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9-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9-2 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普通物权关系】 【提要】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物权关系】,体例上包含普通物权关系谱、担保物权关系谱两大组成部分,但其中在普通物权关系谱中融入了一些制度(政策)物权关系谱,实际上形成了三个物权关系谱。现继续将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物权】分三个部分来分别介绍,以便于将三种性质的物权关系谱区分开来,提高认识水平。 普通物权关系谱,是基础性、广泛性、权源性、常用性、深邃性、活泼性、易融合性和许多错综复杂性的物权关系谱,是基本的民事关系谱、基本的权源关系谱、基本的财产关系谱。当制度物权或者政策物权融入普通物权体系后,转而构成了杂交式的物权关系谱,使得本来非常复杂的物权关系愈加复杂。客观上迫切需要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平衡各个利益阶层的物权关系,当代物权法比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比微观物权法更容易解决复杂的物权关系的矛盾,物权法的立法目的意义更加明确,一些基本的层面可以管用100年。 物权法理学有很多独到之处,很多疑难问题经济学解决不的,物权法理学可以迎刃而解。如国有企业法人的产权关系怎样界定与理顺?无权占有关系是否需要保护,以及如何保护和如何消灭?在存在特别优先权的情势下如何重新理顺物权关系?究竟是选择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模式好,还是选择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模式好?许多大大小小的难题,就是经过透析普通物权关系法得到的新颖而正确的答案。 普通物权关系谱系图,就是一幅波澜壮阔的清明上河图,勾画着历史上人们丰富多彩的物权生活,再现非常壮观的自然与人文环境,刻画熙熙攘攘的物权关系面貌。历史是人民创造的,普通物权关系是人民建立的,无论是浓笔重彩或者是画面素描,都只不过是整个普通物权关系画卷中的一个截面。 深入了解不动产板块、动产板块和派生性不动产板块、派生性动产板块,正确认识占有关系板块,于建立与平整物权关系方面可以按图索骥,而且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建立现代化的电子计算机模型,多快好省地解决全社会的物权矛盾。 物权法特别规定了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和私人财产防火墙,尽管是在普通物权法板块上作出的,却是广泛适用于担保物权法,对于制度(政策)物权法也有指导作用。其他物权人的财产保护,分别参照以上三类财产保护的方式进行。如团体组织及其资产,国家、集体、私人和外国人的都有,需要依法进行一体化保护,一个也不能少。 本文作为一种总结式的尝试,未免发生粗疏的一面。希望各界人士对于此类的课题与问题一并参与讨论,积极探讨,锐意进取,为普及物权法制教育事业贡献自己的智慧与力量。 一、基本理念 (一)概观 1、概念 普通物权关系,系指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一般物权关系。包括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和用益权关系、有偿或者无偿的使用权关系,地役权关系、共有关系、相邻关系、继承关系、劳动关系、分配关系,各种场合发生的有权占有关系与无权占有关系,使用权关系、利用权关系、作用权关系、优先权关系、排他权关系、溯及权关系、追击权关系,以及制度信托关系和普通信托关系。 主要方式又分为不动产与动产、有形物与无形物或者智慧物等方面的一般物权关系。其中一些特殊的物权关系往往牵连至所有制关系或者担保制关系,是内容最全面、形式最活泼、适应性最广泛的大众化物权关系。 不动产关系法,动产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均定义为普通物权关系法。但是,普通物权关系也不仅仅限于财产关系,某些非财产关系也会根据需要和可能需要和可能列入普通物权关系法中,从而使得物权法的目的意义更加明确,所取得的效果会更加显著。 各种式样、各种色素、各个界别、各个等级的普通物权关系在此展现,并且物权的自由与限制方式各有千秋。大到全国的土地等各种自然资源、天然资源的归属及其物权关系,小到合伙共有、家庭共有、夫妻共有、业主共有与专有和个人所有及其物权关系,从有形财产到无形财产、趋利性财产与义务性财产及其物权关系,几乎是事无巨细、物无巨细,几乎是包罗万象。 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关系各显身手,尤其是所有权与用益物权之间的“收益租赁”物权关系,显得格外醒目与格外活跃;由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搭建成的普通物权关系与众不同,兹将物权保护请求权与物上保护请求权一分为二,或者合二而一,法理学上的深邃性别具一格。 