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0
这个原则,过于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造成了对私人财产保护不利的后果,侵犯了私人财产所有权。” 《规则》进一步写道: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当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不是刻意强调某一种财产权形式神圣的,其他的财产所有形式是不神圣的,国家应当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同时,也应当鼓励、支持和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上述言论有些不妥,确实很值得商榷。 A。《法国民法典》并没有确立私权神圣原则。 《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封建资本主义的民法典,由法国国王拿破仑波拿巴亲自主持与批准通过的。作为一个王权统治者,当然维护的是“王权神圣”或者树立“王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根本大法。 因为古今中外“王权神圣”与“私权神圣”两者之间是根本对立的事物,可以说是政治上法律上“你死我活”的斗争,根本上是一山不容二虎。中国几千年来的封建王权传统也是“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儒家文化总结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迫使人们自觉地遵守封建社会的秩序,不能越轨。 由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0月北京第1版并2002年7月第3次印刷的《法国民法典》,共386千字。从《译者序》共4页到目录共17页以及拿破仑波拿巴的1页题词,法律正文523页,以及书号1页,几年来笔者从头到尾阅读过多遍,每一页,每一行,每一字,几乎被笔者嚼烂了,整本书从来没有出现过“私权神圣原则”之类的内容,连翻译者《译者序》的评语中也没有出现过。 《法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是财产权法,没有专辟“物权法”,其中公法的内容比《德国民法典》多几十条。真正能够反映“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是公法的明文规定。再者,《法国民法典》并没有跟《德国民法典》那样大树特树私人的土地所有权,意在避免在民法中出现土地所有制之公权私化行为,限制私人土地所有权的格调别开生面并“别具一格”。 倘若《法国民法典》确实存在“私权神圣”原则,百分之百会努力保护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因为土地所有权是权利人最重要的财产权之一。但是,该法典中规定保护私人土地所有权的规定是寥寥无几。 《法国民法典》第538条“专属国家财产”特别规定:“由国家负责管理的道路、公路、与街道,可航运或可漂流的江河、海岸、海滩、港口、停靠锚地,广而言之,不得具有私有财产性质的法国领土之任何部分,均视为公有财产不可分割之部分。”此处规定的是国有资产具有最大限度的优先权与排他权,而且这样的重要资产不能随便分割(处分)。 上述特别规定,中心词语“任何部分”和“不可分割”等等,措词非常严厉,于确认物权和保护物权两个方面都非常得体,体现出重点保护、特殊保护、全面保护甚至于绝对保护的国有资产对象,比中国物权法规定的严格得多。中国物权法关于国有资产的规定只是讲到“属于国家所有”,千篇一律的没有新意,侧重物权的确认,至于物权的保护就鲜有下文。 第560条“不动产添附权”特别规定:“在可通航的河道与江道中间因冲击而形成的沙洲、小岛或滩涂,如无权利证书或相反时效规定,属于国家。”这是关于新发生的无主荒地、滩涂产权归属的特别规定,用于限制私人的权利和保证国家的权利的,主题思想是特定的国有资产神圣不可侵犯,正好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相对。相比之下,中国的法律规定与此是相反的。如农村集体与个人,采取先占先得的潜规则,至于有无“权利证书或相反时效规定”则不在话下。 上述两项规定,均具有科学性、精密性和不可逆性的特点,本来中国物权法需要认真借鉴法国的立法经验,增加这方面的内容,由于“惜墨如金”的缘故,没有出现这种好样的内容。 《法国民法典》中关于“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还是比较容易发现的,至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还是不容易发现的。中国民法通则规定了私人财产保护请求权,中国物权法规定了私人物权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及私有财产防火墙等,所有这些重要规定,该民法典里面根本找不到。诚然,即使是这些请求权,只是一体化保护的必要条件,实质上谈不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规定。然而,欲望达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境界,第一关必须过这些请求权的法律保护措施。 B。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适用性问题。 《规则》一文,要求在民法包括物权法中体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认为这样做符合市场经济、平等保护和民法原理的要求,从而否定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在物权法中的适用性,同时否定国有资产的重点保护、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系统保护、加强保护和克坚保护。 