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0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7-2-10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八C) 〖第一部分:焦点难点问题〗 二、事件简述 (一)前言…… (二)事件简述…… 第五件:如何看待重点保护国有资产问题。 …… 第二板块,思想意识形态上的分歧。 物权法是一种政治性、政策性最强的一类民法,而国有资产的重点保护、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系统保护、加强保护和克坚保护与其政治性、政策性密切相关。 所谓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以及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重中之重就是保护国有资产。无论反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当事人怎么强词夺理式的表述,或者根本不懂当代中国物权法的性质与功能,不难看出压根儿是思想意识形态偏右。即使是纯物权法理技术上的争议,归根结底会间接与思想意识形态发生关联,因为重点保护国有资产方面的物权法就是一种特殊的政治物权法。 作为当代社会主义的特色物权法,本身就是等级序列式民法,既不同于婚姻法、继承法之类的偏私式民法,也不同于合同法、担保法之类的扁平式民法,不能把特殊民法与一般民法混为一谈。中国物权法完全可以表明态度,大胆地写上“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大胆地大量增补重点保护国有资产的内容,这是必须的,这根本不奇怪,真正奇怪的是所谓的“私权神圣”即“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殊不知,几百年前的西方民法典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有的人一提市场经济、平等保护就不得了了,几百年前的西方民法典不也是这类东西吗?应当说,中国物权法比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物权法的公法色彩淡了许多,譬如,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物权法一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中国还没有做到这一点,其中还夹杂着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成为最大的症结。 我们不能得出“私权神圣”和无原则的“市场经济”、“平等保护”是纯技术性的探讨。作为民法专家学者在这样一个最浅显的问题上犯错误,百般刁难重点保护国有资产的内容写入物权法,客观上造成立法资源上的巨大浪费,对于民法体系中加强保护国有资产构成漏洞的事实,“大民”的利益不保,一味强调保护“小民”的利益,岂不是本末倒置、颠倒是非吗? 一则,问题的提出。 关于物权法中是否需要规定保护和如何重点保护国有资产的问题的争论甚至于严重分歧,法理技术上的分歧是次要的,而思想意识形态上的分歧是致命伤的。实际上,这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议,于法理技术上的分歧方面也往往包藏着思想意识形态上的分歧。 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凡是反对物权法规定保护和重点保护国有资产的人,全部是微观物权法一派的人;凡是微观物权法一派的人,都是思想上、理论上、技术上不过关的人。社会在发展在前进,物权法当然需要与时俱进。各国物权法的内容不尽一致,西方国家没有规定重点保护国有资产,不等于新世纪新社会的中国“不能重点规定保护国有资产”。 有些魑魅魍魉牛鬼蛇神企图开历史的倒车,倒退到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社会黑社会里面去。通过资产阶级自由化、私有化、股份化、市场化、厚黑化的途径全部瓜分国有资产,通过腐败制度化和制度化腐败的办法来保护食利者阶层的一切非法收入与财产。或者跟苏东那样的搞“颜色革命”,即革广大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等社会主义者的命,企图在社会主义的废墟之上建立起封建资本主义的天堂,全面复辟资本主义,让广大的人民群众永世不得翻身……。 近几十年来整个社会:人心不古,世风日下,欺师灭祖,数典忘祖,欺上瞒下,假冒伪劣,两极分化,三座大山,官僚腐化,失职渎职,违法犯罪,铤而走险,物权不整,国资流失,工人下岗,农民失地,弱势群体,利益不保。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基尼系数偏高的国家,各种物权矛盾与社会矛盾层出不穷,违法犯罪、侵权专权、腐败盛行如瘟疫一般的到处蔓延,很多有眼力的人认为这样下去有亡党亡国的严重危机! 