纵观各国的法制史,长期以来体例上奉行“诸法合一,民刑不分”的混合立法法,随着法律科学的深入发展才将公法与民法具体分开。中国长达5000的历史沿袭旧法制轨道,及至1929年以后南京国民政府制订的六法全书,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分开立法,民法包括物权法突出体现出来了。 然而,新中国制订的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等,并不完全是私法或纯粹民法的体例,公法和公共所有制的比例相当的大。这是洋为中用、古为今用和革新鼎故的结果,实践证明对于新社会而言,这是完全必要、完全正确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不提公共所有制和公共的物权关系,那才叫不合格的民法。 对于法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而言,非常后悔当初制订的民法纯粹为私法,然后在多次修正过程中增加了大量的公法的内容,解决了许多宏观层面的物权关系问题。他们慢慢地懂得了民法、物权法、财产权法中适当加入公共财产关系的条文也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宣告向极端微观物权法理论说“不”。 经济学、经济法主要集中于人造物的财产关系。物权法理学、物权法主要集中于自然物的物权关系,除了具有经济价值、交换价值的财产关系以外,还有具有物权价值却不一定具备交换价值的人事关系、人格关系。 中国物权法将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融合在一起了,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等各种物权主体与客体应有尽有。这本来是再正常不过的,从形式上到内容上都是无可厚非的。将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融入普通物权法体系中,物权对象、物权性质和物权关系不是大大的“模糊”了,而是大大的“清晰”了;法律效力不是降低了,而是大大的提高了。 然而,这让一些微观物权法专家和经济学家很不适应、非常难堪,批评这是搞“民法帝国主义”,还进一步质问物权法为什么不规定保护中国的那几颗原子弹呢?这是一种极端的以偏概全、断章取义式的逻辑。他们仅仅承认绝对私有制的“小民”,决不承认全民所有制的“大民”,也不承认集体所有制的“中民”,也不承认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边民”。正如某些经济学家发明而张扬的所谓“国退民进”之类荒唐的理论,为某些游离于法律与正义事业的特权利益集团——主要是为一些贪官污吏和中外资本家鸣锣开道。全民所有制中的全体人民不是“民”吗?集体所有制中的工人、农民不是“民”吗?啊,只有资本家才是“民”,工人、农民却不是“民”了吗?简直是混账逻辑!简直是混账东西! 也有的法学家认为中国物权法就是一部“物权法典”,这也是言过其实的,顶多也只能称之为物权法典的雏形。人家的德国物权法,只有一种所有制的物权人,法律条文达552条,也没有自称为物权法典。中国物权法,有4种所有制的物权人(另外暗含混合所有制),法律条文才247条,还好意思称之为物权法典?倘若现行的物权法真正是物权法典模式、不跟未来的民法典掺和在一起就好多啦,最起码的就有600条,那才称得上经典式物权法! 物权法的基本功能,就是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物权,平整和协调物权关系。从不确定到确定,从不平衡到平衡,以至于循环往复,力求做到综合平衡和实现和谐发展的终极目标。 物权法定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物的合理利用原则,以及遵纪守法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遵守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力不得滥用原则,都是平整物权关系的精髓。违背、破坏任何一项原则,就有可能破坏物权关系而发生侵权行为。因此,规范、调整、限制物权与确认、保护、利用物权是相辅相成的,需要正确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进行统筹兼顾。 担保物权关系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关系,这一点没有错。倘若普通物权关系有瘕疵或者不合格,反过来又势必导致担保物权关系的效力不周济。唯有合法有效的财产才能进入流通领域,才能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担保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中的适用规则,普通物权关系中不一定会有;普通物权关系中的适用原则,担保物权关系中就应当有。 