权;

    (2)消灭质权并解除担保法锁的请求权。

    5.正常清债提前返还质物请求权

    物权法第219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1)正常清债提前返还质物请求权;

    (2)消灭质权并解除担保法锁的请求权。

    6.法院保全质物之请求权

    物权法第220条第1款的规定。

    7.惩罚怠于行使质权的赔偿请求权。

    物权法第220条第2款的规定。

    8.返还超出的价款请求权

    物权法第221条的规定。

    其他从略。

    相关法律:物权法动产质权相关条款

    相关名词:

    〖质物保全请求权的主要事由〗〖质物保全请求权的行使〗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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