18大以来,中央决心以依法治国为纲,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和重点保护国有资产,果断地将老虎与苍蝇、硕鼠与蠹虫一起打,贪官从正国家级、副国家级直至小村官一个个被绳之以法,反腐的广度与力度空前加大,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运动盛况空前。那些错误判断形势肆意妄为的人,甚至有法学界的专家和司法界的贪官污吏也由于侵吞、破坏国有资产而落入法网,其中包括部分的高级法官、高级司法人员,其中有个大法官甚至于还出版过物权法专著。 对于那些贪官污吏而言,以侵占、哄抢、截留、私分、破坏国有资产为能事,以公权私化、公权私用和损公肥私、损人利己为契机,尽量钻法律不完善不全面的空子,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越多越严格就越对他们不利,定会千方百计地阻扰重点保护国有资产的条文进入物权法。 现实情势下,旷日持久声势浩大而违法乱纪的改制改革运动,对于那些无法无天持权抢劫的食利者阶层最为有利,国有资产保护的法律存在很多空白点,处于非常松懈的状态之中。本来,国有资产保护法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出现漏洞和空白点。本来,国有企业改制之前就应当先有法律规定然后再进行改制的,结果在这场改制运动中几乎没什么游戏规则,竟然在喊口号、发文件、拍脑袋、拍马屁过程中轰轰烈烈地开始起来了。 本来,社会主义的物权法应当是以重点保护为主、以一般保护为辅的公私兼顾的一体化保护法,完全应当在物权法中理直气壮地重点保护国有资产并且可以增加100多个条款,应当理直气壮地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国有资产和追究违法犯罪分子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却在这场物权法大讨论过程中搁浅了。其结果是,造成了物权法资源的大浪费和巨大的机会损失、精神损失,造成了行政法上的和民法上的国有资产保护法不配套,那些侵吞国有资产的罪犯更加有恃无恐,更加胆大包天。 2005年10月份,审计署负责人李金华同志在全国人大的报告中说,从2000年到2004年底五年间,中国流失的公共财产总量有3500亿人民币。就企业改制一项流失的财产,中国社科院公布的资料是9万亿人民币,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说13万亿元。市场派经济学家吴敬琏说,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权力寻租的规模是每年高达5万亿人民币。更有甚者,全国各地的土地出让金多达20多万亿元是一笔糊涂账,很多没有列入地方财政收入账目,也没有按照30%的比例上交中央财政,有的进入了地方政府的“小金库”被私分或者被挪用。 最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抓捕的贪官污吏越来越多,职务级别越来越高,贪污受贿数额通常以亿数计,不是以万数计。有的贪官污吏边腐边升,以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买卖官位。也有的原罪富豪如法炮制,出资数百万、数千万元买个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当当。坊间很多人戏说审计署与李金华是推着石头上坡的“弗弗西斯”,这种苦役永远没完没了。殊不知,全国的纪检、监察、检察和反贪部门及其负责人都是“弗弗西斯”,这种苦役永远没完没了。 外界很多人并不知道,素材很好但课题太大的“国有资产保护法”草案讨论几年之后难产了,代之以《企业国有资产法》。由此可见,关于重点保护国有资产的立法问题,不仅仅在制定物权法产生争议,在制定“国有资产法”时同样产生争议。 《企业国有资产法》全法共77条,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保护国有资产的专门法亮点很多。不足之处主要是:内容不够充实,条目太少;没有规定或者没有厘清政府是一级制度信托财产权人、国有企业是二级信托财产权人,关于连带责任方面的范围、界限不清;没有显示出国有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双重性职责,即没有于一般流通领域中体现企业法人所有权身份即相当于民事主体身份,没有于对内关系中为二级信托财产权人即公事主体身份;保护国有资产的诉讼时效没有具体规定,很有可能将重点、特殊保护国有资产当成“一般保护”。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应当分为重点、特殊和“一般保护”两个部分的,笼统的一般性保护是不切实际的。 就是说,《物权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于国有资产保护问题,曾经都遇到过经验不足和技术瓶颈的一些疑难问题。