经过反复的分析研究,对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提法,我们完全有理由作出以下推断。 一是没有法律依据。 新中国从1949年10月1日成立以来,从来没有出现这样一部法律或者一个条文作如此低级趣味的规定。反过来,宪法和民法通则上都先后作出过“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组织与个人那是违背不得的。立法法规定得也很清楚,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任何法律都不能违反宪法,否则是无效的。所谓无效,系指从法律规定到理论研究、实际应用上都是一律无效的。 民法通则是全体民法的代表法,物权法应当在民法通则的框架之内进行恰当的安排条文。因为重点保护国有资产方面的物权法就是政治物权法,就是遵循政治原则、完成政治任务,不是要不要写的问题,而是必须写的问题。要说“特殊”,物权法比民法通则更加特殊。民法通则上不需要这么多公法的内容,而物权法却大量需要这样和这么多的内容。 大量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完全是有益无害的。然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完全是有害无益的。现在退一万步讲,即使中国抛弃了社会主义制度,前一个原则是必须的(“福利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后一个“原则”是万万不可的!看看当代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制化形势就知道其中的真缔了。 二是没有法例依据。 在中国,于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中都找不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例子。同样地,外国的民法中同样也找不到这样的法例。 《规则》一文信口开河地写上“民法学者指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法国民法典》确立的私权神圣原则,是该法典对世界民法发展的一大贡献。”事实证明,这些完全是假话、大话、空话,与事实根本不符合。 我国现在还有很多人不了解法国的情况,名义上这是一个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实质上是一个典型的福利社会主义国家。公民能够享受的权利多达200多种,实行了“从摇篮到坟墓”的全套社会福利制度。法国人口6100多万,其中有非洲等原殖民地的大量移民,政府的公共品投入负担很重,当然只能在保护和壮大国有资产的前提下才能保证福利社会主义制度的正常运转,只能在蛋糕做得足够大的条件下分蛋糕。 法国普遍实行“杀富济贫”的政策,向富人、遗产继承权人征收高额的动产与不动产税,其中遗产税高达百分之四十几。如果农场主后代子承父业,首先得向国家交纳一大笔“遗产税”,否则就不能开工。这种做法比中国更加严重,中国所有的农业生产者的农用地都是免费供给的,平时不交纳“皇粮国税”,继承产业时同样不交纳。至目前为止,中国大陆至今没有颁布实施过一项遗产税,所以对于“富者越富”和“穷者越穷”的两极分化现象没有制度上的调节,全国的福利社会主义事业比法国差得甚远。 完全可以断定,《法国民法典》没有确立私权神圣原则;如果过去有,在当代福利社会主义的大好形势下一定会取消掉。如果“私权神圣原则”成立,政府征收高额征收、杀贫济富的法律就缺乏合法性而无法实行,反过来对于占人口大多数的穷人、政策受益者来说根本不利。 回顾旧社会南京国民政府搞的那个《中华民国民法》,他们也没有确立私权神圣原则,只是扩大了富人的财产权而已。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政府提倡“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减租减息”,而蒋介石领导的国民党政府提倡“土地私有化”。这是生硬地模仿德国物权法容克贵族土地所有制,是专门为中国的官僚封建地主度身定做的法律条文,并且与红色革命根据地苏区政府的土地改革进行公开的对抗。 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作为一种先进武器,解放军以100万对付800国民党军队,彻底打败了武装到牙齿的国民党。革命胜利之后,全国一律废除了国民党六法全书包括中华民国民法在内。共产党与人民政府的政策,很多是与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政府“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减租减息”政策相一致。历史证明,那些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法律就会昙花一现,那些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会永褒青春。
