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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1-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1-2

    承诺转质

    一、基本概念

    承诺转质,指意定生效的受法律限制的一种转质权包括转质物的再融资或者清理三角债行为,与责任转质相对。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中国物权法的态度是不卑不亢的,既不提倡转质、也没有禁止转质,仅以建设性、指导性的规定来规范与调整承诺转质。此项规定,适用于质权关系法的特别规定,要求当事人双方慎重考虑,既要看到承诺转质互利的一面,又要防范转质和转质物潜在的财产风险或者物权风险、债权风险。

    物权法第217条明确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款,是关于质权人转质权的规定,性质上属于承诺转质的一种类型。以出质人意思自治为要件。否则,因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既不提倡也未禁止质权人转质,属于限制性的转质规定。

    本条款关于“承诺转质”的立法目的与指导思想,应当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第一,基于发挥质物效用和意思自治精神,法律规定质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转质权,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的。

    质权具有融通资金和保全债权的双重功能,有通过转质再度流动的可能性,转质具有促进物权交流和金融活泼的经济机能。问题在于,动产质权在现代社会中存在不利于发挥物的使用价值的缺陷,质物因质权人的占有控制而效率低下。如果承认转质,就可以使得质物发挥利用价值,更大程度更大范围地促进资金融通,有助于促使实现物的价值的最大化。就转质而言,对债务人并无妨害,对质权人、转质权人更加有利。

    但有的人认为,转质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复杂,允许转质容易损害出质人的利益。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关键在于,我们的思路应当是“两害权衡取其轻,两利权衡取其重”,既要认识到转质的风险性,又要认识到转质的很多益处。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转质是利大于弊的。

    至于“损害出质人的利益”的问题,可以对转质人设定限制条件来进行约束。一是经出质人同意转质,出质人不同意就不转质。二是无论出质人是否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发挥质物效用和意思自治精神,这种主题思想均得以充分体现。

    第二,在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两种形式之间进行优化选择,确定承诺转质是正确的选择。

    本条款表面上是规定责任转质的,而内涵上是更大程度上的肯定了承诺转质。法律适用方面,对于责任转质和承诺转质都是通用的,对于责任转质更加严格要求和严格限制。

    承诺转质,指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占有控制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行为。因承诺转质是经出质人同意的行为,质权人对因转质权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不因转质而加重法律责任。就是说,这种承诺转质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范的,故转质是有效的;既然是经出质人同意的行为,因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责任分类,转质权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质权人是第二责任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出质人是第三责任人,也有自己的责任。

    责任转质,指质权人不经出质人同意,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的行为。因责任转质是未经出质人同意将质物转质,不仅要承担因转质权人的过失而灭失、毁损的责任,而且要承担因转质期间发生的因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风险责任,其责任要比未转质的情况沉重得多。就是说,这种转质的责任是无限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责任分类,转质权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质权人是第二责任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出质人无责任。

    总之,当事人选择承诺转质的方式是相对正确的方式,选择责任转质方式是相对危险的方式。承诺转质利大于弊,责任转质弊大于利。相信多数人对于承诺转质有好感,对于责任转质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

    本条款既不提倡、也没禁止转质,但要求坚持赔偿损失的原则。对于责任转质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德国、法国没有规定。瑞士规定了承诺转质。日本存在两种规定。只要我国台湾才规定了责任转质。

    二、关于转质

    1.转质

    转质,即转质权和转质物的总称,是指质权人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将质物再度设定新的质权给第三人的融资行为。质物的转质,因转质权人的自主权不同而有不同的格式与责任范畴,可以分成责任转质和承诺转质。

    转质人,即原质权人。承诺转质中转质人为第二责任人,负有有限责任和次要责任。责任转质中转质人为第二责任人,负有无限责任和共同责任。

    转质权人,指接受转质的第三人。承诺转质中转质权人为第一责任人,负有有限责任和主要责任。责任转质中转质权人为第一责任人,负有无限责任和主要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原质权人(通常简称为质权人)与转质权人实为同一人。从汉语之名词“质权”到动词“转质权”,以及从“质权人”名词到“转质权人”名动词,有着必然的联系。通常,容易把“转质人”当作“转质权人”,而对于第三人这种“转质权人”却感到生疏,甚至于感到别扭。