之所以《企业国有资产法》所产生的争议没有《物权法》那么热烈,是因为前者是纯正的公法,后者是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之混合法,立法难度比前者更大。倘若先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法》,然后再制定《物权法》,立法难度和工作量会减少很多,这也是客观原因之一。 不可否认,在物权法草案大讨论时期,社会各界对于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的呼声很高,而且思想上达到了高度的统一,这也促成了《企业国有资产法》于《物权法》颁布实施一年之后几乎是无悬念地制定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官僚阶层的失职渎职、贪污腐化,使得全社会的良心人个个怵目惊心,危机感和寻求法律保护感普遍增强。 欣喜之余,我们发现行政法上的国有资产保护机理与民法上的国有资产保护机理是不完全相同的,这部专业性的公法不能完全代替物权法。《物权法》上国有资产保护,分为一般流通领域和限制、禁止流通领域两个部分,分为法定的、强制性的与意定的、有弹性的物权关系两个基本点,分为公事式与民事式两种表现形式,对口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两种类型,也不仅仅限于企业那一个板块的国有资产保护。总之,是一种综合性的国有资产保护。《企业国有资产法》仍然是单一性的法律,综合性程度不足,难以弥补《物权法》应当有的空白点,两部法律都需要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事实上,改革开放几十年来关于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严重滞后,政策代替法律规定和左右摇摆现象时有发生,使得一些贪官污吏和无良商人一夜暴富,大量下岗工人、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不保。对于广大的职工来说,国有企业就是职工之家,国有企业遭到人为的破坏了,家庭生活就立即陷入困境了。这么说来,最盼望和最拥护《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就是底层的普通职工了。不难想象,国有企业一个贪官污吏独裁专制、失职渎职、贪污腐化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成千上万工人下岗失业,下场是多么的悲惨? 从这个事例上完全证实,保护国有资产并不等于完全是保护公共财产,间接地保护了大量弱势群体的私有财产!某些专家学者将物权法与公法完全隔离起来的观点是多么的荒谬绝伦!当然,保护极少数人的财产和保护绝大多数人的财产,虽然同为保护私有财产,根本是不同性质的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经过3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国民经济获得了很大的发展,而国有资产流失平均每年高达1万亿元以上,至少有6000多万职工下岗失业。就是说,在现在这个时候全国有几千万职工下岗或者退休很多年了,只能寄希望于保护下一代职工的合法权益了。 二则,国有资产来源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一名法学教授杨某,在其写作发表的“中国《物权法》的出台背景与规定的物权体系及重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一文,一开头就歪曲新中国的物权法制史和全民所有制的来源,继而否定全民所有制的合法性: “首先,全民所有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革命取得胜利之后,用革命的手段剥夺国民党政府及官僚资本家的财产,并把它收归全民所有而建立起来的。” 这是一种似是而非、以偏概全、断章取义的形而上学论调,似乎是在向世人表明人民新政权诞生的全民所有制完全是靠“国民党政府及官僚资本家”,自己没有一点资本金和创造力似的。再者国民党政府及官僚资本家他们的财产来源是依靠掠夺、鲸吞、贪污、剥削和压榨人民血汗得来的,本来就不合理合法,本来就属于全体人民的财产,由人民政府接管与保值增值,其中哪有什么不妥的呢? 关于新中国全民所有制的来源,应当分为以下几个板块。 一是,来源于国民党政府和其他政府属于“全民的资产”。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及日本投降之后,按照联合国要求名义上由国共两党联合政府接管全国各地的伪政府和自治政府的全部财产,实际上由共产党占据的人民政府以及各地的自治政府分庭抗礼。直至1949年国民党败退中国大陆之前,国民党政府所能控制的区域和国有资产、税收来源等,仅仅限于半个中国。随着解放战争三大战役的节节败退,国民党政府所能统治、控制、支配的地盘大幅度缩小,直至退守到一群岛屿上当山大王、流寇为止。 