三是形势发展的需要。 经济体制改革中,公有制、共有制和私有制都在同步发展,国有企业的改制运动、政府的造城运动和其他的谋利运动也在热火朝天地进行着。越是这样的情势下,越是需要冷静思考和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 某些专家学者以为,这样下去,国有企业定然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完全由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来取代国有企业的市场经济主导地位。这肯定是对于当前形势的误判。国有资产不能搞光吃光,国有企业暂时退出某些领域,还可以进军其他领域,或者在时机成熟时来个回马枪。 当前,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的纲领已经作出,在从严治党、从严执法肯定是要动真格的了。在理论领域,只许无良学者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为了管好他们的嘴,先要管好他们的腿。某些国家的国王也不敢讲“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么,谁能证明你们是“王中之王”呢? 现在有很多官员误判了形势,以为凭借手中的权力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对于国家、集体的财产想贪污多少就是多少,对私有财产想侵占多少就是多少。这真正是“高飞之鸟,死于毒虫;深潭之鱼,死于香饵”。当初那么自负,那么相信无良经济学家们那一套歪理邪说,到头来,囹圄之中肠子都悔青了,吃多少后悔药,作多少检讨,都换不回来自己的政治的生命和rou体的生命。 现在我们必须明白一个事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当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这是宪法规定的根本原则,代表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政治方向,一百年一千年永远也不能动摇。至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为前提条件,这是基本原则,也是游戏规则。那种以破坏国有经济、侵吞国有资产为手段的非公所有制,根本没有存在的合法性,必须予以预防、遏制与消灭。 既然宪法规定了“公有制为主体”的国民经济体制,就表示了公有制受法律的优先保护、重点保护和全员、全方位、全要素、全天候的完全保护,就涵盖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就必须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护的防火墙与高压线,就要认真划分可以与不可以放权让利的部分。否则,“公有制为主体”的国民经济体制就容易受到违法犯罪分子的严重破坏。 《规则》一文,一边赞赏虚幻的所谓“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法国民法典》确立的私权神圣原则”,一边又改口说“而不是刻意强调某一种财产权形式神圣的,其他的财产所有形式是不神圣的”,是完全自相矛盾的说法。当然不止于自相矛盾,应当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别人理性地讲“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他们就极力反对干涉,说这也不行、那也不行;别人非理性地讲“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他们就极力赞赏支持,说这也很行、那也很行。 那些有名的专家学者,都是捧着金饭碗拿着国家的俸禄过着优哉游哉日子的,难道说从来没有想过“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道理吗?难道说从来没有想过打响国有资产保卫战的巨大意义吗?难道说从来没有想过“私权神圣”是与“公权神圣”根本对立的吗?难道说不对养育他们的公有制感恩戴德反而恩将仇报吗?难道说……难道说……难道说…… 过去我们只知道经济学界当说客的很多,却不知道法学界当说客的也这么多。法学界当说客的,老百姓真正是惹不起,又躲不起呀!更有甚者,有的人既是政客、也是说客,一直是前呼后应的,关键时刻登高一呼响应者云集,打击不同见解者必胜无疑。政客们掌握决策权,说客们掌握话语权,两种人组成同盟军,可以利用各种宣传机器高分贝地鼓吹“私权神圣”,压倒“公权神圣原则”。 及至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他们堂而皇之地对中央领导同志大讲特讲“私权神圣”理论与实践的“合法性”,出版专集打扮成“正统”、“主流”的物权法理论,并广泛地向不明真相的人进行洗脑。然而,那些倡议在物权法体现“公权神圣原则”的专家学者们和广大的拥护者们,却变成了“非正统”、“非主流”的物权法理论,这些言论不是被边缘化,就是被封杀,即使是在相对自由一点的网络系统中也难寻此类文章的影子。 C。公然引用贪官的理论文章作依据。 《规则》一文,为了证明“私权神圣”理论与实践的“合法性”,除了信口开河以外,竟然公开的引用贪官的理论文章作依据,真正是令人震惊不已。 毫无疑问,每个贪官污吏最期望最得意的是自由化、私有化、市场化、股份化和厚黑化,最害怕最痛恨的是法制化、公开化、公平化、公正化、合理化和廉洁奉公化。作为民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如果是无意的引用贪官的错误观点,那么他是犯了低级错误;如果是有意的引用贪官的错误观点,那么他是政治立场出现了严重问题。 《规则》一文在论述“关于所有权的平等保护”段落中说道:“资产阶级民法都明确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前苏联民法则公然宣称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中国制定《物权法》,对于不同的所有权究竟应当采取应当什么立场,是起草《物权法》一开始就遇到的问题。鉴于“文化大革命”期间发生的严重侵害甚至剥夺私人所有权的历史教训,《物权法》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不论何种所有制形式,决不实行差别对待。