别以为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少之又少,就觉得这种物权关系是最简单不过的。担保物权关系都是一环套一环的,仿佛如数学领域一样,从初等数学到中等数学、高等数学,从加法到减法、乘法、除法等,前面的基础没有打好,后面学习起来就会遇到许多拦路虎。就是说,没有学习好普通物权关系的章法,跳跃式学习担保物权关系的章法就很容易失败。 普通物权关系不能越俎代庖,却可以在特定的情势下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到担保物权关系的改善。反之,普通物权关系中出现了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由担保物权关系为此进行修正。利用半强制性的担保物权关系规范与调整自由性的普通物权关系,使得两种物权关系都“动”起来,标志着进入复合式物权关系的新世界。倘若以简单化的思维方式粗陋地对待普通物权关系或者担保物权关系,往往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为数众多的形形色色的普通物权关系,一旦发生裂痕或者瘕疵,就会发生明显的或者隐晦曲折的侵权行为。普通物权关系法作为一种法律工具、法律杠杆,关键在于以各种预防法、限制法、禁止法全面而深入地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与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联合执法,就会收到理想的效果。 现实情况下,或者说长期以来,学术界过分宠信经济学,一直冷落物权法理学。经济学在揭示社会上的经济现象、探讨经济规律方面有独到之处,对于整个社会的不平等现象却束手无策,有的经济学家甚至鼓吹两极分化,提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物权法理学既要揭示社会上的物权现象、探讨物权规律方面的问题,又要致力于消灭两极分化,提倡“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两种学术的价值观是大有差别的。 回顾大陆法系的物权法,那是在资本主义经济上升时期制订的重要民法。理论上,从所有权绝对论过渡到所有权相对论,用益物权人同样地可以限制所有权人,地役权人可以合理地侵入并利用所有权人的土地,以法律的形式保证租赁权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于规定了“永佃权”这种特权等等。其所作所为的目的意义,就在于限制富人、强势利益集团的利益,救济穷人、弱势利益集团的利益,字里行间都有消灭两极分化的中心思想。 社会主义的物权法,中国现行的物权法,是在资本主义国家物权法基础上的进一步改善。以更优美的文字、更加平等的物权关系法公布于众,公开表示大众利益优于个别人的利益,公开表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着眼于通力合作抑制两极分化的社会现象,消除利益关系上的种种弊端。 实行土地改革和耕者有其田政策,实行土地承包权制度,8亿农民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得以保障。这是一种扁平化的普通物权关系,新社会新制度不允许再有大地主存在,现在的大地主就是农村集体。城市、农村的土地公共所有制,当然比西方国家改良式的土地物权关系更加具有更大程度上的优越性。 我们阅读物权法的条文,看到每个条款都是一个又一个的片断。综合解析其中的普通物权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以及穿插其中的制度物权关系、政策物权关系等,觉得物权法理学的原理确实有一些是与经济学原理是不一样的。 普通物权法关系很独特。一方面,它是基础性的物权关系,是设立和行使担保物权关系的可靠保证;另一方面,它是权源性的物权关系,一些重点的普通物权关系会与制度、政策物权关系发生连锁反应。所有这些活泼的性质是最灵活的,是其他物权关系中较难发现的。 2、派生性普通物权关系 派生性普通物权关系,是由相对特别的物权关系派生出的普通物权关系。主要原因在于,人的智力劳动可以派生出体力劳动的关系,智慧物可以派生出普通物,由智慧所有权可以派生出普通所有权,由一级所有权可以派生出多级所有权。各种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的无形资产,都有条件形成派生性普通物权关系。于法律适用范围方面,首先是适用于特别的民商法,其次是适用于一般性的民商法。 所谓普通物权关系,传统物权法方面,是指不动产的一般性物权关系和动产的一般性物权关系。相对于派生性物权关系而言,所有这些传统的普通物权关系,均可以定义为单项式物权关系。除此之外,派生性物权关系就是多项式物权关系。 对于当代物权法而言,除了以上两种最基本的一般性物权关系以外,可能发生不动产的派生性物权关系和动产的派生性物权关系。后现代社会、尤其是现代化社会以来,既要关注体力劳动中发生的一般性物权关系,更要关注智力劳动中发生的派生性物权关系。 诚然,不动产的派生性物权关系和动产的派生性物权关系,是民事主体活动中相对特殊的物权关系。如果将这两种物权关系归纳入普通物权关系,至少是普通物权关系中的一类特别的物权关系。 