    本条款的中心词语、主体词语就是“转质”、“转质权”和“转质权人”,中心思想是规范与调整“转质”、“转质权”和“转质权人”的人和事和物、和权利义务的。而新质权、新质权人只不过是还未出现或将要出现的人物与事物,突然定义“因转质而取得质权的权利人为转质权人”,显得很唐突、很错乱。

    2.责任转质

    责任转质,即责任自负制类、无限责任类、自主权类转质,指质权人不经出质人同意,以自己的责任将自己所占有控制的质物再度设定新的质权给第三人的融资行为。责任转质是无论过错推定的无限责任类转质,一切责任由转质人承担。责任转质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因转质人之自主转质的过错而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转质期间发生的因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质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转质人对于质物妥善保管的责任风险,要比未转质的情势下沉重得多,亦比承诺转质的责任风险更大更严重。

    本法本条款的规定相当模糊,既不提倡责任转质、也没有禁止责任转质,仅将责任转质的利害关系公示于众,提醒转质人好自为之。责任转质一度被担保法司法解释所禁止,但本物权法既不提倡责任转质、也没有禁止责任转质,仅以建设性、指导性的规定来规范与调整承诺转质。

    3.承诺转质

    承诺转质,即意定生效类、可适当免责类、非自主权类转质,指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将自己质权的全部或者部分、以及将自己所占有控制的质物的全部或者部分,再度设定新的质权给第三人的融资行为。这种转质行为,是建立在质权人与出质人互信互助和共同协商基础上进行的,考虑问题比较周到,行动计划比较周密,可以避免一些错误,少走一些弯路,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能够得到圆满的了结。转质人仅对于占有控制质物期间之保管质物或者交接过程中不善承担责任,至于转质后因其他质权人过错发生的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责任,出质人应当不予追究,质权人应当不予承担。承诺转质是经出质人同意的行为,质权人对因转质权人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不因转质而加重法律责任。

    4.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的法律关系

    承诺转质是受法律确认的一类最主要的转质,物权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都肯定了承诺转质的标本意义,在整个担保物权体系中立法口径是一致性的,前法与后法的效力是基本一致的。只不是本物权法的规定比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简略些而已。

    物权法在规范与调整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方面,采取比较慎重和折中的办法。既严格区分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又不把责任转质完全排除在这个法律关系圈子之外,个别情势下或许会将部分的承诺转质与部分的责任转质融为一体,成为完全杂交式的法律关系。

    担保法司法解释在规范与调整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方面,采取比较严格的区分办法。一方面确认承诺转质是有效的,一方面指示责任转质是无效的。把责任转质排除在这个法律关系圈子之外,让承诺转质一花独或独领风sao,法律约束力因此而增强。但这种规定的办法,于执行效力方面并不一定如愿以偿。

    你这里说责任转质是无效的,而当事人私下里执意要搞责任转质,你也没有办法整治当事人。在这里,所谓的“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与物权法本条款之“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在“承担赔偿责任”方面应当是一样的。因此,规定“无效”的法律与未规定“无效”的法律,实际上没有多少区别。

    5.新质权与原质权的法锁关系

    因转质而取得质权人权利人为新质权人,与原质权人相对,新质权人的质权优先于原质权人的质权。新质权人享有对其所质押的财产有留置、新占有、新控制的权利和新质权的法锁关系,而原质权人会丧失此类的权利与法锁关系。全部转质的全部丧失此类的权利与法锁关系,部分转质的部分丧失此类的权利与法锁关系。

    新质权人的债权到期的,即使原质权人的债权未到期,新质权人也无需原质权人同意便可直接实现质权。实现质权时,应以质押财产的变价款优先清偿新质权人的债权,余额清偿原质权人的债权。

    出质人有权向原质权人清偿债务,使得原质权法锁关系消灭,但新质权法锁关系并不因此而必然消灭。转质人不能向受转质人清偿到期债务的,原出质人可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新质权人清偿转质人债务,取回质押财产,然后以取得的债权与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相互抵销,以消灭两债权法锁关系,从而抵销原债务人对质权人的债务。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17条

    相关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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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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