《物权法》确立了所有权平等保护的一般规则,就能够在保护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同时,对私人所有权予以同等的保护。事实上,在国家、集体和私人之间,私人更处于弱势地位,其所有权更容易受到侵害,更应当予以保护。这个所有权平等保护规则是我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 上述文章引用来源是:参见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3页。(注:865千字,34人撰写)。 黄松有何许人也?百度百科的简介是: 黄松有,男,1957年12月出生,汉族,广东汕头人。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学博士,二级大法官。 2009年8月21日,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被进行立案检查。2010年,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另有简介是: 检察院的指控中称,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五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余万元。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分得120万元。应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黄松有的刑事责任。 请注意:2005年至2008年间,是黄松有贪污受贿露出马脚的时候,同时又是《物权法草案》和《物权法》大讨论的白热化时期。他作为民法组课题组长,参与了草案8稿定谳的整个过程。这个专家组影响力仅次于法工委民法室组,但具有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民法组很多事情需要向该专家组请教。 另外,《规则》出版发表的时间是2008年4月,黄松有受到“双规”指令的是2008年10月15日,不能证明杨教授故意引用大贪官的文章。不过,杨教授至今没有公开声明引用黄松有观点的做法是错误的,说明了他还在糊里糊涂地坚持错误。 《适用》中那些说法的内容不一定是黄松有亲自撰写的,但作为主编人是负主责的。这个主编又不同于出版社的主编,后者需要完全听从并服务于前者的。 《适用》的权威性与影响力,仅次于法工委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以下简称《解读》)。但是,两种权威版本的说法是不一样的。 《解读》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过“私权神圣”(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类的字眼,只是附带的介绍一下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没有对此进行具体解释。 《解读》的导言部分,是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先生亲自撰写的,题目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内容》。在重点介绍“关于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时,特别明确地强调: “需要说明的是,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是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 毫无疑问,《解读》运用一分为二的哲学观点,讲述了物权法中既存在平等保护的规则,同时也存在特定情势下特殊保护的规则。但是,《适用》以及《规则》中故意撇开特殊保护规则,特意在批判“前苏联民法则公然宣称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基础上,突出“资产阶级民法都明确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所谓讲平等保护是假的,提倡私权神圣却是真的。 到底是《适用》的观点正确,还是《解读》的观点正确?这是不言而喻的。实现情势下,《规则》前后3次特意引用《适用》的观点,却没有1次引用《解读》的观点。《解读》和《适用》都是2007年3月份出版发行的,《规则》的作者为什么那样独尊青睐《适用》而冷落《解读》,这是怎样一种喜好、偏向与立场、观点呢??百思不解。 《规则》所谓“资产阶级民法都明确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论调,根本是子虚乌有!到底谁见过西方民法典中有这样的规定?因为全国近14亿人,其中很少人看过外国的民法典,他们就认为能够蒙混过关。但是群众的眼睛是雪亮雪亮的,他们蒙骗了初一,就难以蒙骗到十五! 《规则》中的作者杨教授是在物权法大争论中跳得最高的一个,看看他与北京大学巩献田教授的言论,很多缺乏理性,至少是一种非常偏激的言论。巩教授先生及其追随者们不是反对保护私有财产,只是从宪法规定的高度来重点保护国有资产。要说什么充足理由律,巩教授的理由更加充足,遗憾的是却被边缘化了。 其实,物权法草案第一、第二稿的主持人梁慧星先生和王利明先生都保持了低调,一般没有在公开场合进行正面交锋。虽然都是起草主持人,两人的文章风格都有很大的区别。 作为当代的、宏观的社会主义的物权法,竟然提都不敢提“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岂不是咄咄怪事吗? 一个黄松有的能量是足够大的了,那么十个、百个黄松有的能量要多大有多大。最近几年来所抓捕的大贪官,正国家级和副国家级的有好几个,而省部级的是一砣一砣的。