物权法中规定了无线电频谱资源、电力资源、文物资源等资源的归属,这些都是由智力开发派生出的体力劳动关系,由无形资产派生出的有形资产的财产关系,派生性物权关系的始端是特别的,终端产品却是一般的。因此,我们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将派生性物权关系,或列入特别物权关系,或列入普通物权关系,需要认真地区别对待。 物权法中还规定了商标质权、专利质权和著作质权之类的物权关系。于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需要按照担保物权法的规定平整物权关系,其次是仍然需要按照普通物权法的规定平整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进行时,普通物权关系并没有因此而消灭,需要两套物权关系同时运作。除非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过期,担保物权关系消灭后,普通物权关系依然如故。对于一般性的不动产与动产,担保物权关系消灭后,往往会导致原有的所有权关系消灭。两者之间的差别可见一斑。 物权法的原理、原则与规则,与财产权法的原理、原则与规则有许多不一致的地方。财产权法关注的是财产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中的动态平衡关系,毕竟财产权法还不是基本的权源法。然而,物权法关注的不仅仅在此方面,一些静态的平衡关系也是需要密切联系。毕竟物权法是基本的权源法,物从何处来到何方去,某些自然物、人造物和无主物的归属,其中发生过什么样的物权关系,这些物权关系是怎样生成、变更、转移与消灭的,都要从物权关系中得到印证与找出答案。 物权法理学上证明,每个人每天都享受着各种各样的物权,从呱呱落地到坟墓都要享受物权。每天享受穿衣权、食饭权、居住权、通行权是最基本的物权。就祭祀文化权来说,许多人去世后仍然享有被安葬权,享有墓地、墓xue或骨灰盒的所有权等等。由此可见,物权法理学上的普通物权关系几乎是包罗万象的。物权法不会把任何物权关系写在纸上,以概括法、归纳法规定各种普通物权关系,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3、占有关系 占有关系,亦即有权占有关系和无权占有关系的总称。占有关系原理不完全属于成文法的,其中有些是来源于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原则上,一切无权占有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然而,就特定的情势、时态、阶段和某种目的意义上,有可能发生临时性保护的特殊措施,为过渡到有权占有关系作好准备。 如果说普通物权关系是担保物权关系的基础关系,那么占有关系就是普通物权关系的基本关系。早期的罗马法、日耳曼法等法律,重点在于规范占有关系。现在看来,各国物权法和财产权法对于所有权的概念不统一,一项权能说、二项权能说、三项权能说、四项权能说、综合权能说和支配权说、管领权说、控制权说、统治权说的,应有尽有,理论基础上也是五花八门的。对于用益物权的概念定义,大多数民法和物权法没有下定义,所下的定义也是不完全正确的。 对于占有关系的理论,则不会出现太大的分歧。对于物的占有,自物权人与他物权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依据不同条件实施占有。依据合同关系的占有,或者根据法律规定的占有,以及在法无明文规定时按照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占有,就形成了占有关系。 以占有关系论普通物权关系,可以绕过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权等复杂的物权关系氛围,单刀直入地说明这是一种合法的或者非法的、恶意的或者善意的占有关系,用化整为零、化繁为简的办法平整普通物权关系。对于有权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主要集中于物权保护请求权和物上保护请求权这两项内容;对于无权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仅仅限于物上保护请求权,而且这种物上保护请求权只能是为回应、回复有权占有人的物权保护请求权(主要是返还原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临时行使。 有权占有人的占有关系,当然是物权关系,只是两者之间的侧重点不同而已。无权占有人的占有关系,就是纯粹的占有关系,称不上物权关系。 至于无权占有关系中的善意取得、善意占有制度,也不是正统、正宗的占有制度,顶多只能算作准占有制度或临时占有制度。设置善意取得制度和善意占有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占有人的交易安全,所保护的是善意占有人的债权,而不是为了保护善意占有人的物权。 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方面,一贯是主张排斥无权占有尤其是恶意占有关系的。然而,占有关系法里面,就是有条件、有限度、有期限地承认无权占有包括恶意占有的相互关系的。 盗贼恶意占有他人的财产,自然不存在占有的权利,却存在占有的事实。