从这方面来看,新中国全民所有制资产的来源,一部分是抗日根据地八路军、新四军自收自支国营企业和事业单位多年来积累的资产,完全是直接支配的内部资产,这是主要的来源;另一部分是没收国民党政府或接管其他政府的公有资产,这是次要的来源。之所以说其是次要的来源,是因为国民党政府为了打内战而滥发货币,导致国统区、沦陷区的经济大萧条,国民党的各地政府实质上已经彻底破产,所欠下的很多债务却由共产党的人民新政权来承担起来了。 比如说,国民党逃到台湾去的才200万人,留在大陆的公职人员和退役军人等有几千万人,他们的就业分配、生活安排、住房分配、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全由新生的人民政府全部包揽起来了。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大陆普遍实行免费教育、免费就业、免费住房、免费医疗、免费养老等各项福利社会主义制度,国民党的党政军后裔们全由新中国的人民政府负担起来了。连国民党所有的战犯都分期分批全部释放,一一安排工作或者由人民政府包养起来。 抗日战争接近尾声时,苏联红军出兵中国东北,赶走了盘踞在东北的日军势力。苏联撤出东北,将大量武器装备交给了新组建的东北人民解放军(联军),而且从朝鲜运来200多个车皮的武器弹药来支援解放军。在苏联人民政府和朝鲜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之下,解放军打赢了第一个大战役—辽沈战役。东北解放后,解放军接管了全东北,没收了日本政府在东北的全部资产,随后很快在东北每省建立起了大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这是解放后最早一批全民所有制企业。 国民党统治时期和统治的地区,在两次国共合作时期还是比较好的。其中在孙中山时期实行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新三民主义,实行了“平地地权”、“节制资本”、“减租减息”和“没收侵华帝国主义的财产”等项进步政策,这是最好的两党合作时期。 蒋介石集团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之后,完全抛弃了新三民主义,公开破坏国共合作,围剿革命根据地人民政府及其红军、红色赤卫队和农会组织成员,大肆搜捕屠杀共产党人,实行白色恐怖与法西斯统治。国民党头目汪精卫叫嚣“宁可错杀三千,决不放过一人”,这次大屠杀夺去了五千人的生命,共产党员陈延年、赵世华、汪寿华等壮烈牺牲。从1927年至1937年,国民党消灭红军50多万人,镇压革命群众200多万人。直到抗日战争爆发、进行第二次国共合作才开始收敛。 第二次国共合作时期,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所占领的区域亦属于国民(联合)政府之列,但8年抗战所占领的地盘却不到半个中国的版图。这个时期实行了团结抗日、减租减息和锄jian反jian运动,但死心塌地的国民党顽固派发动了多次摩擦。其中“皖南事变”国民党军队公然消灭新四军8万余人,军长叶挺被蒋介石和国民党前敌总指挥上官云湘谋害,付军长项英和参谋长周子昆被叛徒杀害,政治部主任袁国平牺牲。 所谓国民党政府属于“全民的资产”,是抗战时期共产党与国民党联合政府的共同资产。到了解放战争时期,两党军队占领区分裂形成了共产党革命根据地政府和新“国民党政府”。在国民党统治区,由于国民政府打内战和政府、军队严重腐化导致入不敷出,滥发货币造成通货膨胀、经济萧条和国营、民营企业大量破产,整个国民党政府其实是一个大破产的政府。 1948年8月19日,国民党政府颁布《财政紧急处分令》,强制发行金圆券,实行空前的通货膨胀。同时实行暴力“限价”,强制收买人民手中的金银、外币,对人民实行残酷的大掠夺。在两个月的时间里,搜刮走民间黄金130余万两。国民党以金圆券代替法币时,发行额已达660万亿元,为抗战前夕的47万倍。8月初物价和1941年1至6月平均物价比较,上涨了500万至1100万倍(寿孝鹤、奚兰著《20世纪中国大事概观》第471页)。 有资料证实,日本侵华期间从中国搜刮抢劫黄金6000吨。据《蒋介石详传》披露,国民党战败后退守台湾,从大陆运台的黄金达875吨。另有文章揭露,除掠夺大量黄金以外,还掠夺银元三千五百二十万枚,美元一千五百三十七万余元。此外,蒋、宋、孔、陈四大家族(其固定资产占旧中国资本主义固定资产的百分之八十),以阎锡山为首数十位一、二级上将及其他官僚、买办、财阀等等带走长期剥削人民的天文数字的财富尚未计及。 另有一些国营企业的重要机械设备被国民党转运至台湾、香港和澳门,也有一些搬不走的重要设备被国民党特务炸掉了。前后14年的抗战和4年的内战,全国的许多城市与乡村成为废墟,满目疮痍,惨不忍睹。 解放初期,中国人还习惯地称火柴为“洋火”,称煤油为“洋油,称细布为“洋布”,充分说明了旧中国国营企业、民族企业生产经营上的严重落后状况,证明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任人宰割并无以复加的国耻现象。 据1936年统计,在中国的产业资本中,外国资本占76%,官僚资本占8。4%,民族资本占15。6%,这还是经国民党政府“黄金十年”发展的结果。泸沟桥事变后,国民党消极抗战,溃败到四川峨眉山躲藏起来,这个时候的国民处境比所谓的“黄金十年”糟糕多了。