截至2015年3月20日,18大以来落马省部级以上官员达69名,涉及到人大、政协、党务、军队、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各个地方。最有影响力的是17大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正国家级),就是国家专政机关的总头目,级别与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是同级的,但实权比委员长还大。 试想一下,由那些大贪官与高级别的问题官员组成的别动队,讨论物权法时会是怎样一种政治立场,他们会拥护“公权神圣”和“重点保护国有资产”吗?他们百分之百会赞成“私权神圣”和虚假的平等保护! 【注意】顺便讲一下。《规则》和《适用》关于“关于所有权的平等保护”的论题同样是不能成立的。 准确地说,所有权是要分为多种类型的,法定的与意定的,专属的、专有的、专控的与一般的,不动产的与动产的,本位的与信托的,制度信托的与普通信托的,光这12种所有权的性质与等级制度是不一样的。此外,禁止的、限制的与一般流通领域的所有权的性质与等级制度也是不一样的。具体的法理这里就不多说了。 四则,无端的讽刺重点保护国有资产。 极力反对“公权神圣”和“重点保护国有资产”的,第一梯队是众多的贪官污吏和问题官员,全国有成千上万名,一般是参加过物权法草案讨论与表决的。第二梯队是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人数并不多,也有一些是物权法草案第一、第二稿的主持起草者,撰写时直接屏蔽了“公权神圣”的条文。诚然,第二梯队的性质不能完全与第一梯队的相提并论,其中有很多是受蒙蔽的人,也有一些是急于求成(希望物权法早些通过)的人。 《规则》这篇文章还不是问题最多的。问题最多和更加偏颇的是尹教授的“《物权法》的得与失”(以下简称《得失》)。 首先是表现出一种期待物权法急于求成的思维;其次是对于被立法机关否决的草案耿耿于怀;其三是不懂得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关系;其四是否认国有企业在一般流通领域中的民事主体关系;其五是不懂得当代物权法与宏观物权法原理;其六是无原则无分寸地鼓吹西方国家的民法典;其七是称物权法对象模糊,公私法混淆;其八是称既然物权法应该是保护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未来民法典中非这样写不可;其九是中国民法(含物权法)也应当跟西方国家的民法典那样,倡导人文主义、私权神圣;其十是认为西方人保护自己一靠《圣经》,二靠民法典。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得失》一文,最低级的物权法理技术错误是断定“物权法对象模糊,公私法混淆”;最右倾的错误是中国民法(含物权法)也应当跟西方国家的民法典那样,倡导人文主义、私权神圣,鼓吹“它所代表的是这个国家民主和法制所达到的高度”;最夸夸其谈的是西方人保护自己一靠《圣经》,二靠民法典,说什么“他们就是靠这两样东西维持社会的平衡”;最反感又最煽情的反驳论据是“其实我觉得物权法还应当重点规定和保护国家享有所有权的那几个原子弹”;最单边主义的论调是“物权法不是用来保护财产权而是用来确认财产权的”;最戏谑的言论是觉得因为物权法管得太宽,应当最高兴的是“民法帝国主义”;最担心的假言判断是“既然物权法这样诸法合一,未来民法典中的诸项民法必然有样学样(最后无法收场)”。 中国古代有一副有名的对联是“山间竹笋嘴尖皮厚腹中空,墙上芦苇头重脚轻根底浅”,意思是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固步自封和刚愎自用是要不得的。我们相信很多人能够成为一个好的民法学家,但不等于一定能够成为好的物权法学家。用一般民法的思维方式来看待特殊民法的功能作用,不是形而上学,就是南辕北辙。 相关法律: 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当代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技术物权法〗〖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逻辑物权法(一)〗〖逻辑物权法(二)〗〖逻辑物权法(三)〗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八)〗 〖本文要点〗 物权法是一种政治性、政策性最强的一类民法,而国有资产的重点保护、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系统保护、加强保护和克坚保护与其政治性、政策性密切相关。 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民法通则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宪法、物权法分别规定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中心词,证明了重点、优先保护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必要性。 论物权法法理技术,那些古典的、微观的专家学者真不知道到底有多少出息;论思想意识形态,有的专家竟然将当代社会主义的物权法,与西方国家几百年前的封建资本主义物权法相提并论。至于私权神圣的法例在哪里,《圣经》真的能够保护自己吗?真不知道这种人到底看过外国的民法典没有,真不知道这种法学家也迷信鬼神的保佑是为了什么。 物权法本身是等级森严的,即使是所有权也分为多个类型与级别的,平等保护个啥么?穷人的要饭碗啥时候能够与富人的金马桶一起“平等保护”?国家的核武器啥时候能够与专家学者们的太师椅一起“平等保护”??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