毕竟占有权与占有事毕竟是两码事,适用于不同的法律对象。当盗贼恶意占有的财物面临着被侵占、被抢夺、被破坏之虞,可以准用有权占有人的办法保护自己的占有事实。当盗贼恶意占有的财物被侵占、被抢夺、被破坏之后,为了回应、回复有权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该恶意占有人同样地可以向侵物的恶意占有人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只不过是性质、内容和目的意义不同而已。 倘若法律不允许恶意占有人于特定条件下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那么事态就会变得更加严重与复杂,也无助于通过中间人和间接方式来落实有权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从总体上来说,任何的非法财产、非法行为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物权法当然不会公然地保护无权占有人尤其是恶意占有人的非法财产的。但是,不同的占有关系环境条件决定了适用于不同的战略战术方式。 制度(政策)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是完全排斥无权占有关系的,普通物权法并不是完全排斥无权占有关系的。立法的目的意义不同,精细化程度的要求也就不同。 比如说,遗失物占有人本身是无权占有人,拾得人于交付遗失物之前应当有个缓冲期,于占有期限之内是善意占有行为,于占有期限以外是恶意占有行为,占有性质不同决定了是否可以享受必要的保管费用和赏金,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问题在于,无原则地肯定善意取得制度和善意占有制度,无理由地一概否定善意取得制度和善意占有制度,都是不正确的态度。过左过右、极左极右的作法,肯定会将好事变成坏事。毕竟占有保护与物权保护是有一定程度上的差别的。好的占有保护可以为好的物权保护开辟通道,坏的占有保护也会阻碍好的物权保护的。 笔者认为,广义的占有,应当是既包含占有的事实,又包括占有的权利。这主要是针对有权占有人而言的。有权占有人不能在无权占有情势下占有他人的财产或者权利,需要从占有权力与占有事实两个方面进行综合平衡,否则就会破坏占有关系。 笔者认为,狭义的占有,仅仅指占有的事实。这主要是针对无权占有人而言的。同是占有保护,有权占有人的与无权占有人的、善意占有人的与恶意占有的占有保护显然是性质不同的。 中国专家介绍,罗马法与日耳曼法关于占有的不同观念,对于后世民法(普通物权法)的占有制度产生了直接影响。大体而言,1896年《德国民法典》兼采罗马法的占有与日耳曼法的占有,从而建立了混合占有制度。1804年《法国民法典》、1898年《日本民法典》、1958年《韩国民法典》、1907年《瑞士民法典》、1929~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等,规定占有仅系一项事实而非权利。但此项事实在民法上具有一定的效力,受法律的诸多保护,因而法律关系的意义,从而与单纯的事实完全不同。此外,占有可为侵权行为的标志,也是不当得利的证据链之一,且与本权结合后,也能具有权利的性质。 现行的中国物权法,对于占有关系未设置定义性规定。有的专家认为,解释上应认定为占有系一种事实而非权利。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纵观第19章占有的规定,第241条是有权占有,第242条是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第243条是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第244条是占有物毁损、灭失,第245条是占有保护。总体上,关于占有的权利多于占有的事实,完全是两者兼有的类型。别忘记了,中国制订物权法之前,有关部门曾经与德国有关机构进行了几次专题研讨,主动地师从德国物权法的模式,肯定融入了“混合占有制度”的因素。 中国专家所谓的“且与本权结合后,也能具有权利的性质”,说来说去,还是说到占有的权利上来了。所谓占有的权利,当然是专指有权占有人依据本权所能涉及到的权利。 关于占有关系,可能会牵涉到数十种至数百种之多。简单地说,主要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之间的关系,善意占有(处分)与恶意占有(处分)之间的关系,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之间的关系,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之间的关系,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之间的关系,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之间的关系,无瘕疵占有与有瘕疵占有之间的关系,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之间的关系,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之间的关系,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之间的关系,趋利性占有与非趋利性占有之间的关系,纯粹的占有与杂交的占有之间的关系,权利性占有与事实性占有之间的关系,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以有权占有关系而言,涵盖全部的普通物权关系,远远多于无权占有关系。