数据显示,新中国人民政府从国民党政府所接收的财产比例并不高。 各种迹象表明,新中国人民政府从国民党政府接受来的,完全是一个政府破产与国家一穷二白的烂摊子。论经济实体与发展速度,国统区远远不如日占区。如东北几省的伪满洲国所在地,是全国最主要的工业地区,在国民党政府接管之前就已经成为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 确切地说,新中国建立起来的全民所有制,从各类政府接收和没收来的只是占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在这一部分中,没收日本等外国国有资产远远多于国民党政府的资产。 二是,来源于新中国从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援助获得的款项与资产。 上世纪50年代,不算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援助,仅从苏联总共向刚刚诞生不久的中国提供了22亿卢布(当时约合45亿美元)的经济援助,提供了156个大型项目的技术装备、图纸技术资料等,其中142项全部落实,其他的部分落实。这些雪中送炭式的大援助,为中国的重工业和兵工业等特大型国营企业奠定了坚实基础。 所谓中国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包括国营企业)的“建立”(创建),最主要的还是解放初期苏联援助这一部分。苏联所援助的炼钢、炼铜等特大型冶炼设备和大型机械制造设备,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大型设备。投入鞍钢、武钢、包钢和大冶冶炼厂、玉门油田等100多家中央国营企业之后,迅速改变了旧中国重工业的落后面貌。 据统计,1957年底,中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超额完成。1957年同1952年相比,工业总产值增长129%,农业总产值增长25%,国民收入总额增长53%,全国城乡居民平均消费水平增长23%;1957年社会总产值1606亿元,工农业总产值1241亿元,钢产量535万吨,煤1。31亿吨,粮食19505万吨,棉花164万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工业平均每年增长18%,农业每年增长4。5%,取得了伟大的成就(寿孝鹤、奚兰著《20世纪中国大事概观》第554页)。 另有统计资料显示,“一五”计划时期,到1957年底胜利完成,使我国建立起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基本确定。在整个国民收入中,国营经济、合作经济和公私合营经济所占比重由1952年的21。3%上升到92。9%;建成了一大批重要工程,五年内完成基本建设投资总额550亿元,新增固定资产460。5亿元,相当于1952年底全国拥有的固定资产总值的1。9倍。595个大中型工程建成投产,初步铺开我国工业布局的骨架;工业总产值比1952年增长128。6%,五年合计钢产量1656万吨,等于旧中国从1900年到1948年49年间钢的总产量760万吨的218%,煤产量达到1。31亿吨,比1952年增长98%;产业结构发生新的变化,在工业总产值中,工业产值所占比重由1949年的30%提高到56。5%,重工业的比重由26。4%提高到48。4%。1957年粮食产量达到3901亿斤,棉花产量达到3280万担,都超额完成计划。 另外,苏联在军事领域总共给中国提供了30亿卢布的军火(当时约合60亿美元),这为中国的国防建设与和平建设事业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促进了中国国营兵工业的迅速发展。 三是,来源于实行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而壮大全民所有制实力。 杨教授在《规则》中谈到“后在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中,通过赎买,实行国家资本主义,成立公私合营的所有权制度”,这个论述是在讲述“《物权法》之前的中国物权制度的发展”时说的这番话,意思是这些事件与中国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包括国营企业)的“建立”(创建)无关。 他的意思是,中国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包括国营企业)的“建立”(创建),唯一来源是“全民所有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革命取得胜利之后,用革命的手段剥夺国民党政府及官僚资本家的财产,并把它收归全民所有而建立起来的。”逻辑上是以偏概全的,内容上是包含政治色彩的,有可能给人一种“政治剥夺”与“来路不正”的感觉。不管他是有意无意的,讲一下这样的经过不是不可以,问题在于,要把事情说清楚、将推理正确些才行嘛! 资料显示,到1956年底,全国农业合作社入社农户1。