其中,所有权与用益物权之间的关系,是最显要的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之间的关系,这里面还可以划分出数十种有权占有之间的关系。因为不动产、动产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品种繁多,此类占有关系肯定是品种繁多。所有权本身与用益物权本身,包括专属类、专有类、专控类、一般类和制度信托类、普通信托类所有权与用益物权,两者相加就有12种之多。 (二)特别优先权 普通物权关系中亦普遍存在等级制度,自物权优于他物权、上物权优于下物权,是一般性的优先权。然而,当普通物权关系中介入了特别优先权时,从而会改变物权关系的运行机制,对于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的物权化方针也有一定程度上的影响。 特别优先权,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大事方面的占有特权或者先取特权、特许物权等。表面上是普通物权,事实上是普通物权中的特别物权或者特种物权。 最常见的是衣食住行的权利,这是人们基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这里面的特别优先权出现的频率和比例很高,可以分离出几十种至几百种特别优先权出来,用于改善普通物权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体现在“衣”、“食”的权利方面,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体现在“住”的权利方面,而地役权主要体现在“行”的方面。这其中,既有特别优先权,也有一般优先权,需要进行认真研讨。 普通物权关系,是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一般性物权关系。相对于担保物权关系、制度物权关系,属于低端的物权关系。但是,这决不意味着普通物权关系的价值都一定是非常低廉的。这其中,涉及到一些特别优先权的物权关系,几乎都是“风可进,水可进,国王不能进”,只有物权关系人才可以进。 譬如,那些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法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是附着了特别优先权的,只能是由特定的物权人享有,适用于专门的物权关系法进行特别保护,而且这是改良的、成建制的优先权关系。至于“买卖不破租赁”、“抵押不破租赁”等游戏规则,都是一些传统的和零散化的优先权关系。 再者,“物权优于债权”的规则,也是在普通物权活动中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也是物权法的一大贡献。过去,在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民商法中只讲财产权,从来没有讲物权。这财产权嘛,既包括债权,也包括物权。财产权法在处处以大概念取代或者掩盖小概念的情势下,于是就无法区分物权与债权,不知道怎样优先保护哪种和哪些权利,甚至于将一些本来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物权却受诉讼时效限制,或者只是二十年长期时效的却混同于二年的诉讼时效。 譬如,权利人之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是二十年的,家庭或者夫妻共有权是应当优于继承权而适用于特殊诉讼时效限制的,登记生效的物权是优于一般物权和债权的,无因管理的保管权和扣留权是可以优先于一般所有权的财产权的,地役权是可以优先于土地所有权的财产权的。又如,法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随意更改与剥夺的,不能因为承包人迟交租金和少交租金,土地所有权人就轻易地取消承包经营权人。附知识产权之类的物权关系,一般会优先发展这种特别的普通物权关系,因为也是具有特别优先权的缘故。 关于特别优先权,中国现行的物权法只是零散的抽象的规定,较少集中的专门的规定,而且主要集中于所有制关系法里面,所有权关系法和用益物权关系法里面并无成建制式的规定。这是现行物权法的一大缺点。 《法国民法典》规定了民事关系中和公事关系中大量的优先权。对动产的优先权,包括对一般动产的优先权和对特定动产的优先权;对不动产的特别优先权,对不动产的一般优先权;如何保持优先权。第2095条~2113条共10个页面,全是优先权的规定。 顺便说一下,无论是哪种普通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