2亿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6。3%,手工业劳动者加入合作社的占90%以上,私营工业人数的99%、私营商业人数的85%,实现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至此,中国基本实现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本年底已经提前完成了第一个五年计划所规定的主要指标(寿孝鹤、奚兰著《20世纪中国大事概观》第548页)。 上述数据的产权变更情势,表示大多数私营、个体企业改造为社会主义的集体企业。但后来有相当一部分经过再改制与国家全部赎买,变成了国营企业或者国营商业、国营农场等。如县级以上的供销社、粮食局和农机厂、机械厂等,以及全国各地的国营农场等,由公私合营体制转化为国营体制,就是地方政府把全部的私人股份股权赎买,然后成立早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商业)。 在50年代大家的社会主义热情特别高涨,原因是多方面的。因为在解放前绝大多数私营企业效率低下,加上国民党政府的大肆搜刮与经济破坏,很多私营企业破产或者濒临破产。人民政府在赎买私营企业时价格优惠且公道,并且给予原工商业者安排好的职位,有的甚至相当于省部级干部的工资待遇。公私合营尤其是国有化之后,企业效率大幅度提高,所有的原工商业者当厂长经理人得到了很多实惠。与此同时,广大工人的固定工作与免费养老、免费医疗、免费教育等有了保障,全国城市的失业率降到了最低水平。 在50年代,中国的工资水平排名世界的第70位(目前排名第128位),比日本(60年代超过中国)、南朝鲜(80年代超过中国)的更高,甚至于吸引了如钱学森、邓稼先、王淦昌和华罗庚等几大批科学家从西方发达回国效力,并在各条战线上取得了卓越的成就。这些留学归来的莘莘学子,有些在“两弹一星”的成功研制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被评上了国家科技最高奖,或被授予“两弹一星元勋”的光荣称号。 《规则》一文,无端地指责“斯大林模式”,多次无端指责前苏联制定《苏俄民法典》重点保护国有资产,说什么文革时期摧残了物权制度等等,以一种魔幻主观主义的手法描写现实主义。 实际上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模式和农村集体模式与苏联是有些不同的。如苏联的农村都是集体农场,集体生产生活和拿工资,就像中国的国营农场一样的搞法。中国只是在60年代初期即刘少奇当国家主席时,学苏联的搞法,但一年多之后就因为行不通就叫停了。 就当时来说,由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只能是由私有制改造成集体所有制,然后选择一部分升格为全民所有制,同时保留部分的个体私有制。 即使是公有化呼声很高的文革时期,并没有完全消灭私有制。如农村社员保留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和家庭副业,木匠、泥工匠、裁缝、理发匠等个体户在农村是普遍存在的。那个时候的个体户根本不用工商管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也不用向政府交纳各种税费,比改革开放的证照化更加自由。 谁也不反对物权法保护私有财产,也不反对普通公民经商办企业。问题在于,无论怎样进行经济体制,绝对不能以破坏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和侵吞国有资产为代价,这是政治原则和法律底线,否则就违反宪法规定了。 我们承认“斯大林模式”有一定的缺点。但是,“斯大林模式”再怎么不好,总比戈尔巴乔夫模式、叶利钦模式好些吧?每个人说话、做事,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哲学上叫做“物极必反”。中国革命史、中国经济发展史上这样严重的经验教训还少了吗? 三则,露骨地渲染“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论。 《规则》一文,极力反对物权法重点保护国有资产,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荒谬论调极力抵制、抹杀“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这也是“古典式微观物权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与代表作之一。 《规则》描述道:“在极为尖锐对立的讨论中,民法学者指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法国民法典》确立的私权神圣原则,是该法典对世界民法发展的一大贡献。前苏联制定《苏俄民法典》,确立了与此针锋相对的原则,规定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很长时间以来,我们奉行前苏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